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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诉讼教案

发布时间:2021-02-07 12:19:37

① 法律专业中 诉讼法和经济法是指的什么

诉讼法和经济法是:

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版总称。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权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② 请结合《经济法》教材上的知识要点分析解答下述案例,范围是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和票据法。题目不必抄

自己解决吧!楼主,这个很难说。网络知道上面,一般没人会帮你做作业的。。。

③ 经济法纠纷案例


我是一位经济法教师。我先给你几个合同法案例,若有帮助,我很高兴。若还需要,我将尽量满足你的要求:

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1 000台微波炉,每台单价500元,总货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7月20日交货,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签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交2万元定金。甲公司同意,并签订了合同。
请问:上述合同,对甲公司有何不利之处?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后,定金与违约金具有相同性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样,乙公司处于比较有利地位。此外,合同未明确交货地点,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乙方将货物交给承运者就等于交付了货物。如果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货损将由甲方承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和交付地点。甲公司按时交付货款后,因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经与乙公司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甲公司只好转而向丙公司购买了水泥,同时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约定交货时间到来后,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的约定将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经将这批水泥转让给丁公司为由,要求乙公司将水泥运到丁公司处,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乙公司的履行适当么?谁应该对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的履行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其按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从法律上讲没有不适当的地方。甲公司将其从乙公司购买的水泥转让给丁公司,这属于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于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故该合同与乙公司无关,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对丁公司的违约责任。

④ 经济法民事诉讼

有,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做出裁判,而裁定多是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例如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有适用裁定的具体情形,你可以去看看。

⑤ 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经济公益诉讼的含义:
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经济公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1.2001年7月,因为在购买的电话号码簿上查不到有关电话,丘建东状告电话号簿公司,结果被法院驳回上诉。2004丘建东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五十元,撤销机场建设费,后来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判败诉。

对于上述结果,绝不能过分苛责法院。因为公益诉讼通常会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众利益,或者垄断企业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受理、审判和裁决这样的案件不仅需要勇气,还要通过司法活动进行法律创新,对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断,所以,除了法官个人的勇气外,还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娴熟的司法技术,以及制度和环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胜诉成果不能有效转化,公益诉讼的判决效果不彰。在当代中国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们不难看到这样的现象:虽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了,但当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们继起捍卫个人权益时,却不得不从头开始提起诉讼,以个人之力去对抗强势部门所制造的社会不公。

造成公益诉讼处于困境的现实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国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这些条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开展审判活动的。

⑥ 关于经济法中的仲裁 起诉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⑦ 问一下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哪本教材更好

我也是学生,也很讨厌红皮书的做派。民诉,刑诉我不熟悉。经济法稍有了解。
国内的经济法只有短短20多年的历史,张守文曾经在那本经济法理论重构中说道,经济法有两次转变,第一次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法得以确立独立之地位,第二次就是中国入世之后,我们寻找适合自己国家体制的经济法制度。经济法又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虽然很混乱,但是按照李昌麒的说法,制定经济基本法的时代到来了。
自己看过几本教材,最不喜欢的就是杨紫烜的那本红皮书,跟刑法学中马高二人的红皮一样讨厌,观点传统陈旧,杨立意于经济法二元体系,当然国内也有很多学者是其拥护者,比方说张守文,刘大洪等等。他们的教材就是典型的二元论。
相反,李昌麒先生,当然还有亲爱的种明钊先生开创了西南政法的经济法学派,他们扩张看经济法学的体系,比之于杨,我觉得是进步。李昌麒的教材有两本我认为可以的,名字都叫经济法学,但是一册是黄皮书(法律出版社),07年出版,另外一册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的。
最后要推荐一本,也是大家的作品,虽然也是二元体系的。杨紫烜和徐杰合著的经济法学,21世纪法学教程。这本书比之于红皮书少了些废话,空话,政治。但是比较保守。

⑧ 经济法中诉讼的定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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