㈠ 经济法的程序法有什么特点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环境公益侵害、公平的竞争秩序遭受破坏进而损害消费者公益等),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在于:保护的权益是不特定人的权益,并非专属于某个法律主体的权益,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的利益是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如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保护等,区别于其他公益诉讼,如行政公益诉讼等;诉讼启动主体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或者专门的社会组织;程序与普通诉讼不同,有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庭作为组织保障,实行有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建立对原告有利的诉讼费用承担及其奖励机制。
㈡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具有哪个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
2、地位的层级性
3、角色的变动性
㈢ 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适当干预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
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国家干预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谨慎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预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从而将国家干预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合理竞争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有序竞争: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服“马歇尔困境”(注:“马歇尔困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佛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
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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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筏阀摧合诋骨搓摊掸揩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㈤ 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㈥ 经济法的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经济法责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是集各种责任形式于一体的。
第二,经济法责任既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外部责任,也规定其成员的内部责任。
第三,经济法责任是自律责任与他律责任的结合。
㈦ 不属于经济法的特征有
个人本位性
是不属于经济法的特征
其经济法的特征有:1、经济性
2、社会本位性
3、规则性
㈧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㈨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 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 国际经回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国家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 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而且还包括不同答国家 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法规, 因而既有国际法, 又有国 内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