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满分是多少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满分为300分,各科的满分为100分。考试分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个科目。各科目题型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②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采伐权、乙丙以货币作为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三人对出资
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
(2)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对A公司的债务,对B公司的债务则不可以。《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
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
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
本案中,对A公司10万元的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而对B公司的5万元债务是乙的个人债务,所以不能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丙应当赔偿由于其强行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
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
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但是没有规定退伙条件,丙退伙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求采纳我为最佳呀,亲自给你手打答案)
③ 2016年中级经济法会有什么变化
通知还没有出来哦
今年初级报名提前了两个月
中级2015年考试在3月、4月出通知
不知道16年中级会不会也提前
可以关注学派网,初级提前的通知学派是第一个发布的。
④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里的经济法基础2016年第一次改版 2016年的初级会计实务改版了么 跟以前的一样
2016年的经济法基础最好看2016年的书,会计初级实务倒是变化不是很大,2015年的书看看也可以的
⑤ 有谁知道2016年同济大学法学考博真题吗同济大学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宪法与行政法学。
我今年3月12号参加了同济大学法学博士初试,还好题目我记下来了,以前在网上都找不到,也没有任何学长学姐可以告知题目类型,无奈我自己出钱报名参加了考试。。。所以你要想知道2016年的考题,作为对价,就给我发50块钱红包吧,我至少要把报名费给捞回来。今年的题型:法理、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各1道题,国际法是2选1。国际法第一题是两段英文案例,第二题是关于国际刑法的。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⑥ 请大家帮忙做两道有关经济法的简单试题(1)!非常感谢!~
说上两句吧!
1)
1.是发起人,指的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到法定的35%了吗?文中只说是部分股份!!!
2.是发起人应该大于等于5个,文中是3个!!
3.没有及时召开创立大会!
4.没有登记!更没有发公告了!!
上面是我自己写的,多纠正!!!下面是我查到的!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在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及股份总数后,应当承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购买的股份数额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在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代销,由社会公众认股。
3.缴纳股款。发起人及社会公众认购股份后,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其他认股人,在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股款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
4.举行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告。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2) 《公司法》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规定如下: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对于认股人较多或者认股人地址不详,不便于通知的,也可以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认股人能够了解创立大会召开的情况。2.由各认股人出席。每个认股人都有权利出席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即可举行创立大会。如果出席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达不到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创立大会不得举行。3.依法作出决议。创立大会召开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创立大会依法举行之后,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即替代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发起人负责设立行为的善后事宜。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先例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