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资源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么
属于。我国来法律部门分自类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与税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一样都是属于经济法部门的范畴,这与合同法等商事法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而经济法所调整的一般是经济活动中的有关国家主管机关、部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功能时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这与民法、商法是存在细微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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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是什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4. 司法鉴定与环境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一会性损害赔偿有。你去。区别老大了,他俩根本不是一回事。
5. 跨国环境侵权诉讼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吗
MIGA(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的第五个机构,其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理事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是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其同华盛顿公约在保护外国投资方面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在该机构中每一成员国预先享有177基本票,然后再以每股一票的形式进行投票。汉城公约担保业务为:一是关于合格的投资者:1、投资者应为东道国以外的缔约国国民,该国民同华盛顿公约中对国民(2类)的规定;2、只要东道国同意,对于东道国的非为外国控制的法人,只要其资金来源于国外,由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经MIGA特别多数票通过,亦适格的投资者。二是关于合格的投资。1、经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要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与MIGA承保有关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出口信贷不在承保范围内。2、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东道国同意的投资。并符合(A、具备经济合理性;B、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并和其重点发展目标一致;C、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D、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的待遇。)三是关于合格的东道国。即要求只能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可。四是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以入违约险(只有在东道国不能获赔)。五是代位求偿权。只要MIGA作出对投资人的赔偿,即获得向东道国代位求偿的权利。六是分保与“赞助担保”。所谓分保是指针对已经投过保的海外投资(可能是向投资者本国或者是向其他区域性的投资担保机构),MIGA可以提供分保或者是再保险。所谓“赞助担保”是指MIGA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机构内设立基金,为任何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进行投保。对MIGA的评价:其是南北两在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一方面它对东道国即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在外国投资担保上的部分主权,另一方面它又对投资者必须尊重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要求,所以基于以上,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可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的外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则可以在相对安全的条件下增加的赢利机会。同时对于每一个成员国来讲都是双重身份,因为其既是机构的股东,又是东道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国际跨国投资方面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预防。我国实践表明加入该机构是正确的。
6. 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法都属于经济法范畴吗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据我了解,经济法,一般说来,是指国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7. 经济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8.26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12.25公布)
(4)行为、目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2.2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4.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7.7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10.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订)
(5)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订)
8.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构建该制度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法理学原则。详言之: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应对环境挑战的需要。当前,我国正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环境损害赔偿为基础的环境责任、环境管理体系,合理、合法地追究环境损害者的刑事、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可以使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地分解和传递环境责任,有效地应对环境挑战。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粗放式高速发展,环境损害也伴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而日益显现。由于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应有的经济赔偿,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公众的环境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予以保障,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环境损害,造成污染的企业也往往在一轮又一轮讨价还价之后只对具体受害人损害做一些必要的赔偿,对公共环境的损害很少涉及,因而赔偿额完全没有反映出实际损害的数额。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环境损害者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一方面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有助于内化企业的环境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对环境损害行为的处理过于倚重经济处罚手段,处罚的数额也往往与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经济数额相差甚远。如果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得以确立,赔偿的数额甚至将超过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经济责任。数额之巨大,足以震撼污染损害者,逼迫那些实际污染损害高于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的企业退出市场,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转型的目标。同时,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减轻环境保护工作对行政手段的过度依赖,进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创新,有助于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高环境应急水平。
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之所以环境公益损害赔偿无从落实,无法筹集到资金对造成的自然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是因为对环境损害的赔偿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机制、技术支撑。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司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损害案件提供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深入开展,有助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损害事故。
加紧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现实调研,厘清基本的理论问题。目前,对环境赔偿的根本目的、环境损害的界定、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免赔条件、追溯时限等一些基本理论还没有具体界定;因果关系的确认、举证责任、赔偿程序、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基本的政策、标准、规范尚未建立;对无法确定环境侵权人的环境损害如何赔偿、损害后果超过环境侵权人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等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更没有操作依据。
因此,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原则、标准、程序可循,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应加紧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现实调研,做好顶层设计,解决好基本的理论问题与操作政策,为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必要的理论和政策基础。
以修订《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42条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过于宏观、笼统,并且对有些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未做规定。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认真加以研究论证,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修正案中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的可操作性。
从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长远需求看,还应考虑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对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便于受害者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运用。
科学确定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由于环境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环境损害的对象是多方位、多层次的。既有环境损害,也有以被损害的环境为媒介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害,也有可预期利益的考量。
9. 请问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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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CD《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版三年,从当事人知权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此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