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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一物二卖

发布时间:2021-02-12 07:52:12

Ⅰ 为什么一物二卖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是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一般都是标的物消失了。其他的差不多都是法律上的不能
麻烦采纳,谢谢!

Ⅱ 法律问题:物权法一物二卖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物权法一物二卖要区分两种情形:(1)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内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容之前再让与受让人乙,两次转让都属于有权处分。(2)所有权人(含依法享有处分权人)将物让与受让人甲,在转移所有权之后再让与受让人乙,后一次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这已经不是通常讨论的“一物二卖”了。

Ⅲ 一物两卖的法律效力

“一物多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一个标的物与二个或二个以上买受人签专订买卖合同,将一个标属的物多次出卖的行为。
关于“一物多卖”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因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立在后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合同,我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的情形,根据该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应是有效的合同。因此,各个买卖合同应都是有效的。但由于标的物所有权只能归一个买受人取得,因此,一般来讲,对于动产来讲,先接受标的物交付(或在发生争议时正在占有标的物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来讲,完成登记的买受人应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没有取得的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则应由出卖人依照与该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Ⅳ 一物二卖的相关法律问题

此时牵涉的法律问题有:
丙是否取得A屋所有权? 此问题牵涉到乙对甲之“请求移转登记A屋予乙(债权一)”之债权是否优先于丙对甲之“请求移转登记A屋予丙(债权二)”,亦即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之间,数债务是否因发生时间先后而有受偿顺序先后之问题。相对于物权优先性而言,债权具有平等性。换言之,虽然数债务发生于不同时期,惟各债权人均立于同一地位而无受偿优先劣后之问题。因此在本案例中,固然债权一发生在先,惟基于债权平等性之原则,并不发生优先受偿之效力。况且是时甲仍为A屋所有权人,本于其所有权自得任意处分A屋,甲丙间移转A屋所有权系基于一有效之物权行为,故丙取得A屋所有权。
乙可否向甲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 甲将A屋移转登记予丙后,对乙基于买卖契约所生之债务(即将A屋移转登记予乙)自将陷入债务不履行。而此债务不履行属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嗣后给付不能,债权人乙可请求甲负履行利益之损害赔偿责任。
乙可否向丙主张过失侵权行为? 此问题牵涉到所谓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若欲丙成立过失侵权行为,则在本案例中最重要的问题即为:债权是否为过失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之权利?这涉及了各国立法例对于侵权责任以及契约责任的调配。在较偏重契约责任的国家(例如德国),侵权行为中之权利通常限缩于绝对权(例如所有权、人格权等),而债权为相对权,自不在解释之列。相对而言,法国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之保护客体不受任何限制,只要有损害即可。而日本民法则采取了折衷的路线,以权利(包括绝对权与相对权)作为侵权行为之保护客体。在台湾,由于民法系继受德国民法,因此学界虽有不同主张但多数学者仍认为应与德国民法作同一之解释,侵害相对权之行为(所生之纯粹经济上损失)应以故意侵权行为处理;不过在司法实务上,最高法院的判例则从未明确表示接受此一主张。

Ⅳ 关于一物多卖的相关法律条文

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内容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5)中级经济法一物二卖扩展阅读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Ⅵ 经济法,物权法,一物二卖,特殊动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如果动产未版交付,那么表明上面的所有权权也没有转移。
回到你问题,如果与甲订立合同并且交付了,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物权的转移,关键点是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准的。
但是不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如果是房产的话,那么登记了才是物权转移的关键。

Ⅶ 一物二卖的案例分析

1:AC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 【无效专合同】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2:乙向谁主张权利?
乙(B)应当向A主张权利,主张违约。
3:若A在售给C之前,已经将房屋交付给B占有,C是否可请求B返还?
C可以要求B返还,因为物权的效力大于债权。
4: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只能向A主张违约。

Ⅷ 一物二卖怎么处理

1、不动产是已登记为合同生效的要件。2、一物二卖是指物的所有内人将自己所有物先后卖给容两个人的行为,又称双重买卖。一物二卖涉及到对于特定标的物发生物权、债权效力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物权是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充分支配和排他性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即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使当事人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物权变动公示的原则精神,查明二卖中是否已交付或者办理登记。如果二卖中已有一个买卖依法交付或者登记,则不问买卖合同订立顺序先后,均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另一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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