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签发空头支票票面金额是12000却罚600 2017年经济法题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票面金额12000*5%=600,但是上边还有规定不低于1000,所以最少罚款1000
『贰』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叁』 经济法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n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 (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肆』 经济法案例分析。(需要比较详细的回答)
区分原则,张三与李四买卖合同成立;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李四回取得所有权;银行与答张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尚有争议;李四已取得汽车所有权,有权要求张三协助变更登记,亦有理由拒绝银行实现轿车的抵押权。
『伍』 1. 【经济法多选】下列属于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这题应该为B,C.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上做过的,需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陆』 经济法票据再追索权问题
因为A是票据的出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对支票持票人承诺付款的期限是6个月专。属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这时,B公司虽然行使再追索权,但适用17条第2款,即上款规定。你仔细看第十七条第(四)款: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记住: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证据: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法上,出票人与前手是分开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如你认可,不知能否推荐为优质答案。网上能准确回答的应该不多的。
『柒』 经济法支票到期账户没钱属于什么性质
之了回答:
属于空头支票:有名无实的。指不能兑现,即取不到钱的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为空头支票。
『捌』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和“支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俺来回答:
楼主表述的这个“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经过俺查询《经济法》—《票据法》支票的定义:确切的说应该是“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是否记载付款日期(有无到期日的规定)”是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支票为即期付款,就是楼主说的“支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向持票人的开户行委托,转交给 出票人银行 提示付款。
什么叫即期,即马上,没有间隔日期。
那么再说说“记载付款日期(有无到期日的规定)”是什么概念,汇票如果按是否约定付款日期(到期日)来分,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和支票结算近似,为出票日期一个月内,提示付款。支票为出票日期十日内提示付款。
而远期汇票则为,在约定付款日期(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在票面上约定到期日,比如10月15日开出的有效期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日”为约定的,2011年1月15日。这张汇票只能在1月15日起的10日内提示付款。
而10月15日开出的支票,就从15日起的10日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了。也就是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补充一下:先前已经和楼主说了,“没有到期日的规定”说的很不准确,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即“没有付款日的规定”。
你混淆在 到期日 这个词上了。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应该是 付款日 。你可以看看票据法 里关于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解释。就知道 到期日 这个词用的不准确了。
这回明白了吗。
『玖』 您好,这道题怎么用经济法知识来回答
合同有效,合同并不会因超出贸易公司经营范围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销售公司和贸易公回司的行为均不答合法。首先销售公司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另,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在出票时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根据以上规定,销售公司并未完成出票,而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伪造票据。
销售公司需要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贸易公司需要向销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拾』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时效怎么记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