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里的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区别
在我的认识里,仲裁似乎不属于经济法的序列
简单地说,仲裁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仅限于解决平等权主体的民商事财产权利纠纷,仲裁的机构要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去的管辖权进而进行裁判,一次裁判即有终局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而劳动争议仲裁,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范围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不能自行或调解解决的,先要进行劳动仲裁,但该仲裁没有终局性,双方谁不服都可以再起诉
㈡ 经济法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事实和理由先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发给双方仲裁书!
㈢ 仲裁应遵守什么原则经济法的题目
在人事争议中国家法律对仲裁有以下规定:
国家法律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作出公正的裁决。公正原则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秉公执法,对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一切都依据客观实际作出判断和裁决。及时处理原则强调人事仲裁的时效性,要求仲裁委员会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受理、审查案件,并按时结案。只有坚持这三项原则,人事争议仲裁结果才能为双方所接受,切实起到调整人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㈣ 经济法为什么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较好的方式
仲裁有如下几点优点:
1、审理时限短。
2、仲裁员专业化高。
3、是一种准司法;
4、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5、收费低。
㈤ 经济法之仲裁,你会了吗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4.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三)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⑴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⑵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⑶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㈥ 关于经济法中的仲裁 起诉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仲裁和法院,两个的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楼主说的法院,我想应该是诉讼。就是说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对吧?
仲裁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
希望对你有用。
㈧ 简述经济法的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仲裁和诉讼都是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
2、仲裁是一局终裁,仲裁裁决版只能撤销不能上权诉;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诉讼可以上诉、再审。
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4、仲裁的灵活度高,当事人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但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确定的,当事人无权指定及发表意见。
5、当事人之间约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7、仲裁一般不公开,而诉讼一般公开。
8、仲裁通过民间机构(仲裁委员会)解决,诉讼通过国家机关(法院)解决。
㈨ 经济法有关仲裁的问题
1有权。
2、仲裁庭应该由当事人合意选择,可以选择合议庭或者独任。 仲裁不公开是原则。 原告方没来不能缺席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