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增值税视同销售
经济法基来础第4章流转税法律制自度里有讲: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外县市有个销售点,非独立核算的,总公司这边应该缴纳增值税 17,在销售处所在地还要缴增值税。总公司发过来的货可以抵扣进项税,
所以并没有重复缴纳啊!因为分支机构开立了销项税的同时也用进项税抵扣了啊!
B. 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经济法中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C.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
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况 :
1、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D. 视同销售收入的销项税在申报时该如何填列
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表中按开具发票和未开票分别填列,例如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可以填列在未开票栏。又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视同销售只计算销项税,不做收入处理,不用填制报表。
在主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 、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栏数据里反映。
视同销售只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列即可,同时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照资产移送时的公允价值确认。
(4)经济法中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E. 经济法基础中的下列8中视同销售行为分别举例,谢谢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比如初级实务中111页的例子:
将电版暖气作为福利发权放给员工,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电暖器
F. 税法中有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版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同时说明如下,以上是税法的规定,也就是发生这种情况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要注意,会计准则和税法是有差异的,平时我们会计处理的销售收入确认必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定。
给你举一个例子,例如公司领用自己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厂房建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是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但是根据税法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于是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G. 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况
得税法中的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以下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区别在于: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总分机构 二、赠送 三、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增值税 √ √ √
H. 视同销售在什么情况下要确认收入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准则原文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
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是否确认为收入,还是要从这4个点来衡量。
例如,委托代销,以销货清单结算的,你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还没有流入企业(委托代销是,代销商不付钱,你拿货给他,他卖了多少有个清单,拿给你,你根据清单收到货款,然后与代销商结算代销费用,所以在委托代销的时候,你没有经济利益流入)
例如,委托代销,以买断方式结算的,你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所以确认收入(买断方式结算,代销商给你支付一笔钱买了这些货物,以后这些货物是赚是陪都是代销商的,与你无关了。)
再例如链接中的“第三点”以存货投资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规定以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事实上,你不可能拿10块钱的货物还8块钱的股票。存货换成股票,与存货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确认收入。另外,他举得2007年版本中级教材中,我个人认为那个时间的教材不具有代表性,因为2007年正好是新准则第一年全国使用。事实上大部分人用的还是旧准则,所以教材很可能与准则脱轨。事实上现在的教材基本上以存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确认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