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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文章

发布时间:2021-02-20 17:50:22

经济法 公司法

注册资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实际的注册资金基本上都是走一个流程打进去放在基本户一段时间,然后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规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实际的种种手段对付。

Ⅱ 经济法里公司法

有违法的地方:
1,股东大会选举更换了董事长,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的。
2,选举更换了全部监事,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不低于1/3,而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东大会更换了所有监事,不对。
3,更换了公司的经理。这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着解聘的。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与其他公司合并的事项是不能通过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代表权同意才可以的。

Ⅲ 经济法,公司法,商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商法与经济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学科。要说明这一点,必须清楚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平衡协调法。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

从两法的性质来看,商法与经济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Ⅳ 经济法概论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抽逃出资数额的本息范围内。

也就是说丁需要补充赔偿80+8=88万元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贵姓: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九条规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不可以。丙的出资一旦完成,即为公司财产。其份额一般不得抽回。以贪污得来的财物入资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规定: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Ⅳ 经济法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由于行为发生在1995年,应适用当时的《公司法》,蔡某的行为违反了当时《公司内法》容的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
(2)该合同有效。因为丙公司并不知晓情况,是善意第三人,而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不能因蔡某自身的行为不当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当时《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蔡某负有将其合同所得收入归入公司的责任。

Ⅵ 经济法公司法

此单位以设抄备作为投资,袭即实物投资。则此单位成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也就是说大股东不得抽出设备。其向他人出卖设备的行为应视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所以可以转让该设备但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随时抽回该设备。
综上所述,此题应选A。

Ⅶ 以 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写2000字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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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经济法类问题 公司法

答:
(1)不一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
(3)蓝天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人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3个月后才召开。2、董事会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而不应该15日前才公告。
甲公司、乙公司、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的表决权是:甲160万、乙120万、张60万元。
(4)有可能,因为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累计投票制。
(5)能得到支持。参见《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Ⅸ 经济法公司法!

一、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专的一个法律属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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