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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1-02-03 17:56:34

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

经济法责任地位的确立,直接决定于对经济法责任特征的正确认识。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能否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列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以同一标准划分的。它们与经济责任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不是以同一标准确定的。”[1]究其原因,在于对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缺乏正确认识。因此,全面、充分地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对确立经济法责任的地位,进而完善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经济法责任既具有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的抽象个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个性。它应该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列,成为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种独立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义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义务,两者都不具有双重性。
(一)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一。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要求而必须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法义务除少量基于经济法主体协商产生外,大量是基于经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因此,经济法义务内容往往是法律确定的,由此决定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往往是确定的。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即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其产生前提和基础。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多属任意性规范,因此,民事义务除少量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外,大量是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一致而产生,而且许多民事义务可因民事主体的协商而变更或消灭。因此,民事义务的内容往往是非法律确定的。由此决定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往往处于非法律所确定的状态。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以行政义务为其产生前提和基础。由于行政法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行政义务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一经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协商而产生、变更、消灭行政义务,因此,行政义务的内容都是法律确定的。由此决定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律确定的。因行政义务与经济法义务的内容不同,故两种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并不相同。
(二)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二。这里所说的经济法权利并不是泛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所有经济法权利,而是特指经济法管理主体在行使管理经济活动职能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经济职权。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表现在:1.它是基于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仅凭管理主体单方面意志即可实现,无须与管理受体协商或者征得对方同意;2.它是一种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一经管理主体行使,对管理受体就产生必须执行的法律效力;3.它与管理受体的义务并不对应。管理主体在行。使权利中,对管理受体并不负担相应义务,管理受体在履行义务中,对管理主体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4.它既是管理主体的权利,又是管理主体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在管理主体上融为一体。具体说,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性质并不相同。在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的相互关系中,它是管理主体的权利,在管理主体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中,它又是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主体的经济法权利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它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管理主体不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利,超出经济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犯管理受体的合法权益时,管理主体就要承担经济法责任。另一方面,管理主体不行使权利,即构成对政府的失职,管理主体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可见,管理主体不依法行使经济法权利、不适当行使经济法权利、不行使经济法权利,都要承担经济法责任。经济法权利成为衡量管理主体是否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因此,它亦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而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抛弃和放弃民事权利,因而民事主体不可能因抛弃、放弃民事权利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以民事权利为基础。行政责任仅因行政主体违反行政义务而产生,也不以行政权利为基础。
二、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并以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主。当经济法主体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破坏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时,必然直接或间接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的损害。管理主体不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利,往往直接损害管理受体的经济利益;管理受体违反经济法义务,实施经济违法行为,将直接造成对管理主体所代表的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由此也决定经济法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虽然主要也是一种财产责任,但是,它与经济法责任体现的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别。民事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集中体现民事主体在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对等关系。追究有责主体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个体经济利益。因此,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有放弃追究相对方民事责任的选择权。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并不体现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对等关系。追究有责主体经济法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因此,经济法禁止经济法主体放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一种非财产的人身责任,但不以人身责任为限。追究有责主体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恢复遭到破坏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秩序。
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一般说来,追究有责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既是为了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又是为了惩罚违法主体,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目的。但是,具体说来,追究经济法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差异。追究管理主体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管理受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明显。表现在:1.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管理主体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否定。2.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管理受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管理主体因承担经济法责任而花费的经济代价常常等于、甚至小于管理受体的经济损失。3.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几种经济法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于同一管理主体,在经济司法实践中极少见。4.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经济法

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之下,责任主体承担因其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权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这是关系到原告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㈢ 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三种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

㈣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该三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2、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4)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扩展阅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㈤ 经济法过错责任原则,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虚有经济违法行为 行为人虚有过错 虚有损害的事实

㈥ 经济法责任有什么_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是经济法主体因其来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经济源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承责主体知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道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㈦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三种责任
种类
具体责任

1.民事责任
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㈧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三点特征: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8)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五个特点如下: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3]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经济法责任

网络-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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