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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2021-02-16 15:34:4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最主要和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

㈡ 行政管理学什么

行政管理专业学的是行政管理学、市政学、社会学、行政领导与决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行为学、西方经济学、行政法学、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政策分析、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行政公文与写作、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行政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行政学理论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外语、公文写作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政策分析等科学方法;
3.具有从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党和国家的特别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行政学的理论前沿以及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策划、组织、执行的实际工作能力。

㈢ 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别

经济管理学: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管理、产业政策回、投资经济答学、统计学、会计学、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法、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与税收、基层岗位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就业面向: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经济咨询部门。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专业,或者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 [

㈣ 行政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经济法则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结合的法律。

我们强调三法的互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在于三者之间的特殊联系:

第一,文化与精神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国家主义,其文化基础国家统治的理论。自由与统治永远是一对矛盾。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并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应该说,这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文化出发的。经济法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双重性,它主张自由与统治的协调,即它一方面以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它又要防止国家公权的滥用。所以,三法的互动是自由主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融合与互补的产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矫正性。这种相互矫正性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现为对权利的调控功能互补。民法的功能是保护私权并对抗公权。行政法的功能是规范与限制行政权的扩张。然而,民法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张扬私权,但它又容易导致私权的泛滥。行政法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基础,它可以保护私权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长不适当的行政扩权。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都是社会利益两种极端的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很难达到对立的统一。当然,二者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假如没有个人本位主义与私权,就不可能有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与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假如没有国家本位主义与统治权,就不可能形成统治与秩序。但是,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而发展的,单靠行政法与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顾这一目标的。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权的滥用,又要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因此,三法的协调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互补。民法与行政法均强凋形式正义,而形式正义有时会忽视结果的合理性。经济法则是以维护实质正义为目标,矫正民法与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义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然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由于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矫正。在三法的互动关系中,行政法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权的泛滥;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权的对私权的无端侵扰;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可以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环境,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围及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途径。从这一角度讲,经济法实际上是协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对于经济权利的行使,我们不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实质公正。以合同为例,就存在一个因合同自由的极端发展,而导致的需要通过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

第三,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三法调整对象的交叉,渊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三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要导致三法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关系,民商法从合同平等与自由角度保护合同关系,行政法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行政性合同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又如,对公司的法律调控,民商法着重规范公司的民事行为;行政法则着重规范公司的注册与登记;经济法则从市场运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场行为的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交叉调整的关系,只有三法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如所有关系、经营管理关系、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价格关系等皆属此种情形。这就决定了诸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租赁权以及工业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况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以专利权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转让,需要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认可。

㈤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

(一) 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

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有的西方国家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但可以从表述中推理出这个结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既然宪法由人民制定,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必然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经济行政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的经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例如,在我国现阶段,关税的征收权就属于海关,其他机关和组织都不能行使关税征收权,即使国务院也不能直接征收关税。

第二,两者受制的法律种类不同。国家主权受国际法和宪法规制。在国际范围内,国家主权受国际法规制。经济全球化导致一些有关经济、环保、人权、宇宙空间以及国际犯罪等共同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无力解决,于是,国家之间签订了许多国际合作的条约和协定,为了保证获得国际合作和有效地解决问题,国家就必须遵守这些条约和协定。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国家主权,从它的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正在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影响下被重新定义。……我们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不在与过去一样了。”在国内,国家主权受宪法规制。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对客观上已经形成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也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义务。国家可以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但同时也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行义务。而经济行政权除了要受国际法和宪法规制之外,还要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制。

第三,两者的可分性不同。国家主权是抽象的,具有不可分性。而经济行政权具有可分性。经济行政权只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不同的经济行政权由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例如,征税权由征税机关行使,产品质量的监督权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行使。而且,同样一种经济行政权还可以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例如,中国征税机关有三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征收农业税和契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两者的地位不同。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而经济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两者适用的地域不同。国家主权适用于一切国家领土。而经济行政权按照行使的主体不同,适用的地域不同。中央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适用于一切国家领土,而地方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只能适用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综上,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主权的运用,而不是行政权的作用。所以,王文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的结论是将主权和行政权混同了。

(二)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存在分歧,但在国家是主体一方这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徐杰教授倡导的国家管理和协调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管理和协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杨紫烜教授主张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漆多俊教授倡导的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运用主权干预经济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主体不同。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主体中的个体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的范围一致,但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主体中的国家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主体中的行政主体有根本区别。经济行政主体包括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环保机关、质量检验检疫机关、工商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执法机关。一般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只是政府的一部分,而且是狭义政府的一部分。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除了包括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机构就是广义上的政府。国家是包括广义的政府的一个组织体。

国家与狭义的政府不同。(1)两者产生方式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恩格斯对国家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及其他革命阶级战胜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产物。而政府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工具,依附于国家,在正常状态下,它的产生方式同国家采取的政体有关。例如,在君主制国家,政府由君主指派产生;而在民主制国家,政府由民主选举产生。在非正常状态下,政府还有可能通过政变产生。在我国,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两者持续的时间不同。国家具有恒久性。一个国家在存续时间上并无限制,只要不被吞并消灭,它就会持续存在。而政府则不然。以民主制国家为例。政府皆有任期,由选举来决定政府的轮替。(3)两者所享受的权力不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人群集合体,它享受的权力是抽象的主权。在民主制国家,主权在于全体人民,无法转移。而政府享受的权力是行政权力,来自国家主权的赋予并且受到主权限制,且有一定的行使范围,可以随着政府的更迭而转移。(4)国家有领土疆域的固定性,而政府则无此局限性。国家的成立以一定的领土为要件,此领土可以分割或让与他国,甚至,同一领土可以分割成两个国家。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国家能够宣示主权的范围是其拥有的领土范围。而政府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移动。只要该国人民同意,它可以在国家内的城市之间移动,在战争期间,外国入侵或领土被占领时,政府还可以移至它国,组成流亡政府。

国家干预经济不同于政府干预经济。国家干预经济是主权的作用,设定的是个体的经济行为模式,为了保证个体依法经营,就要有具体的行政主体来执法,这时就是政府干预经济,是行政权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条体现的主体是国家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国家禁止其实施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了国家禁止的行为时,该法第23条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体现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公平交易局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公平交易局作为行政主体有权在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 两者产生时间不同。在法治国家,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先产生,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后产生。以中国遗产税的征收为例。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也日益发展,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家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再加上歌星、舞星、律师、职业经理人等高收入职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有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出征收遗产税。在遗产税法没有颁布施行之前,税务机关不可能征收遗产税。只有当遗产税颁布施行,产生了国家和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时,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依照遗产税法和具体的遗产税纳税人之间形成税收征收关系。

第三, 两者消灭的逻辑顺序不同。在法治国家,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在时间上应当是同时消灭,但在逻辑顺序上,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先消灭,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后消灭。以农业税的征收为例。国家在没有宣布废止之前,负责征税的财政机关就不能不征税。只有当国家宣布废止时,负责征税的财政机关才能停止征税。

第四, 两者的抽象性不同。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是国家和不特定的个体之间形成的抽象性的关系。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有抽象性的关系和具体性的关系。当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有效地执行经济法而实施行政立法行为和制订其他行政规范(或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形成的是经济行政主体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具有抽象性。这只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是经济行政主体和特定的行政相对方形成的关系,是具体的关系。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于落实。不管是广义的法律,还是行政规范,最终都由经济行政主体落实到具体的行政相对方身上。

第五, 两者的稳定性不同。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是稳定的,只要国家通过了相关经济法,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没有被修改之前,关系不会发生改变。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具有变动性。(1)法律明确授权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订具体的实施条例,从而使不同地方的经济行政关系体现出差异性;(2)根据法律的授权,一个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势,执行不同的标准;(3)不同的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执法过程中会体现出差异性;(4)有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是依法执法,而有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是违法执法,也会造成差异。

根据上述分析,王文的“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结论本身成立,但以此认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行政关系不能接受。

(三)两者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王文认为:“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节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王文认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行政法律行为表现形式的结论可以接受,但王文将行政主体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的方式等同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不能接受。经济法学界虽然在经济法范围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但在有的方面已经取得一致意见,都认为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范围。笔者下面就以市场管理法为例来具体分析国家主权干预经济的方式和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的方式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到第15条规定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11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属于国家主权干预经济方式之一:禁止个体实施损害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行为。为了保证国家的干预能够实现,该法第16条到19条赋予了执法机关工商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权,第21条到第30条赋予了执法机关工商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主体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个任务主要由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来担当;也可以采取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这个任务主要由没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来完成。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这样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是为了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进行具体化,同时规定具体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指导各级工商机关有效地执法。各级工商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必须注明授权其进行执法的条文。例如,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必须写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罚。

通过上述实证分析,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分析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行政法律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

第一, 两者主体不同。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国家,经济行政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经济行政主体。

第二, 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的后果是设定了个体的经济行为义务,是抽象的,不针对具体的个体。而经济行政法律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后果一般是将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设定的义务具体化。经济行政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是将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设定的义务落实到个体身上,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方。

第三, 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的表现是设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的行为。而经济行政法律行为的表现是将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的结果具体化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落实到具体行政相对方身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 两者责任不同。国家干预经济法律行为,如果有错误,给个体造成了损害,在我国目前现阶段不需要承担责任。而经济行政法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还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务人员追偿。

(四)两者涉及的救济途径不同

王文认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个结论本身就不能接受,王文以此推论经济法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观点就更不能接受。

在我国现阶段,只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所以,我国学者在考虑权利救济途径时往往遗漏了宪法救济途径。行使行政权引发的争议的救济途径并不是只有行政救济途径。因为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并不都是行政争议,而是分成两种,一种是宪事争议,一种是行政争议。行使行政权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引发宪事争议:一是当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订的法规、规章,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损害了行政相对方的宪法基本权利时;二是当政府首脑、内阁部长以及其他高级官员越权或滥用权力而违反宪法时。当然,行使行政权在一般情况下引发的是行政争议,通过行政途径来救济。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建立宪法诉讼,但并不等于我国没有宪法救济的途径。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当个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时,可以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起撤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初步建立了较具操作性的违宪审查机制。该法第88条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91条规定了宪法监督的程序。

当个体认为国家干预经济行为不符合宪法,要想不受经济法约束,除非提出证据证明经济法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侵害了其宪法基本权利,只能通过宪法救济途径来进行救济,而不可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例如,上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禁止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如果认为依据宪法它有权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它要想实施这样的行为,而不受处罚,就可以通过提起宪法诉讼,要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规定违宪,使其无效。在该规定没有被宣布违宪无效之前,执法机关有权依据该规定对一个涉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该公用企业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公用企业是否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可能就公用企业依据宪法是否有权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实施的行为展开争论。在我国目前现阶段,在宪法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建立的宪法监督制度寻求救济。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经济法的救济途径是宪法救济途径,而经济行政法的救济途径包括宪法救济途径和行政救济途径。

㈥ 工商管理和行政管理有什么区别呢

1,培养方向不同

工商管理:本专业培养具有管理学、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战内略管理、容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

懂得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有综台分析解决企业经营问题的能力,能胜任企业经营操作和多种管理职能的高级专门人才。

行政管理:本专业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专门人才。

2,主要课程不同

工商管理:现代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投资项目评价、市场调研与预测、经济法、商务谈判、企业战略管理、电子商务、公司理财、零售学、物流管理等。

行政管理:

管理学、公共管理概论、行政管理学、政治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行政制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学概论。

3,属于不同的领域

行政管理属于公共管理领域,主要学习管理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研究对象一般为政府、高校、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还有社会上的一些现象。

工商管理主要研究企业这样的盈利性组织,涉及的领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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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行政管理-论文网
虽然我们不可过于注重词义,但确实需要面对现实认真思索一下:“公共管理”与“一般管理”、“行政管理(公共行政)”、...②国家行政学院季明明教授在“当代公共行政的改革实践与公共管理学的崛起”一文中也指出,当代“再造政府”的行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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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经济法-论文网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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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论文-中国免费论文网
行政管理论文频道 4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反思与批判 〔内容摘要〕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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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都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滞后相关。“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已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在此

基础上的社会稳定无论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建设和谐社会,都对政府转型提出了相当迫切的要求。因此,“十一五”时期,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成为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容与意义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政府管理主要包括战略管理、政策管理、资源管理和项目管理。与之相对应,我们认为,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战略规划能力、公共政策能力、资源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因此,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也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战略规划能力。战略规划能力是指管理者和组织者通过思考,在衡量影响组织未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组织创设目标、前进方向、焦点和一致性的能力。战略规划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府等公共部门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到公共部门能否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取得更大的绩效,甚至还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受到渐进模式的影响,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习惯于解决眼前的问题,以至于无暇顾及政府部门的应有任务、方向及战略,导致了在很多重要的领导领域没有公共目标或者方向模糊不清,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期利益,根本经不起竞争的考验。另一方面,已有的战略规划往往缺乏整体的思考,长期、中期和短期战略之间,整体和局部战略之间缺少有机整合,由此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能不明,协调不灵,彼此无法适应,从而丧失互补性。

2、公共政策能力。公共政策能力是指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创新行动方案的能力。公共政策能力不强,缺乏操作性,是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通病。这表现在:政府部门缺乏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的领导者,战略规划制定出来以后,领导者往往出于尽早看到战略实施效果的迫切愿望而匆匆上马,甚至认为制定实施计划是在浪费时间或延误战机;一些政府部门好大喜功,不结合自身资源状况来制定政策,不切实际,根本无法分步实施;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的方法,往往凭借管理者的主观臆断和历史经验,而很少运用科学的量化的标准。

3、资源管理能力。资源管理能力是指政府部门获取、配置并有效使用管理创新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能力。每个公共组织至少都应该拥有四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硬性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除此之外,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软性资源,包括信息、制度以及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等。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资源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但仍然有待提升。突出表现在:虽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中央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具有战略思维的管理者,人力资源的知识、素质、能力、结构比例都与管理创新的要求格格不入;政府的体制、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的要求不匹配。

4、项目管理能力。项目管理能力是指将战略规划具体执行的能力,是将理想的目标转化为可见的现实的能力,项目管理是从企业管理和工程管理借鉴的概念,它在政府部门中被证明同样能提高绩效。项目管理在我国政府部门中的运用处于起步的原始阶段,项目管理能力也相对十分低下,在项目的实施中,政府部门对于时间、成本、收益、风险的关注甚少,项目管理极其不规范:

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之际,研究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这一课题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

1、突破传统公共行政学中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范式,将政治与管理整合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遵从威尔逊和古德诺开辟的范式,认为政治和行政是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传统由于自身的缺陷,不断受到理论的批判和现实的挑战,正逐步走向整合。政府的管理创新研究,将管理看作一个全面的过程,它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地考虑组织的长期目标和未来远景,将组织的使命、价值、目标相结合,将战略制定与绩效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机制结合起来,强调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它克服了传统公共行政被动消极的执行命令的弊端,关注行政的政治性,强调行政在战略制定上的优势和重要性,将政治和行政看作必然联系的环节。

2、超越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中低层管理的局限,将政府部门高层管理与中低层管理融合起来。传统的政府部门是按照韦伯式官僚制组织特点建构起来的,强调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是组织结构的依据。在这种等级金字塔的组织中,管理的高层和中低层严格按照金字塔层级进行缓慢的信息沟通和命令传达,有权作出决策的是位于顶端的上级,下级的任务是执行。这种缺乏整合的组织形式,不仅会带来信息的扭曲、行动的缓慢、决策的滞后、效率的低下,还会造成中下层人员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激励。政府的管理创新则强调组织所有成员对于组织目标、使命和愿景的参与,强调高层和中低层之间的沟通和整合。

3、摒弃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内部科层组织的弊端,将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联系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将组织看作一个静态和封闭的系统,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组织的内部结构上:他们关注组织如何分工、如何建立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如何制定严密的法令规章和工作标准,而忽视了组织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公共行政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因素。政府的管理创新,不仅关注组织内部的资源和结构,环境分析同样是一个研究重点:创新管理认为任何组织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与环境的持续相互作用之中,外部环境是组织实施创新战略的依据和基础:政府创新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内外整合的过程。

二、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途径

1、培育政治领导人的企业家精神,激发其成就需求,发挥其政治远见和管理经验优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实践。管理创新是一种前人所未经历的开创性事业,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实施人才资源国内培养和国际引进相结合的战略,致力于培养政府管理者的创新思维和能力。政府部门管理者,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既要紧密结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又要着眼现实、未来和世界的发展潮流,积极开展战略研究,方能在实际的管理与领导活动中提高自己战略思维的素质与创新能力。

2、强化知识分子与政府之间的联合,重视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作用。知识分子是社会的精英、国家的头脑。这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有参与管理的能力,他们比一般的底层民众站得高、看得远、想得透,有更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他们有参与管理的热情,他们以得天独厚的文化修养和精神素质,以超越自身的济世胸怀和宽阔视野,对社会政治生活有强烈的责任感。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知识精英的作用,高层管理者中间出现了不少高学历背景甚至海外学历背景的人才,各层级的参谋部门也开始引进知识精英。目前,要进一步强化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激发整个知识分子群体的参政议政意识,呼吁他们抛弃政治冷漠的态度。其次,政府要建立开放、自由、多样、有保障、制度化的渠道,鼓励更多的知识精英学以致用,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最后,对于体制内知识精英的各种建设性的建议和决策要真正的采纳,而不是流于形式,装点门面。

3、扩大公民参与,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对于提升政府管理创新来说,公民参与的意义在于,可提供创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公民参与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因此,首先,政府要加强与公民的对话,通过与不同利益、政策观点的公民进行讨论和协商谈判,政府不仅可以获取群体智慧,还有利于增强共识感和责任感,实现公共利益。其次,政府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最后,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管理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

4、改革传统公共管理垄断模式的弊端,适当引入政府间竞争,形成政府管理创新的外在激励与内在动力机制。竞争机制的缺失正是政府部门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对于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创新能力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最大作用在于为政府提供一种外在激励,促使政府考虑竞争激烈的外在环境,进而转化为一种内在的动力,不断的创新,提升管理能力。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普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克服政府失灵的办法。我国也开始大量借鉴西方“企业化”政府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引入竞争机制。但是,由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公共性,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治理工具,不断改进政府的运作模式,改进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要注重在公共战略中的有序竞争,引入竞争的配套措施,建立公共责任制,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精心管理,为所有的竞争者创造平等的竞技场。

5、充分发掘和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与优势,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稳定的环境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政府管理创新是建立在对组织资源和优势的准确判断之上的。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逐步积累了一些资源和优势,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是新时期提升我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前提。在经济上,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增。在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是掌握运用政治权力的中枢和核心,一方面有利于政权的稳固,为政府管理创新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权力来推动社会发展。在社会上,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任感、对政府权威的较高认同感等等,对于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6、创建学习型政府,促进政府的知识更新和自我完善,塑造“模仿一学习一创新”的知识增长链条。现代社会人们称之为知识社会,一个政府的学习能力如何,尤其是学习知识的能力如何,对未来政府管理的创新和组织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学习型政府通过不断的学习、模仿,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对其基本的信念、态度、行为、结构和方式进行调整,从而获取一种面对各种问题的应对能力,获取一种长期效能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学习型政府的精神实质就是集体创新,而创新正是组织活力和竞争力的来源。在新时期建立学习型的政府,首先,应该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建立自由、开放、便于信息交流、知识传播和学习成果共享的系统。其次,要强调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和团队学习。最后,要注重将学习行为有效地转化为创造性行为,而不是简单的模仿和重复性的工作,惟此,才能适应政府管理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

㈧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法的使命和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和可操作性等,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 现代行政管理 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的基本功能是调整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
欲知下文,请见:

㈨ 行政管理学是否属于财经类专业

行政管理学属于管理类,不属于财经类专业;财经类财经类专业是指经济类和专经济管理类专业。
行政管理属学又称行政学,也称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它是一门研究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规律的科学,是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在20世纪初成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发达国家,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众多理论流派,多学科交叉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一门科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蓬勃发展。行政管理在各种管理中起领导、主管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其中行政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的发展。

财经类专业是指经济类和经济管理类专业,常见的专业包括市场营销、会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统计、财税等,是近几年来人才市场上的热门专业。另外,有关专家预测,未来十大热门职业分别是理财规划师、系统集成工程师、律师、物流师、注册会计师、营销师、环境工程师,精算师、医药销售中西医师、管理咨询师。其中,理财规划师、物流师、注册会计师、营销师、精算师、管理咨询师六个专业都属于财经类行业。

㈩ 行政管理研究生和经济法研究生哪个好就业

以我这两个月来的招聘经历告诉你:前者。
大中小型企业招聘行政管理类的岗专位真的很多,而且都要求相关专属业才录用,可惜我不是对口的专业,去不了。至于法学,我看到的招聘岗位很少。
给你个忠告,你所选的专业真的跟重要。看看我,还是在个重点大学念的正儿八经的理科,结果招聘会的时候,人家直接看了眼专业别的都没看,就说只招收对口的,有的企业宁可收个专科生的简历都不收我们的。当年就是被忽悠了,因为我学的专业是所谓的朝阳产业,很偏。我们那考大学那些什么广告、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等等都是学习不好的才去的,分很低,愿意花钱就能进,结果那些挺高的分才念得了的专业毕业了没人愿意要!!对口公司太少了。。。。。
我现在这个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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