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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必背一百条

发布时间:2021-02-11 08:34:51

① 注会经济法的条文该怎么背 考到没背的条文该怎么背

考试难度不大 就是内容多 我看中级经济法 今年考中级

② 哪位达人能告诉我注会《经济法》哪些内容需要背~大谢~~

来得抄及的。
我经济法基础班还没袭听到一半,现在正在日夜兼程中。
个人感觉经济法其实不光是靠背,很多东西只要理解了就可以,比如票据法和物权法。
证券之类的都是需要记的东西,实在不行就留在考试前两三天突击就好,总之,相信自己不要手忙脚乱

③ CPA考试《经济法》科目,有没有高效的记忆方法

CPA考试的经济法复习的方法主要是记忆,书至少要看三次以上,第一遍是熟悉版,第权二遍是弄懂,第三遍是巩固,当然重要的知识点还要总结出来再多加锤炼。对历年考题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对相似知识点归纳对比帮助记忆,这样可以加深印象。

对于时间不是很充裕的人,可以采取抓重点,每年的新增章节,加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都是必考的大题。有人说把这几章学好了就可以去考试了,当然时间允许的话,把其他章的要点熟悉好了拿多点客观题的分对及格也比较有保证。

经济法是六门课中较好过的一门科目,因为它是唯一没有计算题的科目,不会有明明会做却因计算错误而失分的问题出现,所以只要你肯下苦功去背书,有条理有重点地去记忆,这一科应该难不倒你的。

④ 注会经济法要背多少条法条

不用背,我经济法连教材都没看;
我是考注税的税收相关法律时,顺带报了注会的经济专法
结果属注会的经济法过了,税收相关法律当年没过(第二年过的)
推荐苏苏和郭守杰两位老师,反复听他们的课件,看讲义,再做点题,考前把一些数字类的考点抢记下,就ok

⑤ CPA经济法应该怎么学,死记硬背真的有用吗

一、巧列题纲,教材变薄

经济法教材还是比较厚的,而且作为一门较为独立的科目,和其他五科的联系并不多,而且知识点较为分散。如果大家在复习时仅仅拿着教材死记硬背,学习效果往往并不是非常好。所以我们可以借助知识框架的形式记忆。

学完一章后,大家可以在笔记上画出本章的提纲,也就是重点的内容,如果不会的话可以听CPA辅导课程,跟着老师的思路会更清楚哪些地方是重点。提纲就像一个树干,然后慢慢的向上添内容,让这棵大树枝繁叶茂,不断丰富起来。也可以拿老师讲课的提纲为基础,慢慢的根据自身的理解变成自己的东西。这样十几页的内容就浓缩在几张纸上,记忆起来也非常方便。

二、记忆案例,从案例了解知识点

正在复习的考生应该有所感触,很多知识点晦涩难懂,理解起来就很难了,更别提背下来,即使硬背下来,以后如果换个问法,考生往往也不会做。

所以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大家可以通过CPA教材或辅导书上面的案例来记忆,老师在讲课时案例题的讲解也比较生动,大家记忆起来非常容易,做题时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一瞬间想到这个案例,答题就非常容易了。

三、多总结,及时回顾

任何考试都有重点和非重点,CPA考试也不例外,如果有做过CPA历年真题的同学们会知道,经济法每年很多案例题都是换汤不换药,所以这些重点一定不要放过,反复记忆,最好记在笔记本上,时常拿出来看看,反复记忆,慢慢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四、利用碎片化时间记忆

说到底,这门科目还是有一些需要大家背诵的东西,想全部不背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利用上述方法记忆的同时,一些法规法条的东西,也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在记忆,可以利用平时碎片化的时间,等车时,上下班的路上都可以,这样做比用大段的时间要好的多,不会产生厌烦情绪。

对于CPA经济法,我们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加以背诵,自会在一点一滴的积累中拿下这科。其实CPA考试各科也都是差不多如此了,我们需要自己去摸索方法和规律,相信拿下CPA也就没有那么难了!

⑥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债权转让;解除;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⑦ 注会经济法要背多少条法条

不用背,我经济法连教材都没看;
我是考注税的税收相关法律时,顺带报了注会的专经济法属
结果注会的经济法过了,税收相关法律当年没过(第二年过的)
推荐苏苏和郭守杰两位老师,反复听他们的课件,看讲义,再做点题,考前把一些数字类的考点抢记下,就ok

⑧ 注会经济法法条怎么背效果好大概要整理记忆多少法条背诵本人语言组织能力一般,所以只能背,虽然课件

还是结合实例来背吧。。上学期我选了经济法,由于上课没认真听,考试前临版时抱佛脚。我是权采取刷题,但不是自己去做,而是看完题目思考后去看答案,然后一点一点地去寻找答案的规律。其实别看法条那么正规,很多表述其实都相通的。只要你可以知道大概的意思,再加上多看答案总结的规律,做题目毫无压力~

⑨ 注会经济法要背法条吗

注会经济法重在理解应用,个别条款需要记忆,

⑩ 注会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

  1.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3.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9.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1.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12.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13.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5.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16.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7.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8.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19. 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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