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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制原则

发布时间:2021-02-04 14:25:58

❶ 简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职责

在经济法学中,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是角色责任,即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不像民法当中把一切民事法律主体都假设为匀质的、无差别的平等主体,遵循相同的私法规则。而经济法各主体是有差别的,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如税收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各类主体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从而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必然不像民事责任那样适用于所有的民事主体。因此,只能依据不同的角色来确认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经济法责任。
然而,在现行的立法中,对于调制受体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中。而对于调制主体的责任,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上都还存在很多盲点。在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来代替调制机构的责任,如《促进就业法》第六十一条。这样的追究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在现行的制度中,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不断被强化的同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却被忽视,所以笔者基于这个现状出发,对调制主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调制主体及其责任概述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学者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把它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由于调控与规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将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合称为调制行为,所以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两类。所谓调制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各类型国家机关,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对具体的调制主体又可以根据职能的不同将它们划分为调制决策主体与调制执行主体。调制决策主体指的是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享有立法决策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等。调制执行主体指的是在调控与规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享有执行权的主体,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需要强调的是调制主体不仅限于行政主体,同时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调制主体,因为许多机关并不担负国家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的职能,所以调制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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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并不同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所谓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指调制主体在调控与规制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在事实上给社会或个人造成了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以下都是基于这个界定而展开论述的。
二、调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一)调制主体承担责任的必要性1.政府失灵的存在
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都由具体的人来实施,而这些人也是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会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行为,且他们也存在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导致调制主体行为的任性与扩张,对信息及成本的错误分析产生更严重的后果。这说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情况。
2.权力制约的需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所以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3.权利保障的要求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是政府对私权利的介入与干预。调制受体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权利的实现都依赖于责任机制的保障。
4.调制主体公信力的保证
若调制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调制主体的责任不能落实,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政府的公信力将无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所以建立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具有紧迫性。
正因为政府失灵难以避免且后果严重,而现行的立法对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存有空白,因而,此时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无法得到救济,这样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会使公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后果。所以有必要追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职责权相统一的立法模式。
(二)追究调制主体责任的困境
虽然调制主体承担责任具有紧迫性,但是追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很多难点。(1)政府经济行为主要利用经济政策、
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体而言,政府经济行为通过经济杠杆、经济参数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所以调制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行为,特别是在宏观调控领域,所以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调制主体的责任。(2)调制主体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体,在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处以自由罚。同时由于经济来源的财政补偿性,处罚的经济后果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一般也很难对其进行有实际意义的处罚。
因此,调制主体法律责任问题显然是个难题并存在很多盲点,但我们仍然可以试着研究。
三、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在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调制主体分为调制决策主体与调制执行主体。因调制主体决策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采取程序违法归责原则,即调制决策主体只要决策程序合法,对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调制决策行为可能造成两类损害:(1)对特定社会主体利益的损害。如为拉动内需鼓励投资作出降低利率的决定,则一些存款人的利益会因利率的下降而遭受损失。然而,这个决策是出于整体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而做出的,对某类主体的利益必定会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2)对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因经济决策不当使经济增长停滞、失业率升高等。但这种损害不一定是调制决策主体主观上的故意引起的,可能更多的是其他原因。可能是体制性因素,即由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
在两种情况下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若以有实际损害作为决策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合理的,且会产生负面影响。认识到这一点,程序违法原则应作为调制决策主体的归责原则。因为任何一个决策的作出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计划、起草、审查、听证或批准和发布、备案、反馈以及再修订几个阶段。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程序能够加强理性的思考,是对恣意的限制。(2)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的比较和推敲,从而做出优化选择。所以当适格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策是合法的,当决策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在现行的立法中,当立法错误违反宪法承担的只有违宪责任。对于调制决策行为的救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复议制度”,即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形势,对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事后补救,从而使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补足要件而成为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继续其效力;对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事后形势的变迁,而调整、改变宏观调控的内容或消灭其效力。笔者认为这个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制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❷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动态的,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经济法治不断地与时俱进。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

(2)经济法调制原则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

1、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❸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❺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经济法原则有五点,其中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组织和自主经营共同发展原则。

❻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

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

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

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

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

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6)经济法调制原则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❼ 请问《简述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

调制适来度原则的基本自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7)经济法调制原则扩展阅读

调制适度原则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做任何事都应当遵循调制适度原则,如果遵循了这条原则,就能把握分寸、掌握火候、“量体裁衣”或“量力而行”,从而就很可能恰到好处,把许多事情做好。

尤其是在做监督工作更要遵循调制适度原则,如果不遵循这条原则,就会批评过火、打击过分、整治过重、软弱无能或隔靴搔痒,从而很可能失得其反、得不偿失或无足轻重。

需要注意的是,遵循适度原则应当重点把握量和质、多和少、快和慢、严和松、深和浅、软和硬、轻和重等之间的矛盾关系。

❽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原则有五点,其中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组织和自主经营共同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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