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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历史2000

发布时间:2021-02-15 19:18:36

❶ 国际经济法案例,请帮忙解答一下!

(1)卖方对火灾损毁货物不承担责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5,B5,在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的情况下,买方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本案中,卖方备好货物后将其单独存放于上海港码头标准仓库。由于承运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于8月20日到达上海港装货,此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卖方对变质货物承担责任。根据CISG
第三十五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部分货物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而发生变质,卖方违反了35条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❷ 国际经济法案例!摆脱了!


1、地震构成不可抗拒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不可抗拒力条款包括地震是不可抗拒力。
2、不可以;合同终止需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终止合同或法院判决,更重要的是甲没有根本违约,也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如要解除合同,乙需向法院证明不可抗拒力阻止自己履行合同,乙不可单方终止合同。

1、银行会拒绝A公司的要求;因为银行审单是本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则,不会审查货物实际质量,只要符合这个原则,银行就会付款,而银行与A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B公司提供的单证与A所开立的信用证相符即可付款,银行履行了合同,无违约行为。
2、A不可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无违约行为,A要履行付款义务。

1、甲国违反了WTO原则;甲国违反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甲国禁止进口乙国牛肉,而自己境内却不禁止销售此种牛肉,是有违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另外,甲国从丙国进口此种牛肉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GATT第20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原则,也叫公共秩序保留。但是采取这些措施时,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甲国构成以上不符条件条件。

1、受益人是中国甲公司
2、可以,因为违背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信用证注明是三级,而提单注明是二级
3、本案中,虽然交付的是品质更高的二级枣,但由于美利公司主张自己对该批货物有特殊用途,所以判断卖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违约,买方可以主张实际履行合同、交付替代物、修理补救、宣告合同无效、减低价格、拒收货物并且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在有损失的情况下)。

1、飞驰公司转让的技术不是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是经过注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而飞驰公司转让的技术未对外公开,且更谈不上注册,是属于专有技术秘密。
2、如果奥拓尼发现河北地区有其他公司使用飞驰公司的汽车养护技术,并且须在调查举证后属实是飞驰公司许可使用的,奥拓尼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飞驰汽车公司同中国奥托尼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占许可合同,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方承诺在规定的地区或国家、区域和期限内不再向任意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也不在这个地区和期限内使用该技术,所以飞驰公司的违约。

以上五题经约一个小时的周密考虑并仔细回答,楼主认为答案妥否?

❸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从宏观上分析,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回折更新三大阶段。答
历史背景:际经济秩序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的实力对比。各国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于有利于自己的秩序,使这种秩序成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秩序是内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现实动因:国家,法人,个人相互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经过反复的斗争和妥协,逐渐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与此同时,各国统治阶级在相互妥协,斗争与合作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维护这种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❹ 国际经济法

第一点,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内成交货。也就是说容,按 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案例中,万利达公司已经按期装运了货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万利达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买方赫尔曼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延迟到港的罚金。
第二点,根据案例分析,该定金应该属于违约定金,其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双方也有约定,”万利达公司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万利达公司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已经转为货款,定金因卖方的发货而”消失“,所以买方不能再要求卖方万利达再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是我的两点分析,因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❺ 跪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CISG的使用标准是营业地标准,股本合同争议可以适用。
2.2月20日成立。因为CISG采到达主义,承诺到专达对方是合同属成立。
3.不能,因为CIF的风险转移制度规定只要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所有货物的一切损失都由买方承担,除非货物的这种损害或缺陷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题中是因为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货物的灭失,与托运人无关。
4.均有卖方即中国A公司,可以,因为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
5.承担责任,因为不属于免责的范围之内。要对买方即美国B公司。
6.不可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准村的单证交易,实际货物的交易状况不能影响信用证货款的交付。

不知道这样回答您满意吗?

❻ 求国际经济法的论文2000字

多找几篇材料“借鉴”一下,但是其中一定要有一部分自己写的

❼ 在哪可以找到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l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艇_AB9tr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3分)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3分)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4分)

6.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0eNT-前--N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5分)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l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分)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2分)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2分)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❽ 国际经济法高手回答

1)利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正当——因为开正船代公司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回况下向收货人放货,违反答了操作程序,即承运人必须以正本提单放货,所以开正船代公司必须承担无正本提单私下放货给给利美公司造成的损失。而阳光公司用在拒付货款的情况下,且未经发货人的同意,私自凭副本提单提货,侵犯了发货人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而且兼有诈骗货物之嫌。

所以,利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正当。

2)提单本身实际上就是运输合同,且提单是卖方根据买卖合同,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代表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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