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经济法问题~
在加拿大投资的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是很久以前,不能要求美国的外交保护,因为对于加专拿大来说属,加拿大籍是汤姆的内国国籍,国际通行内国国籍优先。如果是当代的问题,可以说,现在流行的是国际仲裁,当地救济也可以,基本没有外交保护一说。
在中国投资的情况,在国籍积极冲突下确定国籍一般有5种方法,中国采用了第3种与第4种结合的办法,根据《民通意见》第181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 一带一路涉及哪些国际经济法问题
一、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
首先,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一带一路”是走出去、通过“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关系、实现共赢的构想。“丝绸之路”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构想的性质,因为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所代表的正是“通商、友好、和平”之义。“丝绸之路”一词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容易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丝绸之路”体现了话语的力量和中国话语权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一带一路”是助推中国崛起的构想,包含我们的重大利益,但这一构想旨在通过通商和友好关系而非武力征服或殖民掠夺来实现,其应该是一个中国和平崛起的构想。从国际社会的反应来看,除了少数国家心存芥蒂,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欢迎“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的成功筹建即为例证。这些积极态度表明,发展仍然是世界历史进程的主旋律,“一带一路”的构想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发展国际经贸关系离不开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始于欧洲基督教文明。当时的欧洲各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以及航海技术的完善,迫切要求利用海洋开展国际贸易,海洋自由论开始盛行,并最终导致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
为了开展国际通商,美国还与不少国家签订了“友好、通商、航行条约”,以此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说明,国际经贸交往需要国际法,并依赖于国际法的保障。公海自由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对于促进欧美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在资本主义殖民扩张年代,国际法包括公海自由等原则和制度,成了西方列强弱肉强食的工具。这是另一个话题。国际经济法的诞生也能说明国际经贸发展离不开国际法。二战以后,在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及政策驱使下,国际社会建立了多边贸易体制,比如GATT 和WTO。由于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需要,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而无论是国际贸易或投资,都需要资本的支持,因此国际金融组织应运而生。国际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出现。这进一步说明了国际法对于国际经贸交往的重要性。这里有必要强调两点: 第一,国际经济法不是自成一体的法律。国际经济法不能脱离国际公法而存在,国际公法的原理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此外,从不同视角或目的出发,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可能与国际经济法发生联系。这就是理论和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甚至贸易与人权等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贷款和投资的不同门槛或标准问题。国际法与国际经贸关系不单单是一个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它涉及到国际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从更大的国际法角度来看待国际经贸关系。其次,《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于发展国际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联合国宪章》所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宗旨,以及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与顺利开展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密不可分。试想,如果没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动辄武力相见,如果一国内战频繁、战火连天,如果国际通道上海盗成群、劫匪成帮,如果政府和人民之间缺乏友好关系,如果没有促进国际合作的机制,如果没有平等互利或共同利益,如果没有契约精神,如何发展国际经贸关系? 无数经验告诉我们,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是一个整体的国际秩序问题,需要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目的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因此我们不能忘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中国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60 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是中国外交的基石。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与我们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善用国际法密不可分。“一带一路”是以我为主的构想,其实施必然关系到如何更好地运用并进一步发展“五项原则”的问题。换言之,“一带一路”还必须放在中国眼中的国际秩序下予以考虑。如此来看,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就更加丰富了。其还涉及到如何对待“五项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问题。可以说,“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的构想,必然与国际法发生密切关系,“一带一路”必须在一个体现中国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秩序下进行,并依赖于这一秩序的有效保障。“一带一路”肯定将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对象。
二、从国际法角度研究
“一带一路”的目的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应努力达到四个目的: 第一,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 第三,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 第四,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首先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是国际法为对外政策服务的问题。“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提供了难得的学以致用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机会出现过三次。第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结束了闭关锁国的状态,开始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及合作关系,当时的形势要求重视和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在邓小平同志“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的指示下,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还设立了国际法专业。第二次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夕,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导致学者们都在谈与国际接轨、按国际规则办事,相关著述层出不穷,WTO 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第三次是日本对钓鱼岛实施所谓“国有化”到菲律宾提交南海仲裁这一阶段,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作用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也成为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一次的“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接地气”提供了广阔土壤。国际法学者要抓住机遇。如何“接地气”,立场很重要。国际法肯定是要服务于对外政策的,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国际法对国家的实际作用就在于此。
“一带一路”是中国的构想,立足于中国的立场,我们的研究必须服务于“一带一路”,必须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作为研究者,我们的角色是智库,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提供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建议,以便国家更好地利用国际法实施“一带一路”构想。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二个目的是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其中不乏国际法基本或重要问题,阐明这些问题不仅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我们对国际法的研究深入进行。以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例。“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有赖于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友华、亲华的政府很重要,巴基斯坦就是个典型。我们过去严守不干涉原则,认为政府更迭是一国内政。美国则不然,扶植代理人、支持反对派、对不听话的政府实施制裁,只要符合其利益,各种办法无所不用。在政府承认问题上,美国也是不断变换承认原则,符合其利益是唯一标准。我们不学美国,但在不干涉等原则的运用上应保持足够的弹性。维护和支持友华、亲华政府,应是确保“一带一路”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而弹性有多大,法律上如何说得通,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无论如何,只要我们面向“一带一路”的具体问题,着手于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研究就能够向纵深发展,而不再局限于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概念、程序的一般性表述上。
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三个目的是推动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结合“一带一路”进行国际法研究,需要总结我国以往的国际法实践,从中提炼我国的国际法理念、方法、观点,并以此检验、解释和丰富现行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及制度。这些都是构建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我们应该抓住这次机遇,争取用几年的时间提出我国关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全面、系统的认识,完成构建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任务。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四个目的是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我国法学科建设通过改革开放后的几次机遇得到了很大发展。“一带一路”又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次机遇还有可能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国际实践和我们利用国际法的经验都表明,国际法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它和国际政治包括对外政策、世界历史包括中外关系史、国际经济包括中国力量的崛起等等,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必须要跨界,与其他学科交叉,唯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一带一路”面临的难题;国际法学也才可能获得新生。这不仅是国际法学人的自我反省,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一带一路”本身就是综合性的构想,跨学科的方法与之完全契合。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至少应能够探索出一条如何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的路径,或许还能够衍生出新的交叉学科,比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学。
三、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的路径
“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重大政策构想,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必须考虑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工具论强调政策是法律的实质,法律是政策的形式;政策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政策的工具。在国际法领域,工具论是许多学者都承认的,因为它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现实,解释了国际法的本质。工具论是一种现实主义学说。现实主义学说论者还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大国意志的体现,是国际力量对比的结果,因为大国有能力将自己的立场、观点摆到国际法中,并有能力将国际法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加以解释和适用。因此,国际法主要是大国推行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现实主义学说要求充分考虑力量的因素在国际法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在国际法的制定、解释、适用、评价和重订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并要求这些环节均以政策的实现作为目标追求。现实主义学说得到了许多经验的证明,是一种经验论,值得借鉴。而且,我国目前的实力也允许借鉴。
“一带一路”是大国战略构想,正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实力大大增强,我们才敢于提出这一构想。“一带一路”是一个需要力量支撑的战略构想。而任何一个大国都是要把自己的意志摆到国际法中的,都要在国际秩序中拥有足够的发言权,都要通过国际法实现自己的愿望,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现行的国际秩序基本上还是西方主导的秩序,现行国际法带有浓厚的西方色彩,中国基本上未参与其建设,即使参与也多为配角。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还是一个国际法的小国。这种状况与我国的地位不相匹配,应设法改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应推翻现行秩序,不现实也无此必要。中国既无称霸的力量,也无称霸的野心。更重要的是,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受益者,也就是西方常说的“搭便车”。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今天的经济成就,现行国际秩序起了很大作用。
因此,我们要争取的是一个与我们的地位相称的国际秩序,是一个能够充分反映我们的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法体系。然而,国际法不仅仅是大国意志的体现,它还需要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同意。国际法也并非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它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各国的利益只有融入共同利益才符合国际法的理想。国际法不仅是现实主义,也是理想主义。理想主义是国际法发展的动力。因此,我们的研究应该立足于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结合,在两者之间有所平衡。
四、“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重点研究
领域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领域或方面有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群策群力来发掘。第一个领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实施“一带一路”构想需要基本原则的引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般来讲应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并予以澄清。例如,主权与人权或不干涉内政与人权的关系。这一关系已经渗透到了国际法许多领域,我们虽然已有研究,但缺乏深度也不够具体。“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提出了这一关系问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亚投行贷款标准如何制定的问题。此外,“一带一路”强调国际合作,但国际合作是不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它是否要求合作方承担某种法律义务? 1970 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起草时,学者围绕着国际合作是一般性义务还是纯粹条约义务争论不休。
这个争论今天仍有意义,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建设。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争论? 持何种立场更有利于国家利益? 还有“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但不能否认有些国家根本就缺乏契约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投资以及如何保护投资? 单方面毁约时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制裁是否可以成为政策选项,尤其是在排除动武选项之后?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C. 谈谈你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求高人解答,字数在一千字左右,谢谢了)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及其发展
——论WTO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及其限度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体系,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在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着分歧。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的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是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内外都有。二战之后,由于对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从而有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而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和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了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杰塞普教授的跨国法理论。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从事市场交易的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代之的是独立的法人——与国家责任毫不相干的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在国际活动中,交易的主体是法人,是与国家毫无责任联系的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这就形成了国际经济中的跨国性。
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也有其合理之处。它指出了国际法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这也正是第一种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分析
以上两种对国际经济法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合体。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国家来赋予其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构成当今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划分,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发展,才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个集合体。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离开了这个框架,国际经济法便无从存在。
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或是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就更为明显了,这也正是第二种理论所要说明的。
国际经济的这一特征是国际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国际法只能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来规范私人行为,这种规范由于主权因素的存在,其规范的范围不可能涉及到国际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仍是由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中的涉外法来规范。我们不妨以WTO规则为例子作一说明。
WTO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上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国际经济市场成为可能。WTO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完全有效、全面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首先是许多经济问题没有纳入到WTO的体系之中,如竞争法、环境问题、区域经济集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劳工权利,等等,这在WTO的规则中是作为将来贸易谈判的议题。其次,即使是已经有国际法规则的领域,也仅仅局限于原则性地规定,具体的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谈判,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领域,虽然形成了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是这十三条的规则限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次,在许多领域,其规定往往是与国内法相联系的,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如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建立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是和国际经济的私人性和国际的性质相联系的,这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必然与国内法有衔接,否则,难以与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国家主权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相衔接。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有很大的衔接性。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部分对国家行为的限制,一是对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权力在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对一国立法权的限制,给本国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一国法律的一个基本限制,而不是通过国际法提供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这是和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模式不同的。这也是由国际经济活动的私人性所决定的。
第三,国际法具有指导国内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制度成为各个国家的一个先决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对外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强,国内国际市场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断地与各国国内经济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国的立法中,与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经济法在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国内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法法律性之欠缺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的法律,具有其本身的规范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历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从字义上来理解就是国际的经济法。另一种是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国际经济被作为一个单一的词来看待。如果以前者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是其一部分;而若是以后者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的混合体。
那么这两种观点是否截然相反?其实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后者广义的理解,国际法部分在整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正是由于规范国际经济的国际法的不完整和种种不足,才需要有国内法的补充。
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分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国际经济交往的私人性1。国际经济关系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2对这种关系仅仅用国际法来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际公法所能调整的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统一的国际市场和尽量地减弱政府对市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规则很难进行全面地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虽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仅仅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显然是不足够、不全面的。
我们从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上,或是说从其形式来看,无论是它的国际法形态,还是诸法合体的形态,在规则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缺乏体系性,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松散的体例。
体系性是成文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内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趋势就是体系性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体系性是法律解释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一个体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于语义的有限性、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语言的相对静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体系化在民法典、刑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法、人法、继承法、婚姻法的五篇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本身必须是无内在逻辑冲突的,依据法律,会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只有体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这样一个要求。
国际经济法这一性质的缺乏是和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相关联的。一个法律在其发展和未成熟时,在体系性上总存在着不足。但是随着GATT转换成WTO,这个问题正逐步地得到解决。WTO从货物贸易逐步地向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张,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国际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对于克服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系性欠缺的弱点具有明显的作用。
2.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缺乏确定性。
首先是在法律形式上,国际经济中的大量文件还只是停留在决议、草案的层次上。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等。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虽然它在国际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一个有效的证据,但是,就单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们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国际经济法是有争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这方面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这和国际经济法的第一个特点,即缺乏体系性相一致。
其次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大量用语是不确定的。如国际经济法中对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认定,对于国有化补偿中的“适当补偿”的规定——它是一种为避免不补偿和全部补偿之争的一种折衷的办法;又如IMF中对成员国提供援助中规定的国内收支的严重失衡中的“严重”;又如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中的本国侨民没有受到合理地保护的认定;如WTO中的对投资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都是不确定的。类似的例子在国际经济法中是很多的。从这些例子都可以明确地看出国际经济法中所存在的这种不确定的特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再次是国际经济法除了有限的国际统一法外,还有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各国涉外法,而各国的涉外法在大量问题上是互相冲突的。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选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
第四是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解释机关是不确定的。缺乏国际性的解释机构——国际性机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在国际公法中,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成员国的事先同意。并且管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在国际经济法中,这样一个机构也难以产生。在国际经济法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各国的司法机关,而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上,毫无疑问会偏袒本国的当事人或与本国有密切关系的一方,至少会比较倾向认同他们的利益主张。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方也经常主张由本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在国际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于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当事方的认同,但这种靠信用、声誉的制度也是有限的和不全面的。
第五个因素导致国际经济法缺乏确定性、明确性,是由于政治因素和国家实力因素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问题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或是由法律因素所决定的,而夹杂着政治和国家实力等因素。国际经济争议越是与大国的利益相关,或是触及到大国的利益就越是难以解决。如美国国内曾对WTO有“三击不中而退出”的观点,这在国际法中是个普遍问题。又如美国就以要求联合国改革为条件而拖欠会费,从而使联合国的日常运作产生诸多问题。
3.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及其法律的不一致。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有实行市场经济,也有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有强调市场作用的,也有强调政府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对政府与市场的强调也不一致。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中,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许多国际经济条约难以产生,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许多条约的用语弹性很大,不明确,这都可以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中找到原因。最为极端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同时,即使是同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异。社会关系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个法律规则即使存在了,也可能会由于有效的社会关系的丧失而不能适用。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
WTO是在原先的GATT的基础上,为了克服原先的GATT的不足和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形势产生和形成的。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在以下几个方面对GATT有很大的发展。
首先,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并且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上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30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贸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其次,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了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解决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个中立的解释者和争议的解决有个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如果没有一个争议解决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WTO的争议解决程序强调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
再次,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于国际经济条约体系的形成。
第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这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的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一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二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三要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
国际经济法由于本身的性质所限,其法律性与国内法是存在差别的,这是由于一方面国际经济中大量的关系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国际社会又是一个主权社会,私人关系要求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而主权社会构成的法律由于是自主者之间的国际法律,所以会有种种的法律性上的不足。但是,这种不足随着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在WTO体系内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克服。虽然它永远也达不到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完善的法律性,但其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法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由于它所规范的大量对象是私人,而通过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法和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由于各种因素,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部分是十分不完整的。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经济法要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否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单靠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根本无法完成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这一任务。这可以说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是由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仅仅从法律现象上看,国际法虽然构成国际经济法中主要的内容,但仅仅就这一内容还根本无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现实中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调整之下已是不争的现实。
另外,国际经济关系中大量的私人关系,使得国际经济法又不像国际公法那样以规范国家行为为最终目的。它的国际法部分,大量的是通过规范国家行为,而最终规范私人,也就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承诺,而使私人遵守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产生上有许多的困难。因为,私法的传统是很悠久的,要想改变其传统,而形成新的国际统一法,是很困难的。这在西方国家,由于有成文法与普通法的区分而难以形成统一法的例子中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这些因素都使得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上,要根据它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研究,而不能用国际法或是国内法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否则将不利于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经济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学者们发现,GATT以及现在的WTO从程序结构上有两点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及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小国和弱小的国家发现,在第22—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2〕。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上,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贸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就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
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也需要对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看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从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在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就是明证。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上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得更加清楚了,对认识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更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加人WTO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应有的经济主权的表现,中国应继续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只有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发展和自身对权利要求的提出,WTO才会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渐进市场开放模式。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在协议中承诺的义务,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人环境,制定新的贸易规则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同时,也应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增强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集体谈判能力。只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才有公正性可言。
D. 请列举说明国际经济法对我们现实生活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他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从我国讲,国际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往来。
E. 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
ICSID受理案件的范围,需要阐明三层含义:
(1)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以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有些法人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争端。
(2)必须是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秘书长、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确认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的范畴。而“法律争端”则是指“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争端。
(3)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协议,是“中心”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辖的争端的范围。但“中心”每一项具体争端的管辖权仍取决于缔约国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凡当事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东道国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当地救济外,此书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及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权利。
(主要参考北大《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通)
F. 国际经济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1、 摘要的写法
论文摘要是全文的精华,是对一项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实践的总结,对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概括。
摘要置于主体部分之前,目的是让读者首先了解一下论文的内容,以便决定是否阅读全文。一般来说,这种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后写。字数限制在200~350字之间。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主要结论。也就是说,摘要必须回答“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得到了什么结果”、“结果说明了什么”等问题。
简短精炼是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的主要特点。只需简明扼要地将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分别用1~2句话加以概括即可。
论文摘要又称文摘,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日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需阅读全文,就可获得重要的信息。摘要通常置于文题之后,文章之首。在论文发表后,论文摘要常被文献检索系统所收集。
摘要由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组成。目的部分应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说明提出问题的缘由,表明研究的范围及重要性;方法部分应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设计,使用了什么材料和方法,如何分组对照,研究范围以及精确程度,数据是如何取得的以及经过何种统计学方法处理;结果部分要列出研究的主要结果和数据,有什么新发现,说明其价值及局限,叙述要具体、准确,并需给出结果的可信值和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确切值;结论部分应简要说明、论证取得的正确观点极其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是否值得推荐或推广等。
说白了,摘要就是你文章的骨架。
告诉你一个懒人的办法:第一句写目的,也就是你这篇文章要解决的问题和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然后是“本文通过……的方法,阐述了……,论证了……,得出了……。”记得摘要最好400字左右为宜,不宜过长。
2、引言的写法
引言也叫绪言、绪论。引言的主要任务是向读者勾勒出全文的基本内容和轮廓。它可以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中的全部或其中几项:
1)介绍某研究领域的背景、意义、发展状况、目前的水平等;
2)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已经解决的问题,并适当加以评价或比较;
3)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留下的技术空白,也可以提出新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从而引出自己研究课题的动机与意义;
4)说明自己研究课题的目的;
5)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或勾勒其大体轮廓。
比较简短的论文,引言也可以相对比较简短。为了缩短篇幅,可以用一两句话简单介绍一下某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意义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接着对文献进行回顾,然后介绍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和主要内容。至于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及论文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完全省略。
(1)如何写引言的开头
引言开头(即第一层)最主要目的是告诉读者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及其意义是什么,研究要解决什么问题,目前状况或水平如何。
(2)如何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对他人在某研究领域所做的工作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评述,包括他人有代表性的观点或理论、发明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在援引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必须标注出处,即这一研究成果由何人在何时何地公开发表。
(3)如何写研究动机与目的
在介绍了他人在某领域的工作和成果之后,下一步便介绍作者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与内容。介绍研究动机可以从两个角度人手,一是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或知识的空白,二是说明解决这一问题,或填补知识空白的重要意义。
指出或暗示了知识领域里的空白,或提出了问题或假设之后,下一步理所当然应该告诉读者本研究的目的和内容,要解决哪些问题,以填补上述空白,或者证明所提出的假设。
(4)如何写引言的结尾
研究目的完全可以作为引言的结尾。也可以简单介绍一下文章的结构及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从而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读者了解文章的轮廓和脉络。
至于研究结果,在引言中完全可以不写。研究结果是结论部分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论文应有结论。
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章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观点明确、严谨、完整、准确、精炼。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不要简单重复、罗列实验结果,要认真阐明本人在结业工作中创造性的成果和新见解,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新见解的意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做出客观的叙述。应严格区分自己的成果与他人(特别是导师的)科研成果的界限。
4、致 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XXX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这X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范例
非常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xxxxxxxxxxxxxxx》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XXX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XXXX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xxx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经济XXXX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G. 求国际经济法的论文2000字
多找几篇材料“借鉴”一下,但是其中一定要有一部分自己写的
H.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案例
1、中国国际经济来贸易仲裁委源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争议处理的方式,所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
2、 银行不应该追回已付货款,因为银行的职责只负责审查信用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义务,所以银行不对信用证真实情况负责,也就无需追回货款。
3、 甲公司无权向银行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和合同相互独立,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甲公司无权拒付货款。
4、 乙公司抗辩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该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质量担保义务,乙公司根据商检书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不对合同货物质量负责。
5、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损失,此种风险应该由买方,也就是我国的甲公司承担,因为CIF术语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所以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I. 国际经济法课程讲什么内容
国际经济法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但在整个法学链条中具有不可或缺性特点版,而且在现实生权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其中又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以及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等几大分支。 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将日趋紧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从而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运用已掌握的知识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