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中非关税贸易壁垒分别是什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动,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中的自由市场机制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关税水平都出现了很大程度的下降,作为传统的贸易保护壁垒,关税所起到的保护作用在逐渐的削弱。在全球经济化浪潮的冲击下,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在不断发展,给各国的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刺激和挑战。然而,非关税壁垒逐渐演变成了一些发达国际保护本国贸易的工具,因此未来更好地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竞争力,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来应对和解决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难题意义十分重大。
一、 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
1、 贸易技术壁垒不断发展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技术壁垒的协议中对TBT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并没有给予否认,即允许贸易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出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技术标准,这样的政策使得很多发达国家依靠这一规定来制定出很多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质量认证的方案和政策,以此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在这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由于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在不断地更新变化,它们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质量认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导致世界贸易组织内部的发达国家的TBT的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对国际贸易中的产品进口的规定和标准也越来越细,对产品的技术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比如说,日本近些年明显加强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的检测指标的要求,其中测试指标的数量提高了将近50%;与此同时,欧盟对中国出口的茶叶的检测指标也大幅度的提升。这些很大程度上对中国的产品出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由于我国在产品的技术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这些发达国家,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2、 反倾销措施逐步加强
反倾销措施的最初目的是用来抵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的不公平行为,帮助市场消除产品的价格歧视。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却在自由竞争的贸易中将它作为一种战略手段,通过反倾销来打击和防范竞争对手,这样就给反倾销带来了强烈的贸易保护的色彩,成为了非关税壁垒发展趋势中的一个恶性问题。根据目前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趋势来看,反倾销将在近年的贸易壁垒中起到主导作用。比如说,就反倾销策略实施以来,中国是这个策略的最大受害国。据有关数据统计,在国际贸易反倾销新立案中,很多的条款都是以针对我国的外贸产品而制定的,而且每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的增加趋势也是急剧增加。这种反倾销措施的逐步加强给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让整个中国产品的市场都遭受了重创,这样的趋势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十分不利。
3、 绿色壁垒的名目急剧增加
随着世界各国对绿色经济的重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政府对贸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投入了更多的关注度,一时之间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焦点之一。但是,一些西方国家充分利用绿色经济的主流趋势,在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的掩护下,制定了很多的可可复杂的贸易环保标准和制度,对其他的出口国家的产品设置一系列的障碍,从而来保障本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竞争力。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绿色技术方面还很落后,因此它们的很多出口产品都受到看极大的打压,对这些国家的自由贸易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但是,一些发达的国家虽然作出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提供经验的承诺,却没有很好地履行它们的承诺,相反却在国际贸易中多次利用这些绿色标准来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要个要求。例如,欧盟制定的“EU”制度,北欧四国联合制定的“白天鹅制度”以及日本的“生态标识制度”等。
4、 数量保障实施使用频繁
数量保障是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又一趋势,它的主要形式包括进口禁止、进口配额和自愿出口限额。数量保障措施能够对出口限制产生迅速、直接的作用。很多的西方国家通常为了针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现象,攻击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数量大幅增长的手段。在数量保障措施中,最具有威胁力的就是专门针对我国特别指定的“特保条款”。在2005年6月,巴西政府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就采取了特别保障的措施,以此来保护巴西国内的产品工业。其中巴西政府出台了两部法令,一部是对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实施附加税和配额,另外一部法令则是针对中国的其他的出口产品。除此之外,近些年美国、欧盟等中国的主要产品出口国也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当不能够实施反倾销策略和技术壁垒时,就会转而求助于特保条款。
5、 动物福利和劳工标准的兴起
动物福利和劳工标准成为了发达国家用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优势的又一手段。虽然这两项措施还没有被国际贸易组织所认可,但是西方的发达国家一直都试图通过这两项措施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出口。例如,在2002年的时候,一批乌克兰出口到法国的生猪,因为在运输途中没有考虑到生猪的福利,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中途休息而被法国拒收。另外,在劳工标准这一块,美国过半的外贸企业和跨国公司都希望实施SA8000标准,从而与中国的企业重新签订采购合同。对我国的产品结构而言,主要属于劳动密集型,但是SA8000主要针对的就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果这一政策出台,无疑会对我国的产品贸易带来十分巨大的影响。
6、 灰色区域措施的使用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为贸易各国的多边约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灰色区域。像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这些措施仍然是游走在WTO的规则之外,成为了目前大多数成员国保护本国贸易的一种非关税技术壁垒的措施。这些国家都意识到政府采购政策和原产地优惠规则的背后都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很多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为了进行贸易保护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都选择使用这类的灰色区域措施。贸易中的国家通过在本国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从而来保护本国产品生产上的利益。这种灰色区域措施的使用已经成为了现今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且在今后还会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2. 传统的非关税壁垒都包括哪些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3)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4)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 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13)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3. 非关税壁垒有哪些形式 新型非关税壁垒有哪些
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res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进口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自动许贸易的政治措施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tandards (Gover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中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进口产品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该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该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出口限制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该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该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4. 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包括哪些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3)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4)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 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13)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5. 非关税壁垒的措施包括哪些内容对国际贸易有哪些影响
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始终贯彻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来实现全球贸易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WTO中现有近80%是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WTO强调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其成员的生产,在不允许数量限制等政府行政干预的同时允许存在例外条款的贸易政策。本文着重论述WTO背景下各成员国对相关非关税措施的创新运用,同时分析这些措施产生的原因,进而指出某些非关税措施的滥用对WTO框架下贸易保护机制的影响。
一、世贸组织背景下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新形式
由于在世贸组织背景下贸易保护具有形式统一、措施公开、差别待遇合法等特点,各成员国在运用非关税壁垒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及产业时必然会进行创新,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遭他国报复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地达到保护的目的。
1.保障措施。WTO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第十九条实施保障措施条款——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措施通常的形式为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是采取关税和数量限制相结合的形式,如关税配额等。事实上,各国在实施过程中也并未全部出于临时性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
2.灰色区域。灰色措施是指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并被大多数成员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而被广泛运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政府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和地区而采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运用的行政命令的总称。政府采购措施,按照国际上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至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政府采购直接关系到国内供应商的经济利益,它对本国产业发展和对外贸易会产生重大影响。
3.贸易技术壁垒。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为了规范各成员国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GATr在1979年4月签署了《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而后乌拉圭回合对其进行了修改,从而保证了WTO关于技术性壁垒的效力将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4.环境壁垒。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和重要,环境保护运动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程度在加深。WTO在成立之初就正式设立了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将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同可持续发展作为世贸组织优先考虑的任务。WTO处理和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的一般原则有《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等协议条款。
5.劳工标准。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权利、人格尊严、禁止劳动歧视、下一代成长、工人工作条件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以及与贸易效益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标准。
6.地区主义。WTO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允许例外的原则,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这些例外就包括经贸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可以不给予集团外的其他成员。这种对区域外成员采用种种显性或隐性的保护措施而进行的排斥,严重阻碍了多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发展,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进一步拓展。
二、世贸组织背景下非关税壁垒盛行的原因
1.新贸易保护主义促使非关税措施频繁使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作为主要贸易壁垒形式的关税逐步降低,同时传统的非关税壁垒也逐步拆除,因而使用关税和传统的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尽管明知是贸易保护,但因一些国家是在世贸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因此较难对付。
2.竞争的压力迫使各成员国不断寻求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帮助。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凭借其在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优势,在世贸组织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有意利用某些间接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为竞争手段,在现在和将来的技术标准、环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处于有利的地位。
3.世贸组织规则本身的实施使一些非关税措施打上了合法的烙印。在各国关税已普遍降低的形势下,WTO规则对成员实施非关税措施作了一些限制,使得各成员只能采取一些合理措施以保护国内市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就是世贸组织赋予其成员在产业发展受到进口产品损害时可以动用的合法保护措施。而且,世贸组织对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持肯定态度。 4.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某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壁垒)措施的强化。随着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科学技术发展导致工业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的制定水平和内容居于领先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因此,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影响。
5.区域贸易协定使地区主义的消极影响扩大。区域贸易协定成为规避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有效工具,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认可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可以区域贸易协定为由,不将给予区域贸易协定内其他成员的优惠给予协定外的成员方。因此大大削弱了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并成为许多国家寻求地区保护主义的理由。
三、世贸组织背景下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其贸易保护机制的影响
WTO的每个成员,不仅要充分利用WTO所推动的贸易自由化机制发展自己的经济,而且要能有效利用WTO的贸易保护机制降低自由化带来的负面效应。然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滥用,严重影响了WTO贸易保护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
1.滥用保障措施,“灰色区域”导致的贸易争端扩大。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关于实施保障措施过程的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比如对“严重损害”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给进口方自行解释留下了太大的余地;进口方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内程序透明度不够;关贸总协定针对保障措施所规定的通知和磋商程序不适宜;选择性的“灰色措施”完全逃避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等等。这使成员国并不能很好地运用保障措施对国内相关产业合理、有效地保护,而由实施保障措施引发的贸易争端呈上涨态势。
2.环境壁垒的滥用削弱了发展中成员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一方面,发达成员利用“绿色壁垒”,迫使发展中成员在短期内迅速提高环保标准,否则就实施贸易限制。由于各国在制定绿色环保等方面的标准或措施不一致,导致各国在与国际接轨时出现国家间损益的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能够构筑绿色壁垒的发达工业化国家希望凭借自身在环保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而广大发展中成员国家在环保技术上处于劣势,面临贫困与环境恶化的双重挑战,无力承担改善环境的高昂费用。这样使得发展中国家要么失掉进入世界市场的机会,要么被迫采纳超出其资源偿付能力的环保标准,其国际贸易地位的降低,使其经济增长和发展受到影响。因此,用这些措施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问题存在着不公平性。
3.《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了世贸组织贸易保护机制的公平性的发挥。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标准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例如,欧盟各国共有10万个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不少都比较苛刻复杂:还有些国家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幌子,对进口产品采取双重标准,遏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商品在进口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常常会导致复杂的、旷日持久的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后,即使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进口,但大大增加的成本使得该商品失去与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
4.发达成员国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为解决发达成员国内部所普遍存在的高失业率,进而保护国内市场。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阶段、水平等情况不同,而劳工标准是取决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民族传统、宗教信仰、自然条件和法律环境的,因此必然会存在劳工标准的差异,特别是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借“公平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这背离了WTO的宗旨,为发达国家成员实现强权政治和强权经济创造了条件。
从GATT到WTO背景下各成员所采取的行为可以看出,一方面各成员国充分利用成员间的多边优惠机制或正常贸易机制,推动对外经贸和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分享贸易利益;另一方面,又尽可能地利用WTO背景下的贸易保护机制,甚至创造性地转换保护形式,加强对本国产业的保护。降低自由贸易的负面效应。作为WTO的新成员,我国将面临非成员地位时不曾有的贸易和经济发展环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将更加密切,贸易摩擦和冲突也会增多。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充分利用WTO背景下贸易保护机制及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同时应对其他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完成扩大出口任务,就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严峻任务。一方面,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只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投身贸易自由化潮流,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另一方面,只有在WTO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才能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维护国家利益。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措施种类繁多,涉及面较广,常常牵涉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有所不同,当某些情况发生变化时,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也将发生变化。因此,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国家的影响程度较难估计,现从几方面简述如下:
一、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般说来,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重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当非关税壁垒趋向加强,国际贸易的增长将趋向下降;反之,当非关税壁垒趋向缓和或逐渐拆除时,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将趋于加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到60年代初,在关税大幅度下降的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了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50年到1973年间,世界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2%。但从70年代中期以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加强,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层出不穷,形成了一个以直接进口数量限制为主干的非关税壁垒网,严重地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1973-1989年,世界贸易量年平均增长率仅为4.5%,1980-1985年降为3%左右。
(二)对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年代中期以来,农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制成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到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同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受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非关税壁垒影响的程度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本身。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阻碍和损害着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
与此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以及不同的经济集团之间相互限制彼此的某些商品进口,加强非关税壁垒,加剧了它们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一样,起到限制进口、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和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的作用。例如,美国通过“自限协定”,限制日本汽车进口,结果在美国市场上每辆日本汽车价格在1981-1983年间分别提高185美元、359美元和831美元,美国国内生产的汽车价格也上涨了。
在保护关税的情况下,国内外价格仍维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进口数量将随着国内外价格的涨落而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情况就不同了。如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超过绝对进口配额的该种商品不准进口。当国外该种商品价格下降时,对进口国这种商品的进口数量的增长无影响。在限制进口引起进口国国内价格上涨时,也不增加进口,以减缓价格的上涨。因而两国之间的价格差距将会扩大。
一般说来,在一定的条件下,进口数量限制对价格的影响还可由于下列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1.外国商品的供给受进口限制的数量愈大,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幅度愈大;
2.进口国的国内需求量愈大,而外国商品进口受到限制的程度也愈大时,其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幅度将愈大;
3.进口国国内需求弹性愈大,其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幅度愈小;
4.进口国国内供应弹性愈大,其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幅度也愈小。
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导致价格的上涨,成为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生产的重要的“价格保护伞”,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保护和促进本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由于国内价格上涨,进口国的消费者必须以更高价格购买所需的商品,而有关厂商,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垄断组织却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同时,随着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其出口商品成本与价格也将相应提高,削弱了出口商品竞争能力。为了扩大出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出口,增加了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了广大人民的税收负担。
三、对出口国的影响
一般说来,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下降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
由于各输出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不同,其出口商品受到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也可能不同。同时,各种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的不同,其价格所受的影响也将不同。一般说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这些商品的价格受到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所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某些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其所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蒙受非关税壁垒限制的损失超过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利用非关税壁垒对各出口国家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因而各输出国所受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例如,以绝对进口配额为例,由于进口配额的实施方式不同,各输出国所受到的影响也将不同。如果进口国对某种商品实行全球性进口配额,则进口国的邻近出口国家的出口就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可能增加该种商品出口,而距离进口国较远的国家的出口就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可能减少该种商品出口。如果进口国对某种商品实行国别进口配额,其采用的配额分配方法不同,各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所受到的影响也将不同。如配额采用均等分配法,则实施配额以前该商品出口较多的国家将可能减少出口,而过去出口较少的国家将可能增加出口;如配额参照出口国过去的出口实绩按比例分配,则各出口国所分到的新额度也将不同;如配额按双边协议分配,各出口国出口将由于协议配额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往往采取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严重地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
在非关税壁垒加强的情况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商品出口;另一方面采取报复性和歧视性的措施限制对方商品进口,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它们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
参考资料:湖连望
6. 非关税措施的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面对的重要考验之一是,认真研究各种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及影响,积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滥用,妥善解决贸易摩擦,同时注意合理、有效地运用非关税措施,促进和保障我国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实现产业发展战略,维护自身贸易利益。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理解、客观认识非关税措施的“双重性”,冷静分析和甄别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内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可“泛壁垒化”
贸易保护大量地存在于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但是我们对非关税措施的认识尚存在一些偏差,甚至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取消所有非关税措施。在现实中,人们更多地是注意到非关税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却忽视其对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积极作用。我们的舆论、研究等更多的是讲“技术壁垒”、“绿色壁垒”,而不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技术标准”、“环境要求”。这种不同的表述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心态和贸易观。客观地认识非关税措施的存在及发展,是我们有效制定、正确实施、积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前提。我们应当用积极的思路,而不是消极对抗的态度去对待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对于受到的一些局部的不公平待遇,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耐心进行解释,据理力争,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2、加强对非关税措施问题的研究,特别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规则,提高运用和驾驭国际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能力
非关税措施发展快,其关注的焦点、实施的手段、采取的方式、保护的动机、产生的影响等,都会伴随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向。要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演变及影响,必须加强对非关税措施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非关税措施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现实。
加强对非关税措施问题的综合性研究主要包括:
1)认真研究非关税措施发展态势,对其内容、结构、特征、法规的出台时机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2)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发达国家运用非关税措施的动向,对其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
3)深入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对非关税措施的原则和规范,目前要关注世贸组织“多哈发展议程”对非关税措施内容的谈判,了解其他成员的态度及提案。
4)特别重视新形势下出现的与“标准”有关的非关税措施,了解与研究各种国际标准,包括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
5)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立案、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3、制定总体的、积极的、长期的应对非关税措施的战略规划,而不仅是提出零散的、被动的、短期的解决办法,既要“避害”,也要“趋利”
如何应对非关税措施的随意、武断使用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现在和未来对外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关税措施的复杂性在于其具有多部门综合作用的趋势。这要求发展中国家作出战略性和积极的反应,而不是基于单个、被动和短期的解决方法。此外,面对将政策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措施融为一体的复杂性,也需要发展中国家必须作出一个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响应,而不仅仅是提出一个零散的、被动的解决方案。因此,应对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需要国内有关政府部门、行业中介、企业和学术机构共同参与完成,形成合作关系,制定出应对策略。
1)明确对待非关税措施的战略目标。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机制及允许采取的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培育企业及产品的竞争优势,分享国际贸易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双边或多边的交流和协调,提高对外谈判和磋商能力,有效应对其他国家对非关税措施的滥用,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的战略目标是,无论是突破非关税壁垒的障碍,还是运用非关税壁垒,最主要的目标是提高相关产业的竞争力,而不是单纯的保护。
2)抓住重点,对待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中,重点关注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壁垒;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中,重点关注进出口方面的限制、反倾销问题、通关环节中的壁垒。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四体联动”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分利用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特别是在关系我国重要产业出口的领域加大应诉力度。
我们面对的最具紧迫性的课题是加快建立健全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对我国的市场或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引导企业积极、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我们要完善《对外贸易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快建立健全有关市场准入以及技术、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构建一整套高效的出口技术服务体系,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相关的技术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企业出口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加快对标准的研究和转化,着力构建基于世贸组织规则、符合中国国情、服务国家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在标准化领域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与协调工作,争取将我国具有优势项目的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体系中。要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检验监测标准,加大对动植物检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动植物检验监测能力,形成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产品安全管理模式。加快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大量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情,了解国际商业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综合型人才。
4、有效利用各种渠道和工具获取相关信息,大力加强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向企业和进出口商提供及时、正确和有效的信息和咨询。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目标市场准人条件的变化不敏感,信息传递不及时、分享以及应对工作缺乏互动,是对我国造成损失或造成被动局面的重要因素。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运行良好的信息机制,实现信息的有效收集、扩散和共享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有效地收集并发布有关新的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信息非常重要。我们要关注对国外市场产生影响的技术规定和标准制定前的意见咨询,注意从双边或多边的渠道获得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有效地利用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包括世贸组织各成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协议》的通报资料、各商业渠道发布的自愿性标准、买方要求和准则以及一些咨询网站发布信息等。我们要借鉴国外的一些可行性的经验,加强对出口商多层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通过将有关的信息很好地加以处理,以快捷、有效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和进出口商,提供较完善而系统的相关咨询和指导。
5、建立有效的应对预警机制,变被动为主动,将防范和应对工作前置化
建立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外贸持续增长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条件。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内容应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作为一种贸易救济的监控及快速反应机制,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运作机制。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已将“外贸预警和应急机制”补充进来。我们要在已有的各类预警系统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数据交换,及时把握进出口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建立起多层次、多视角、多渠道的预警体系。
6、企业要提高标准化意识,积极开展国际认证,提高产品自检自控能力,避免低价竞争,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必须苦练内功,不能永远凭借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进行数量扩张,单纯追求规模。
1)企业要加快标准化生产步伐,从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到产品加工销售,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要重视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与品牌,增强自身技术力量,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使产品符合进口国技术标准的规定。
2)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做好出口产品原产地认证、国际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保认证等,获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通行证。
3)企业要结合国际市场发展的特点,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基地备案制度,加强源头管理,提高自检自控能力。
4)要把应对反倾销列入企业的常态管理中,规范自身的法律制度,重视日常经营管理,加强自律,积极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有效地参加反倾销应诉。
7、政府要在多双边的磋商和谈判中关注非关税措施问题,积极通过多双边的渠道消除对我国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为企业争取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
在实践中,各国都在努力通过交涉、磋商或谈判等途径,消除贸易壁垒。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外谈判和磋商的能力,通过各种机会和渠道,消除对我国歧视性的非关税措施,尽力消除和避免非关税措施的负面影响,努力为企业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
1)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相关组织的活动和国际规定及标准制定的意见咨询和评议,力争在制定初期消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2)在多双边的磋商和谈判中关注非关税壁垒问题,争取与主要贸易伙伴在进出口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建立合作磋商机制。
3)通过推动和倡导贸易投资便利化,从局部率先消除或突破某些非关税壁垒的制约,并积极探索化解贸易摩擦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相结合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努力建立稳定、公平的对外经济环境。
8、有效利用世贸组织的机制减少非关税壁垒带来的不良影响,灵活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
世贸组织机制的通报讨论、监督执行、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是维持该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为我们参与和运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渠道。我们要利用参加世贸组织活动的机会,了解其他贸易伙伴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变化动向,同时对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制度的行为提出我们的关注和警告,尽力消除一些矛盾和对抗。对于隐蔽性的贸易壁垒,尤其是以各种标准为借口设置的壁垒、严重危害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案件,必要时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我国企业的贸易利益。
7. 什么是非关税壁垒措施请举例
非关税壁垒包括:数量限制、进口许可、差价税、进口配额和技术性壁垒等。 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 3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一般说来,关税税率确定后,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于众,依法执行。出口商通常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税率,但是,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以技术标准而论,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繁琐复杂,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商品难以对付和适应,因而往往由于某一个规定不符,使商品不能进入对方的市场销售。同时,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其结果,大大加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的歧视性。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8. 非关税措施的特点
关税措施来是通过提高进口源商品的成本,提高其价格,降低其竞争力,从而间接的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非关税措施则是直接限制进口,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的特点如下:
1、非关税措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关税税率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立法程序,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受到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进口国往往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调整。
非关税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手段,进口国可根据不同的国家做出调整,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非关税措施更易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来削弱其竞争力。若出口国政府对出口商品予以出口补贴或采取倾销的措施销售,则关税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非关税措施则能更直接的限制进口。
3、非关税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一国的关税一旦确定下来之后,往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于世,进口国只能依法行事。而非关税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为烦琐复杂的标准或程序,且经常变化,使出口商难以适应。而且,有些非关税措施就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某些产品设置的。
9. 什么是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哪13种形式
摘要: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1)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3)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4)进口许可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 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了贸易壁垒。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目前,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了障碍。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了《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了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了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
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 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 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9)出口限制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 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长的审批程序。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13)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10. 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包括哪些
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包括:通关环节壁垒、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回费、进口禁令、技答术性贸易壁垒等。
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
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