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简述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那些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专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属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 行政责任
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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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种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
C. 经济法责任形式体系
经济法责任地位的确立,直接决定于对经济法责任特征的正确认识。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能否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列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以同一标准划分的。它们与经济责任不是处于同一层次,不是以同一标准确定的。”[1]究其原因,在于对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缺乏正确认识。因此,全面、充分地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对确立经济法责任的地位,进而完善经济法学基本范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经济法责任既具有各种法律责任形式的抽象个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个性。它应该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列,成为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种独立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义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义务,两者都不具有双重性。
(一)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一。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要求而必须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法义务除少量基于经济法主体协商产生外,大量是基于经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因此,经济法义务内容往往是法律确定的,由此决定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往往是确定的。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即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其产生前提和基础。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多属任意性规范,因此,民事义务除少量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外,大量是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一致而产生,而且许多民事义务可因民事主体的协商而变更或消灭。因此,民事义务的内容往往是非法律确定的。由此决定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往往处于非法律所确定的状态。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以行政义务为其产生前提和基础。由于行政法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行政义务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一经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协商而产生、变更、消灭行政义务,因此,行政义务的内容都是法律确定的。由此决定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律确定的。因行政义务与经济法义务的内容不同,故两种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并不相同。
(二)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二。这里所说的经济法权利并不是泛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所有经济法权利,而是特指经济法管理主体在行使管理经济活动职能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经济职权。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表现在:1.它是基于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仅凭管理主体单方面意志即可实现,无须与管理受体协商或者征得对方同意;2.它是一种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一经管理主体行使,对管理受体就产生必须执行的法律效力;3.它与管理受体的义务并不对应。管理主体在行。使权利中,对管理受体并不负担相应义务,管理受体在履行义务中,对管理主体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4.它既是管理主体的权利,又是管理主体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在管理主体上融为一体。具体说,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性质并不相同。在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的相互关系中,它是管理主体的权利,在管理主体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中,它又是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主体的经济法权利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它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管理主体不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利,超出经济法律、法规的限制范围,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犯管理受体的合法权益时,管理主体就要承担经济法责任。另一方面,管理主体不行使权利,即构成对政府的失职,管理主体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可见,管理主体不依法行使经济法权利、不适当行使经济法权利、不行使经济法权利,都要承担经济法责任。经济法权利成为衡量管理主体是否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因此,它亦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而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抛弃和放弃民事权利,因而民事主体不可能因抛弃、放弃民事权利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以民事权利为基础。行政责任仅因行政主体违反行政义务而产生,也不以行政权利为基础。
二、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并以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主。当经济法主体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破坏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时,必然直接或间接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的损害。管理主体不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利,往往直接损害管理受体的经济利益;管理受体违反经济法义务,实施经济违法行为,将直接造成对管理主体所代表的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由此也决定经济法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虽然主要也是一种财产责任,但是,它与经济法责任体现的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别。民事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集中体现民事主体在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对等关系。追究有责主体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个体经济利益。因此,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有放弃追究相对方民事责任的选择权。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并不体现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对等关系。追究有责主体经济法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国家、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因此,经济法禁止经济法主体放弃追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一种非财产的人身责任,但不以人身责任为限。追究有责主体行政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恢复遭到破坏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秩序。
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一般说来,追究有责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既是为了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又是为了惩罚违法主体,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目的。但是,具体说来,追究经济法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差异。追究管理主体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管理受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明显。表现在:1.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管理主体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否定。2.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管理受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管理主体因承担经济法责任而花费的经济代价常常等于、甚至小于管理受体的经济损失。3.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几种经济法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于同一管理主体,在经济司法实践中极少见。4.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D.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内和行政处分。行容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 行政责任
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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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国的法律责任分为哪三种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F. 经济法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类型
民事
行政
刑事
G.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二、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7)我国经济法责任的主要类型包括扩展阅读: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
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性质:
1、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2、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3、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作用:
1、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论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2、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
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H. 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三种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经济法责任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经济法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目的的社会整体利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性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上的反映,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是经济法责任的第一目的,是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客观要求。
2. 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在过错、无过错和公平归责的选择中,经济法选择了以公平归责为重心的归责原则。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作法,体现了归责原则的公平性特征。它是经济法追求经济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责任的突出性。政府作为调制主体,是与调制受体相对的一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价值理念要求我们,要重视政府主体在履行调控或规制职能时对个体、群体、集体。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凸显政府责任。
4. 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原来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义务对等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责任往往是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5. 责任形式的多样性。基于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