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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虚拟化对信用制度僭越的动力机制与表现
[摘要] 虚拟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渗透与发展,贯穿着金融虚拟化的自我膨胀和扩张。货币虚拟化和信用创造为金融的虚拟化趋势提供了正向的内在动力,而以金融衍生品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则为金融虚拟性不断突破信用框架提供了逆反的规避动力。当前,金融虚拟化扩张正在国际信用体系架构、信用货币发行和信用对象规制等过程中不断践履着对信用制度的僭越。
[关键词] 金融虚拟化 信用制度 动力机制 表现
一、引言
伴随着货币虚拟化的发展,虚拟经济已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纬度。以货币虚拟化为基础的金融虚拟化以及对金融虚拟化正负功能影响的探讨层出不穷,尽管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各执一词,但不可回避的是,虚拟经济作为脱离传统“实体经济”范畴的新范式,在整体经济中的比例膨胀与金融虚拟化的不断扩张息息相关。金融虚拟性作为当代金融的一个突出特征,其演变历程中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态势,在经济虚拟化和全球化的催化下,似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由弱变强、以几何级数膨胀的趋势和规律。
从人类经济发展史的脉络看,任何经济逻辑中都留有人类的烙印,人们不仅参与经济活动,而且干预甚至掌控经济的内生过程,这个过程也匹配着人类经济制度的衍生过程。诺思认为:“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诺思,2000,第110页)经济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安排,任何制度缺陷的存在都会使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货币虚拟化发展趋势和信用的不断创设为金融虚拟化扩张提供了内在动力本源,而当前国际经济体系中金融规避行为所引发的金融创新则为金融虚拟化扩张提供了外在制度条件。下面我们将从金融虚拟性扩张与广义信用制度关系角度探讨当前金融虚拟化如何从不同层面突破信用制度框架。
二、正向动力:货币虚拟化与信用创造
金融活动依托货币运动与信用创新实现对实体财富和虚拟财富的优化配置。货币是金融最原始的形态和萌芽,也是金融产生的内在本原,信用则为二者的过渡创造权利与义务的外在制度保障。货币虚拟化与信用创造的伴生与互动共同构建了金融虚拟化的正向动力激励。
金融虚拟性的扩张过程内始于货币虚拟性的内在特性外化,货币虚拟化的趋势是在商品的内在矛盾外化为商品与货币的矛盾,并使货币在表现商品价值的材质上不断与实物背离的过程中实现的。“用一种象征性的货币来代替另一种象征性的货币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马克思,1976,第95页)货币起源于商品之间的联系,使直接物物交换的自然过程转向了以货币为媒介进行间接交换的社会过程,这个过程本身也孕育着信用。信用从一开始就具有替代货币流通和支付形式的原始冲动。
贵金属货币的出现是价值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它出现之前,商品交易是单纯的物物交换,偶然性的存在使商品所有者面临诸多交易“瓶颈”。货币虚拟性无论内在特质还是外在表现都受到货币形式原始状态的制约。此时,人与人之间交换的延续更多依赖于一种社会契约。“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卢梭,2002,第39页)贵金属货币的出现虽然缓解了商品内在矛盾,并使后者外在的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矛盾,却只是为货币虚拟化外溢提供了可能。之所以是可能,除了实物货币自身价值的存在限制了价值虚拟表现外,不成熟的信用关系也从外部环境上制约着货币虚拟化的发生。这种可以与之结合并内化的制度框架,直到信用货币条件下才使货币虚拟化外溢成为可能。
信用货币(银行券、法币等)对贵金属货币的替代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货币虚拟化受货币材质的限制。尽管金本位、银本位或双本位制度是信用货币得以流通的基础,但公众对信用货币的认可度和信誉性仍存疑问,这种疑问在国家权威性和银行信用性的双重作用下被成功地解答了。此时,公众对信用货币的认可,已经超脱了实物商品或服务范畴,转而将前者提升到了国家和银行的信用层面。考夫曼(Gorge·Kaufman)有如下叙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行纸钞(随后被称为通货)的权利被转移给政府,……或者可以这么说,通货仅有名义价值,而且它的供给完全由政府决定。”(考夫曼,1998,第15页)银行信用可以创造货币,从而使货币数量实现多倍增长,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非现金结算制度的建立,为银行的货币创造机制提供了前提,在此前提下的货币增长并不是国家货币发行量的增长,而是通过银行信用扩张来实现的,这使得原本看得见、摸得着的纸币演化为纯粹的价值符号,货币实现了虚拟化的外溢。
经济信用化使经济过程逐步摆脱了经济主体自身积累的依赖,转而依托外部资金来源的融资。由此,资本支付手段的职能被部分货币所有者创新为价值增值的手段。生息资本,进而虚拟资本开始登上经济舞台。客观地讲,虚拟资本的产生是货币虚拟化与信用创造双重作用的结果,它亦成为金融虚拟化的开端。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能够带来预期收入的资本。它是由债券(汇票)、国家证券(它代表过去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构成的。“它们所代表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并不是代表资本,那么,取得同一收益的权利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马克思,2004,第451页)对资本增值无限制的追求与自有资本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限制了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抑制了虚拟经济的发展。此时,为虚拟资本发展保驾护航的信用制度应运而生,“还有一种促进集中的力量,这就是信用制度。”(齐威格,1997,第280页)通过信用的媒介,一部分闲置的货币资本就可以由货币资本家贷给企业经营,使虚拟资本的积累大大超过了实体资本的积累,从而也就推动了金融虚拟化的蓬勃发展。
无论是贵金属货币还是信用货币,他们均是在一国内部以贵金属作为储备而介入金融活动的。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往来核算也仍然以国际公认的世界货币——黄金作为交易的货币汇兑基础,可以说,此时的货币虚拟化仍然提留在一国母体内部,还没有具备占领全球金融贸易活动的能力。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维持着黄金的国际货币地位,这成为虚拟资本跨越国界进行世界范围资本配置的障碍。随着20世纪60年代末世界性的通货膨胀以及美国黄金储备的大量流失,布雷顿森林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使国际虚拟化能力终于装备在货币身上,金融虚拟性也随之超越国界限制,真正在全球范围内来发挥其强大的虚拟化功能。
三、逆反动力:金融虚拟化对信用制度的规避动力
金融虚拟化过程随着对信用制度成熟和完善要求的不断提出而发展,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辩证联系。虚拟资本产生之前,金融虚拟化相对独立于信用制度之外,它的运行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货币内生虚拟性突破各种束缚发展壮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虚拟资本产生之后,金融虚拟化一方面得到了实现虚拟性外溢的强大信用保证,另一方面自身的独立性又始终成为突破制度设定的框架在更大范围实施虚拟性扩张的内在冲动。
制度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诺思(North)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尽管金融虚拟化要求信用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起着制度保障作用,但这种制度保障的存在也意味着将金融创新抑制在已知制度框架内,客观上又为金融虚拟性的扩张套上了一副无形的“锁链”。毕竟金融虚拟化源于货币虚拟化所表现的商品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作用与外化,是一个主观意志无法控制的客观过程,制度的衍生则是人类寻求自身价值实现得以保证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人类主观意志对客观规律遵循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辩证地讲,信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落后于金融虚拟扩张的,这就决定了早期金融虚拟化所推动的信用生成在虚拟性膨胀后又反过来成为制约其内在发展的桎梏。由此可见,金融的内在虚拟性仅仅表征着金融具有虚拟化的倾向与能力,而其虚拟化程度是否显著则受到不同历史阶段制度(尤其是信用制度)环境的影响与制约,这也为金融机构规避信用约束,实现虚拟创新提供了动力来源。
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规章制度的管制以期达到理论最大化的目标模式。规制型金融创新意味着内在市场自发力量与外在市场机制相结合共同回避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所寻求的金融创新行为。凯恩的理论实际也为我们诠释当前金融虚拟化的全球性扩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金融市场的微观行为主体——金融企业或机构与宏观规制主体——政府和银行之间,存在着自由与管制的博弈。金融企业或机构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整体,其寻求的是以市场力量的自发运动来维系其价值创作、增值过程,实质上是金融虚拟化得以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企业或组织制度层面的体现。而以金融稳定为宏观目标的政府和银行则必须兼顾双面责任,即一面保持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动力,为金融企业或机构提供信用制度支持;另一面要对这种动力实施管制,使其限制在可以调节的范围内,即设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框架。金融企业或机构通过创新来规避管制,一旦危机金融稳定,政府又会加以管制,这种管制将导致新一轮的规避行为。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交替,形成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
从当前全球虚拟经济发展的态势看,金融虚拟性的规避创新主要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设与泛化表现出来。广义的金融衍生品不仅仅涉及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合约,而且应当涵盖基于实体标的产权证券化或债权证券化所形成的混成组合型衍生产品。这种宽口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是对既定制度规范圈设框架的突破,它使国家决策和信用规制的对象“进化”得虚无化,从而为金融虚拟化的膨胀与扩张提供了一种逆反动力。
四、金融虚拟化对信用制度的僭越
从理论上讲,当前金融虚拟化的扩张是失去了有效信用控制的必然结果。当贵金属非货币化之后,所有的货币形式都失去了自然控制其在市场中流通的数量机制,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面对货币的不断虚拟化显得力不从心。此时,各国的货币发行主体必须依靠国家制定的信用制度来控制各国信用货币的供给量,约束金融虚拟化的扩张。然而,20世纪后半叶的全球化和虚拟经济的强势发展使得任何一个进入世界经济大家庭的国家和地区都失去了独立有效控制信用供给的能力。金融虚拟性扩张使国别信用制度一方面无法再为金融虚拟性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金融虚拟化在全球的扩张。因此,实现对信用制度多方位、全角度的僭越越来越成为金融虚拟化在全球扩张的必然要求。当前,金融虚拟化扩张对信用制度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一国虚拟化货币主导国际信用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所设定的是以美国为中心国家,欧洲和日本为边缘国家的世界经济格局。在这个框架内,经济货币格局表面上是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的,但实质却是以美元为核心的单极货币体系。因为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发达国家都在试图维持两个固定比率,即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率和美元与各国货币的固定比率。尽管1973年固定汇率制度的解体使美元与黄金之间的固定比率“脱钩”,但各国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关系却固定下来,并且成为当今全球国际汇兑的主体,“美元金本位”成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的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例如,从美元在国际贸易中货币计价的比例来看,美国的国际贸易只占全球国际贸易的13.5%,而以美元计价的国家贸易却占全球国际贸易的近半数,政府部门的国际资本流动基本上是以美元计价的,有的国家甚至国内也采用美元计价。在国际汇兑中也不例外,世界上大概40个国家的货币采用钉住美元或钉住以美元为主的一揽子货币。
美元在全球货币市场的独霸地位使这种一国的虚拟化货币支配着国际金融体系。各国储备的不再是黄金和美元,而是只有美元或美元资产(以美元计价的外债)。这就使美国政府或企业可以凭空创造出各种金融虚拟工具来实现以前“金本位”下无法平衡的国际收支逆差。从下表所表现的美国从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到2005年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看,2005年的7915.08亿美元的经常项目逆差与1973年的71.40亿美元的经常项目顺差相比,32年的经常项目逆差增长了大约112倍。在这些经常项目中,除了美元外还存在着大量以美元计价的外债。另外,与1973年44.86亿美元的金融项目逆差相比,2005年美国7854.49亿美元的金融项目顺差较之1973年增长了近176倍,从而实现了美元的巨额“出口”。尽管美国现在是世界最大的“债务人”,但他却成功的使美元触角伸入到世界各个角落。这表明一国在拥有国际“铸币权”的条件下,可以使一国虚拟化货币不再受到任何国别信用制度的约束,彰显了金融虚拟化扩张对信用制度的突破和国际信用制度的严重缺失。
资料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U.S.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ccounts Data
2.“美元金本位”引发各国信用货币的膨胀
美元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支配地位决定了各国在外汇储备中主要以美元储备为主。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美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的32年里,经常项目逆差导致的结果就是美元大量无节制的外流,贸易顺差国获得美元货款,除留在各国商业银行境外金融机构的美元头村外,大部分回到本国按照美元与本国货币的汇兑比率兑换成本国货币。大量美元的涌入必然促使本国货币管理当局增加本国货币的供给,从而使本国信用货币出现膨胀。这一点对于国际经常项目顺差的国家显得尤为明显。以中国为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53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3.3%(新华网)。按照1美元兑换6.8元人民币的比率计算,中国累计发行了近10.4万亿人民币,即使中央银行用短期债券对增发的人民币进行对冲,也会导致银行间市场的扩张。作为仅次于现金的流动性非常强的资产,短期债券使银行市场只有通过不断地对冲才能使这部分现金始终停留在银行间而不扩散到民间市场上。另外,各国滞留下的大量美元则作为国家的外汇储备通常以购买美国等货币开放国家的政府或大企业债券保存下来。(刘骏民,2007,2)这些债券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资产,这无形中又加大了外汇储备国的金融风险。比如我国经济在2008年初所遭受的美国次贷款危机的影响就是一个极其明显的例子。由此可以看出,一国的信用制度在外来国际货币的冲击下不仅显得非常脆弱,而且在不知不觉中为国外虚拟化货币在本国的扩张提供了信用服务。
3.金融衍生品泛化加速信用规制对象虚无化
信用制度所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各种信用行为和关系,其借助的工具就是对信用货币供求机制的有效管理来保证信用的维系。然而,随着金融虚拟化的不断扩展,信用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变得逐渐虚拟化、缥缈化。金融衍生品的泛化则使信用规制的箭头更加无所适从。在以往货币金融工具和普通证券阶段,由于金融交易是以实体经济的存量作为交易基础的,尽管具有一定虚拟性,但它仍然受到实体经济的制约。期货与期权、指数期货与期权等从出现就是十足的虚拟资产或产品,不仅其质是虚拟的,而且从量上也是交易者想象的结果,具有绝对的虚拟的特点。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信用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变得越来越可望而不可及。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带着众多投机者对未来虚无缥缈的预期冲击着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稳定。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已有较长的历史。1849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就正式推出了远期和期货交易。当今,金融衍生品交易正在爆炸式地增长,据美国《福布斯》杂志1995年载文称,国际金融市场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种,并且还将不断增加。2004年有组织金融衍生合约交易总额为1143.9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30.7%。货币衍生合约交易名义金额为7.2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62.7%。利率衍生合约交易名义金额为1043.2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31.3%。股票指数衍生合约交易名义金额为93.5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23.4%。场外衍生市场交易未清偿合约名义金额在2004年6月底比2003年12月底增长11.6%,达220万亿美元(2004年世界统计年鉴)。以上数据说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壮大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几乎可以无限设计,只要符合人们短期牟利的投机心理,人们就可以不断地实现金融创新的泛化。
五、结语
虚拟经济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虚拟性,它可以凭空创造、无中生有,基于它脱离实体经济的特性给予国家经济表面的繁荣或泡沫,使国家信用在调控国别信用行为和规避风险方面变得软弱无力。金融虚拟化扩张表现出巨大的投机性,而这种投机性背后却隐含着无法估量的危机。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金融虚拟化已经在宏观领域支配着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也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其中,中国股市的暴涨暴跌、中国外汇储备的巨幅增加都说明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任何国家都可能成为金融虚拟化支配或牺牲的对象,谁也不能逃脱。既然不能逃避,那就勇敢面对。所以我们应当通过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加速国家金融、信用体系的成熟,完善对金融产品和工具的信用规制等措施,保障我国金融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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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骏民李曙军:全球流动性膨胀与经济虚拟化[J].开放导报,2007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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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与价值工程管理是不同的,因为后者强调在产品设计阶段剔除产品的过剩功能,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然而,剔除了产品的过剩功能,未必就消除了不增值作业。
(3)从信息来源来看,abc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会计的信息来源具有外向性、开放性,是对各种相关信息的综合收集和全面分析。它不局限于企业内部的信息来源,不仅要对企业内部实行规划与决策、控制与评价,并且注重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情况,收集企业外部信息,包括竞争对手情况、行业市场需求、供货商、客户意向、售后服务、周边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信息,注重与供货商及客户进行协调与规划,甚至关注企业与相应社会责任、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关的信息。如epw厂,在采购阶段,除了采用常规方法,还通过与供应商发展密切关系进一步控制甚至降低采购成本;在销售阶段,撤掉了很多办事处,试行代理分销制,使企业能动态地掌握竞争对手的价格与市场行情,取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增加了企业销售利润。又比如,沙钢对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做法,在与供货商充分“博弈”的过程中,取得了更有利的地位,仅1999年生铁一项就节约成本4000多万元。
(4)从战略管理手段来看,abc虽然是必要而且非常重要的信息和管理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因此,abc应该与相关的战略管理措施相互结合、综合使用,而不应该孤立地采用某一种手段。比如,可以结合价值工程、本量利分析、全面预算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目标成本、kaizen成本、基准成本、平衡记分卡和环境成本等方法。
其中,kaizen成本法主要强调降低产品制造过程成本(如epw厂降低zh产品成本的方法);基准成本法主要是参照其他企业或部门成功实践,建立内部业绩评价标准以改善经营;平衡记分卡(balancescorecard)是卡普兰教授等人提出的新型管理措施,是一种在业绩评价和成本管理体系中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如客户导向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内部营运及技术效益指标和学习创新与成长业绩指标等)相互融合的方法;环境成本主要核算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的成本。
以价值工程为例,正如上面第(2)点谈到的,价值工程在产品设计阶段剔除了产品过剩功能,但是未必消除“不增值作业”,同时也要看到,abc和作业链管理虽然努力消除“不增值作业”,但是未必剔除了产品过剩功能,所以,二者应该结合使用。再以平衡记分卡为例,其财务指标可以与abc的详细成本资料或价值链的财务信息相结合,而其非财务指标也可以与abc的客户需求预测等方法综合使用。这样,企业战略成本管理手段就变得更加有效。
abc和战略成本管理来自发达国家,在epw这样的技术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管理水平较好的现代企业中试行并获得成效。但是,在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技术、设备、自动化程度和管理水平都参差不齐的状况下,战略成本管理和abc是否也能适用,是不少人都关心的问题。福建x公司和epw厂的实践,对此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只要按照科学的思路,努力创造相配套的条件,在我国先进制造企业中,abc是具有有效的推广途径的;abc的实施为科学核算成本、有效降低成本、实施战略成本管理指明了突破口。
第三节一些企业应用abc失败的教训
虽然上文谈到了许多成功应用abc的例子,但是国内外企业对abc的应用并非都是成功的,也有不少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比如,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所属的科罗拉多斯普林斯厂(coloradosprings)就是其中之一。
惠普是世界上管理最完善、最富创新精神的企业之一。它的成功部分归功于它不断地重新评估自身的控制机制和分权式的组织结构。惠普的科技含量、间接成本比重都很大,因此,理论上讲,惠普公司整体上是比较适合采用abc和相关管理措施,实际上惠普公司的大多数分支机构实施abc的尝试的确都很成功。
科罗拉多斯普林斯厂规模较大,生产示波器和逻辑分析器等测试设备。它的产品种类很多,但每种产品的产量都很少,主要销售客户是通讯及电脑行业的工程师等人员。管理层决定实施abc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生产和支持流程,以找出成本产生的前因后果,并据此确定产品的成本,提供更加有效的成本控制和库存评估依据,做出更合理的定价决策。
首先,在充分了解自身的各个流程后,该厂试图找出各种成本动因,即成本因素。此处的成本动因是指一个流程中影响该流程成本的所有因素。成本动因一旦确定,信息技术小组就会帮助成本会计部门,采取各种方法利用电脑软件跟踪这些因素。
其次,对这些软件进行修改,以加入新的成本动因。此处略举一例,对物料软件系统加以修改,目的是为了识别首选零件和非首选零件。该厂在确定其所购零件的优先顺序时采取如下5个标准:技术(technology)、质量(quality)、可靠度(reliability)、交货(delivery)和成本(cost),简称为tqrdc。
第三,根据tqrdc标准的评估结果,将各种零件分为首选、中等和非首选3类。由于每类零件所引起的间接费用不同,因此对3类部件的区分是很重要的。这一程序也让研究开发部门参与了有关零件评估的工作。
该厂采用abc的这些操作,有一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1、抓住了该企业技术水平比较高、间接成本比较大、产品种类多、产量小、管理比较严格和会计信息系统比较先进的特点,实行abc的初衷是对的。
2、得到了管理层的支持,因而各部门配合比较积极,如信息技术小组、研究开发部门与成本会计部门配合较好。
3、成本动因的选择比较客观。比如“首选、中等和非首选”零件的区分,结合了本厂间接费用的特点;并且对于跟踪监控的软件不断改进,遵循了循序渐进的规律。
该厂abc系统于1989年开始实施,然而,1992年却半道夭折,从那以后,该厂没有再尝试过abc。那么,该厂实施abc失败的教训在何处呢?根据报道,主要问题有以下6点:
1、成本动因太多。abc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对成本的“过程控制”,来对成本“追本溯源”。可是该厂abc实施者曾试图为每一个流程“找出各种成本动因”,有一次,竟然在生产流程中挑出20多个成本因素,贪图全面,结果导致作业中心过于分散,成本核算过于复杂,既增加了abc系统建立和维持成本,又增加了管理者对abc复杂信息理解的难度,明显加大了“过程控制”和“追本溯源”的难度。
该厂应首先确定两、三个绝对关键的流程环节,再在每个环节中找出两、三个成本因素,并在初始阶段全力以赴解决这些成本因素。这样才能使abc更具有可操作性。
2、该厂对abc的应用没有体现出明确的目的。从管理层决定实施abc的目标来看,“取得准确的成本信息”应该是其首要目的。因此,有关主要生产成本的动因应该详细反映,而有关产品设计、市场需求等信息可以粗略反映。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成本动因太多”的问题。然而,该厂的abc工作却没有明确体现出这一目的:成本选择漫无目的,简单照搬abc理论,贪多求全;不但增加了实行abc的难度,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信息需求目的,提供的信息没有针对性,即使是科学地计算出了相关信息,也会出现不少abc信息“无人使用”的尴尬局面。
3、成本库和作业中心内部缺少适当管理。虽然该厂的矛头直指各种成本因素,预测间接费用的支出及成本因素的利用,但是,它只是每月公布成本因素的变化情况,包括成本因素的效率变量、比率变量及数量变化等,却不对各个作业中心内部及其成本产生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并不能给一个个产品的各种成本带来增值利益。因此,该厂应该发挥惠普公司良好的“自身控制机制”的优势,加强作业中心内部的控制。
4、各作业中心之间成本协调、配套管理跟不上。该厂过分注重公布成本因素的月变化情况,但在针对各个成本库和作业中心之间如何相互协调、控制成本产生的过程、削减成本方面,却从未采取任何相应手段。比如,据报道,其研发部门做出调整,开始采用首选零件后,但是采购部门却并不改变其成本结构。因此,吸取epw公司的经验,制定可行措施、努力削减非首选零件的总用量及压缩总体的成本结构,使abc与企业战略和整体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应当成为该厂实施abc的主要目标。正如本章第一节所讲,这种abc与企业整体管理“脱节”的现象在中国也很多,因而吸取其教训很有必要。
5、过分强调标准成本。该厂希望把某个成本因素作为管理的基准和目标,完全实行“标准成本”的控制。但是,要想在如何具体分配成本问题上使整个群体达成共识,几乎不可能,弱化了各个成本中心的控制作用。
实施abc应注重长期控制成本、加强管理的效果,而不应强调短期内满足某一具体成本“基准目标”。如果那样做,意味着要找出所有的流程、所有的成本因素及所有适当的支出项目并予以分配。本来该厂成本动因就选取得太多,加上过分强调标准成本,使成本管理部门要把实际数据和标准成本随时做一番比较评估,导致了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对各种成本因素活动进行管理,使abc的实施就好象一场管理恶梦。与其这样做,倒不如发挥惠普公司“分权式”组织机构的特长,让各分权部门作为一个个成本库,建立责任中心,着重抓好自己内部的成本控制工作。
6、该厂对abc的应用,过于急于求成,浅尝辄止,缺少积极改进的过程。比如,虽然该厂对成本动因的跟踪软件作了动态的改进,但是abc自身并未深入实践,遇到了问题,1992年后,就再也不尝试了,而没有象epw厂那样组织项目组对产品深入分析和研究。事实上abc的推行,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并非不允许有失误,关键是努力减少失误,并且根据abc的规律和企业自身的特点,逐渐改进和完善abc系统。
第四章结束语
通过前面对abc的理论概况、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国内外应用状况和经验教训的分析和总结,笔者认为:
首先要承认,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很大,企业整体的设备水平依然很落后,如有关报道显示,钢铁、石化、电力等15个行业中,我国企业的生产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一般为5到10年,关键性技术差距更大,而abc是高新技术生产制造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的产物,所以abc在我国企业全面推行,为时尚早。然而,笔者以为,abc虽然受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但是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它们并不排斥一般企业,相反,在个别先进制造企业或企业中的某一部门可以先行实施,将会带动整个企业管理思维的变革,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从长期看,abc还会反作用于其科技环境,促进企业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并为政府提供更科学的宏观财务信息,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推广应用abc和相关管理措施应该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abc可以在我国一部分先进制造企业或其若干部门先行实施,逐步推广,如果“等待完全符合条件再实施abc”,则会导致企业丧失快速发展的时机。
首先,abc作为一种成本核算和控制方法可以从企业个别部门到整个企业,从制造到服务,从个别先进企业到更多企业,逐步开展。研究和实践都表明,企业内技术装备水平的多层次,可以用不同的成本控制方法与之适应。例如:劳动密集型部门可采用责任成本控制;自动化程度高、间接费用比重大的部门可运用abc控制。众多的探索已表明:即使是局部应用abc,对于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也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处于改制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一部分已经基本具备了运用abc的条件,尤其是自动化程度和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不一定要等全面符合条件后再实施。而实施abc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效益的增加,从长期来看又会促进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和技术环境的改善,从而进一步为abc、战略成本管理的实施提供更广阔的天地。
其次,应用abc,应该重点强调其作为一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作用,以广泛更新企业的管理观念,科学地分析解决问题,而不局限于一种成本计算方法。比如,尽管不少企业无法绝对做到jit、“零存货”和“零缺陷”的“数据计算标准”,但是可以向这个标准努力;更何况在运用作业管理思想解决一些问题时,有些成本是无法用金额来计算的,只能依靠估计(如建立在abc基础上的全面质量管理中因质量问题而给企业造成的信誉损失)。因此,abc不应局限于一种机械的成本计算手段,而应更多地作为一种管理思维模式运用于企业的产品设计、定价、顾客获利能力分析、质量管理等诸多管理方面。这样才体现了abc的本质意义。这也可能成为我国企业运用作业成本管理思想的一种模式。
(二)企业推行abc,必须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国企业将来在运用abc或abm时,首先应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判断这样做是否能为企业增效。尽管笔者主张大力提倡abc,但是,如果不顾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生搬硬套,不考虑abc信息的“成本-效益”关系,认为运用了abc就是好的,这样一种思想也是错误的。abc在各国企业运用的经验告诉我们,并不是任何企业都适合运用abc。如果一个企业制造费用只占一小部分,或者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需要付出很大代价,或者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时是按照生产线来安排,而不是按作业中心(或成本中心)来安排,则abc并不比简单的传统成本法能产生更大的价值。因此,设想运用abc、abm时,企业首先应结合自身实际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判断这样做是否能为企业增效。
其次,abc系统必须取得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支持。abc、abm不是仅靠会计人员即能完成的工作,它尤其需要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从企业竞争战略高度去看待成本问题,解决成本问题,这是成功应用这一先进原理的先决条件。abc的具体核算和管理系统必须同企业的总体管理体系相互协调,才能取得管理层的支持,才能发挥足够的效用。
第三,应用abc的具体措施,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生产流程和经营环境的特点,从而明确本企业应用abc的具体目的。由于国情、企业历史基础、产销环境和技术工艺不同,既不能照搬abc权威理论的条条框框,也不能照搬国外或其他企业应用abc的经验。
第四,abc系统本身是个不断改进的过程。既要吸收别人的经验教训,又要在企业亲自尝试abc的实践中不断摸索,根据自身的成本特点和工艺特点去不断完善abc系统,不可企求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把abc作为立杆见影的“万能药”,也不可浅尝辄止,一遇困难就否定abc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第三章第一节对abc在我国应用状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应用abc的企业,管理工作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脱节”现象,更有必要对abc系统不断改进。
第五,推广应用abc,必须结合企业自身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要实施abc系统,仅仅有先进的会计系统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信息处理的高效性和abc管理的严格性;否则,如果各个作业中心提供了失真数据,或者人浮于事、作风散漫,abc就会弄巧成拙。所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会计人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何具体设置abc系统。从第三章第一节的分析来看,香港和大陆都存在着会计队伍和管理人员对abc知识不够熟悉的情况,加上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事实,因而企业在对abc系统设置和改进的过程中,更有必要结合自身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
总之,随着科技的加速发展,企业自动化程度的迅速提高,间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重不断提高,买方市场已经成为普遍的经济背景,我国加入wto导致开放程度和竞争强度不断增加,企业之间以人才和技术为基础的竞争日趋激烈,推广应用abc和相应的abm管理思想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只要企业准确把握abc的规律,深入调查企业内外部情况,深刻领会和灵活运用这一先进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理论的精髓,abc和相关的管理措施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系财务1051
作者:赵小平会计来源:自己点击数:651更新时间:2005-11-12
关键词:作业,成本库,价值链,作业成本法,适时生产制度,制造成本法,责任会计制度,战略成本管理
第一章作业成本法的理论概况
本章拟就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又译为作业成本计算法,以下简称abc)的历史、产生依据、概念体系等三个方面对abc的理论概况作以介绍。
第一节abc的历史
abc起源于美国,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以下几位学者的观点:
(一)科勒(kohler,ericl.)的作业会计思想。科勒的作业会计思想,主要来自于对20世纪30年代的水力发电活动的思考。在水力发电生产过程中,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这里指水源)成本都很低廉,而间接费用所占的比重相对很高,这就从根本上冲击了传统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按照工时比例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其原因是,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本文指制造成本法),预先假定了一个前提,即:直接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很高(如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大生产中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和原料消耗一直是成本的主体)。科勒提出的会计思想,主要有以下观点:
1、作业(activity),指的是一个组织单位对一项工程、一个大型建设项目、一个规划或重要经营事项的具体活动所作的贡献,或者说某一个部门的某一类活动;作业在现实生产活动中是一直存在的,只是此时才第一次被运用到成本核算和生产管理之中。
2、作业账户(activityaccount),对每一项作业设置一个作业账户,对其相关的作用(贡献)和费用进行核算,对作业的责任人,要能进行控制,即是说,同一个责任人控制的作业活动才是一项独立的作业。
3、作业账户的设置方法是,从最低层、最具体、最详细的作业开始,逐级向上设置,一直到最高层的作业总账,类似于传统科目的明细账、二级账和总账。
4、作业会计的假设是,所有的成本都是变动的,所有的成本都能够找出具体责任人,控制由责任人实施。
在会计史上,科勒的作业会计思想第一次把作业的观念引入会计和管理之中,被认为是abc的萌芽。
(二)斯拖布斯(g.t.staubus)的会计思想。斯拖布斯是第二位研究作业成本法的学者,他分别在1954年的《收益的会计概念》、1971年的《作业成本计算和投入产出会计》和1988年的《服务与决策的作业成本计算——决策有用框架中的成本会计》等著作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作业成本观念。其理论要点有:
1、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而作业会计是一个与决策有用性目标相联系的会计,同时,研究作业会计首先应该明确其基本概念,如作业、成本、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
2、要揭示收益的本质,首先必须揭示报表目标。报表目标是履行托管责任或受托责任,为投资决策提供信心,减少不确定性,报表中的收益和利润,与成本密切相关;abc揭示的成本不是一种存量,而是一种流量。
3、要较好地解决成本计算和分配问题,成本计算的对象就应该是作业,而不是某种完工产品或其对应的工时等单一标准。成本不应该硬性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更不是根据每种产品的工时来计算分配全部资源成本(无论直接的或间接的),而是应该根据资源的投入量和消耗额,计算消耗的每种资源的“完全消耗成本”。这并不排除最后把每种产品的成本逐一计算出来,而是说,关注的核心应该是从资源到完工产品的各个作业和生产过程中,资源是如何被一步步消耗的,而不是完工产品这一结果。
(三)20世纪末abc研究的全面兴起。当时,计算机为主导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程度日益提高,直接人工费用普遍减少,间接成本相对增加,明显突破了制造成本法中“直接成本比例较大”的假定。制造成本法中按照人工工时、工作量等分配间接成本的思路,严重扭曲了成本。另外传统管理会计的分析,重要的立足点是建立在传统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因而其得出的信息,对实践的反映和指导意义不大,相关性大大减弱。虽然当时流行许多模型,但是除了所依据的信息相关性值得商榷外,还很抽象、难懂,甚至一些专家都看不懂,其实践意义就更差了。在这种背景下,哈佛大学的卡普兰教授(roberts.kaplan)在其著作《管理会计相关性消失》一书中提出,传统管理会计的相关性和可行性下降,应有一个全新的思路来研究成本,即作业成本法。由于卡普兰教授等专家对于abc的研究更加深入、具体而完善,使之上升为系统化的成本和管理理论并广泛宣传,卡普兰教授本人被认为是abc的集大成者。其理论观点有:
1、产品成本是制造和运输产品所需全部作业的成本总和,成本计算的最基本对象是作业,abc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产量耗用作业,作业耗用资源。即:对价值的研究着眼于“资源→作业→产品”的过程,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产品”的过程。
2、认为abc的本质就是以作业作为确定分配间接费用的基础,引导管理人员将注意力集中在成本发生的原因及成本动因上,而不仅仅是关注成本计算结果本身,通过对作业成本的计算和有效控制,就可以较好地克服传统制造成本法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点,并且使以往一些不可控的间接费用在abc系统中变为可控。所以,abc不仅仅是一种成本计算方法,更是一种成本控制和企业管理手段。在其基础上进行的企业成本控制和管理,称为作业管理法(activity-basedmanagement,以下简称abm)
abc的成本虽然是“完全消耗成本”,但是并不同于中国1992年以前的“完全成本法”的成本,因为abc的成本强调的是“消耗”的成本,未必包括全部生产能力成本,即不一定等于“投入成本”。比如,如果一台机器每月正常产量是100件产品(代表了生产能力和投入成本),但是如果企业只投产了80件,就存在着20件(100件减80件)产品所对应的“未利用生产能力成本”,而abc下产品的成本就不包括“未利用生产能力成本”,只指全部投入成本的80%;相反“完全成本法”是原苏联模式的照搬,核算的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全部投入成本,指运输费用和生产、管理、理财费用等全部支出项目,包含了“已利用”和“未利用”生产能力成本。
第二节abc产生的依据
那么,abc理论的产生有什么样的客观依据呢?
一、理论依据。
abc的理论依据是: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以产品作为成本分配的对象,把单位产品耗用某种资源(如工时)占当期该类资源消耗总额的比例,当成了对所有的间接费用进行分配的比例,这是不合理的;成本分配的对象应该是作业,分配的依据应该是作业的耗用数量,即对每种作业都单独计算其分配率,从而把该作业的成本分配到每一种产品。
二、实践依据。
(1)从必要性上来讲,abc产生的依据体现在针对传统成本计算法的科学性、传统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实践中对于成本习性的假设所产生的质疑。
传统成本计算法假定直接成本比例较高,同时,传统管理会计中,把成本习性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并且建立模型y=a+bx,而这种成本的划分和模型的相关性,是立足于短期内经营、业务量也无显著变化的假设上的。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企业要应对多变的市场风险,强调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突出了战略管理,企业管理部门对持续经营的要求日益增加,而从长期经营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成本都是变动的,传统认为成本属性应该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假定和模型y=a+bx,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时间上的相关性;兼并的浪潮、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的全球化,导致企业的业务量急剧上升,突破了模型y=a+bx的业务量假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计算机为主导的智能化、自动化日益普遍,技术密集型产业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网络经济为首的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已经到来,这些经济活动,导致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等直接成本投入比例大大降低,许多企业的间接成本占绝大部分,这导致模型y=a+bx即使在短期内和一定业务量内也失去了相关性。时代的发展,需要一种解决传统信息失真问题、打破y=a+bx模型的成本计算理论,而abc就是满足这一需要的理论。
(2)从可能性上来看,适时生产法(justintime,以下简称jit)为abc的可行性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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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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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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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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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
·《论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
·《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
——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
·《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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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关系
三个基本构成的联系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它们通过调整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经济法统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国家分别在三个方面调节经济和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保障.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在市场竞争领域,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投资领域,规范和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运行;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一,在调整领域和所担当任务上不同
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实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部位,国家实行调节的法律.
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不同
二,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西方国家]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第一,由于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国家不干预经济是一贯传统.
第二,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也不允许国家过多干预经济.不到十分必要,国家干预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坚决抵制.
反垄断法成为西方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立法,在数量和重要性方面不仅在经济法体系中,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立法中,,远居首位,为其核心.
国家投资经营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核心的原因
从政权建立时候起,就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大量,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几乎完全排除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的发展变化
历史条件的变化,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变化和国家经济调节的重点和方式变化,必然引起各有关立法的相互关系和地位的变化.近一二十年以来,无论世界哪一个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转移,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原因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二,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强大.跨国公司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等,促使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和立法.
三,反对垄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具有某种间接性和被动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远不如宏观调控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为此,原处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法.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
在西方,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
在中国,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
⑦ 8000字关于法律的论文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 马乾龙 ]——(2010-2-21) / 已阅268次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马乾龙
引言:
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页。]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页。]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美国《世界大网络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17.1d),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19.1),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17.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17.2)。“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17.3)。“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17.1B)。“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7A.B)。(3)强调非刑罚处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18.2),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北京规则》25.2)。《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4)保障儿童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20.1)。“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北京规则》24.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儿童权利公约》37D)。(5)保障儿童隐私。“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40.2A)。
在联合国的大力协调与指导下,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逐步趋向轻缓化,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北京规则》17.1) , 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将刑罚处罚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很多规定都被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所吸收。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规定,如西周规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http://www.sysfw.gov.cn/sfw/shownews.asp?NewsID=9580]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唐律疏议》规定: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从初具雏形到日臻丰富,其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做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到的“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成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987年7月,该区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 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华 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次重申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要求政法机关把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他们的思想作为根本任务,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 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1/content_699658.htm
]涉及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狱法》在第六章也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办法。2003年、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表明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体系。
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相关规定零散,迄今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竣的的社会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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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与信赖利益保护
【摘要】: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按照西方法律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如果违约方在赔偿了对方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以后,仍旧有盈余或者仍然收益,那么就应该违约。另有观点认为,不适宜将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我国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中心思想在于谋取利益,即为了获得更有益于自己的益处,可以基于自身意志不履行合同而不受法律责难。本文就主要通过对这两种观念的比较分析来探讨意思自治对于合同履行以及信赖利益保护的影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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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的探究
1、意思自治的内容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它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一起贯穿整个民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法条都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时候,国家才出面干预,一般有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作出裁判。真谛是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集中体现在合同的契约自由。
2、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
可以说从罗马法中就可以看到意思自治的渊源,比如说关于市民社会的学说就是他的基础。明确提出者是法国法学家查理杜莫林。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已经成为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仅局限于契约法的范畴。与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等思想共同成为自有资本主义时期私法制度的理论支柱和基石。
3、经济分析法学派对违约责任的看法
从私法的角度来说,意思自治就是私法自治,体现在我们合同法中可以理解为,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设立、变更、终止合同,不受他人干预、胁迫。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要是具体地说,可以分为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这就涉及到我在摘要中提到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拿马法官有这么一句话,他在一次审判中说:“即使违约是故意的,也未必应该受到责罚,承诺人可能发现他的承诺对第三方更有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要他赔偿合同对方的实际损失,那么就应该允许他打破原先的承诺就是对社会效益的促进。”
这是与当时的社会潮流紧密相关的,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基于谋求利益最大化,如果为了遵守合同的履行,得到较少利益却失去更大利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的。
而实际履行是否应该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又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国民法通则是持肯定态度的,而重视“人和”的一些西方法学家则持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强迫违约方继续履行他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合同,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因为这样出现第二次违约的可能性会很大,那么相伴而来的就是再度诉讼,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场经济发展,因为时间就是金钱,资本流转的速度决定着利益的收获。究其根本还是限制了违约人的意思自由。我国法院通常会让败诉的违约人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合作,有了上一次的不愉快经历,双方之间有了相当大的隔阂,合同履行的前景很不容乐观。我国的立场是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所以有如此规定。因为有些合同不是仅仅通过金钱赔偿就可以使守约方获得预期利益的,例如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等等。
二、信赖利益的探究
1、 信赖利益的定义
信赖利益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我们订立合同都有着自己预期的利益目标,履行合同的意义也在于让这个目标实现,从而将利益变为现实可以取得的。如果违反了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是不适当履行,这个预期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守约方就可以基于所受到的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另外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基于这个信赖利益得出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就是,“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2、赠与合同典型
按照英美法原理,无对价的合同依照信赖利益也可以强制执行,信赖利益可以使欠缺对价的赠与合同变为有执行力的合同,受到法院的强制力保护。前提是受许诺人对于赠与的许诺赋予了信赖,并且实施了信赖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限制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包括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第188条规定,上述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个规定是类似于英美法的相关理论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不受到损失。
但是《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个立法的出发点又站在了保护赠与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但是可以撤销的前提在于允诺相对人没有因此受到损害。例如受损人为了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而辞去了自己的工作。可以说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正是立法技术对于保护信赖利益和意思自由寻找平衡点所做出的努力,很典型。
3、案例分析
举一个比较直观的真实案例,从这个案例出发更有利于我们理解信赖利益的地位。原告李某发现自己的丈夫与妹妹李小某有染,气得生病住院。李小某答应赔偿自己姐姐8万元精神损失费。当时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只是李小某履行了其中的5000元就反悔了。李某气愤之下将妹妹告上法庭。李小某同时提起反诉,法院将之驳回。有观点说被告与原告前夫发生婚外情,违反伦理道德,应该接受的是道德舆论谴责,因此承诺补偿原告精神损失的行为由于尚未纳入我国目前的调整范围,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性质,如果被告不愿意履行,原告也不能把她怎么样,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觉得持这种观点的人是不是忽略了信赖利益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假如说这个姐姐接受妹妹8万元精神损失费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包括协议离婚,做姐姐的选择接受赔偿由此得到精神上的安慰,既可以说是保全了丈夫和妹妹的脸面,也为了大家好说好散,实际上是基于对她妹妹承诺的信赖,可以说是个不错的发展趋势。但是做妹妹的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作出相应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反而加重了对她的打击,如果允许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甚至承认其合法性,是很不公平的。法院最后的判决也在于保护原告的信赖利益。可见信赖利益是当代民法体系中值得重视的一个要点。
三、如何寻求信赖利益和意思自治的平衡点
从上文的观点综合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立法技术中存在着保护信赖利益和意思自治的矛盾冲突。特别在《合同法》中更能得到体现。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立法基点,也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法体系,民法当然要对之进行深度保护了。可以这么说意思自治就是合同法的灵魂所在。保护意思自治有利于促进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迅猛发展。现实意义在于,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能更好的允许意思自由,契约自由,减少政府的干预力度,必然能积极调动市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那么繁荣市场的同时必然极大丰富了这方面的理论学说,这个未来可以说是比较光明的。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增大了市场混乱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自发性、盲目性。一味追求自由,没有政府规制也是不行的,绝对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势必带来可预料的坏结局。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就是很好的证明。另外一个难题就是,如果允许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那样,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市场主体会变得缺乏信任感与安全感,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依我看来,在推动意思自由的同时,适当保持政府的指导作用,前文所述政府减少干预是指一些不必要的横加干预,对于企业登记,上市交易等可以适当放宽限制,降低门槛。再来看信赖利益的保护,从《合同法》186条等可以看出,意思自治保护的前提在于不侵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那么为我们是否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保护意思自由的前提在于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意思自由才是没有瑕疵的。
最后,我觉得将来的立法应该提高对意思自治的保护,只要不违背损害他人信赖利益的最低限度即可。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不同规定,对于那些可以通过金钱赔偿的形式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合同,遵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而且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适当增加赔偿的额度,此时的赔偿真正意义则变成了一种利益的分享,反而对双方都有利。对于必须通过合同履行才能实现预期利益的合同,仍旧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可以通过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参考文献:《民法通则》、《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北大法律实践前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