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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试题

发布时间:2021-02-21 15:02:07

经济法概论(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课后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内容

还有问法条的?

这是第三章第一节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要全文的话到这里下载: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7597

㈢ 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本案来看,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工期为5年,但王晶仅工作了一年就辞职了;其次,对于公司的损失,由王晶赔偿。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王晶现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与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仍聘用的,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㈣ 数学高考必刷题第3章第一节导数答案解析

一.明确“主体”,突出重点

第二轮复习,教师必须明确重点,对高考“考什么”,“怎样考”,应了若指掌.只有这样,才能讲深讲透,讲练到位.以下列举各章节的重点,供参考.

1.函数与不等式(主体).代数以函数为主干,不等式与函数的结合是“热点”.

(1)关于函数性质.单调性、奇偶性、周期性(常以三角函数为载体)、对称性及反函数等处处可考.常以具体函数,结合图象的几何直观展开,有时作适当抽象.

(2)关于一元二次函数,是重中之重.有关性质及应用的训练要深入、广泛.函数值域(最值),以二次函数或转化为二次函数的值域,特别是含参变量的二次函数值域研究为重点;方法以突出配方、换元和基本不等式法为重点.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分布与讨论,一元二次不等式解的讨论,二次曲线交点问题,都与一元二次函数息息相关,在训练中应占较大比重.

(3)关于不等式证明.与函数联系的不等式证明,与数列联系结合是重点.方法要突出比较法和利用基本不等式的公式法.对于放缩法虽不是高考重点,但历年考题中都或多或少用到放缩法,故掌握几种简单地放缩技巧是必要的.

(4)关于解不等式.以熟练掌握一元二次不等式及可化为一元二次不等式的综合题型为目标,突出灵活转化,突出分类讨论.

2.数列(主体).以等差、等比两种基本数列为载体考查数列的通项、求和、极限等为重点.关于抽象数列(用递推关系给出的),讲练界限要分明,只限定可化为等差、等比之类.

3.三角训练中要抓基本公式的熟练运用,突出正用、逆用和变式用.近几年呈降温趋势.训练题型、方法、难度等达到教材水准即可.

4.立体几何(主体).突出“空间”、“立体”.即把线段、线面、面面的位置关系考查置于某几何体的情景中.几何体以棱柱、棱锥为重点.棱柱中又以三棱柱、正方体为重点;棱锥以一条侧棱或一个侧面垂直于底面为重点,棱柱和棱锥的结合体也要重视.位置关系以判断或证明垂直为重点,突出三垂线定理及逆定理的灵活运用.空间角以二面角为重点,强化三垂线定理定角法.空间距以点面距、线面距为重点,二者结合尤为重要.等积转化、等距转化是最常用方法.面积、体积计算,解答题涉及棱锥(特别是三棱锥)居多.因为三棱锥体积求法灵活,思路宽广.

㈤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
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
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
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
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㈥ 经济法的章节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第三节私营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五节 违约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反垄断法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家、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五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损害赔偿
第五节违反产品质量的罚则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业有关机构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第一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司法
第三节 法律文书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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