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经济法
第一点,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内成交货。也就是说容,按 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案例中,万利达公司已经按期装运了货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万利达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买方赫尔曼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延迟到港的罚金。
第二点,根据案例分析,该定金应该属于违约定金,其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双方也有约定,”万利达公司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万利达公司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已经转为货款,定金因卖方的发货而”消失“,所以买方不能再要求卖方万利达再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是我的两点分析,因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② 如何记住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术语
首先,你要清楚贸易术语的排列标准。13个贸易术语共分为E、F、C、D四组,以卖方的义务递增、买方的义务递减的顺序标准排列。
然后,你按这个顺序标准好好理解下贸易术语,然后再有针对性的记忆。
再次,找些贸易案例强化理解。贸易术语主要是和运输尤其是海运结合紧密。
最后,重点记忆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FCR。
③ 怎样学好国际经济法啊好难啊
单纯从国际经济法的概论可以看出,这门课程相当复杂,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家反托拉斯法、国际货物运输以及保险、国际投资、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支付。
很多内容需要专门的知识,比如国际货物买卖以及运输保险等,需要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国际支付又需要银行业务相关知识,所以学习起来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处相对较少,感觉难以下手。
以下几点建议:
1,如果能把这些国字头的法律去掉国字,就可能简单不少,打个比方吧,把国际货物买卖法转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然后从中找相同的地方,这样可能轻松很多。
2,繁中取简。先学习相对简单的东西,比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需要相关其他知识的放后面逐一攻克。
3,可以选择重点复习。比如国际支付重点在信用证、跟单托收。国际货物运输重点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国际货物保险重点在我国的海上货物保险险别,以及英国的海上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法重点在CISG公约。
④ 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
对于法律本科的科目来说,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是较难的科目。由于与实际生活联系不大,知识点相对比较抽象,许多人觉得无处下手,无法应对考试。根据我学习的经验,就如何学习国际经济法,及应对考试,谈谈自己的看法。针对国际经济法概论内容多,杂,细特点,我认为学好国际经济法须对其内容进行划分,有针对性的安排时间和经历。具体方案是:把整本课本分成两部分看,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国际经济组织法和第九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这四章内容相对比较简单,讲述一些基本的理论,常识,易于理解。因此在这四章上只须少付出一些时间和经历。第二部分为: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章国际技术转让法,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和第七章国际税法。这五章为本教材重点章节,看历年试卷,如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大题都从这几章中出。而且这些章节内容抽象,不便于理解,大多数人看完这几章都一知半解,因此要多花时间和经历详细地看这些章节,等你能比较宏观地掌握这些内容,并且能应运自如,得知出处。那么对于考试,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了。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条约,公约非常多。必须详记教材中各条约,公约的签订日期,签订地,简称,及中国取得或加入此类条约,公约,组织的日期。大家可将这些知识点单独罗列出来,便于记忆,不致于混淆。以下按照试卷的题型分析一下如何应考:1选择题(单选和多选)此类题是考最基本点的题,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教材通读两遍,再做做试题,就能拿到30分左右。30分是底线,是否得到这个分数,将影响你的总成绩。因此必须保证得到30分。如果你自测后尚不能得到这个分数,建议把练习册多看几遍。2简答题,根据往年考题,三道简答题中有二道较为简单,因此要把握住。国际经济法中的简答题都是考基本的知识,不会出题太偏,应当理解记忆。并不要求全部记得,意思正确老师会给分。请注意你考试的态度,即使不会也要答写,字迹要清晰。认真和诚实能得感情分。3论述题,这是综合考察个人知识素质的题型。做论述题要求条理要清晰。在你认为需要分开论述的句子前标明(1),(2)(5)等,富有层次感。把知道的内容要尽量多写,而且为突出你会,一定要把这些知道的字写得相对大一些,好看一些。不知道,或不清楚的不要乱写。闹出笑话只会影响你的成绩。4案例分析题。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是比较难作答的。针对案例的法律条文,理论都得须从教材中去找。没有现成的法条。因此,很多人都在在这失分。我的方法是多看案例,可以从不同的辅导书,试卷上找到案例。看正确答案的分析,培养你分析案例的能力。对于案例分析,先不论你的分析是否正确,一定要敢于把自己观点写出来。只要分析得思路是正确的。老师还是会给些分的,切忌不可不作答。以上只是本人一家之言,谨供参考。希望大家考试过关。
⑤ 如何运用国际经济法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首先,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开放和让渡国家主权之间均衡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政府的自主选择。我国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为自身的发展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在国际关系上,将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与国家利益的积极获得联系在一起,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内改革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政府的调控能力。我国必须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全面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政府管理和调控经济的能力。
其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最终能够迫使一个国家执行裁决的还在于政治实力和经济实力。我国要获得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尚不足以使我国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因此,要通过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推进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有效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
再次,加强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研究并构建处理WTO 事务的法律体系。主要注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研究,利用关于豁免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分析研究WTO 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利用WTO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荐我国人士出任专家小组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主权。
积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违反WTO 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修改及废止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步伐,加强贸易立法,进一步完善或建立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制度,使得我国企业尽可能地不因为国内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且方便企业寻求救援的渠道,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积极研究有关对策,也可在我国制定一部类似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专门法,明确WTO 规则和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将广泛的咨询程序和评估机制通过该法确定下来,规定企业、行业,作为受害方在WTO 下的救济措施或者受到投诉时的应对程序。这样,可以减少政府和有关组织处理WTO 事务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尽量化解其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为保护国家主权,经过政府和国会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美国设计出了以《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和争端解决评审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对策措施。这一系列保护措施,在实践上看已经收到了满意的政策效果。我们应当重视美国人在制度设计上表现的远见,以及运作的透明度、广泛的参与性和程序的严谨性。美国、欧盟、日本等政府对关税有效保护率都十分重视,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我国应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制定合适的关税政策。我国还可以以欧盟“贸易壁垒条例”和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为参考,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的损害向我国政府部门申诉的机制,尽早开始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真正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⑥ 国际经济法怎么考啊
有句话说的好,不帮别人别人最多埋怨你一星期,但帮人没帮好很可能怪你一内辈子容。所以帮人是好事但也要讲方法,不过你也不要因为一时挫折就打击你的热情,想变沉默。
其实想变沉默很简单,闭紧你的嘴巴。但这样你舒服吗?真的是你想要的吗?朋友要快乐,不要太压抑自己
⑦ 怎样才能学好国际经济法
但是针对这门学科来说对数学和英语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都是些法学的相关知识,因为是经济法嘛,自然会有些经济理论了,基本上都很浅显,不过是帮助理解相关法律问题才出现的。
⑧ 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基本原则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有些人诬蔑发展中国家这种正当要求是什么“主权迷了心窍”;有些人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最大的开倒车,”比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另外一些西方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一致”。
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在弱小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生活”需要为名,力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无非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一份”。
经过激烈的论战,《宣言》终于写上了:“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还郑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它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主要目的在于更方便地利用东道国当地廉价的原料、便宜的劳力和广阔的市场,更有效地掠夺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和剥削殖民地人民的劳动成果,以攫取超额利润。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外投资达到空前的规模,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往往在其经营活动中以各种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东道国政府的管辖,排挤和打击东道国的民族工商业,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联合斗争,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关于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终于载入了《宣言》、《纲领》和《宪章》。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更为鲜明地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实现。
当前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对境内外商的合法权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又按照《宪章》的基本规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切实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东道国“有忍受干涉的法律义务”。此种主张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强国)的支持。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贯主张在征用外资时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经过激烈论战,1962年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对比1962年的上述决议,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也删除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绝不损害殖民主义者在殖民统治时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无理要求。至此,终于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用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所施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