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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18 07:14:49

A.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三道题,谢谢

  1.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们订立了合同所以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具体讲,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调整对象)包括
    1.企业组织关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经济运行,必须对企业进行规范。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干预。由此产生的企业组织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市场管理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平台。为此,国家必须制止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等,由此形成的市场管理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我们搞市场经济,有了市场调节,为什么还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呢?市场调节是一种自发调节,有些事情靠市场调节是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别说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的确定,就拿2003年发生的非典,使我国部分行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旅游业、运输业等,有的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这时,国家通过金融、税收、财政等手段对受非典冲击较大的行业进行调控,如减免税收、提供贷款优惠等等,使企业度过难关。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

  2. 产生是企业的经济行为,终止是事件不可抗力

  3. 主体向客体提供专门为其研发设计的设备

B. 生活中常见的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因其还款期限为附条件的期限:“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债务人人为的阻止条件成立,视为条件已成立。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种看法,将“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视为约定不明确,这样,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该借款为一般的民间借款,无利息。

C. 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来伟,生于1954年。源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本科和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主要著作有(与他人合著):《中国民法教程》、《民法学》、《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企业法律顾问指导》、《怎样打官司》、《联营法律问题研究》等,发表论文有:《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区别》、《票据瑕疵分析》、《票据权利外观性特征探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东欧国家违约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错误”的理解》等。

D. 关于宏观调控的很多例子

我国政府2010年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有以下几点:
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控制的手段以及干预的深度、广度,既与国情有关,也与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有关。市场经济发育越是成熟,市场机制越是健全,市场体系越是完善,市场经济本身顺利运转的能力越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直接干预越少,与此相反,直接干预的越多。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
经济手段主要一般有四个方面,财政调节、信贷调节、价格调节及汇率调节。
1、财政调节,是指用财政政策来调控国民经济,具体地说,就是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财政政策来调控。但是我国去年使用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功成身退,政策转型实属必然”。
2、信贷调节,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机关,通过银行的信贷活动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调节经济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紧缩投资,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时,政府应采取放宽贷款的措施;而当企业投资过热,增长速度可能超过国力,当供给过多时,政府则应压缩投资信贷额来抑制投资。
3、价格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运用价值规律进行的调节,而且是以健全合理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为前提,注重价值规律的调节。
4、汇率政策,是指通过调节汇率来影响本币与外币的兑换关系,进一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我国多年来一直通过汇率政策保证人民币的稳定与坚挺。亚洲金融危机之时中国依然顶住压力,做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经济手段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功能,即松和紧。松是指促进银根松动的措施,如减税,增加财政支出,增加信贷支出等;增是指使银根紧缩的措施,增税,减少财政支出和信贷支出等。这些都是我国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实现宏观调控的不同经济手段。
我国目前的市场还是非常不发达的初级市场,也可叫做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宏观调控的手段应适应中国国情,除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财政及信贷等方面的调节外,还应注重必要的法律手段、计划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等行为准则规范经济活动主体行为和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程序,以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正常运行。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实现方式主要应有相对于微观市场经济而言的间接和直接两类。间接方式主要是通过计划、利率、价格、财政、税收等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结构,速度等,从而间接作用于和规范微观市场经济各主体的行为,如各种经济引导法法律规则;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直接方式则是通过以法律形式制定微观市场经济运作中对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规则而直接作用于微观市场经济关系,比如反垄断法律规则,各专业市场的主体行为规则等。我国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并有专家称经济法就是中国的宏观调控法。
计划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管理。计划经济里也有市场,市场经济也有计划,这已是普遍得到认可的观点。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宏观指导计划,已是我国宏观调控中不能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的运用已逐步减弱。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并非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行政手段的运用并非人们的主观偏好,而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离不开行政手段,但不是无限制的滥用行政手段。是政府凭借政权力量,运用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
满意请采纳。

E. 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的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主要通过案例来进一步阐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价值和意义,明确各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重点、难点,从而便于学员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及应用。《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共分为五编,第一编是经济法总论,第二编是经济组织法,第三编是市场规制法,第四编是宏观调控法,第五编是程序篇。
《经济法学经典案例分析》是对经济法进行案例教学的有益探索,汇集了作者多年来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资料和教学经验。

F. 帮我举出一个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事例!!!

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控制的手段以及干预的深度、广度,既与国情有关,也与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有关。市场经济发育越是成熟,市场机制越是健全,市场体系越是完善,市场经济本身顺利运转的能力越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直接干预越少,与此相反,直接干预的越多。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
经济手段主要一般有四个方面,财政调节、信贷调节、价格调节及汇率调节。
1、财政调节,是指用财政政策来调控国民经济,具体地说,就是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财政政策来调控。但是我国去年使用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积极的财政政策功成身退,政策转型实属必然”。
2、信贷调节,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机关,通过银行的信贷活动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调节经济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紧缩投资,可能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时,政府应采取放宽贷款的措施;而当企业投资过热,增长速度可能超过国力,当供给过多时,政府则应压缩投资信贷额来抑制投资。
3、价格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运用价值规律进行的调节,而且是以健全合理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为前提,注重价值规律的调节。
4、汇率政策,是指通过调节汇率来影响本币与外币的兑换关系,进一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我国多年来一直通过汇率政策保证人民币的稳定与坚挺。亚洲金融危机之时中国依然顶住压力,做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
经济手段归纳起来有两方面的功能,即松和紧。松是指促进银根松动的措施,如减税,增加财政支出,增加信贷支出等;增是指使银根紧缩的措施,增税,减少财政支出和信贷支出等。这些都是我国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实现宏观调控的不同经济手段。
我国目前的市场还是非常不发达的初级市场,也可叫做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宏观调控的手段应适应中国国情,除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财政及信贷等方面的调节外,还应注重必要的法律手段、计划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就是通过法律规范等行为准则规范经济活动主体行为和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程序,以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正常运行。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实现方式主要应有相对于微观市场经济而言的间接和直接两类。间接方式主要是通过计划、利率、价格、财政、税收等手段来引导宏观经济的发展方向,结构,速度等,从而间接作用于和规范微观市场经济各主体的行为,如各种经济引导法法律规则;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直接方式则是通过以法律形式制定微观市场经济运作中对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规则而直接作用于微观市场经济关系,比如反垄断法律规则,各专业市场的主体行为规则等。我国宏观调控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并有专家称经济法就是中国的宏观调控法。
计划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管理。计划经济里也有市场,市场经济也有计划,这已是普遍得到认可的观点。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宏观指导计划,已是我国宏观调控中不能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的运用已逐步减弱。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并非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行政手段的运用并非人们的主观偏好,而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离不开行政手段,但不是无限制的滥用行政手段。是政府凭借政权力量,运用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

G.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2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

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案的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1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

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该保荐业务收入255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同时,证监会也对两家机构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罚。

H. 经济法案例

1、用30万公寓贿赂夏某,获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涉嫌贿赂罪,并违反回不正当竞争法

2、产品质答量严重缺陷,导致客户人身伤亡,违反合同法,负民事责任。

3、运用会计手段,在账簿上减少收入,少缴税,违反税法,属于偷税行为。

4、雇佣年龄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减少工资总量支出,违反劳动法。

I. 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工期为5年,但王晶仅工作了一年就辞职了;其次,对于公司的损失,由王晶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王晶现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与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仍聘用的,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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