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求一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的答案 谢谢
案例一:
1、因为A公司抄是卖家,且以CIF价格成交,所以,应由A公司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应有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天津港。
4、货物运输的风险在天津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和拖船厂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1、应由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粮油公司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粮油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所以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208.941公吨的短量和发红变质的货物4,927.389公吨。粮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代位权,即由此取得了对责任方追索的权力。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这一权利。
B. 国际经济法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 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 可以。因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
[考点集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旨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签发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签发此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有可能推断承运人没有使船舶进快速到,因而承担货物运输延误的责任。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以及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行事的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C. 国际经济法大师、教授、专家请进!
问题一:CFR术语的意思是cost and freight,即货物的价格由成本加运费构成,不包括保险费,其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交承运人时。该术语中卖方虽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在途风险概不负责。本案中中国卖方不承担水果腐烂损失;国际运输业务中,依据通行的《海牙规则》(倾向于维护船方利益),船方只负有适航义务、管货义务和不做不适当绕航义务,对管船过失是免责的,即使船方在船只搁浅中存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所以水果腐烂的损失只能由买方承担。买方规避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事先投保,由于CFR术语中货物并未投保,买方所负风险较大。
问题二:Q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中,平安险承保范围最小,单独海损不理赔;水渍险只承保海上险,外来风险不赔;一切险也不是什么风险都赔,它只比水渍险多了一项一般外来险。就本案而言,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是水渍险的承包范围,由保险公司负责;救火过程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也是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均由保险公司赔偿,买方没有损失;
Q2:降价销售是由于装船迟延所致,但由于船方已经倒签提单,只能自己承担货物延迟的责任。而后再依据B公司的保函向其索赔。姑且不说倒签提单船方不易再找到托运方,即使顺利找到并成功提起诉讼,由于装船迟延的始作俑者就是船方,所以船方承担损失几乎是肯定的。
D. 国际经济法,急!
合同双方合意不违返法律法规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不是很有利于卖方就是了!
首先解释一下,CIF(成本+运费+保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按照《199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再解释一下,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 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B. 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F. 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H. 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E. 国际经济法中附加险是什么意思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 T.P.N.D.),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
保险
人负责赔偿对被保险货物因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但是,被保险人对于偷窃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必须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取得责任方的有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才予赔偿。
淡水雨淋险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 F.W.R.D.),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水、淡水以及雪溶水浸淋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发生损失后的10天内申请检验,并要以外包装痕迹或其他证明为依据。
渗漏险
(Leakage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引起的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如以流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流体渗漏而使肠衣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短量险
(Shortage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损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对于包装货物的短少,应当提供外包装发生破裂现象的证明;对于散装货物,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混杂、沾污险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沾污,影响货物质量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碰损、破碎险
(Clash and Breakage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金属、木质等货物因震动、颠簸、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或易碎性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所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串味险
(Taint of Odour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食用物品(如食品、粮食、茶叶、中药材、香料)、化妆品原料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该险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在运输过程中配载不当而受其他物品影响,引起的串味损失。如茶叶、香料与皮张、樟脑等堆放在一起产生异味,不能使用。
受潮受热险
(Sweat and Heating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受潮或受热所造成的损失。
钩损险
(Hook Damage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一般是袋装、箱装或捆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手钩、吊钩装卸,致使包装破裂或直接钩破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对包装进行修理或调换所支出的费用。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的损失。
包装破裂险
(Breakage of Packing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造成包装破裂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因继续运输安全的需要修补或调换包装所支出的费用。
锈损险
(Rust Risk),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此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锈而造成的损失。但生锈必须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如原装船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此外,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一般不就裸装的金属材料承保锈损险。
F. 国际经济法的一道综合题,求详细答案吖!感激不尽!!!
简单
1、航行过失,海牙规则下船方免责,平安险下保险也免责。
2、修回船费用,共同海损,均摊。答
3、60%货物,船方承担。
4、10%卖方或船方承担,这里比较复杂,看船方是否开出的是清洁提单而承担方会不同。
5、FCA和FOB一样,只不过FCA是非水联运,通常买方投保。
6、水渍险就可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