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你对经济法这门课程有何看法
鉴于自己还是一个法律的初学者和经济法的初学者,我在这里就谈谈经过这一段时间对经济法的学习之后对于经济法的一些看法。
当得知自己学习的专业是法学之后就比较期待学习经济法,因为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与经济分不开的时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涉及到有关经济的事情,所以也需要经济法对我们的经济行为有所保障,因此我认为,要想学好法律,学好经济法是其中必须的一部分,而且对以后的生活也会有许多的帮助。但是现在刚开始接触经济法,发现经济法就像是宪法一样,概念比较空洞,不太好把握,经常是一些比较专业的术语,可以说是很难学进去,很难学得懂,因为不像民法或者刑法一样,有众多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理解经济法的学习,学习经济法必须要抓住经济法的每一个小的概念进行理解,慢慢的对其产生兴趣,所以我在此仅谈谈我所了解到的经济法。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础,在完全依靠国家之手单一进行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不需要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无实,而为行政法而已。
关于经济法的历史转折发生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全局性的拨乱反正和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拉开了序幕。同年,党内著名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明确提出发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体制的改革为经济法的产生创造了经济基础。在对经济体制改革手段的认识仍处朦胧阶段、社会公众对法制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强烈期盼及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推动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开始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的热点,迅速成为显学。但毕竟其在我国仅有20多年的经历,较之西方一百多年的发展,其理论空白多、权威观点少,还不尽成熟完善。
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范围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将经济法主体范围体系化。有学者在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具有外延宽泛性、主体行为特定性等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该结构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2)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有学者认为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经济法根据其特殊的调整任务与调整对象,应当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而另有学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现行法的依据,也更能体现经济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3)既不主张建立经济法主体体系,也不主张将经济法主体具体化,而是将经济法主体类型化。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含“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对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探讨存在比较大的分
『贰』 本课程的特点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面很广。由于石油和天然气不同于其他任何矿产,有其特殊性。油气藏形成时间的漫长; 油气组成成分和成烃物质的复杂性; 油气本身具有流动性,其聚集地点与生成地点的不一致等等,使得油气藏的研究显得十分复杂。漫长的地质时期中发生的一切地质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再现,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想像力。这是本课程与其他固体矿床分支学科及数理等课程之间存在较大区别之所在。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学属地质学范畴,除涉及部分相关的物理、化学基础知识外,还与较多地质基础学科相关联。它与流体力学、有机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构造地质学、沉积岩石学和岩相古地理学等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有机地球化学的发展,以及色谱、色谱 -质谱、红外光谱、电子显微镜和同位素分析等技术的广泛采用,为解决石油成因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些重要的油气藏与河道砂、三角洲砂、浊积砂等类型沉积砂和礁密切相关,而这些类型的砂体和礁的分布受沉积体系的控制,因此,只有通过研究沉积岩石学和岩相古地理,才能确定储集岩分布的有利地带; 油气地质学与构造地质学关系亦十分密切,油气的运移和聚集受盆地区域构造和局部构造条件的控制,要想成功地找到与背斜构造、断裂构造以及不整合面有关的油气田和油气聚集带,就必须深入掌握有关构造地质学的知识; 为了确定储油气构造、各类沉积砂体以及生物礁等的位置和形态,常常需要借助于地球物理学中地震勘探方法的理论和技术。其中沉积学、构造地质学及地球化学等三方面的知识是学习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学的重要基础。
『叁』 课程有哪几种类型,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1、理想的课程(Ideal curriculum):是科学家认为有价值的和有用的课程。这样的科学家工作与领域的前沿,他们正在对接受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的学生怎样能获得新开发的知识进行反思。
2、书面的课程(written curriculum):是详细说明学习目标、相关领域内容、测验要求以及必须要达到的成绩标准文档。书面课程的详略程度,从全局性描述——例如在国家政府的官方文档中——到课本和练习册各不相同。
3、解释的课程(interpreted curriculum):是教师对书面课程文档的解释。
4、实施的课程(executed curriculum):是由教师建构内容、提供信息和描述学生应该解决的问题的方式所构成。
5、评价的课程(evaluated curriculum):表征着通过考试、正式测验和态度调查表而得到的学生成绩。
(3)实用经济法课程的特点扩展阅读:
一、课程特点
1、课程体系是以科学逻辑组织的。
2、课程是社会选择和社会意志的体现。
3、课程是既定的、先验的、静态的。
4、课程是外在于学习者的,并且是凌驾于学习者之上的。
二、课程的作用
1、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2、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
3、学校一切教学活动的中介。
4、对学校进行管理与评价提供标准。
5、教师教和学生学的依据,是师生联系和交往的纽带。
6、国家检查和监督学校教学工作的依据。
7、实现教育目的、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保证。
『肆』 如何理解经济法和对经济法课程的建议
中国传统的社会道德中担保人更多的是行侠仗义、舍己为人,但也不排除有其他的目的,虽然说这样一个担保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非得担保人履行全部的债务。虽然法律也要求担保人要有这样可以担负债务人债务的能力,但说到这不禁的想起了社会现实中的许多例子,担保人站在中间左右不是人。有些法律条款是与现实的社会道德是相冲突的,可能也是许多人无法接受的,就干脆不承认这样的法律条款。这只是个人在担保中的一些疑问,呼吁立法机关应该平衡各方面的权益和合理的调整法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伍』 《经济法》课程讲什么内容
《经济法》面向有志于从事政府经济管理、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管理以及司法领域相关工作的人士,就经济法总论、规划和产业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竞争法和消法等领域进行理论与制度讲解,为学习者了解经济法理论、知晓经济法律制度并运用于具体经济社会实践奠定基础。
『陆』 课程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有哪些
在所有的国际课程中,家长往往听说,IB课程最难、含金量最高,但它到底是什么?IB课程设置怎么样?这些问题家长却很难有一个追根溯源的了解,今天就这些问题跟大家聊一聊。
什么是IB课程
国际文凭(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简称IB)课程被称为“成熟的国际化素质教育”。迄今为止,全球近百个国家的千余所大学与国际文凭组织(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Organization,简称IBO)有稳定的契约关系,承认IB文凭。
不得不说,虽然IB课程会让孩子学到头秃,但是IB文凭在全球学校的认可度是很好的,几乎英国的所有大学都接受IB文凭,包括牛津、剑桥等世界一流大学。
美国及加拿大数以千计的大学都视IB文凭为优良的入学资历。著名学府如哈佛、耶鲁及普林斯顿等一级常春藤系列的大学甚至允许成绩优异的IB学生直接跳级读大学二年级课程。
澳洲全国各州所有大学和专业学院都承认IB作为一个优良的入学申请资格。
相关数据研究显示:美国IB高中毕业生大学升学率为92%,而美国所有高中毕业生的平均大学升学率只有69%。在中国,71%的IB高中毕业生可以入读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学,因此IB课程也被评为全球最佳大学预科高中项目。
根据前IB全球总干事Jeffrey Beard 先生曾经的发言,我们一共总结出了IB课程的3大优势:
IB大学预科(高中)文凭的学生,被大学录取的成功率更高。
研究数据表明,学习IB课程的学生要比其他教育系统的学生更容易被世界顶级名校入取,并且他们在大学里的成绩也比其他学历的学生更高、更稳定。从而使您的孩子获得更好的工作前景和机会。
IB的大学预科(高中)文凭的学生,进入大学后的表现也优于其它学生。
IB课程的三大核心要求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行动力、独立思考的能力以及辩证性思维,这使得学生在进入大学后,无论是行动上还是思维上,都优于其他学生。
其标准符合国际教育和教学的最佳实践要求。
CAS活动里,对学生的课外实践有着一定要求,这一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教育和教学的理念。
IBDP课程特点
1.学生必须在认证的IB学校才能参加为期两年的高中Diploma课程的学习。经过两年的正规学习后,才有资格参加最后的统一考试。
2.课程安排重视文理兼顾,选课范围很广,灵活性相对较小。
3.
『柒』 《国际经济法》课程有哪些特点
教学原则,抄是教学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教学规律的具体体现和直接反映,每一门学科所特有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每一门学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学规律和原则。根据教学的一般规律、《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科特点、教学要求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自己的教学感受与体会,拟提出《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八大基本原则,以求有意识、理性地指导该课程的教学活动,为实现《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服务。
国际经济法除了本学科的总论性的内容,如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学科的内容。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国际税法等,也可以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的内容如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在内。
『捌』 经济法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
经济法学的概念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经济法学的地位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律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 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 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管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