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首先,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另外,在我国,经济法的主要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Ⅱ 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不仅如此,公平原则又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不同,它具有对一切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且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始终。在公平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既是其他原则的高位原则,对其他民法基本原则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公平原则又可具体化为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以这些原则作为其实现方式。但民法公平强调的是个体公平、条件公平和形式公平。这种公平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市民社会观念的确立、社会的进步、人性的解放、人格的尊重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难以比拟的重大作用。不仅如此,作为私法代表的民法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的法律规范,它所作用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决定了它只能是私人利益的维护法,它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承认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是说民法只是从市场规则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只要市场主体沿着民法预先制定的行为规则去追求自身利益最爱猫扑.爱生活对于追求的结果就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至于由此所产生的诸如人类生存危机、社会不公等问题,民法通常无能为力。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也是社会条件的平等,对此列宁曾指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由此可见,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如果硬要牵强附会地将民法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那只能是削足适履,是民法的异化。传统的民法既然难以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那么这一任务就只能由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能让全体社会成员受益的整体利益,它既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但又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与个体利益之间是一种既统一又有矛盾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因而从整体上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经济法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广阔的作用空间。
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商人及其行为。而商人作为市场主体,又以追求利润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唯一依据,是不折不扣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⑤并且还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谓理性的人或人的理性是指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和优化选择。马克思指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政治动物。”但同样应当强调的是,在作为政治动物的同时市场主体又是作为经济动物即经济人而存在的。政治人和经济人虽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却有相同的价值行为准则,即无论是作为经济人还是作为政治人,都无时不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以最小代价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人无非是活动在政治领域内的经济人。作为经济人,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将经济人的这种逐利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并为商人的营利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商法中的效益侧重于对个体效益的张扬和保护,注重的是个人意识的尊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商法中的效益原则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商法上的效益原则、自由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不过是经济自由原则的法律体现。而经济自由主义又是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石。古典重农学派认为,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都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在于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只能在自由经济体制下才能得以实现。作为古典经济学思想集大成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将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发挥和完善,将个人主义作为“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认为个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断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自主地抉择自己的道路。在这种一切听其自然的社会中,其规律性力量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的。自由放任意味着经济领域是一种只服从于自身规律运动和变化的独立经济体系,它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之外,且政治国家不应干涉经济领域的活动。社会利益是在个人追逐私利的状态下实现的,个人的逐利过程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但这种效益至上和意思自治通常仅局限于个人,当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意思自治与社会的意思自治发生冲突时,商法首先选择的是尊重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换言之,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商法侧重于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能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对个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集中。因此,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追求的目的只能由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
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行政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即行政关系。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以国家权力的有效划分、国家机关的严格分工作为条件。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体上包括几方面的内容: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是:内容极其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公安、民政、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因其内容与社会生活关系十分密切,而社会生活经常发生变化,因此行政法规范常有变动;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典,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居于首位;立法是多元的,不同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其性质和效力均有所不同。行政法之所以无力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意志又主要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国家有时虽然能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维护的还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维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即是说,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既难以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社会利益作为主要或唯一的价值追求。行政法主要调整和保护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现代行政法的立足点应是限制国家的行政权力,即如何将国家的管理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制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国家的一切只能包括其经济行政职能也应以实现这一目标为其存在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将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法律规范也主要表现为限权性规范。因此,从其作用领域和存在目的来看,行政法并不负有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缺陷及维护市场条件的职能,也无力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
Ⅲ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
1.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有关经济法之性质的争论,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认为已无现实意义,皆因当今行政权力之扩张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回归,所以,本人认为于现实中再讨论这一性质问题已毫无意义。)
Ⅳ 如何认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对经济法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特别是经济法。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公平,这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需经济法对纯粹“经济人”予以规制
人性趋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里,人性是“恶”的。因此,经济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在自己利益趋动下,可能会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须经济法去进行引导和规制其行为,使其向正常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要求经济法的宏调平衡协调功能启动,从而达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进而实现整体和谐
经济法有其显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和规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统一。这一平衡协调发展的理念贯穿
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它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深化改革,使资源配置得到充分优化,同时通过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通过财政、税收、信贷、金融、市场规制等经济法的手段达到某种公平,从而实现和谐的目的。
(三)和谐社会要求经济法快速回应社会、关注社会,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法制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关注的是社会和需要。目前,经济法制表现出杂、乱现象,相关的经济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地方尚无经济法实施的相关配套细则,使法律的地域差异矛盾凸现。因此,地方经济职能部门,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应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优势,依据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关经济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并及时清理地方相互冲突、矛盾的经济法规,使经济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经济和谐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和谐社会必备条件。
(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强化经济法制的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
经济法在目前社会转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为经济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经济制度体现于政策中。这些政策中大多无明确性可操作性的违规问责任制。一些地方领导滥用国家之权、钱,建立所谓富民经济项目。他们对国家之钱的项目缺乏可预见性、长远性的认识,只抓形象工程,忽视国家之钱怎样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经济法制问责制去规范其地方领导及行政部门的经济作为。这就需要经济法制建立并加强相关经济问责制和审计制度,使国家的钱运用起来安全,保证国家财政资金收支的安全化、规范化、有效化,使社会经济活动、经济秩序有章可循。只有这样的经济法制问责制度和审计制度才能保证地方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Ⅳ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1.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有关经济法之性质的争论,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认为已无现实意义,皆因当今行政权力之扩张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回归,所以,本人认为于现实中再讨论这一性质问题已毫无意义。) 楼主,此问题实在太大,以上仅为概括叙述,并加之一些个人观点,所以不详之处欢迎指教。不胜感激!
Ⅵ 急求《经济法在现实生活的作用》文章。一千五百字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这里可以理解为两层含意:一是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是对市场作用的肯定.也是限定,肯定市场在配置资源中是有效率的,但它也不是万能的,有一部分资源的配置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要依靠政府通过财政来配置;二是市场机制不是完美
无缺的,它存在固有的缺陷。当代市场经济无一不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而财政则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理论与实践上解决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市场与政府关系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
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
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
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占据着重要地位,坚持公有制、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监督调控、管理、参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职能,而中国经济法正是体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经济法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的“基础工程建设”,需要
我们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资源进行“投资”,才能确保我国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伟大的跨世纪法制建设工程。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作为法律文件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不过是立法者主观设定的国家意志和目标,这种意志和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和其他市场主
体的各种经济活动。离开了经济行为,经济法律的国家意志和价值目标都只是一纸空文。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规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行为模式,亦为市场的基本主体而设计,它必须通过对各主体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协调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的目标。)
经济法通过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的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纠正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终目标就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这正是使得经济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门法得以区分的最主要的价值功能。
Ⅶ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强调社会公正,并不以经济效益为价值追求对不对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又想说点什么,所以找了专业的回答如下: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属于社会法,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交易公平、宏观效率和公共福利。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达到发展社会的目的。
所以,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注重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
Ⅷ 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方面,国家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支持,从社会整体利益着眼,重点调控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使其比例达到平衡,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保持社会稳定协调的发展。在竞争法方面,凡是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其立法的首要目标无一例外的是要通过禁止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从而排除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正义、公正、民主的市场经济秩序。很显然,这种政策目标属于社会整体效益的范畴。
2、经济法的工具价值:
http://www.hotxplw.com/9/2/7414.html
3、社会保障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http://www.google.cn/search?complete=1&hl=zh-CN&q=%E7%A4%BE%E4%BC%9A%E4%BF%9D%E9%9A%9C+%E5%8F%AF%E6%8C%81%E7%BB%AD%E5%8F%91%E5%B1%95+%E6%84%8F%E4%B9%89&btnG=Google+%E6%90%9C%E7%B4%A2&meta=
字数太多,自己看吧!
Ⅸ 经济法包括可持续发展吗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旋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支持。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目的和使命决定了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结合是历史的必然。同时,本文通过经济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阐述了经济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特有性。最后,文章还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我国经济法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形成于20 世纪80 年代,它是20 世纪人类社会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20 世纪90 年代后,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其成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普遍接受的发展战略。在国际层面上,它已为众多的国际组织所普遍接受并成为国际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国家层面上,它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
虽然“可持续发展”一词已被普遍使用,但国际社会对其具体含义的理解却远未统一,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和着名学者都有自己的概念。这既反映了该术语本身的难以确定性,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严重分歧。至今为止被引用最多的仍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所下的定义:“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尽管概念是抽象的,然而不可否认,《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结合这一重要文件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国际社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内涵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1) 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以机会去追求较好的生活。社会从两方面满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产潜力,二是确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2) 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3)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持续的发展不应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环境与发展同等重要。
中国国务院于1994 年3 月25 日通过的《中国21 世纪议程———中国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它从中国的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
一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二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等,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经济法的支持。
对此,我们有必要考察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致性、特殊关联以及应用。
二、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统一可持续发展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其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念对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经济法以整体利益,以社会为本位,同样以其特有的价值理念调节着社会经济的运行,促进着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经济法价值理念有着天然的一致性,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念同样贯穿于可持续发展理论。
1.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整体”本位经济法以社会总体为本位,着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利益的均衡,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兼顾个体的理念,它站在共同利益的高度来协调着各层次的利益关系,来实现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维护着社会利益。可持续发展同样从人类社会整体出发,虽然具有更高层次的社会本质,但就经济而言,它要求在经济运行中要适当调整社会需求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防止各种不协调因素,抑制经济疲软、过热或动荡等消极状况。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要实现经 济、人口、社会、环境及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而且要稳定、永恒发展。经济法同样要求以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社会整体为出发点和归宿,客观上反映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要求,其目的也在于实现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总体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理念是一致的。
2.可持续发展与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体现机会公平原则,由于垄断或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市场规制法便排除市场障碍,对市场进行规制,从而实现所谓的机会公平;经济法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补偿与救济,则体现着结果的公平,其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结合,既包括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也包括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它要求消除贫困,共同发展,实现平等。市场规制法同样体现着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实质公平的观念,以消除贫困、共同发展、实现公平,市场规制法通过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合理配置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重新清理和消除导致当代人不公平和世代人不平等的制度与立法因素,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3.可持续发展与宏观调控法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人口、经济和环境是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因素,而人口、经济、环境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要求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的总体的把握。其主要任务在于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任务与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具有一致性,都要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从两者关系看,宏观调控法协调着可持续发展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障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法,可持续发展理论成果的出现也必将丰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体系,从而促进经济法的发展,也保障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充满着社会化精神,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追求着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它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保障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它的价值理念便是从社会经济总体角度出发,规范和保障新的社会调节机制,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经济法价值理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便是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理念。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我国经济法中的应用正因为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可持续发展理念引起了经济法的价值观的变革,经济法必须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及价值取向融合到自身的价值理念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代表了人类未来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同样代表了中国经济法追求的法制理想。只有赋予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刻、长远的使命,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模式,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的良性协调发展。这对于我国的经济法有以下两方面的启示: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立法的影响1.可持续发展原则为经济法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就须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经济立法,查明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立法有哪些遗漏或不明确之处;有哪些不配套或冲突之处。
2.可持续发展原则使经济法律体系更为完善,更具现实适用性(1)在宏观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自然资源与税收法律。“自然资源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就不可能实现。”同时,环境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严重的环境破坏与污染仍然存在,那么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则将是一句空话而已;反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步入良性轨道。所以,要走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就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首先就是要加强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为主题的自然资源立法,如土地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植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等;其次,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职能,完善税收立法,通过开征资源税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通过开征环境税来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2)在微观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丰富了市场规制法公平理念的内涵,促进了市场规制法的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有机结合,特别是代际公平,它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所在。但是,现行的经济法的公平观念仅是当代人的公平,这是不利于人类的普遍持续性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对导致代内不公平与代际不公平的制度与立法因素进行重新处理;对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与此同时,还须进行一些超前性技术开发和研究,从而最终促进代际代内公平的统一。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实践的影响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经济法的实践产生了相当广泛、全面和实在的影响。首先,我们就须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际需要出发,改进和健全经济法律行为决策机制,包括决策公开、决策影响、评价与效果评估、决策责任等制度在内;其次,可持续发展原则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法律行为的实际运作,要求经济法律行为必须从新的角度、从更大范围,更长远的未来利益考虑其行为的取向,行为的重点、行为的实施手段与评价行为的可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