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
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1)英国经济法内容有哪些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Ⅱ 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我在英国读了一年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目前已经拿到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Merit)。比较适合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不知道题主准备去哪个国家,我的回答范围仅限在英经历。
国际经济法内容涵盖范围很广,主要包括WTO贸易规则,国际货运规则(买卖法,运输和保险),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国际经济法实务的起点很高,一般的律所搞不定,基本是国际型大律所以及大型咨询服务公司的业务了(当然你也可以去做进出口贸易,那还呕心沥血读个法学院干嘛,加入商学院的华人混派大军就好了)。因其业务的国际性,加上作为律师(咨询师),如果题主想从事该行业,英语必须过硬。
至于好不好考,英国大学的招生秘书是看你的导师推荐信,大学四年成绩单,和personal statement三样基本就够了。不存在考不考的问题(除非是考语言)。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院英语准入线是雅思7.5, 其它靠谱点的也得6.5-7分,其中写作和口语有最低要求分数线。
作为我那一届法学院研究生中唯一中国人,我墙裂建议你把语言学好了。比方一天连续3-4节课,最后的1-2节课一定就是seminar。教授给的书单结合问题(例如案例分析)要一一讨论,教授也会根据我们课堂表现评价该学科最终得分。如果口语不好,那真是千言万语说不出口,被同学反杀,被教授追问。。但口语好了,尽管你是除了关键点之外胡说八道一番,期末小论文写得一般也会拿到高分(本人亲证哈哈哈)。 我第一学期就是因为仍存侥幸心理,成绩不够好,导致最后3学期平均分差了一点点,没拿到Distinction(一等荣誉学位),奖学金泡汤。关于语言,言尽于此了。
就业前景看你个人吧,我去年底刚毕业,长期在英国,刚回来考完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我的职业规划是先拿到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瞄准对华贸易咨询行业。首先我认为,自己读这么多年的法学院最后不当中国律师很可惜,也怕浪费念本科的时间。其次要结合个人能力,我是理论方面比较水的那种,这次司考能不能过还两说,如果不行就乖乖去打工吧。。。我这种模式仅供参考,坑了不要回来找我谢谢。。
拿我的导师举例,法国人,本来是国际经济法事务律师,后因业务入坑国际商事仲裁,评价这行专业性强,需要前人带后人,但他觉得好好‘玩’。我个人从本科起也一直喜欢国际商事仲裁,准入门槛低一点,因还不完善,很多很多有趣的问题值得研究。在此想念一下这个红鼻子老头。
最后,就业前景都是自己开拓的。祝你尽快找到组织!
Ⅲ 英国法学家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什么
英国法学家,他认为经济法的话就是一种可以促进全民级真正的法律。
Ⅳ 简述经济法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Ⅳ 英国经济法发展史,是什么
在英国,经济法在国际和国内领域中的发展是不同的。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际上,经济法的概念对于英国法学家来说,它的含义是明确的。英国法学家所考虑的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4个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经济与互助委员会(COMECON)、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他还要考虑的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例外,优惠关税的安排、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商务条约、进口数量限制和反倾销税。
国际经济法可以界定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同样与国际商事关系有关的国际贸易法不足在国际公法方面调整此项关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国际货物买卖、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保险和国际银行业务等方面,实现对国际商事关系的调整。
国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内,多数英国法学家否认英国存在着经济法的概念。在这方面的立场不同于德国,因为德国完全承认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分。可是,缺乏对经济法的科学阐述并不意味着英国不存在此类法规,而只说明对这一概念没有从实务和学术的角度进行阐述。
如果一定要对经济法作出解释,英国法学家们认为,经济法是由国家对工商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的法规构成。从对商业所持的基本立场看,他们应该看到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商法的基础是合同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对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终保留外,当事人可以任意就他们之间的事务作出安排。经济法的基本哲理是经济的统制经济论,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
从这一观点出发,经济法在英国还是占有相当地位的。当然,由于国家计划在其一贯的模式中坚持它的作用,经济法发展的领域所反映的是向计划性和指导性的自由市场经济过度。经济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学术界对它的无条件认可并非遥遥无期。
怎样划分英国经济法呢?这个题目可包括下列有关的法律中:
1 财政法规,
2 关于竞争的经济法规,
3 物价与所得方面的法规,
4 保护消费者的法规。
1 有关财政法规方面的经济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项法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
(1)1947年外汇管制法。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财政部对外汇的管制,旨在实施对货币领域的保护。
(2)1946年借贷(管理与担保)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授予财政部对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进行调控的权力。“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投资进行调控,优先保证对国家具有重要利益的资本发展项目;同时,通过资本流动的法规,延缓从经济高涨走向衰退的过渡。”
财政部对投资进行调控,并通过股票发行委员会行使分配发行股票的优先权。但该委员会的活动自1958年7月1日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起来。
(3)1958年颁布防止欺诈(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文件。此项重要法令颁布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投资者免遭肆无忌惮的财政上的掠夺。该法规定了证券交易人许可制度,对这些人及其交易实行严格管理。此外,该法还规定欺诈性地和不顾后果地从事证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财政消息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有关保护英国经济竞争方面的经济法由垄断、限制性贸易做法和企业兼并等方面的法规构成,包括:
(1)1948与1965年垄断与兼并法;
(2)1956年限制贸易实施法;
(3)1964年转售价格法。
关于竞争的经济法规是英国经济法中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分支。它代表了英国对托拉斯和卡特尔实施管理的法律。从实务工作者的观点出发,它是一个积极发展着的法律部门,他啊司法与行政程序巧妙地结合到一起,这也是该法律部门的特点。但是,在实务工作者的领域中,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除了我们将在后面讨论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几乎没有形成学术上的概念。
3 物价与所得法规包括1966年物价与所得法及有关法律文件。
该法奠定了国家物价与所得委员会的法律框架,并规范该委员会的活动。该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第1条)和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任何有关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价、费用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权利交易项下应支出的款项,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务及包括公司红利在内的任何财产形式的资本投资收益的问题。”(第2条)
委员会还负责对某些特定的物价与所得进行经常性的审查(第3条),并应就审议情况提出报告。这些报告也可以公布(第5条);委员会在审查物价与所得时,还应考虑到本法附件中体现的政府政策(第4条),该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谓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规,它授权国务大臣发布有关特殊物价与费用的命令;在打算提价的通知发出后30天,如果在30天内将提价事项提交委员会,则在委员会的报告公布后30天,才能对上述物价与费用实行提价(第7条);凡在此期间违反禁止提价的行为视为犯罪(第11条)。该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扩大到适用于公司分配(第12条)、支付索赔及类似与就业有关的索赔(13)。该法第四部分调整目前的紧急状态,规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对物价与所得实行12个月的临时限制(25—30条);并授予国务大臣发布限制物价与费用的增长(26、27)和支付增加的费用(28、29)的强制权。该部分的一个条款还允许雇主在一周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经答应了的增加费用(30)。这一规定受到普遍谴责,因为它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法定权限。但幸运的是,这个理由仅在有限期间内适用。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只有在社会发布命令后才能实施,并仅在1966年8月12日以后的12个月内有效(25(1))。
1966年物价与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证英国工业的活力,并使其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提高生产率和工作效力,这样国民产值才能真正增加,并使工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所得的增长与生产的增长保持一致;从总体上保持物价的稳定。”
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法规,有两种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现的,从属于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项保护性规定,以及由布赖顿的科恩勋爵提出的一项私人议案—1966年货物买卖法案。这一法案旨在实施关于保护消费者的莫罗尼报告中的一些建议,特别是减少利用豁免条款的建议。保护消费者法规的另一部分则冠以经济法的标题(从本文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上说)。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费者保护法。
政府还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如议会时间允许,将提出食品标记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标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与药物法,就是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的前驱,在这一重要的立法领域,还要推出新的法规。
Ⅵ 经济法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价格法,环保法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法;财政法、预算法、税法以及国债法;劳动法等;社会保障法。
Ⅶ 经济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6.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8.26公布)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2.财政
(1)财政、财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3.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11.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6.29公布)
(2)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10.31公布)
3.税务
(1)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订2008.2.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3.16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6公布)
(2)流转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12.29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订)
(3)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订2011.1.8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12.25公布)
(4)行为、目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2.2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006.4.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7.7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10.2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订)
(5)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订)
Ⅷ 经济法基础里都是那些内容大概说一下
1)、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众多有共同调整对象和共同调整方法等共同基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经济法的定义迄今还存在争议,这主要源于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无经济法这一类别。在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法律调整经济关系时传统的民商法原则受到挑战,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则、方式方法,国家由不干预私人经济转而全面渗透。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与传统部门法差异很大,这类法律是归入某一传统部门法,还是形成新的部门法等问题学者之间存有分歧。有关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和诸多观点,有待于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检验。
3)、今天我们理解经济法一定要和市场经济相联系,在封建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有调整管理经济领域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些法律和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法不论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则、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是不可比拟的。今天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
4)、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以及发育的阶段对法律和经济法的影响。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有自身的特点,比如说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封建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动力来自市场本身,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是一个自发逐步的过程。而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源于政府,整个进程是政府推进型的。我国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导致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经济发也是如此。
Ⅸ 经济法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法、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涉外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外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会计法等。
Ⅹ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