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学是什么
法学网络名片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体系
理论法学 ▪ 法理学 ▪ 法哲学 ▪ 比较法学 ▪ 法社会学 ▪ 立法学
▪ 法律逻辑学 ▪ 法律教育学 ▪ 法律心理学 ▪ 法律解释学
法律史学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外国法律思想史 ▪ 法律制度史
部门法学 ▪ 宪法学 ▪ 行政法学 ▪ 民法学 ▪ 经济法学 ▪ 劳动法学
▪ 婚姻法学 ▪ 民事诉讼法学 ▪ 行政诉讼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 刑法学
▪ 刑事侦查学 ▪ 司法鉴定学 ▪ 军事法学 ▪ 环境法学 ▪ 安全法学
▪ 知识产权法学
国际法学 ▪ 国际公法学 ▪ 国际私法学 ▪ 国际刑法学 ▪ 国际经济法学 ▪ 国际环境法学
▪ 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文件
目录
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
法学词源
法学与科学
特征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附注: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大明律》书影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马克思主义法学
包含专业
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名单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
法学词源
法学与科学
特征 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 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附注: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大明律》书影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马克思主义法学
包含专业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名单展开 编辑本段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编辑本段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法(3张)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包含专业
法学、法律、商务法律、法制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诉讼法学、军事法学、法学理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国家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民商法学、 商法、金融法学、财税法、涉外经济与法律、律师事务、法律事务、法律硕士专业。法学中最热门的三大专业依次是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法律硕士专业从2010年开始正式分为法学和非法学两部分
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名单
拥有法学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高校: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拥有法学国家二级重点学科的高校(不含已拥有法学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高校): 法学理论 吉林大学
法律史 华东政法大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浙江大学
刑法学 吉林大学
民商法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 四川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武汉大学
国际法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
2. 烟台大学研究生古代文学专业,具体考试题型是什么,有真题的发一下①⑥③liyuekuaiyuehao,谢谢!
<a href="http://yjs.ytu.e.cn/" http://yjs.ytu.e.cn/
专业,研究方向,科目集团
数量
考试科目
备注
001经济与工商管理
16
020201国民经济
8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4数学四(4)815经济学综合
复试:经济学包含全面的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
01个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
_ 02宏观经济调控和区域发展
_ 03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系统设计
120202企业管理 8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3数学④816管理
复试:管理包含综合管理,生产运营管理,战略管理和物流管理
_ 01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_ 02国际企业战略和组织管理
_ 03人力资源管理
002法学院 150
030101法学理论
15
1 101政治理论(2)201英语(3)717法律(包括法理学,法律刑法法)(4)817综合(包括宪法,
复试):民法法理学
试用的宪法法理学,民法
01法律社会学
_ 02比较法
030102法律史
一个
(2)①政治理论101英语③201 717法(包括法理学,刑法)(4)817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复试:中国法律史,外国法制史
加上测试:法理学,民法
01中国法律史
_外国法制史02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③ 817 201 717法律(包括法理学,刑法)(4)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复试:宪法;
试验:行政法法学民法
_ 01宪法
_ 02行政法 a>
030104刑法学校
15
英语(3)201 717(1 )101政治理论(2)“(包括法理学,刑法)(4)817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复试:刑法(犯罪学)
试用的:法理学,民法
_ 01刑法
_ 02犯罪
030105民商法学校的
①101政治理论②201英语(2)(3)717 817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复试:商法(包括商业法)加测试:法理学,民法
_ 01物权法
_ 02责任
_ 03 030106中国商法诉讼法 BR p>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817 201 717法律(包括法理学,刑法)(4)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重新检查:刑事诉讼法;
试验:民事诉讼法的法理学,民法
_ 01刑事诉讼法
_ 02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
030107经济法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17法律(包括法理学,刑法)(4
复试:经济法)817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加上测试:法理学,民法
_ 01市场规制法
BR /> 02宏观调控法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101政治理论②201英语(2)(3)717法律(包括法学,刑法)④817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复试:环境法
试:法理学,民法
_ 01环境法
a>
_ 02资源法
15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③201 717“(包括法理学,刑法)( 4)817法律(包括宪法,民法)
复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试:法理学,民法
_ 01国际私法<BR /
_ 02国际经济法
50
英语(3)201 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④ 498法律硕士联考(1)101政治理论(2)复试:法律综合(民事,刑事)
_ 01不区分研究方向
003学院人文
47
030404中国少数民族史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818 718通史(4
复试:中国古代历史)历史文选
加试验:世界近现代史上
_ 01中国民族关系史
_ 02中国东北跨境民族历史
_ 03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宗教的历史
_ 04中国民族政治史
050105中国古代文学 >(1)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19中国文学史(4)819中国文学理论,中国古代和
复试:中国文学史(先秦和汉,唐王朝)
加测试:中国通史“(古代)
_ 01在先秦和汉代文学的
_ 02唐代文学
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0欧洲和美国文学史(4)820比较
重新审视文学和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写作
加试验:中国文学
_ 01中西比较文学
欧洲和美国文学_ 02 BR p> _ 03俄罗斯和苏联文学
060102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3)(1)101政治理论(2)201 721考古专业基础综合(4) - 没有
重新检查:专业课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外的考古研究和现状,考古学理论,方法等)
加上测试:中国古代中国历史语言学
_ 01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早期文明研究
_ 02胶东先秦考古发现和研究
060105专门历史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13历史的专业基础(4) - 没有
复试:历史
加上测试:历史上的中国文字学,中国古代
_ 01中国古代哲学,历史
_ 02中国古代文明史
中国古代民族历史
BR /> _ 03 _ 04中国古代文化历史
004外国语学院
31
050201英语语言文学
① 101政治理论(2)222日语或德语(3)223 722英语(4)822英语
复试:文学鉴赏;
测试:高级英语高级听力
>注意:英语是外国文学,英美概况
_ 01英语文学
_ 02英语和交叉研究的基本理论和知识集成社会,文化
050210亚非语言文学
韩国④①101政治理论(2)222日语或224英语(3)723个基点823语言 BR />复试韩国:现代文学
加试验:高级韩语,韩国高级听力
注:韩国与韩国,现代文学史概述
_ 01集成韩国现代文学和电影文化
的_ 02韩国社会,语言和文化研究
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15
①101政治理论(2)222日语或223德语(3)724语言学概论(4)824语言学
复试:现代语言学
加测试:高级英语高级听力
注:集成了基本的语言学英语,社会 - 语言 - 文化知识
_ 01话语分析和社交语学校
_ 02中国和外国语言对比与跨文化交际
03 _英语
005数学与信息科学系
数字媒体应用
31
070101基础数学
①101政治理论(2)201英语(3)725数学分析(4)825高等代数
重新检查:常微分方程或概率论;
加测试:复杂的功能;功能分析
-
_ 01功能分析
_ 02代数学
_
070104应用数学
15 <BR /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5数学分析(4)825 03非线性分析高等代数
相同的基本数学
_ 01非线性微分方程及其应用 BR p> _ 02电力系统
_ 03不确定性070105运筹学与控制论分析和应用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5数学分析(4)825高等代数
相同的基本数学
01自适应控制理论与应用
_ 02非线性系统控制
_ 03组合优化和理论计算机科学
_ 04灰色系统理论和应用
006光电070201理论物理信息科技
84
15
1 101政治理论(2)201英语(3)726高等数学(4)
重826量子力学:普通物理(力学,热学,电磁学)
_ 01高能量物理理论和量子场论
_ 02凝聚态理论 a>
_ 03数学物理
_ 04相对论天体物理学
_ 05量子光学
070202粒子物理与核物理 8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6高等数学(4)826量子力学理论物理
_ 01粒子物理学唯一的唯象理论的标准模型
_ 02新的粒子物理
_ 03粒子物理和宇宙学
_ 04核结构理论
070205凝聚态物理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6高等数学(4)826量子力学
理论物理
>
_ 01介观物理理论
_ 02计算凝聚态物理
_ 03低维系统和薄膜物理
BR /> 04纳米的物理
的
070207光学 15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6高等数学(4)827光学
相同的理论物理
_ 01信息光学
_ 02生物光学
_ 03激光与物质相互作用
_ 04超快光学技术
_ 05光电子学
_ 06红外光学 070 208无线电物理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6高等数学(4)828电磁
理论物理_ 01电磁场与微波
_ 02 _ 03数字传输理论和技术
_ 04复杂的系统中计算电磁学和电子
电磁散射辐射传输
077 301物理电子 15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26高等数学(4)829电磁场理论
重新检查:普通物理(机械,光学)
BR /> _ 01光电
_ 02光电探测技术
_ 03薄膜物理
_ 04电磁场与微波
BR /> 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
15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1数学4
830信号与系统复试:电路基础 BR p> _ 01图像和多维信号处理
_ 02信息处理系统
007化学和生物学技术
63
BR /> 070302分析化学 8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31物理化学(4)831复试:分析化学
加测试分析化学实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
_ 01分离科学
_ 02现代谱分析
_ 03化学信息科学
070303有机化学
1 101政治
复试理论②201英语(2)(3)731(4)物理化学832有机化学:有机化学实验
加测试:无机化学,分析化学
_ 01天然产物化学及应用
_ 02精细有机合成和农药化工
_ 03杂环化合物的合成化学及其应用
070304物理化学
(1)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31物理化学(4)833无机化学
复试:物理化学实验
加测试:分析化学,有机化学
_ 01新催化材料和催化反应 _
02环境催化
_ 03结构化学
070703海洋生物学
①101政治理论(2)201英语(3 )734生物化学(4)834普通生物学
复试:
加上分子生物学试验: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
_ 01海洋藻类生物学
_ 02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081701化学工程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2数学二835化工原理(4)
复试:物理化学
试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
_ 01传球和混合工程
_ 02传质与分离工程
_ 03催化反应工程
081 705工业催化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2数学II (4)833无机化学
复试:物理和化学
试验:化工原理,有机化学
_ 01新的催化剂和催化反应
02环境友好催化
097 203农产品加工和储藏工程
(1)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34生物化学(4 )836微生物学
复试:微生物测试
加测试:食品分析,食品和营养
_ 01水果和蔬菜的存储和处理技术
> 02动物食品科学
_ 03农业生物转化技术
_ 04功能性食品
海洋大学008
23
>
071004水生生物学
①101政治理论(2)201英语③737生物化学(4)837普通生物学
复试:细胞生物学
试用:微生物学,遗传学
_ 01海洋生物环境毒理学和应用药理学
_ 02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资源
03海洋生物
081 703生物化工
15
1 101政治理论(2)
201英语③302数学二(4)838生化工程原理复试: (生物化学,微生物学,生化分离工程)
试验:微生物学,生化分离工程
_ 01海洋生化工程中
_ 02生化反应和生物反应器项目 BR p> _ 03生物制药
009机电工程学院汽车工程
15
080201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15 (1)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1数学一(4)839理论力学
复试:机械设计
加试验的基础:材料力学,C语言程序设计
_ 01数字化制造技术
_ 02计算机辅助工程和仿真
_ 03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
a>
_ 04机械动力学
05特殊的加工工艺和自动化
010环境与材料工程学院
23
> 080502材料科学
15
1 101政治理论2
复试201英语③302数学二(4)840普通化学:基础材料科学
加测试:物理化学,材料工程基础
_ 01高分子材料
02 _ 03金属材料
083001环境科学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2数学二④840普通化学
重新检查:环境生态学
加测试:环境监测,环境介绍
_ 01环境生物技术
a>
_ 03环境污染与修复
_ 04环境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
011计算机科学
23
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①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1数学一(4)841数据结构
复试:操作系统;
试用软件工程:C + +程序设计,计算机网络 BR p> _ 01智能信息处理
_
_ 02信息安全
采矿
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03数据政治理论(2)15
1 101 201英语(3)301数学一(4)841数据结构
复试: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的基础
加测试:C + +编程;计算机网络
_ 01分布式人工智能
_ 02计算机智能控制系统
_ 03智能信息处理
BR /> 012土木工程<BR / 31
081401岩土工程
①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1数学④842力学材料
复试:土力学
试验:钢结构设计原理
_ 01环境岩土工程
_ 02岩土工程数值分析技术/ a>
081402结构工程
15 (1)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1数学④843结构力学
复试:钢筋混凝土结构
>加测试:土力学,钢结构设计原理
_ 01混凝土结构理论康复和加强技术
_ 02工程结构的数值分析方法研究和工程应用
>
081 405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1数学④843结构力学
复试:钢筋混凝土结构
加上测试:土力学,钢结构设计原则
_ 01结构耐火和防火减灾工程
_ 02工程结构隔震和振动控制 BR p> 013药学院
23
100701药物化学15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744药房基础综合(4)(包括天然药物化学)
加测试 - 无
复试:药物化学:无机化学,物理和化学 01中国传统医药和天然药物活性成分的研究和开发新的药物
_ 02天然药物ADME研究
_ 03杂环细胞毒性的抗癌药物的合成
100706药理
>
1 101政治理论(2)英语(3)201 306西药或744医药专业基础综合④ - 没有
复试:药理学
加测试: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有机化学 BR p> _ 01心脑血管缺血性损伤及药物保护
_ 02抗癌药物的筛选和有效成分的作用机制
_ 03抗损伤的药物筛选及其机理研究
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
日本222
新编译的日本(12),周平,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
德国223
德国(12),赵伤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224英语
没有参考书目
717
法理学(第二版),编辑由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中国的刑事法“(第二版),全面的经验教训杨洗,杨敦先,北京大学大学出版社,2003
718
中国古代历史的历史(上中下),朱绍侯,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中国近代历史上(1949年) (第四版),李侃如编辑,中华书局公司,1994年
719中国文学史
中国文学史,袁行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20
欧洲和美国文学史,外国文学史朱伟,赵力,脆薄恒,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外国文学理论简史,刘翔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俄罗斯和苏联文学史(1-3卷),曹靖华,河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
721考古基础上,综合 BR />中国古代(向上或向下),审议,商务印书馆。现代史纲要建博赞,人民出版社,1979年中国的历史,白寿彝,上海人民出版社。考古学理论,方法,技术栾丰实,中国考古文物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金怀。中国古代文明十,李学勤,复旦大学出版社,中国古代文明时期,毛诗序,上海教育出版社
722基础英语
参考书目
723个基点韩国韩国(456),韩国延世大学学校代码,韩国延世大学出版社,1994
724语言学
语言学(修订本),胡壮麟,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新的纯英语语言学,戴炜栋,他陈肇雄,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725数学分析数学分析(上,下册)(第二版)Chenzhuan张金财富,高等教育出版社,1983年
726
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微积分,级数,常微分方程)(上,下册),同济大学代码,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
731的物理和化学
物理化学,南京理工大学,傅献彩等编着。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734生物化学
:生物化学(上下),王镜岩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生化浓缩的课程,聂剑,高等教育出版社
737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第三版):王军,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生物化学习题集,组,协力陶主编,科学出版社,2000
744药房有机化学(第5版),倪沛洲系列,人民卫生出版社。分析化学(第五版)李发美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生物化学,吴梧桐(第5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经济学815集成
政治经济学原理“,卫兴华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鸿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逄锦聚,高等教育出版社,政治经济,蒋血沫,上海人民出版社。微观经济学,周晖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宏观经济学,袁志刚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西方经济学习题指南“,尹伯成,复旦大学出版社。
816管理综合
管理,徐国华,张,赵平,清华大学出版社,生产和经营管理,陈水扁说,马士华,高等教育出版社;企业战略管理,标准化,冷克平,王江,高等教育出版社;物流外包和管理,王顺玉,孟相如,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出版社
817综合课程II
宪法(部分),编辑由许崇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民法,喻国明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18历史文选
中国史(上下),工程和本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819中国文学理论,中国古代
批评中国文学理论史(上下),和章烧慷的,北京大学,发表在1995年,中国古代(向上或向下),印度商业图书馆,1999年,历代文学作品选(底部),朱东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中国古代的文论选(四),审议,郭邵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820比较文学与文学理论
比较文学,伦敦,姚Sunjing谢天振,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从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刘翔宇,杨恒达,曾艳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22考试
包括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外国文学,英美轮廓;读英语文学,王守仁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美国文学选读,陶杰,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英语文化,汪峰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23韩国综合
与南韩国概述现代文学史。韩国文学(现代部分),延边大学出版社,2004年进兵民,韩国概述,鲤城美,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0
824语言学综合
基本的英语,社会史 - 语言 - 文化知识
825高等代数
更高的代数(第二版),代数群主编在首席北京大学数学系,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BR p> 826量子力学
量子力学,周氏迅系列,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量子力学导论,曾金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827光学
光学教程,姚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光学(上下),赵凯华锺西骅,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28电磁
电磁,赵凯华,陈熙谋。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电磁学(新概念物理课程),赵凯华,陈喝遏寻求,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电磁学,吴健雄学术出版社,1983年。 (部分电路不测试)
829电磁场与电磁波的电磁理论。谢处方,饶克谨,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工程电磁场导论,冯张驰,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电磁场与电磁波解决问题的指导,赵林,中国出版社电子科技大学,2002
830信号与系统
信号与系统,郑君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信号与线性系统分析,吴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分析化学“(第四版),首席武汉大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仪器分析(仪器分析占40%),武汉大学化学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832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上下),编辑胡宏纹,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833无机化学<br
无机化学“(第四版),大连理工大学无机化学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的p>
普通生物学(第二版),吴相钰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34普通生物学。生命科学的基础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路耀华
化学原理(上下),姚玉英系列“,天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
835化工原理 836微生物
周D,微生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837普通生物学
普通生物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838
生物技术,生化工程原理张玉军唐主编,总编辑,中国南方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
839理论力学
理论力学(上下),哈尔滨工业大学技术系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40普通化学
普通化学原理,华同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841数据结构
数据结构,严蔚敏,吴伟民清华大学出版社编辑。 2001
842材料力学
材料力学(上下),孙训方,代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材料力学,的宋栽炕,崔侠系列,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年
843结构力学
结构力学教程(Ⅰ,Ⅱ),龙驭球,包世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 烟台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
3. 海商法属于国际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另外,,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有没有提到关于改革现有经济结构的内容,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
4. 万民法是不是国际法,为什么在讲国际经济法的起源时都会讲到万民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经济法不是传统概念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
罗马法有着巨大的历史影响
所以一般都要讲到;但是如果说
万民法是国际法
这个有点过了
5.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起源
“最惠国”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在做不到这点时,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为满足这种要求,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曾颁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特许权。
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即是最惠国的原始形态。虽然这个时期的最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优惠,但最惠国的灵魂──“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则自此发轫。 15世纪,“最惠国”开始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并逐渐流行,但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 具有近代意义的“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o Nation Freatment)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对外贸易,不允许一国给予另一国特殊权利或待遇,要求利益均沾,其内容一般为通商、航运、关税、赋税、投资、营业、居住、旅行、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律权利。 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通商)条约的分家,并因此开始出现了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其代表是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该条约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给予另一方。 但是,这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一直处于沉重的重商主义阴影笼罩之下,在长时期内没有获得大的进展。从17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在欧洲的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是重商主义(Mercantilism),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奖励出口,以达到本国盈余;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与国家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对外贸易从一开始便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从18世纪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而是作为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附庸而存在的。虽然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sth)和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早已为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是他们的卓识高见,得到人们尤其是当政人士的认可和接受,却花费了半个世纪之久。 一直到19世纪中期,“最惠国待遇”才发生了质的飞跃。1846年英国部分地区遭到天灾,饥荒遍野,当时的首相皮尔(Sir Robert Peer)大胆地废止了禁止粮食进口的“谷物法”(ConLaw),进而接受了亚当-斯密关于单方面贸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国家财富的观点,任用了当时积极主张贸易自由的科布登(Lord Cobden)为贸易部长,与当时法国贸易部长切维利尔(Chevalier)于1860年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个贸易自由双边通商协定──“科布登-切维利尔条约”。该协定首创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现代模式,为双边条约的多边效应开辟了道路。自此,最惠国条款才真正成为“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6. 吧里有学国际金融法专业的学长学姐吗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多向度、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探寻金融的恰当含义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内外对金融的含义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范围、渊源、理念及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科学认识,影响到国际金融法科学体系的建立。因此,探讨金融的含义就构成考察和掌握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基点和起点。对于金融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金融的内涵
金融的内涵,即金融的本质属性有哪些,这是认识金融和国际金融法所必须回答且难以回答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金融
在训诂意义上的基本含义“金融”是由中国字组成的词,据考证,它并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的词。《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与“融”连用的词,即为佐证。将“金”与“融”连起来始于何时,无确切考证。是否直接译自Finance亦无任何证明。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来自明治维新的日本。那一阶段,有许多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从日本引进——直接把日语翻成汉字搬到中国来。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 1908年开始编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辞源》和1905年即已酝酿编纂、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
《辞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对金融的释义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 1936年版)对金融的释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金融市场利率之升降,与普通市场价之涨落,同一原理,俱视供求之关系而定。即供给少需要多,则利率上腾,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紧迫,亦曰银根短绌;供给多需要少,则利率下降,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缓慢,亦曰银根松动。”
根据以上考证,我们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始于近百年前编纂的《辞源》、《辞海》是最早有据可查的、编入金融条目的辞书,说明这个词在20世纪初以前已经使用,并已相当定型。《辞海》注以英文,显示该词有可能来源于海外。《辞源》、《辞海》就其始刊时对金融的定义来看,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这一含义至今仍然能够体现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质特征。
2.金融是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资本以金融市场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明了地说,虚拟经济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实体经济活动就是将货币通过交换成劳动力、原料、机器设备、厂房等,然后经过生产产出产品,产品通过流通变成商品,商品再通过交换再变回货币。在实体经济的循环中,资本增值,取得了利润,这是实体经济的过程。虚拟经济的循环是在金融市场上,货币先通过交换成为借据、股票、债券、外汇等,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通过交换将这些金融产品变回货币,直接以钱生钱。
虚拟经济经历了商业信贷、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以及国际集成化等阶段。金融最初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财富的剩余者将闲置货币借给借款人,这时货币变成了生息资本。
由于这样的借贷风险比较大,而且无法优化投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出现。银行把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变成生息资本,借给那些需要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银行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赚取利差。企业向银行间接融资,因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较高,企业如果直接发行债券,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投资人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样就产生了债券。同时,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共担风险,股票也出现了。债券和股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债券和股票出现后投资品种和选择多样化,但流通性问题妨碍了社会投资。有价证券市场化以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股票和债券都能在市场上随时变回现金,这样解决了流动性问题。最后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集成化,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由于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动,国际金融市场已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
将金融界定为虚拟经济,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虚拟经济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这是认识金融的性质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是资金融通,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还不足以反映现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险产品等就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因此,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应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只有这样,金融的概念才能与时俱进,对当今的金融实践具有周延性。
总之,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金融性,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的调整对象则没有金融性质,因此,金融性将国际金融法与研究国际关系问题的其它学科或科学区分开来,也将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区别开来。国际间资金流动的形式,依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
例如,处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敏感地带的股票购入,如果这种购入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由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买卖的目的是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证券以便在证券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经营管理企业,也不享有控制权,则这类交易始终都应受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购入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管理和控制企业,购入股票后参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股票购入行为由国际金融法调整,购入后的经营管理或控制行为等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如果对企业的收购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而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且收购后对企业行使了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整个活动都应受国际投资法的调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义的金融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
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网络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
2.狭义的金融
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
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3.金融的恰当范围
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
(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
(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
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
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 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 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国际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国际公法标准体现在国际公法对“国际”的理解。国际公法将“国际”通常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即认为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才构成国际关系,这是从主体的角度作出的认定。
跨境标准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学者和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对“国际”的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跨越国境的活动,一般是行为或行为的对象、结果涉及了一个以上的国家。所以,从这一定义看,国际经济法上的“国际”是从主体、客体或内容方面认定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学者对于“国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关系就是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这实际上是对国际经济法上述标准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标准所讲的跨境活动或跨境关系不止是跨境交易这类私法性活动或关系,也包括多边、双边和一国对外的公法活动或关系。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见诸于国际私法、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的表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或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有国际金融法学者将国际金融表述为在金融活动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国因素的资金融通;有的认为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是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境的流通和交易。国际私法和上述国际金融法学者的共同点在于:把“国际”的内容限于民商事流转和交易;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标准虽然也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的跨境,但它与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不同,前者强调的跨境活动不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还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动,如国际规制与监管等。涉外标准在国际私法中极为正常,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私法领域,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这一标准以及其它标准是否适用于确定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呢?
(二)国际金融法中“国际”的标准
在以上标准中,国际公法标准,与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的现实相悖,因此,是不适用的。众所周知,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并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这种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如一国银行向外国借款人发放贷款,本国公司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等。同时,各国的法人和自然人还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关系,例如,不少国家的政府将本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以外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经营,形成这些政府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又如,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贷款,形成国际组织与一国法人的借贷关系。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要的国际金融活动,不应被排除在外。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资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金融发展到今天,既包括资金融通,也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质上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因此,把国际金融关系中的国际性限于跨境民商事流转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金融活动的许多情况下,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性界定为跨越国境,即采用跨境标准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国境的金融活动之内,认为某一金融关系只要在主体、客体或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性或跨国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问题。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WTO对金融服务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是由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条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这四种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与货物贸易的通常形式相当,即交易客体跨越了国境,而其他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方式即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虽然都是货物贸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够为跨境标准所覆盖。在境外消费方式中,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角度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服务交易的客体——金融服务以及法律事实都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国外。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来看,交易的主体之一——金融服务接受者构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动中,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论其以自己的身份,还是代表其所在的机构,对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而言构成涉外因素,对该自然人的母国而言,服务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实构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方式——商业存在就不同。建立商业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业存在的投资者和所需要的投资来自于境外,但是,WTO所说的商业存在是以商业存在这种形式而发生的金融服务。以银行为例,如果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的是外国银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该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体,因为外国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但是,如果设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子银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为子银行是东道国的法人,交易如存贷款的客体——资金完全可能来自于东道国公众的存款,法律事实也通常发生在东道国,所以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方面都没有涉外因素,但它确实是WTO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不止于此,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远不止金融服务的提供和交易,WTO将商业存在界定为服务提供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将成员方影响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成员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纳入其约束和规制的范围,以建立多边贸易秩序和推动金融服务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业存在必然引起WTO对各成员方的金融规制关系以及各成员方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的管理关系等。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都属于国际金融法,但却并不都为跨境标准所覆盖。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潜在的疑问: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建立商业存在,特别是注册独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时,这种金融服务是国际金融服务本身的应有之义,还是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架构对国内金融服务的延伸适用? 换言之,这种金融服务是国内金融服务,还是国际金融服务?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服务和服务贸易的特征入手。服务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性质和特征。以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为例,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决定了服务交易通常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彼此接触,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通过商业存在等方式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情况变化做出反应。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接触而发生的服务贸易都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的,而不论这种接触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自然人移动)或服务接受者的移动(境外消费)而发生的,还是由生产服务的手段跨境转移而发生的(商业存在) 。这就导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生并不一定总是需要服务本身的跨境转移(跨境提供) ,通过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动使二者接触,或通过生产服务的手段的跨境移动而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同样可以发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同时,由于服务具有上述性质和特征,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的方法来管理国际服务贸易,WTO为了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需要将成员方影响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纳入到其约束范围之内。
因此,因生产服务手段的跨境转移以及由此所导致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而发生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可能没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确实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国际交易。然而,依据跨境标准,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有关金融法律关系显然不具有“国际”性。这就在活生生的国际金融活动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标准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义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就成为现实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义? 跨境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于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判别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判别金融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只需要在跨境标准的基础上将外国商业存在这种情形包括进来即可。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境的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没有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简言之,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过外国的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区别开来。国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没有国际性。具体来说,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而不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内金融法调整。虽然对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从表面上讲,很难分清是国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但是,只要生产服务的手段和为此进行的投资发生了跨境转移就构成国际金融关系,从而应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
7. 我国当代经济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摘要】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这些理论都是有一定制度背景的。本文在分析了三种典型的对经济法认识的理论的基础上,指出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
【关键词】经济法;公法;私法;市场
【正文】
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1]归纳起来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是国家干预,二是认为是国家协调性质的,三是认为是国家调节性质的。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2]从我国的改革看,我们是在认识和实践上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转变使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着巨大的变化,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密切相关。但是,这些变动是否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学部门,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性质。假如没有共同的规律和性质,经济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部门就很有问题了。也就是说,这些理论假如有合理的地方,这些合理的地方应该是共通的。
一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对经济法认识的理论。第一种是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性质的,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相一致,是属于市场本位的一种认识。在市场制度的背景下,国家原来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于经济垄断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担当更多的角色,很显然,这是国家对自由经济意义上的市场的一种干预,由此而进行的法律干预方法就是这种性质,这个理论的前提是有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存在。长期以来(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活动被设想为属于私事的范围,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管理属私法的范围,国家的作用就只是执行维护公共秩序的任务。
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私人垄断利益集团的社会经济力量得以极大发展,自由竞争的经济条件逐渐消失,对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以及二十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使人们日益怀疑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国家干预得到了发展,使政府与私人力量之间的均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变化最明显的表现是以有意识地组织经济生活来取代市场自发机制——经济计划化。亚当·斯密所颂扬的处于完全竞争中的大量小单位可以实现私人利益向全局利益汇合的“无形之手”,让位于“有形之手”——即“国家之手”。这样的计划化意味着配备充分的法律手段,并使法律规则在计划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起主要作用。[3]从而产生了崭新的第三类法律——经济法。[4]它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
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总体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作为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社会的整体利益来控制自由竞争。所以有学者说“经济法就是组织起来的经济法律”,[5]这不无道理。
对经济法实施统制,在本世纪后半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个人和企业方面以及在整个经济生活方面都有表现,经济政策的手段逐渐讲究起来,从“凯恩斯革命”起,经济学家就致力于对预算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收入政策进行科学分析,他们尤其明确提出了利用这些手段实现国家总目标的条件,充分利用资源、稳定物价,提高国民产值增长率。[6]
国家对经济的非系统化干预存在已久,但对经济的系统干预,则是在垄断产生之后,经济法是国家系统干预经济的法律工具。任何法律制度都与国家紧密相关。所以,作为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起源很早,如14世纪至15世纪出现的商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本世纪以来,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7]法律秩序要发挥整个社会价值准则体系的作用,因为与单独的经济效率相比,社会价值准则体系所包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8]可以说,法律秩序本就有和谐一致的要求。[9]正是由于对社会法的需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法与法律之间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二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二
第二种是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性质。国家在总体经济中起到协调的作用,如在总量控制、各方利益协调上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很显然,这是一种国家或是政府本位的一种认识。
国家协调应该讲是一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能否协调经济,在计划经济因素下,国家对经济的协调性质是非常明显的。在我国改革初期,也就是我们提出计划为主、商品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这种对经济法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对竞争的强调显然是它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而在竞争市场中,政府的力量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是与竞争的力量有性质的不同,政府与市场在运作上是不同的,在市场失灵等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才会有政府力量出现的合理性。由此可见,这种国家本位的对经济法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有问题的。
按照传统的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经济处于国家的计划的管理之下,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完全由国家计划控制。企业是整个社会“大工厂”的生产单位,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在这种条件下,经济是处于行政管理的模式之下,所有的有关经济的法律都是行政法津和法规。毫无疑问,在这种条件下是不需要经济法的,只要有公法和行政法就足够了。但是这种模式由于其僵化性而不断地暴露其低效率和非经济的缺陷。由此,各社会主义国家都进行改革,在计划中逐步加入或加大市场的成分。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的经济法都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由此可见,我们经济法的产生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的产生是在两个不同的条件下,后者是在完整的市场中加入国家或是政府或是公法的力量,而前者是在计划中不断地加入或是加大市场的力量和比重。但二者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导致了经济法的出现和对经济法的强调。从这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一些本质上的特点。首先,经济法并不是以市场或是以国家(政府)为本位对经济的调整,经济法并不存在国家或是市场本位的问题。其次,经济法可以是以国家干预为主要内容,也可以是以打破国家垄断为主要内容,在原先是公法调整的领域逐渐加入或是加强私法的内容和力量。经济法的作用可以是扩大公法,也可以是扩大私法的功能。由此,完全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特点。第三,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本位的法律,即所谓的国家协调的性质。是在形式上受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的影响。毫无疑问,西方市场经济有完整的私法体系和竞争市场,以及有深远的私法自治的传统。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是逐渐加深和扩大。因此,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国家逐渐进入和加强其作用,由此表现在经济法上就是国家的作用、公法逐渐侵蚀私法,也就是所谓的“私法的公法化”。但是自七十年代以来,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国际市场急剧扩大,垄断在某一国家的情形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缓和,甚至是消除。国家对政府在经济中的消极作用也逐渐有了更深的认识。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放松对经济的管制。这些国家逐渐从市场中有条件或是无条件退出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但若再将这些法律看成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不合理了。而我国在现阶段,大量的经济法的作用和功能正是为了消减或是消除过分的政府力量在经济中的阻碍作用,经济法的性质或是理论却不能体现经济法的这一功能,这种经济法的理论显然是有问题的。
三
第三种理论中经济法的调节性质是为了克服对国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过分强调。这种观点在国家的强调上低于第二种观点,但对国家的本位的观点仍是这一观点的主要问题之所在。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仍是主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当然是经济法的一个功能,但是,这种功能并不是经济法的性质,在我国的经济改革条件下,经济法的本位仍放在国家这一方面是不足的。认为经济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的权利主体,以国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而这恰恰与我们国家的全能政府作用的转换不相一致,并没能达到政府职能转换的作用,因而,与我们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10]那么,这会造成什么影响呢。对法律性质的划分的意义是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内容,给人们一种直观的对法律体系的了解。它决定该解释理论的价值趋向。而它的作用是对这个理论定下一个基调。它的直接效果是对法律的解释产生影响,法律的解释是一种整体的解释,这在法律解释学中是一个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对社会现实及其可预料的将来的一种解释。在这个前提下,对一个社会理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是看它的解释与社会现实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论可以讲是对某种社会中经济法律的一种解释,但对我国现阶段转型社会的现实及改革趋势的解释有一定的偏差。用一个形象的说法,上述的经济法理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是一种“TO”关系,即是进入性的、外在的。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FROM”,我们国家现在的政府与市场是一种内生的、一体化的状况,我们的改革所要达到的是使二者关系是一种“FOR”的状态,即是服务性、保障性的。我们的经济法理论应该反映这种状况。
经济法是处于公法和私法交界处的一个部门,它是集中和综合的产物,它的统一性在于它的惟一目的是管理经济活动。[11]它首先是作为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作为一个有具体特点的部门出现的,[12]是符合正在形成的经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是与全部传统法律规则并存的一项新法律,[13]是从其经济后果来看问题的法律。[14]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
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
四
我国的政府改革是一种对传统的“全能政府”的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是社会“大工厂”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既造计划,又管理经济;既是社会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的执法者;既是社会的生产者,又是社会消费的安排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什么是社会性呢?就是说,政府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模式从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而进行自己职能的运用,对行政机关的作用的评判是上级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场的竞争模式正好相反,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是能赢利的,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而不是其它,市场主体的动力来自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国有企业要从行政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否则就没有出路的原因,因为原有体制刚好与市场机制相反。政府即使参于经济也是在竞争市场之外,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来参与到竞争市场之中,或是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这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会性。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会性转换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实现体制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一是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市场制度未建立,这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整个社会的实体运作的制度。这里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经济中存在大量的国营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和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和政府是一体的,但是在体制转换中,这部分企业如何转换市场角色与行政管理模式一直是我们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国有企业仍是和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的融资、运作、包括破产都不是按市场规则来运作的。政府在市场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显。这是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大量的市场规则在此不能适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个与民法规则的运作相对应的所谓“市民社会”。二是市场发展的长期性。市场的发展是个长期过程,不是体制上转换了,经济中就可以实现转换。最明显的例子是俄罗斯的“休克疗法”,虽然制度变革了,但是市场的运作还是很成问题的。大量的资本不是按实际价值向市场转换,而是按权力进行的分配。对这样的分配,市场要进行长期的消化之后才能进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我们应该看到,从计划到市场,单单从经济上看是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与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政府干预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从全能转换到其社会性职能上来的问题。是政府与市场如何协调的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肯定不可能是“一刀切”的关系,而是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都会不相同的一个“弯弯曲曲”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规则来进行确定,肯定是会由于惯性的作用而互相影响,从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这在我们的经济中已经显示出来了。中央的改革到地方常会出现扭曲,地方保护主义的趋势愈来愈强烈。这其实都是中央政府的改革下来之后,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会是个系统,是相互影响的,权力也是如此。部分权力的缩小会由于其他权力没有变动而保持其实际的影响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规定时是待定的,在法律上是不能称其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市场经济模式制定的法律常是得不到执行的。我国法院系统规定1999年为执行年,这说明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大量的执行难问题就是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的。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成了我们经济法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经济法理论放在国家干预的领域,而应放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就是政府如何在经济稳定发展,在渐进式改革的思路下完成政府职能转换,同时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职能转换的地方实现市场力量的填充。否则,政府职能的转换肯定是不能实现的。
应该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在实现一部分宪法的功能,因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究其实质,应该在宪政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由一国的基本制度所规定的,而不是由部门法来规定的。我国的情况之所以会如此,是由于我国是一个转型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我国的转型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所决定的。转型意味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由于这一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基本制度面的确定是很难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进行这种制度的设想,但要设计出具体的权力排列方式、具体的规则形式并使之有效力,我想我们的理智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层次,要知道,这种改革是破天荒的,谁也没有做过。这就意味着,在基本制度面上,我们没有政府与市场的权力的基本划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政府可以是全能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而由于政府原来是全能的,因此,政府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在走原来的路子。
对于政府的这种状况,按完整的市场经济对政府的权力进行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政府在社会性的功能之外还承担着更多的职能,而传统的全能性的职能又与我们的改革方向不符合,政府的职能在理论上是不明确的,那么政府的职能在法律上,由于缺乏基本法的规定,其权力的解释就存在困难,政府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化就显得特别重要。
五
我国经济法理论上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跨度大、难度也大。我们的改革,正如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是在几个阶段的认识的基础上才达到今天这一高度的,而作为与经济改革直接相关的经济法当然也与这一过程密切相关,同时,这也损害了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在国外对经济法的不同认识也有这一方面的规则上的原因,但都不及我国的经济转轨给经济法带来的变动性大。这不但是在规则内容上的改变,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着它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以及加入WTO进程的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注入大量的内容,WTO是国际法律,是对国家的一种义务约束。国际法是一种“软法”,所谓的“软法”,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为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它在许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说,这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上,肯定会产生歧义,因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可能由于法律用语、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经济现实的变化而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的东西,何况一个体系不完整的东西。WTO是个发展的体系,乌拉圭回合之后的国际经济谈判的工作也正在酝酿之中。“软法”表现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相对于国内法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参加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否则,无法在经济领域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要在未来世界经济舞台上有发言权,要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经济大国,就必须尽早地加入WTO这一多边国际经济组织。这样中国在第三世界国家或地区占绝大多数的WTO内,就会像在联合国内一样具有重要影响力,否则,被排除在WTO之外,不仅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使中国无法对发展中国家发挥影响力,也无权参与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中国将长期被排除在世界经济舞台之外。)我们在关于法律正义的知识里就知道,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济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质的,国家实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个没有司法体系的临时国际经济安排,而现在的WTO设立了争端的解决机构,但是,争端解决的强行性在国际法中一直是个难题,是导致国际法被称为“软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随着WTO争端的增多,争端所触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强,国际法的这一特性会暴露出来。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实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是触及到大国,争议的解决就越难,这是国际法的法律性不及国内法的地方。[15]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不如国内法,因为国内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有一个权威的存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一是经济的国际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这二个共同点使遵守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反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一个利益的共同基础,虽然这个基础可能会由于国际经济的变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预料的将来,这种变化似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什么在美中WTO谈判之后,双方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这个法律体系尽管存在着不尽如意的地方,如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的考虑是存在问题的,这也是我们今后在WTO体系中应该注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WTO所构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相一致的,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要加入这一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在这个法律体系下,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加强我国经济主体的竞争力量,使它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更多的事实上的权利,而不是处于被动的境地。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应这种法律环境,以及能获取这种法律环境所带来的利益,以这种环境来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加强我国的竞争实力。
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就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个是国民待遇,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我们以前对外商提供的是一种优于本国经济主体的优惠条件,因为我们以前有所有制的区分,而且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这是一种体制转轨当中的做法,其实是一种对市场的扭曲,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病而采取的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是对外国人提供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标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本国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待遇和不低于外国人的标准。
WTO的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完整的对政府权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经济法律的最为基本的文件,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也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框架。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一次机会来推进我们的市场化改革。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WTO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还有许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不可能在WTO这样一种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来进行规定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经济法来完善和发展,应该讲,对我国这样一个行政权传统很强大的国家而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个长期的工作,而且在我们的司法、立法领域的行政化倾向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是我们的传统在起作用,也是我们在规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中会遇到的困难,但是这个问题又必须解决,否则,我们的市场化改革就有可能夭折,我们的改革开放就有可能停滞。
其实经济法对这个问题的阐释应该是在一个宪法的体系之下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解释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转轨性质,这种理论上的要求是不现实的。这一点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来了。经济法自身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价值内涵。否则,法律的解释就会出现问题,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场这两个改革的目标的实现也会有问题。由此可见,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和经济法的规则,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制度的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构成一个含有WTO内容的经济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一方面既然我们作出了国际法上的承诺,那么,在国内法上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必然的,否则,国际条约的执行是有困难的。构建一个与我们的国际承诺相一致的经济法体系的工作是艰巨的。二是如何应对WTO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利用WTO所带来的法律权利,如何在WTO所给我国的宽限期内尽快地完善我们的市场,使期限过后的开放不至于带来大的冲击,这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问题,其中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资源。应对WTO所带来的冲击的前提是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我国的经济竞争实体在没有政府的保护下能不断地经受国际经济的考验,并利用国际经济的广大市场来壮大自己。经济法若是实现这一目标,便是法律对现实的最大贡献。加入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也使经济法的发展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注释】
[1]参见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以下。
[2]另外,还有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仅仅是一种思考法律的方法。由于它否定了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规则存在,这种观点在国外比较流行。(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在国内倒无这种论点,而且限于主题的关系,在此暂不作讨论。
[3]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页。
[4]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9页。
[5]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6]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页。
[7]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8]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页。
[9]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10] 参见沈敏荣:“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0年第1期。
[11]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2页。
[12]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5页。
[13]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9页。
[14] 参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等,《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页。
[15]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8. 有没有数学院的同学,求张正良老师的联系方式
交流学院的几个专业都不错,尤其是从就业层面考虑的话。交通运输的几个方向、物流管理、物流工程都不错的,其实以前我们海商法也是老管理学院的一部分,当时的管理四大王牌专业“多国部队、海外兵团”,多式联运、国际航运管理、海商法(又叫国际海事)、外贸运输,海商法去了法学院,其他三个专业就演变成了现在的交通运输、物流几个专业,后来海事管理从航海学院并入交流。
海事管理最大的优势在于,毕业后很容易去海事局,而且海事局就是专门要这个专业的,每年都保有大量的名额,其他专业的同学抢不走的,呵呵。
不过要是不去海事局,交流的其他几个专业就比海管优势大了,船、船代、货代等等都是不错的去向。
接下来谈谈我们海事的法学,尤其是海商法。现在海事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置一个法学专业(大家都以为是俩专业呢),分为两个方向,海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两个专业的录取分数都很高,尤其是海商法,分数线为海大各专业之最,而且基本上每年海大录取最高分都在海商法,我上本科的时候,我们同学好几个都是他们自己所在县的高考状元,98级有位师兄是辽宁省高考状元。研究生,海学院现在具有一级法学硕士点,可以自主设置任何一个法学专业进行硕士招生,现在包括: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海事——就是海商法)、民商法学(中国民法、比较商法两个方向)、环境资源与保学、刑法学……(还有些新设立的方向我就不是特别了解了)。博士,海大具有国际法学博士点(包括多个方向),是国内最早批准设立的国际法学博士点之一,也是国内第一个海商法博士点,去年申请民商法博士点没批下来,不过应该下一批能批下来,随着海大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最终海大将会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现在,海学院的博导包括:司玉琢老师,我们的老校长,海商法泰斗,带的是海商法方向的博士;傅庭中老师,原海学院院长,现清华法学院副院长,带的也是海商法方向;沈四宝老师,原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带的是国际经济法方向;黄进老师,武汉大学副校长,带的是国际私法方向;屈广清老师,原海学院院长,现南方某高校副校长,带的是国际私法方向;胡正良老师,海商法方向,在咱们海大带博士,在上海带硕士;翟云岭老师、李志文老师,现在都是海学院副院长;韩立新老师,海商法系主任;关正义法官,大连海事副院长……(这些是博导,硕导也有好多牛人,包括最高、最高检察院的几个庭长)
再来说说海学院的就业,应该说,国内法学专业就业情况最近几年普遍不好,人大、政法等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工作都不怎么好找,而我们海学的学生,毕竟还算是背靠大树好乘凉,围绕“海”字,依托航运业,工作还是比较好找的,我们同学,尤其是海商法的,大部分都从事了航运相关工作,船、船代、货代都不少;国际经济法的同学有不少在银行工作的,我一个同学宿舍四个人,三个在银行的;从事法律行业的不是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行业的比例比本科高一些),海大司法考试通过率也很高,大连一年通过一二百人中,有将近一半是海学的学生;还有很多同学出国了,我们同学有二三十个出国的,出国不难申请,海大的招牌在那边还是比较吃得开的。
再说说海上专业,海事大学之所以称为“海事”大学,必然离不开海上专业的支撑,包括两个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这两个专业海大在国内都是响当当的老大,在全球排名也是必然的名列前茅,海大的百年历史就是起源于这两个专业,这两个专业的人才也是我国航运界的最大人才支撑,我们学校的知名校友大多数毕业于此二专业,有共和国的部长、副部长等等。毕业后待遇那是没的说,我有朋友在东方海外工作,他们的三副(航海专业毕业实习完后即可任职)的月薪是刀,比一般的陆上专业收入高得多得多了
9. 文科生可报哪些专业
1、文科生可以报哲学类、经济学类、教育学类、历史学类、法学类、文版学类、管理类。这些都权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专业,而文科即是以人类社会独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2、文科生的经典学科是文学、历史学、哲学与艺术、人文地理学;“史”包括历史、考古等;“哲学与艺术学”是讲究方法的,当代的美学、艺术学等皆属“哲学与艺术”范畴。
3、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发展、社会问题、社会规律的,是法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4个学科门类的统称,共有19个学科大类(一级学科),120个本科目录内专业(二级学科)。2004年,设立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的大学共有597所。
4、社会科学类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人类社会的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这类专业文科生也可以去报。
(9)国际经济法起源扩展阅读:
1、世界大学文史社科类排名,包括所有人文社会类学科(如经济、法律、传媒、历史、文学、政治、哲学等)的综合评价。
2、地理类专业也属于文科,是关于地球及其特征、居民和现象的学问。它是研究地球表层各圈层相互作用关系,及其空间差异与变化过程的学科体系,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两大部分。
10. 根据主流观点,国际经济法什么时候起源 a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 b 二
根据主流观点,我今天就说了,什么时候去办证,对方的闹钟断就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