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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⑵ 求一篇千字左右的经济论文
中国的经济基本面没问题,那是一种美丽的扯淡,这么多年,中国的经济一直在畸形中成长,用GDP来遮掩背后的问题。为了不让更多的问题暴露,现在又开始毫无实际意义的保8保9拉动内需促增长,其实最近几年GDP的最主要功臣也就是拉动内需了,内需都拉好几年了,现在又老生常谈,可见我们的高层智囊们,除了拉动内需也不会别的了。国际贸易老有争端,而且常大败而归,拉动内需咱可以宏观调控啊,那就拉吧,拉一下,就更腐败一下。中国的群众,永远是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而中流砥柱却总被耍弄。
经济问题向来不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即便是三年自然灾害,也能咬咬牙挺过来,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斗争问题。总设计师不也是先解放思想才改革开放的吗!这次金融危机,可以简洁的说,对中国实质性影响很大,中国的经济模式就是富士康的经营模式,中国是世界五百强的工厂,世界五百强们利用我们的廉价劳动力来创造他们的财富,我们的出口,都是世界五百强的出口。世界五百强带不起我们的经济发展,只是带给我们表面的繁荣,没有出口是可怕的,韩国和日本为什么能飞速发展,主要还是他们的出口带动的,我们国家出口的有几个是真正的MADE IN CHINA,大都是外国的牌子在中国生产,我们给予他们相当的优惠政策,以及我们自己不计环保等代价。我们真正出口的,不过就是些本身就很低廉的纺织品,就是这些纺织品,国外也左拦着右挡着,以反倾销的名义控制我们的出口,而面对这些,我们似乎毫无办法。一个人,把自己左口袋的钱放到自己的右口袋,这个人会变得比以前更富吗?当然不会,只有把别人口袋的钱,通过合理的手段放到自己的口袋,这才会变得富有。没有真正的中国制造始终是我们的硬伤,招商引资治标不治本。
其实现在回过头想想,灿烂的中国五千年文化,是内斗的文化。我们引以为荣的一些东西,不过是人与人斗争的指南。
日本学了我们不少东西,包括我们的虚伪,韩国除了我们的虚伪,什么都没学。
此次金融危机,对我们国家的影响远小于对韩国和日本的影响,一个本来就是内需为主的国家,会有什么影响呢!工资少了?哪个国有企业,哪个公务员减薪了?受危机影响的国家,基本物价都下降了,咱国家呢?不少生活用品还维持在高位吧!老百姓没钱,你以为还真是人民当家做主啊,抽1500一条烟的才是当家做主的,有多少大学生还在为1500的月薪挣得不可开交啊,在领导这,1500竟然消失的如此容易,要不就让找不找工作的天天跟你亲嘴吧,你一月给他们1500.。你买不起房,那房子本来就不是给你盖的,你怎么能买的起呢!领导的房子谁花自己的钱买了?哪个领导不得至少两三处房产啊!金融危机没来以前,就是穷的穷富的富,金融危机来了以后,还是穷的穷,富的富,不过是穷的更穷,富的更富。
⑶ 跪求经济学现象小论文,800--1000字,
<<正确对待金钱>>
对于金钱,我们总是想的很多,努力赚很多,可是真正懂得它意义的人并不多.
有人说:"金钱是幸福生活的保证."不错.没有钱,我们要流落街头,我们会饥肠辘辘,我们会一丝不挂...所以我们不会有幸福生活,甚至我们会过着最底层的生活,没有人瞧的起,随便被别人打骂.
可是,难道说我们有了钱就会有幸福生活了吗?显然不是的.拿破伦想必大家都知道吧?他曾拥有许多人梦寐以求的东西——荣耀、权力、财富,他却说:“我这一生从来没有过一天快乐的日子。”
更有人说,金钱是万恶之源.没有金钱,就不会有差距,没有差距,就不会有欲望.没有欲望,就不会有罪恶.难道不是吗?多少个高官因金钱摘掉了钨砂帽?多少个家庭因为金钱家毁人亡?多少商家因为金钱制假搀假?
那么金钱到底是什么呢?是天使?还是魔鬼?我想,这要看你怎么对待它了.
古希腊哲学家普鲁塔克说过:"道德是永存的,而财富在每天更换主人."这应该就是在告诉我们,对于金钱要取之有道.要用正当的手段赚钱,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这样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是光荣的.不义之财终将被夺,靠非法手段攫取钱财,决没有好下场.(如果字不够,可以举一下三鹿的例子..呵呵)
现在我们取到了钱,究竟要如何花?这当然也好是一个问题了.有些人有了钱就变的大手大脚,不懂得珍惜粮食,不尊重别人劳动,甚至践踏别人的尊严!这些都是不足取的.当然也有许多人是会拿来做善事的.像出道时间并不很长的歌手许飞,就经常拿出自己的钱去捐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吗?"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花钱要有节制,要分清轻重缓急,能节省的要节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让钱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让我们的灵魂更纯洁,道德更高尚,人生更有意义!
⑷ 微观经济学论文,需要联系实际,1000字左右
有很多啊:
一:柠檬市场问题(次品市场问题)
举一个例子:二手车市场,由于买家卖家信息不对称,显然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的信息,两者之间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买者肯定不会相信卖者的话,即使卖家说的天花乱坠。买者惟一的办法就是压低价格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损失(既买家更倾向于用更低的价格去买车,以避免买到的车并没有卖家所说的那么好)。买方提供过低的价格也使得卖车者不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卖家由于很难得到好价格(在二手车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以及买家心理情况决定下),对于高质量的车的在二手市场需求逐渐减少,低价格质量一般的车却比较受欢迎。从而低质品充斥市场,高质品被逐出市场。
然而,存在这样一种矛盾现象,低质品充斥市场,是买方不愿意看到的局面。买方倾向于用较低价格购买较高质量。而卖方倾向于高价格卖低质量。。于是。。。买方尽量避免进入二手车市场。。。。于是最后导致二手车市场萎缩。
此个概念对我国股市或者人才市场都受用。
人才市场中:个人倾向去工资高环境好的企业,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为了避免聘请的人才不符合要求,而希望以更低工资聘用员工,而员工趋向利用最大化的选择,使得员工减少应聘工资低的公司。。。。。。。
在我国股市中,从“郑百文”、“ST猴王”,到“银广夏”无一不是踩着信息不对称的钢丝在跳舞,一旦不知情的股民最终发现了那枚光闪闪的硬币的另一面时,市场开始逆向选择,钢丝断裂,股价大跌,股民丧失信心。所以证监会才会加大监管力度,清除股市中的“柠檬”,重塑股民信心。
可以在我基础上丰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