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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争端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04 01:57:33

『壹』 求国际经济与贸易论文~! 论题:中美经贸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研究目的。研究提纲。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国际贸易; 电子商务; 影响; 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快速普及,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还是传播媒介,都在广度与深度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国际贸易领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操作方式,更以其特有的优势为众多国家所接受和使用,并引起了国际贸易领域的重大变革。

一、电子商务概述以及对国际贸易的
影响
电子商务概念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
义,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
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商务活动,它不
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
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
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
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
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
系列的贸易活动。
基于因特网的、以交易双方为主体,
以银行的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
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
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并已成为推动
新世纪世界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电子商
务的发展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电子商务促进
国际贸易方式改变;(2)电子商务促进国
际贸易营销模式改变;(3)电子商务促进
国际贸易管理方式改变;(4)电子商务促
进国际贸易监管方式发生变化(5)电子商
务对我国现行税收产生影响。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技术的落后体现在硬件上,就是基础
设施建设上的落后。网络维护技术的落后
同时导致网络稳定性比较差、上网速度慢、
通讯中断时有发生等,给电子商务的实现
造成困难。同时,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完善
和物流技术的欠缺,国内的电子商务运营
商在自有的物流配送网络的建设上还蜚声
常落后。目前,只有邮政和铁通的配送体
系比较完善,其他大多没有自己完备的配
送体系,无法保证配送网的覆盖率,从面
就无法保证交货的速度和准确性,降低了
信誉。
(二)法律和法规的严重滞后
《电子签名法》与传统法律冲突,该
法是我国将信息领域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
要一步。随后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
拍卖法也颁布了新的版本,但这些法律和
电子签名法存在不相衔接的地方,在具体
实施中甚至出现冲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
实施的确还需要一个过程,还有待于大量
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同时,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还应加大保护力度。
域名权和超链接侵权问题也是当今学者共
同关注的问题。我国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来规
制域名权,发生纠纷往往采用《中国互联网
络域名管理办法》来调解,或者使用商标
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没有一定
的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国际交流需进一步加强
由于各国习惯、生活方式、风俗及法
律等方面不一样,造成在某些方面形成了
冲突。例如,中国人忌讳4这个数字,美国
人下班及假日后绝不谈论工作等等。所以,
我们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了解一些
可能在电子商务中形成不利因素的知识。
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有利
于了解和掌握国际上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
展的最新动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地
区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和通行做法,促
进我国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近年
来,我们在“平等、互利、务求实效”原则
基础上,不断加大国际交流合作力度,已
经与美国、英国、韩国、俄罗斯、香港、
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信息化与电子商
务合作机制,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亚欧
会议、东盟10+3、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联
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与地区组织工作
中的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相关活动。
三、我国发展国际电子商务的对策
(一)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
推动企业信息化
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
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目前,全
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的80%发生在美国,美
国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是以其资金、技术
的高投入和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作为
基础的。目前,美国已基本形成一个由地下
光缆、海底光缆和通信卫星组成的海陆空
立体化高速通讯网络。电子商务在欧洲的
推行与发展也与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
企业是推行电子商务的重要主体,企
业的积极参与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保证。
但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
在企业经营机制及领导、员工思想观念上,
还没有真正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
转变。没有良好的效益和追求发展的内在
动因做基础,必然造成企业信息化意识淡
薄,缺乏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统计资料
表明,在1~5万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只有
10%的企业初步实现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
比较好;大约有70%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
手段或正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
力;而20%的企业只有少量计算机,并且仅
用于财务和文字处理工作,中小型企业信
息化程度则更低。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税
收等建设,加大投入,为外贸电子商务竞
争力提升提供支持。2.参与国际标准的制
定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3.融入
全球网上支付体系,提高跨国资金流通效
率,研究各银行网上支付系统的兼容性与
协调性,确立并执行跨行、跨国网上支付
综合解决方案。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
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快了全
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
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
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国加强了对
话与合作。我们可以吸收学习国外发展成
熟的相关经验,逐步发展壮大我国企业电
子商务。如针对我国通信基础设施薄弱,
安全技术不够完善,可利用国外的电子商
务技术及设施,发展国际业务。事实上,
这些对话活动不但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条
件下新贸易规则的制定,决定不同国家、地
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加强了各国的合作
与交流,提高了各国电子商务的国际性。

『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二者有交集的地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中有关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经济发的渊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后者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叁』 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历程

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79年到1991年)稳步发展阶段。双边贸易额从回1979年的24亿美元增长到1991年底142亿美元。中答国一直处于货物贸易逆差地位。从当时政治环境看,冷战尚未结束,中美贸易和投资的开展为推动改革开放进程和中国与世界的交流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2年到2001年)快速发展阶段。小平南巡讲话标志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双边贸易额从1992年的175亿美元,增长到2001年的805亿美元。1993年中美贸易出现顺差。这一时期,美国利用中国“复关”和“入世”的需要,不断向中国施压,要求中国全面改革贸易投资体制和开放市场。

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超速发展阶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全面履行各项承诺。美国已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我国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三大出口市场。贸易不平衡、反倾销和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美对华出口限制、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对中美经贸关系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

『肆』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因此,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思维进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明确的,区别是明显的,边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领域存在一定交叉,这种交叉也是较少的。比较典型体现大陆法系国际法部门划分思维特点的是国际商法学的主要创始人施米托夫。这位有着德国系统法学教育背景又在英国乃至世界取得辉煌成就的学者,在国际法部门划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续了德国人的思维惯式。
在施米托夫的《国际商法———新的商人习惯法》(1961)一文中,对于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有这样一段阐述:“国际商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后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不从属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是多边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经济法还包括怎样对待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私法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国际商业法律组织。”[2](p.3)
施米托夫还有一段经典论述:“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p.12)这样,与施米托夫所指的国际商法更为贴近的部门便是国内商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正是基于此,施米托夫更着重于分析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之间的关系,并将国际商法界定为具有国际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属性,是商法的两个分支,即国内商法和国际商法。[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或者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单独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按照德国式思维所理解的国际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具有经济法的一般属性。在德国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于1991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的宪章性作用和宪章性问题》一书中,就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宪章性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时所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剖析。该书中所称的“国际经济法”即是与国内经济法相对应,与传统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相并列的,以关贸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为核心内容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对于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从实务角度出发的,不注重区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体例和传统也决定了其本身就没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建立像大陆法系那样完整与自足的国内制定法部门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与已有的国内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门体系相互呼应与协调问题。
在英美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只具有学术意义而没有法律部门划分上的意义。[3](p.40~52)以美国为例,美国式思维对国际法部门的划分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实用主义出发,按照这种思维进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国际商法便成了“国际商务中的

『伍』 正确看待中美经贸关系的事实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应对中美贸易争端中我国应当坚持哪些立场原则

(一)经济问题是表象,贸易战是角逐的手段
报告显示,在这场没有硝烟却又异常惨烈的斗争中,美国并未占到什么实质上的便宜,反倒是国内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居民生产成本增加,对华出口额下降……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美国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可美国会做这种费力力不讨好的事情吗?显然不会,在全球化背景下,以中国为代表的一批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单从发展速度上看,已经隐隐有了些赶超美国的态势,而美国一直扮演的是国际警察的形象,怎么可以有人挑战它的霸权,而中国则是这群突破霸权的一个先行者,自然就成了美国重点打压的对象了,所以美国挑起贸易战,不过是它维护霸权统治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二)政治一体化水平与经济全球化水平不匹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同样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当先进的上层建筑为经济服务时,它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完善;当落后的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的服务时,它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句话用在某一个国家上适用,用在全球这个地球村上也同样适用,如今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远远超过政治一体化的水平,这是就出现了政治一体化水平与经济全球化水平不匹配的状况,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日益要求世界各国能够平等互信,包容互鉴,但对于已经取得国际金融话语权的美国来说,这是他们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各个国家要主动让渡出一部分主权,交给世界这个大集体来处理分配,类似于欧盟这个经济政治共同体。欧盟如今也遇到了瓶颈期,内部的贫富差距使各国心生芥蒂,小范围的欧盟如此,世界范围内将更加难以实现。
三、面对危机,各国应协商解决
既然全球化使部分国家的利益受损,政治立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很难达成共识,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回到谈判桌前,争吵从来就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更不能像美国那样,为了一己私利,将风险转嫁到世界各国身上,大国就要有大国的担当,大国就要起到大国的表率作用,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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