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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的宗旨

发布时间:2021-02-07 09:28:13

1. 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作用,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国家调控原则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和市场调节为手段的经济运行方式。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使市场出现了不良的现象。国家如果用宏观的手段进行调控,就会实现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克服市场功能的缺陷。经济法应该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来源于竞争。经济法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竞争,但是竞争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禁止不择手段地竞争。经济法维护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自由竞争,禁止一切显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碍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二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经济关系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关系。“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应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权、责、利、效是相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经济法对权、责、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2. 我国经济法的体系有哪些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 简述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

4.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来的宗旨在于促进社会效自率的同时,又注重实质性的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以实现更高的社会效率来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资本扩张和利益的驱使下,人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度追求,造成了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明显冲突”。
经济法是作为一门社会法,经济法以促进手段式的目的——社会效率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的健康状态,最终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社会公平。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虽然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的内容,但其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和内容大相径庭。而其最终的目的是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方式,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阶级性质表现的十分明显,具有相当的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其中。而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调节经济来实现社会的绝大多数的平等,实现相对的社会公平。

5. 如何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

首先,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其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经济法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决定了通过国家力量促使经济法摆脱上述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法制低效率状态,是经济法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关重要。
其次,上述经济法产生之初形成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体制信息不完全)基础上构造了经济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名义上明确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并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分析法)和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方法)创立符合经济学和法学规律的全新经济法范畴,对于国家抛弃经济法体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鉴好的制度,并理性地进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
再次,虽然上述加强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学习,是经济法摆脱路径依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法因其强烈的政府性特征,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体制特别是立法体制上,打破利益集团对经济法制度创新的干扰,推动经济法从传统的经济行政法模式下的“恶性循环”中彻底解放出来,又是摆脱经济法对行政法和经济政策路径依赖的重要途径。必须强调,如果我们假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途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而且干预市场的基本方法以体现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为主,以体现行政规律的法律手段为辅;那么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等同于经济行政法的主张,将导致中国经济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后,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较之诱致性制度变迁为基本特征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创新、设计和实施成本较之后者要高。为此将降低中国经济法制度变迁成本,作为经济法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从经济法的制度和实施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现有的依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为依据构成的庞大中国经济法体系进行消肿,以反映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新经济法制度体系(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更高收益,来抵销经济法采取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政策模式的旧经济法制度体系被废除而失去的利益,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创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传统的以公法为基本特征的经济法,并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术将中国经济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兼顾市民社会利益和政治国家利益并集中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强有力干预,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的核心内容,由此产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从而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当前中国市场制度变迁的主导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也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其中,以政府依法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最新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7个部分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这种划分,能够比较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易于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的法律的状况”。(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其中,“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注:引自王维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八讲讲稿《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参加本讲稿讨论定稿的作者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成员,包括:顾昂然、甘子玉、于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厉以宁、乔晓阳、刘政、刘海年、吴志攀、应松年、张晋藩、杨景宇、姜云宝、胡康生、高铭暄、程湘清)。)可见,经济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已成定论。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干预,是以政府协调经济关系为基本宗旨的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一方面,这一基础强大于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为其基本经济和政治基础的私法即民商法,从而中国经济法强大于中国民商法的现实力量,决定了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和市民社会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须以中国经济法为其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那种限制和排斥经济法的民商法发展策略,将走上中国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环境的艰难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和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与更多亲合力的经济法,必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内容。从而那种用传统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法学主张,将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失去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因而绝不会得到中国立法部门的采信。
最后,虽然中国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律制度,但对其中国特色之意要一分为二。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制度创新是一种从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并决定经济发展道路这一实际出发的现实法律选择,所以中国经济法要立足中国实际并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党执政背景条件下的外国经济法模式(如中国企业法中的反摊派制度,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制度的设计,不能局限于外国立法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制度及其理论,较之中国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论,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战和创新压力,并在此压力基础上形成更伟大的且对世界法学有特殊贡献的市场法律制度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国经济法中浓厚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特色,较之具有浓厚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特色的西方国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国民商法,虽然前者具有实事求是方面的巨大优势,但是中国经济法中具有的中国特色中的一些带有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旧体制、旧文化、旧传统,如果不倍加注意克服,则中国经济法就可能成为落入实用主义俗套,进而成为承认并保护旧体制和传统的落后之法。为此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及理论创新,较之中国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论建设,前者的革命意义远远超过后者。

“路径依赖”: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障碍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上述中国经济法的中国特色及其意义(尤其是消极意义),还根源于中国经济法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1979年为时间标志)开始的制度创新中的“路径依赖”。依诺斯教授的观点,路径依赖的核心内容是,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之;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诺斯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一文,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据此,应该正视,经济法(这里特指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径依赖导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锁定状态”:
其一,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制约,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对民法产生了“路径依赖”,如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许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度,由此产生了“纵横统一说”大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因过分强调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屡屡出现的“一放就乱”,就是市场管理法的无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模式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对行政法产生“路径依赖”,如经济法将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经济行政法说”或曰“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如企业经济关系)的失败现象,改革之初开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经济活动中过分强调政府规制而屡屡出现的“一统就死”也是市场管理法无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受党政难分和政企难分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经济法也不可避免产生对经济政策的“路径依赖”,如把经济法成为党和政府经济政策的同义语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管理法说”或“政府干预说”经济法理论支配下的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政策混同于法律的失败现象,而政府依法调控经济活动中屡屡出现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现象,即为宏观调控法无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国经济法的“路径依赖”之所以谓之有悖经济和法律规律的失败现象,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畴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调整对象的混淆所产生的体系混乱,以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调整方法混淆所产生的方法混乱的角度观察,从而使经济法因在法律体系和规范构建上过分依赖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而失去其独立法律部门的特色。任其发展,不仅政府在协调市场经济关系过程中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和“令行不禁止”的恶性循环,而且经济法将锁定在非部门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学科经济法状态之中,而这一低效率的状态至今是困扰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最大障碍。
就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的变迁而言,如前所述,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推动,从经济政策到经济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行为的规则化和制度化,这一过程,典型地说明了经济政策、经济法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密切不可分的联系,以致于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将经济法误解为“经济政策法”。虽然这一误解有悖法学和法律规律,但它却是经济法之“中国特色”的一个真实写照,进而使富有法治传统的国外法学家也感慨“要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的政策中认识中国经济法的法律实质”,并产生了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就经济体制改革中重大事项共同作出的规定,也曾被视为法律渊源的中国法理论和实践独有现象。
如前所述,中国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双元的,即同时实现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下,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往往导致财政收入的降低、通货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政府权威的下降和扩散、原有经济部分的增长困难等等,最终导致政府收缩权力或出现激进式改革,并由此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国有企业亏损、屡改不善等问题,又如在法律领域中,则出现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调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贪污腐败现象。此点,也是导致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的一个主要制度原因。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中国经济法低效率状态的一个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国经济法创建之初错误地选择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路径,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从而中国经济法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认真分析上述经济法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发展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6. 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不包括( )。

【答案】D
【答案解析】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有三个,即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D选项不是确立经济法的宗旨要遵循的标准。

7.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版、经济司法权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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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

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8)我国经济法的宗旨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9. 如何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 (一)宗旨的含义 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由此可见,宗旨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 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图"的意义上来使用"宗旨"一词的。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或称经济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亦即经济法的目的,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有些学者明确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过法律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所探讨的就是经济法的目的或意图。近来,有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的任务",综观其全文,可以发现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任务与经济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有必要把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较,从中发现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学界关于价值和基本原则的一般界定可知,价值强调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的色彩,而宗旨强调的是人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的色彩。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宗旨的体现,因为经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经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经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经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经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规定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向经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保证经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经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经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经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一)对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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