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有哪些
注册会计师一共六科,从内容以及考试的难易程度上来说,我们把这六科形象的分为三大科和三小科,三大科是会计、审计和财管,三小科是经济法、税法和战略。
一、cpa六大科目特点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这六科的特点。会计,内容庞杂、综合性强、重理解运用、与实务联系密切;审计,理论抽象、语言比较的晦涩、操作性强,需要有全局观;财管,计算量大,公式之间关联度高;经济法,理解和记忆并重,部分需要大量背诵;税法,计算和记忆,与实际相结合,知识点环环相扣,每年受政策性影响知识点更新较多;战略与风险管理,知识面较广但知识点浅显,灵活度较高,阅读量比较大,许多知识点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诵。
二、不同基础的考生如何进行cpa科目搭配
了解了注会六科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再说一下科目搭配。对于没有基础的考生,建议首先学习会计,因为会计师审计和税法学习的基础,如果时间相对来说比较充裕,第一年可以先报考会计和审计,如果时间比较紧张,第一年可以先报考会计和经济法或者会计和税法;对于有基础的考生,如果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的充裕,第一年建议报考两个三大科搭配一个三小科,如果时间比较的紧张,第一年可以先报考一个三大科搭配一个三小科。
三、cpa备考三阶段
通常整个备考阶段大致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学习阶段,地毯式学习,不放过任何一个知识点,主要是听课与做题相结合,切勿为了赶进度而走马观花,争取每学习到一个知识点都能精准掌握;第二阶段,能力提升阶段,建立思维导图,形成自己的体系,化零为整,梳理每一章的重难点及易混淆知识点,侧重学习,不再均衡施力;第三阶段,冲刺阶段,反复做历年真题把握考情和考察形式,对于错题及时进行归纳与总结。
对于不同基础的考生而言,备考时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阶段,非财经专业、基础差的考生在这个阶段需要花费的时间要更久一点,对于大多数会计专业的考生来说第一阶段学习时间大概在3-4个月,第二阶段学习时间大概在2个月,第三阶段学习时间大概在1个月。非会计专业、基础稍差的考生则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每个阶段的学习。
『贰』 中级会计考试最后一个月,经济法看3/1,财管80%,能过吗
事在人为,努力吧。
怎么复习:
1.基础巩固+习题阶段:备考起到8月中旬
要熟悉考试大纲,对于基础知识,要尽量做到全面掌握,具体方法就是每天保证两个小时以上的学习时间,不要因为其他事情分心。此外,要持续做习题,查缺补漏。
2.冲刺阶段:8月中旬到8月底
这时候距离考试已经很近了,备考也到了一定程度,因此这时候需要对重难点、新增知识点、薄弱点等进行冲刺,确保考试时候不会出现遗忘等情况。
3.模考阶段:8月底
因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无纸化考试,因此大家务必要提前熟悉机考模式。另外也要提前适应考试氛围,因此模考是必要的。如果大家能够这么规划时间,那么相信大家一定可以事半功倍,配合老师的在线直播冲刺课程,持之以恒,相信是可以有较好的成绩。
『叁』 朋友们能谈谈你们学习中级财务管理的心得吗顺便再谈谈中级会计实务和中级经济法基本更加感谢
我认为中级财务抄管理是三科中袭最难的一科,我上年一年考过了三科,我个人认为它虽然是最难的一科,但却是首先要学习的一科,因为学习了它会计实务才会更容易明白两科的内容有相通的地方,我认为一定要把书上的例题反复做多次一定要理解,建议上中华会计学会的网站听下课,那里的老师陈华亭说的财务管理是不错的,很容易听懂的,听课后多做练习是中级管理跟实务的过关途径,这两门都建议上他们的网上听课学习,而中级经济法是可以不用看课本的,订书时不是那有一本练习册吗,只用看那本练习册就可以了,我看了两次就得了70几分,考试内容都在练习册上面,考试的重点都写在练习册的前言了,记得要看一下前言。
『肆』 哪一项不属于资本主义经济法发展过程的三个阶段
垄断经济法不属于资本主义经济法发展过程的三个阶段。
『伍』 CPA备考攻略,如何看书最有效
泽稷小编告诉你CPA备考 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读教材,用十几天的时间把教材快速过一遍,把握教材的整体框架,了解每个章节的内容和知识点。
第二阶段:分章节学习,看完每一章教材后听网校基础班课件,做基础班的练习,时间1个月。
第三阶段:分章复习,跟第二阶段类似,熟悉一遍教材后听习题班课件,做习题班的练习,确保正确率达到70%以上,时间1个月。由于我对财务与会计课程比较熟悉,第二、三阶段没看书,没听课件,直接做题。
第四阶段,考前冲刺,全面复习,听冲刺班课件,把握教材的重点内容,加强记忆,做学校的模拟试题,查漏补缺,把以前做错的题重新做一次。在考前半个月,我用了几乎一半的时间复习相关法律,因为我做模拟试题的正确率除相关法律外达到了80%以上,而相关法律的正确率只有60%左右。考前三天,停止做题,把教材看一遍,记忆学校老师提示的重点内容。
『陆』 CPA大概要多少时间准备一门啊
注会考试各个科目备考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共有六门考试科目,难度普遍偏高,所以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结合各科本身的特点和自身的基础来确定具体的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各科目参考的有效复习时间为:
但其实每位考生的学习能力和效率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考试备考注会之前一定要计算一下自己的复习总时长,合理规划好复习时间,做到心中有数。
1.会计
会计作为注会考试中最基础、最核心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进行学习。注会教材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而新加进来的知识一般都会成为考试重点,所以考生在学习会计这门科目时,一定要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吃透概念,循序渐进。
2.审计
每年都有很多考生表示审计这门科目专业性太强,太难学懂,虽然审计不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但是一定要具备推理分析能力。审计教材中有许多西方的内容,所以考生在刚开始学习时可能会觉得晦涩难懂,但是只要抓住重点,多加练习,就可以熟练掌握解题思路,培养审计思维。
3.税法
有许多考生喜欢把税法叫做“碎法”,就是因为税法教材中知识点太多,需要考生反复推敲才能对每个税种进行重点掌握。不提倡考生在复习时实行题海战术,先弄懂理论知识,在运用归纳学习法来掌握解题思路,才能提炼重点考点,掌握出题方向。
4.经济法
经济法这么科目需要考生利用有限的复习时间尽可能多的记忆一些知识点,因为经济法考试有覆盖面广,有较强的应用性和综合性,要求考生在做练习题时精准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和易混淆的知识点,并针对学习中的盲点加强记忆。
5.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战略教材中涉及到了多种学科的知识体系,考点分布比较广泛,几乎每个章节均有涉及,所以在复习时千万不能脱离教材,对专业词有一个初步的掌握,夯实基础,在做题时可以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6.财务成本管理
每年都有许多考生反应财管计算量太大导致答不完卷的情况,所以各位考生在平时做题时一定要注意理解分析,增加做题的熟练度,掌握好答题时间,对计算公式进行总结,加强记忆。
『柒』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
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7)经济法第三阶段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捌』 国际经济法是如何产生和法展的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
,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由于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国际贸易中心,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生活费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商法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 “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之间的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是不平等条约。
(二)近现代国际习惯
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专门针对某些常见的商务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都有遵循、执行的义务,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等。
(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使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败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早在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期就已陆续出现,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其独特之处:第一,内容和范围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第三
,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对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为了减少和避免误会和纷争,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组织或者学术团体,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规则》;1928-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3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其特色在于:第一,有关文本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第二,所定各项规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强制力,仅供各国商务当事人立约参考和自由选用,但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正式合同条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而且在有关经济合同中明文规定选用某种国际民间商务条规,即同样要受它约。
(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是因为:第一,近现代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向来具有越出一国国境的特性,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务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第二,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涉外的商务活动或商事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在前述历史阶段时的许多事实表明:近现代各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论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还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趋势有二:第一,作为国内法的商事法规,内容日益丰富完备,并逐步走向国际统一化;第二,这些国内法同时被用来调整一定的国际经济关系,成为此类涉外商务活动的行事准则或行为规范,从而大大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推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迄今为止,参加前两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8个以上,参加后一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25个以上,从而使这三项协定及其相庆机构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
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但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它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二战结束50年来,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始终不渝地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废除国际经济法旧规范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而进行斗争,有几个重大回合,是特别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1962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们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据。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下和大力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
4.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在除旧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为7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来,南北矛盾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对现存的国际经济结构,从整体上逐步实行根本变革。
联大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是发展中国家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又增添了相当数量次要的、带技术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体现了国际范围内商事法规统一化日益加强的客观趋势。1952年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1964年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6年,联大第21届会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并在其主持下,制订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商务专题公约,诸如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常简称《汉堡规则》)、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从此以后,国际商事法规的统一化和法典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二战结束以来,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第二类是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庆组织,第三类是以发展中国
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间,“77国集团”中的46个国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过并签署了《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这有助于它们在经济上实现集体的自力更生,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们在南北谈判中的地位。这将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和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
,并将推进整个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备。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历经多次修订补充,内容大为丰富发展,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1933年公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历经五度修订,并自1962年起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于1958年草拟、1967年修订公布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这对于减少国际商务纷争、促进国际商务发展,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各国分别制定的涉外经济法也有重大的发展和转折,主要表现是:
第一, 发达国家中,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
第二, 战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内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欧洲共同体已进一步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今后联盟内部两系各成员国涉外经济立法的互相渗透与交融,势必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三, 战后各种区域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或统一。
第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有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族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