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朱某等5位董事会成员的观点是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曲解,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转变经营投资的决定。首先,董事会未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决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虽然公司有权对各位股东的股金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但转投资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还可能通过控股造成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会议作出决定并通过,而董事会是无权的。其次,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职权。但董事会未经股东授权而擅自进行转投资,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三,无论是超越职权还是超越代理权,董事会转变经营投资方向的行为均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董事会成员承担。
㈡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㈢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伙) 急~~~~
刘某与张某的5000人民币的合同没有效力。因为该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属于《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附:无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仍是非法,所以是无效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合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㈣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谢谢
(1)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㈤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求大神
(1)①公司注册资本抄和发起袭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该公司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②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甲为15%、乙为10%、丙为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不符合规定。
(2)①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②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㈥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㈦ 经济法中的案例分析题
1.(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答:①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②陈某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非高新技术成果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④分公司性质及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共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㈧ 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
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
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
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
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
(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㈨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股份有限公司)
1 不符合规定 要过半数出席即可;F董事委托不可以,G董事委托也不行。只能书面专委托其他董事
2 召开时属间太短,应该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独立董事不能由董事会决定,但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修改章程应该是股东大会的权力
3 不符合规定 董事会要过半数通过
4 监事不需要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