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理解与贯彻经济法的经济安全原则
其实目前我们理解与贯彻经济法的经济安全原则,就是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要贯彻好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开发都是以安全的行为,安全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的,都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一些手法都要符合要求才可以
❷ 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原则有五点,其中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组织和自主经营共同发展原则
❸ 经济法中有一个“留置权取消的消极条件”,其中“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有没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运输玻璃瓶,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字认可,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给收货方,并带回收货方的收条交原告入账,但未约定何时结算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05万元,至2011年10月有1.29万元运费未结算。2012年8月,原告让被告将价值5.3万余元的玻璃瓶运往某制药厂,被告却在途中将货扣至某仓库,并单方委托估价3.2万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其以留置货物符合担保法为由,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的1.6万余元运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未约定支付运费的时间,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不享有留置权。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权:1、约定不得留置的。这是留置权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2、留置动产违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权与合同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4、留置权行使与特殊约定的内容相抵触的。
具体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确约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该批货物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从双方约定情况看,本案被告应依约将货交给第三人,而留置权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当债务得不到履行时,债权人拒绝返还留置物。如果允许被告行使留置权,必然影响第三人即收货方的权利,对收货方造成损失。这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即须安全、及时按指定时间、地点送到收货方是相违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这里指的合同承担的义务不是指返还物给债务人的义务,而是指其它义务,如涉及第三人的情况。最后,合同约定承运方不但运货,还应当对货物的清点负责,且交给承运人之后,须把收条交回原告入账,这是合同的特殊约定。被告的行为既与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相抵触,又违反了合同的特殊约定,因此被告所谓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❹ 《食品安全法》是属于行政法还是属于经济法
按部门法分类,属于行政法。
❺ 经济法为传统公平、效率与安全价值赋予了怎样的特殊含义
经济法为部门法,安全、公平和效率三者的价值的含义我想有以下几点:
1、安全、公平和效率三者的价值目标各不相同,偏重任何一个,都会影响社会价值目标的取向,立法的原则应该尽量做到三者的均衡。
2、安全、公平和效率均衡是相对的均衡,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正是三者之间的调整,因为这些价值目标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究竟哪一法律基本价值为最高价位,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最高阶位价值。
3、司法实践中在不违背法的原则基础上,对特殊经济案例,应有所侧重,或将安全放在第一,公平和效率处于屈从;或突出公平。
4、我国是地域广大多民族国家,各地经经济发展水平、济结构、文化等社会背景各不相同,对少数民族地区,应容许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区域的经济法自治,即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效率和公平三者之间的关系。
❻ 【经济法案例分析】1.张某算不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为什么
答:1.张某在此案件中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可以得知,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张某与甲宾馆之间存在租房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为接受住宿等方面的服务。也可以从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方面进行分析: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然后结合案例进行简单说明一下。
2.人身权。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宾馆方提供住宿服务时,应当提供有安全保障的环境,本案当中由于宾馆的安全保障制度以及保障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3.理由不成立。宾馆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要求配备保安人员是一个硬件要素,而在这里要求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任务,认真积极的履行保护义务,而在本案中宾馆保安在第三人(犯罪行为人)七次踩点时都未引起注意,显然存在过错。
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❼ 安全生产法属于经济法类吗
不属于的,安全生产法属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一种
❽ 如何运用经济法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子骞 (骞:高举,飞起 )
之瑶、冰露
❾ ( )体现经济法对市场的监督,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
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是不同的。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