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啊
一、(1)均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已退伙,但该笔银行贷款发生在退伙前,甲负无限连带责任;
对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丁虽是在该笔贷款发生后入伙的,但应负无限连带责任;
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承担;
丙虽然是以劳务出资,但是不妨碍其为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认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首先将已由乙、丙、丁分配的企业财产价值3万元清偿银行贷款,不足部分,银行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贷款。
(3)先用企业财产3万偿还贷款后,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乙、丙、丁平均分担。因此企业内部无论是谁清偿了贷款,可以向剩下的乙、丙、丁中两人或三人追偿。
二、(1)与B公司的条款肯定有效;与C公司的要看其是否在A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内,是的则有效;不是的则效力待定,需经A公司追认。
(2)B公司作为子公司,在法律上为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责任,与A公司无关。
(3)C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A公司承担。至于由王某承包,如果棉纺厂并不知晓,则由A公司承担,A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如果棉纺厂知晓,则直接由王某承担;
(4)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别是60万的价款和违约责任。
看我写得这么认真,给我个精彩回答吧
② 经济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
其实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能同时适用的问题。而且这题这样出不严谨。应为乙公司最多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会总额多少钱。因为如果没有此限制,其实很多偿付都是合法的。2.1万(违约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万(定金条款、认为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违约金其实就是用来补偿损失的,不能要求既赔偿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确的。真正有争议的是C和D。选C适用的是违约金条款,因为1.6万不够补偿损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万。由于不能再适用定金条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000本金。加起来就是2.5万。
如适用定金条款,先是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下面就涉及一个法学上我争议问题。定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定金具有惩罚性质,与损失是否有无无关,且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法定条件不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对于损失可单独提出,两种方式可以并用,但总值不得高于全部货款总值;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定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定金本身起到预防和补偿损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种意见,乙公司应赔偿1万加2万即3万元,如果同意第二种意见,则只应赔偿一万元。
此类题目曾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过,正因为存在争议,近年的司法考试都不再有此类题目。
③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④ 分析贷款平台是否违反了经济法并列举一二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贷款方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银监会反映贷款平台的违规操作,同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各个条款,这样就可以维护自身权益。
⑤ 经济法实题目全答 求求求
你好!回答如下,仅供参考: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其担保无效,仍应承担相关责任。
2.虽然担保无效,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导致担保无效的,但债权人与保证人均有过错,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保证人为B公司,如保证方式没有规定,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⑥ 中级经济法中财务担保属于贷款服务吗
这个担保属于财务服务,如果你有贷款需求的话,直接联系他们的公司,然后要求进行财务担保,这样就可以完成任务。
⑦ 经济法中有关贷款的罪名有几项
3项
⑧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有哪些知识点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⑨ 经济法中借款合同的理解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