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Ⅱ 经济法。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
不支持!因为股东未出资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Ⅲ 股东资格诉讼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其他股东为被告,为什么
是以公司为被告,有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以3万元作为职工入股金参与公司股份专制改制。在公司的属职工入股通知中,写有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的内容。后公司推举8名职工为股东代表,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而王某则未被登记,同时公司也未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为此,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无法享受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职工入股通知,并判决公司返还3万元股款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为准,在持股职工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该原则。而本案中,由于公司推行职工入股的过程欠缺规范的程序和手续,未将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王某也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据此判决撤销公司职工入股通知,并责令公司补足股东认定手续,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Ⅳ 经济法 经济纠纷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4)经济法股东资格诉讼扩展阅读: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1、申请经济仲裁
当出现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可以申请经济合同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是由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居中调解,依法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企业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申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保全措施权和申请执行权。同时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全面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等。
2、进行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的活动。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除可以查阅本案资料外,还可以复制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律文书。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同时,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缴纳诉讼费用等。
3、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和诉讼活动,经理人应该认识到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对于认真执行宪法和行政法规。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行政诉讼义务,任何一方都作为平等实体而不享有特权。
企业应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防止或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Ⅳ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起诉状该怎么写
这属于确权类诉状,写明原因即可。什么时候出资的,有哪些证据证明,为什么股东里面没有你,现在想要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中把股东名字加入。必要时可以找律师帮忙代书诉状。
Ⅵ 股东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不是 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是仅仅是身份与持股、日期限制
首先这个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可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性很强,有亲密关系或者家族什么的,人就比较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比较多,但是不是所有股东都有权,所以规定180.跟百分之1的限制
其次,有一个程序限制,就是要先去找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
最后这些公司的不去起诉,才规定了股东可以为以公司利益受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结果是归于公司的。
Ⅶ 股东的代表诉讼哪个经济法教材里有
《公司法》第抄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提袭起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起诉讼的条件为: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第二,“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是否能合并诉讼
严格来讲是不可以的,但部分法院会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审核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回问题。
股东资格确权纠答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少部分法院会审核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按照正常审理程序,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Ⅸ 问个经济法的诉讼地法律管辖的问题
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根据纠纷性质不同,管辖的法院也不相同。
《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