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会经济法中有关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和书上说的抄并不矛盾,正袭因为执行董事又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所以才可能出现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的情况出现,这样容易缺乏监督而导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所以规定了年度终了时要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贰』 关于经济法中公司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
1、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专估价并可以依法属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
3、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叁』 经济法里公司法
有违法的地方:
1,股东大会选举更换了董事长,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的。
2,选举更换了全部监事,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不低于1/3,而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东大会更换了所有监事,不对。
3,更换了公司的经理。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着解聘的。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与其他公司合并的事项是不能通过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代表权同意才可以的。
『肆』 经济法 公司法
注册资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实际的注册资金基本上都是走一个流程打进去放在基本户一段时间,然后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规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实际的种种手段对付。
『伍』 [CPA经济法 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会中除了执行董事其他人可以兼任经理吗
【答案】错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版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权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陆』 CPA经济法中公司法问题
(1)至少1050万股。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临时股东大会协议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于特别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第三这两项决议未在通知中表明,不得作出决议。
望采纳,不足之处望指正。
『柒』 注会经济法学完了公司法了,感觉不难啊,证券法难吗
个人觉得挺难的,我2天前看完了证券法,觉得很有必要先停几天,把证券法弄通,同时再把前面的再回顾一遍。
『捌』 [CPA经济法 公司法]区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司资本
投资总额:外商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
投资专总额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属注册资本,外商投资的借款。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玖』 [CPA经济法 公司法]区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公司法人财产
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 企业的投资总额 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市政西北院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1200万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与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是相对应的,如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则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到国家工商局做企业登记。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公司的 注册资本 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 注册资金 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须注意以下事项: 1、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或分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内外资一样): 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足到位; ② 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③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 ④ 特种行业,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