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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1-02-12 08:38:07

经济法和商法的区别

1、宗旨、原则均不同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己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证经济的公平。同时在经济法中对国家的经济干预进行为强调,这里说的干预不是指以行政行为进行直接干预。经济法会对私人的经济进行相应的限制与调控。

商法的宗旨是促进营利,其基本原则则是商事自治。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中的侧重点是经济公平,商法中的侧重点则是商事自治。在传统的商法主要是用来保护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商法中出来保证商人的利益之外,还将商事的安全与公平列入其中。

2、法律属性有区别

经济法属于公法,主要用来干预国家经济;商法属于私法,主要用来调节商事交易。经济法的主体有两部分,一部分主体是国家,另外一部分主体是经济组织、个人,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发挥自身的作用,主要运用的方法是经济杠杆,例如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等,虽然不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 ,但这些行为都是由国家来实行。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企业,主要是用来调控商事交易行为,私法的属性表漏无疑。现代商法中已经添加了商事公平与保护,因此商法中不断增加强制性的规范,再加上行政部门也开始对商事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商法越来越公法化。

(1)行业自律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科学家的经济法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尽管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我们认为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没有注意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别,没有民法的概念,更不用说经济法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解释进行解释。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其调整的对象具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发生在国家经济运行协调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可以与其他调整对象分离。法律法规。

商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商法,而现代商法则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1807年法国商法典正式确立,发展到今天。维吾尔法律国家广泛继承。20世纪初以来,我国商业立法主要引进了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改革开放后,它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许多商业立法。

Ⅱ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Ⅲ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Ⅳ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限主要表现为( ) A、 经济自治权 B、 行业自律权 C、 行业代表权 D、 经济管理权

A

经济法主体的权限,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容的总和。权限体系由国家干预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自治权限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构成。

Ⅳ 经济法案例分析的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原则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与原则
第二章 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济法与民法、刑法的边界
第三章 经济法实现机制
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经济法的多元化实现机制
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
第四章 公司法
一、飞腾商业公司等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案——公司登记的意义和条件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诉厦们市人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等机票销售代理协议欠款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三、张某等诉N市工商局案——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出资方式
四、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公司名称及保护
五、张鸿诉上海申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补董事的决议无效案——公司章程
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刘某要求返还违法所得纠纷案——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者的法定义务
七、深圳市齐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薛晓光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八、甲公司诉三明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货款案——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九、泉州市商业银行开元支行诉福建泉州德技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等贷款合同纠纷案——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 国有企业法
一、“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二、 五洲纺织厂申请破产案——国有企业破产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
一、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市场混同行为
二、(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宣传行为
三、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诉刘楠、《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报社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
第七章 反垄断法
一、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反垄断的法律控制
二、Animal Science Procts Inc.等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三、乐凯、柯达合并案——控制企业合并制度
四、邮政电信资费调整案——行政性垄断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曹炳春诉镇江某大酒店人身损害案——消费者的概念与界定
二、周某诉罗杰斯餐厅案——经营者是否拥有对消费者的选择权
三、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消费者的安全权
四、王海诉华联商厦双倍赔偿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一、安徽阜阳假奶粉查处案——产品质量的系统化管理
二、华晨宝马公司汽车召回案——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第十章 价格法
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涨案——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制
二、关注自律价——行业自律价
第十一章 证券监管法
一、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程序不合法案——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
二、郑百文董事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案——独立董事的功能和职责
三、“红光事件”案——信息披露制度与市场禁入
四、“宝延风波”案——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则
五、南方证券行政接管案——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管
六、证券公司操作失误赔偿案——证券商在经纪业务中的权责
第十二章 保险监管法
一、图片洗印业胶片意外损失保险——新险种设置的条件
二、塞奇维克整顿案——保险经纪的监督
三、中国保险第一例:接管永安——保险接管制度
第十三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
一、1997年杭州市政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储备机制——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二、陕西省周至县政府非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案——土地征用与审批
三、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四、“阳光广场”案——商品房开发的法律监管
五、嘉禾拆迁事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审计法
江华县审计局查处县畜牧水产局“小金库”案——国家审计的功能和程序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十五章 投资法
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诉江西省林业厅案——固定资产投资与“拨改贷”资金
第十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
甘肃华亭煤矿与华亭煤业集团股权之争案——国有企业资产转移的管理
第十七章 财政法
一、广东省2004年预算草案报告案——预算编制
二、A省公安厅、高院、工商局乱支乱用预算外资金案——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三、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诉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等设备采购案——政府采购的原则和形式
第十八章 税法
一、金华税案——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二、“恩威集团”涉税案——涉外税收优惠问题
第十九章 中央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降低存贷款利率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
答记者问——我国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
第二十章 对外贸易法
一、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案——反倾销的法律规制
二、中国4家挡风玻璃企业应对加拿大反倾销案——反倾销案件的应诉
参考书目

Ⅵ 谁能跟我讲哪里专科学校好和什么专业好啊求大神帮助

● 全国唯一一家全新理念打造管家、经理、总经理、职业老板的学院! ● 全国唯一一家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学院。 ● 首都经理人学院是中外名校、企业团体共同合作打造的唯一一所职业经理人学历教育学院。 ● 本科学历证书 + 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 本科学历证书 +“国际注册职业经理”资格证书。 ● 可以随时随地将学分转移至美国加州大学。学生在国外就读,学院帮助办理签证手续,可颁发外国学士学位。 ● 本科学历与外国硕士学位双赢的学院。 读完本科之后,可根据所学专业,按照外国大学要求加修相关课程,然后可以申请美国加州大学的硕士学位。 培养的不是单纯知识分子、考试型的人才,而是能力分子、全才、通才! 首都经理人学院是北京自修大学的校企合作的独特学院,是中外名校企团体共同打造一所特色综合学院,1984年,邓小平为本校命名为北京自修大学。建校30多年来,共为国家培养了三十多万各类人才。姜春云(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现任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等同志都是我校毕业生。姜春云同志为母校题词:铸魂育才。北京大学汤一介教授担任我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王守常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北京大学季羡林教授、侯仁之教授担任我校名誉校长。北京大学物理学院林纯镇教授、北京大学哲学系李中华教授、魏常海教授等组成校委员会。 首都经理人学院专业课程设置 (一) 创业经理专业 学费:7800元/年 1、培养方向 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创业型及管理型人才。具有挑战精神、指导欲望、抗风险抵压能力、为人处世能力、 应变能力、动手能力、耐受能力。同时成为管制人、分析人、推动人、带动人的能手。具备良好的交往能力和卓越的领导能力。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创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培养的是既具有儒雅的东方哲学思想和典型的中华民族个性,同时也具有西方发达国家经理阶层那种开放自由、勇于冒险,追求自我实现的实用哲学思想和对市场高度敏感头脑的复合型人才。 2、课程设置: 商务英语、经济统计、经济学、管理学、会计、计算机应用、运营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营销管理、投资管理、经济法、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职业经理人、创业管理、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管理沟通、风险管理、财务分析、创业设计、创业投资、经理人管理技巧、企业竞争力分析、行业分析、团队管理、员工激励、企业形象设计、创业案例分析 (二) 人力资源经理专业 学费:7800元/年 1、培养方向: 具有执行力、人际交往能力,成为积极处世、协调、调动、推动、分析、监督、传播、倾听、推荐、引路的人。具备正直、与人为善、以身作则的责任感。具有亲和力,慧眼识人才的能力。此外,还要了解国际行业、市场的情况,懂得不同国家区域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有一颗爱心。 2、课程设置 商务英语、经济统计、经济学、管理学、会计、计算机应用、运营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投资管理、经济法、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职业经理人、创业管理、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职业生涯设计、经理人心理分析、绩效管理战略与薪酬方案设计、团队管理与沟通、岗位设计、劳动经济与社会保障、经理人形象设计、公关技巧、组织行为学、管理沟通、员工塑造、目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案例。 (三) 营销经理专业 学费:7800元/年 1、培养方向: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创意和开放的思想,对问题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在困难面前能够自信,在机遇面前能够大胆。适度的办事动机和强度,不急功近利更不优柔寡断。具有观察能力、应变能力、计算能力、控制能力。具有目标性和方向性。基本的做人准则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掌握市场营销管理决策能力与策划能力,能在各类工商企业中从事营销策划管理一线工作的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2、课程设置: 商务英语、经济学、管理沟通、风险管理、财务分析、创业设计、创业投资、经理人管理技巧、企业竞争力分析、行业分析、团队管理、员工激励、企业形象设计、创业案例分析 经济统计、管理学、会计学、计算机应用、运营管理、项目管理、战略管理、营销管理、投资管理、经济法、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职业经理人、创业管理、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写作演讲、企业与政府及国际经济、管理模拟竞赛 (四) 财务经理专业 学费:7800元/年 1、培养方向: 敬业和奉献精神,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各个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及生产有关的管理知识。廉洁自律,立足于公心的团队合作精神,同时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质。 2、课程设置: 商务英语、经济学、管理沟通、风险管理、财务分析、创业设计、创业投资、经理人管理技巧、企业竞争力分析、行业分析、团队管理、员工激励、企业形象设计、经济统计、管理学、会计学、计算机应用、运营管理、项目管理、战略管理、投资管理、经济法、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企业与政府及国际经济、管理模拟竞赛、投资学、公司金融、投资理财、财务报表分析、风险投资、资本运营、资产评估、税务运筹、投资银行、风险管理、投资基金、行业分析、投资理财案例 (五) 国际管家 学费:7800元/年 课程设置:国际管家概论、酒店管理、涉外法规、应用心理学、公共技巧、涉外文秘、现代国际礼仪、家政管理学、国际商务、管家情景英语、家庭理财、医疗保健与护理基础、危机管理、家居与园艺、营养与健康、名菜佳肴的鉴赏与烹制、名酒、古玩的鉴赏与收藏、名牌服饰的穿戴与保养、摄影与摄像技术、交通工具的驾驶与维护、商务娱乐与运动休闲常识、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六) 商务助理 学费:7800元/年 课程设置:国际管家概论、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商务策划、高级速录、跆拳道及武术套路;自由搏击、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涉外警务、食品营养学、医疗保健与护理基础、茶道、插花、中医养生、交通工具的驾驶与维护、商务娱乐与运动休闲常识、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七) 健康护理 学费:7800元/年 课程设置:国际管家概论、中医基础理论、正常人体学;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经络腧穴学、基础护理学、老年健康护理、儿童健康护理、女性健康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面部皮肤护理、身体护理、保健按摩、芳香保健、中国传统养生技法、经穴保健、营养学、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八) 汽车商务经理 学费:9800元/年 课程设置: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商业会计、管理数据分析、经济法、汽车商贸英语、运营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汽车概论、汽车品牌与文化管理、汽车4S店管理、汽车售后服务、汽车评估、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电子商务、营销团队建设、汽车销售广告、客户服务管理、汽车经理人、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企业管理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九) 汽车检测与维修 学费:9800元/年 课程设置:机械制图、汽车机械基础、电工电子技术、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路、汽车电子控制技术、汽车检测技术、汽车维修技术、汽车专业英语、汽车与配件营销、汽车故障诊断技术、汽车维修业务管理、金工实习、汽车拆装实习、汽车维修工艺实习、汽车检测设备与应用实习、汽车电器与电控实习、汽车故障诊断与维修实习、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十) 汽车技术服务 学费:9800元/年 课程设置:机械基础、机械制图、电工与电子技术、汽车材料学、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路、汽车电子学、汽车发动机原理、汽车理论、汽车美容、汽车销售与服务、汽车检测技术、汽车商贸英语、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服务企业管理学、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环保与节能技术、汽车评估、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十一) 汽车电器工程 学费:9800元/年 课程设置:机械制图、机械加工基础、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学、数字电路与模拟电路、汽车电器与电路、汽车电控技术、汽车构造、汽车理论与发动机原理、汽车网络技术、汽车电器安装与调试、汽车电控系统故障检测与维修、电工电子技术实验、汽车构造实习、汽车电器设备实习、汽车检测实习、汽车故障诊断检修实习、汽车电子控制实习、单片机技术实习、创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企业文化、执行力塑造、信用管理、商业项目管理、企业竞争力分析、形象与礼仪专题、演讲与交流专题、经理人管理技巧专题、经理人心理分析专题、行业分析专题、商业报告(创业计划)、案例分析专题(根据不同专业各有侧重)等 下面对几门核心课程做一简单介绍。 战略管理课,主要讲授在决策控制中如何客观的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整体及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绩进行计划、预测和检查等方面的技巧和各种具体程序。 组织行为课,主要是通过进行管理游戏的方法来引导学生了解企业组织中人的需求、动机与行为的关系;理解什么是企业文化;什么是企业组织结构;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等等。 管理沟通课,主要讲授如何对企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报告、提案和决策等进行调查并向企业内外进行传达和交流。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与经营战略方针有着密切关系的课程。其主要讲授:如何按照市场需求来开发产品;如何选择并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位;如何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如何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力来推销产品等内容。 人力资源管理课,是组织行为学的深化,其主要讲授为实现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如何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财务管理讲授的主要内容是:如何通过最合理的资本构成和做出正确的投资和财务决策,从而使企业的资金处于最良好、最有效的运动状态。 企业与政府及国际经济课,这门课程综合了经济、政治、历史、金融、法律、商业政策等学科的知识,讨论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如何根据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式来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 职业经理人,主要讲授一个成功的总经理、经理应该具备的品质、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培养这些品质,怎样在不同的情况下扮演不同的角色。 具有创造力是作为一个出色的总经理、经理的基础,而具有创造力应培养如下特质: 1、好奇心,这决定创造力的大小。 2、具有创意和开放的思想。 3、对问题具有较强的敏感性。 4、在困难面前能够自信,在机遇面前能够大胆。 5、适度的办事动机和强度,不急功近利更不优柔寡断。 6、能够在庞杂的事情面前,抓住问题的核心,做出正确的选择。 7、具有创造性的记忆,使记忆的片断相互联系,具有跳跃的流动性。 8、具有承担责任和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 9、具有抗风险能力和抵抗压力的能力。 10、具有目标性和方向性。 11、基本的做人准则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上述这些非专业性的素质培养,则都属于“职业经理人” 这门必修课的范围。可以说,“职业经理人” 学是对所有课程的总结和升华,他促使学生由量变到质变,同时,也是从象牙塔走向商界的桥梁。 首都经理人学院招生对象 由于是中外合作办学。数学、英语、语文不好不可怕,偏科也不可怕,只要是鬼才、偏才、奇才、怪才均可报名。敢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敢冒天下大不违的人,都可选择。我们是第一家,凡是第一好,流行好,与时俱进好。 欢迎有好奇心、兴趣爱好、孝敬父母、尊师重道、身体健康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 首都经理人学院就业前景 据有关部门透露,未来几年,我国紧缺150万职业经理人。大家都知道: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再靠国家分配到机关、到工厂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现在和将来用人单位会越来越注重个人能力,社会接受你的只是人品、才干和能力。纵观国内外大型招聘会,职业经理人最火爆、最抢手,备受社会的关注和雇主的青睐。高薪、高位聘请的都是职业经理人,华为吉利、用友、三一重工等等众多知名企业,都纷纷高薪聘请职业经理人,年薪大都在50万左右。 我们在北京蓝色时空广告公司、中国民航旅客指南编委会中建立了21个培训和实习基地。在北京天鑫康大科技公司建立了28个实训基地,可以解决大部分就业,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自主创业,就业的平台。学会创业才会终身不失业、不下岗。 希望在坐的同仁动员我们的家长和学生、社会各界人士配合协助我们做好这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希望大家传个美誉:北京有个首都经理人学院是专门生产和造就老板的学院。 盼望、呼唤着中国经理人时代的到来!盼望、呼唤着中国的经济早日跻身世界强国之列!只有经理人时代的到来才会是中国未来美好的就业前景。 就业去向 全国各地汽车制造营销公司 北京蓝色时空广告有限公司 中国民航旅客指南编委会(全国各地分会) 北京时空培训学校 北京天鑫康大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各地连锁) 北京金天龙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亚洲亚集团 广州新天地酒店 北京蓝宝集团 江湖一家全国各地连锁店 卓越健身全国各地连锁店 北京联华大通有限公司 韩国华丽银行(世界各地办事处) 韩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投资集团(世界各地办事处)

Ⅶ 试述价格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价格行为和价格总水平调控制度,并分析由此反映出的价格法的经济法特质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Ⅷ 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下)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Ⅸ 经济法题目

1.C
2.C
7.A
17.C
31.ABC
32.ABCD
33.ABD
43.BCD
44.ABCD
45.ABC
47.ABCD
49.ACD

Ⅹ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10)行业自律经济法扩展阅读: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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