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约邀请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约
3、意方可以撤销发价,因为意方发价后至撤销前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
4、合同不成立
Ⅱ 跪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玉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乙丙买卖合同。
2.适用。该公约适用条件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经营者之间。
3不适用。理由同上。适用我国合同法即可。
4.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义务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5.乙丙之间达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属于在途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定。
Ⅲ 在哪可以找到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l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艇_AB9tr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3分)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3分)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4分)
6.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0eNT-前--N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5分)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l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分)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2分)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2分)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Ⅳ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专样了(因为这属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
Ⅳ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纽约公司A向巴黎公司B采购一批物品,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纽约花旗银行2015年5月内4日开出一份信用容证,编号为L/C3426。本笔业务发票编号为95E03LC001,价值为10000.00美元,约定出票后30天付款,2015年5月13日B公司开具一张以纽约花旗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1)请根据以上内容制作一张汇票
(2)请以花旗银行名义对这张汇票进行承兑。
(3)B公司将这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法国的C公司,请帮助B公司做一个记名背书。
Ⅵ 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证的无因性和文义性
买卖合同无效,向B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跪求!!!
1)要约人是香港A商。受要约人是上海B公司。
2)3)自己看概念
4)A公司未成功撤销自己的发盘。撤销要件之一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前到达被要约人。事实上当他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之前,B公司已经向上海电报局交发了对上述发盘接受的电报。未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将撤销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受要约人。因此,未能撤销。
5)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的关键就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已经达到要约人。22日下午3时20分已经送达B公司,此时合同成立。
Ⅷ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 芦笋罐头出口合同,合同约定:1.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 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1、适用。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适用。Incoterms2000是国际惯例,双方选择了FOB,意味着双方的合同适用通则。 3、按FOB,应由德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但合同双方可以对其项下的内容进行不同的约定。从题中所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深圳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则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应该由深圳公司联系运输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