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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行为法定

发布时间:2021-02-22 11:15:37

A. 经济法主体的主体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在经济法上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B. 经济法的主体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中文名称
经济法主体
外文名称
Subject of economic law
亦称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伴随过程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基本特征
地位的层级性等
基本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

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主体分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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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二、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C. 简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职责

在经济法学中,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是角色责任,即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不像民法当中把一切民事法律主体都假设为匀质的、无差别的平等主体,遵循相同的私法规则。而经济法各主体是有差别的,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如税收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各类主体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从而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必然不像民事责任那样适用于所有的民事主体。因此,只能依据不同的角色来确认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经济法责任。
然而,在现行的立法中,对于调制受体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中。而对于调制主体的责任,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上都还存在很多盲点。在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来代替调制机构的责任,如《促进就业法》第六十一条。这样的追究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在现行的制度中,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不断被强化的同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却被忽视,所以笔者基于这个现状出发,对调制主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调制主体及其责任概述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学者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把它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由于调控与规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将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合称为调制行为,所以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两类。所谓调制主体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各类型国家机关,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对具体的调制主体又可以根据职能的不同将它们划分为调制决策主体与调制执行主体。调制决策主体指的是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享有立法决策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等。调制执行主体指的是在调控与规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享有执行权的主体,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需要强调的是调制主体不仅限于行政主体,同时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调制主体,因为许多机关并不担负国家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的职能,所以调制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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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并不同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所谓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指调制主体在调控与规制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在事实上给社会或个人造成了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以下都是基于这个界定而展开论述的。
二、调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一)调制主体承担责任的必要性1.政府失灵的存在
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都由具体的人来实施,而这些人也是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会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行为,且他们也存在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导致调制主体行为的任性与扩张,对信息及成本的错误分析产生更严重的后果。这说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情况。
2.权力制约的需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也不例外,所以要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3.权利保障的要求
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是政府对私权利的介入与干预。调制受体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权利的实现都依赖于责任机制的保障。
4.调制主体公信力的保证
若调制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调制主体的责任不能落实,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政府的公信力将无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所以建立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具有紧迫性。
正因为政府失灵难以避免且后果严重,而现行的立法对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存有空白,因而,此时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无法得到救济,这样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会使公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后果。所以有必要追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职责权相统一的立法模式。
(二)追究调制主体责任的困境
虽然调制主体承担责任具有紧迫性,但是追究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很多难点。(1)政府经济行为主要利用经济政策、
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体而言,政府经济行为通过经济杠杆、经济参数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所以调制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行为,特别是在宏观调控领域,所以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追究调制主体的责任。(2)调制主体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体,在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难让它歇业、关闭或处以自由罚。同时由于经济来源的财政补偿性,处罚的经济后果最终还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一般也很难对其进行有实际意义的处罚。
因此,调制主体法律责任问题显然是个难题并存在很多盲点,但我们仍然可以试着研究。
三、调制主体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在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将调制主体分为调制决策主体与调制执行主体。因调制主体决策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采取程序违法归责原则,即调制决策主体只要决策程序合法,对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调制决策行为可能造成两类损害:(1)对特定社会主体利益的损害。如为拉动内需鼓励投资作出降低利率的决定,则一些存款人的利益会因利率的下降而遭受损失。然而,这个决策是出于整体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而做出的,对某类主体的利益必定会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2)对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因经济决策不当使经济增长停滞、失业率升高等。但这种损害不一定是调制决策主体主观上的故意引起的,可能更多的是其他原因。可能是体制性因素,即由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
在两种情况下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若以有实际损害作为决策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合理的,且会产生负面影响。认识到这一点,程序违法原则应作为调制决策主体的归责原则。因为任何一个决策的作出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计划、起草、审查、听证或批准和发布、备案、反馈以及再修订几个阶段。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程序能够加强理性的思考,是对恣意的限制。(2)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的比较和推敲,从而做出优化选择。所以当适格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策是合法的,当决策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在现行的立法中,当立法错误违反宪法承担的只有违宪责任。对于调制决策行为的救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复议制度”,即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形势,对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事后补救,从而使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补足要件而成为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继续其效力;对合法的宏观调控行为,因事后形势的变迁,而调整、改变宏观调控的内容或消灭其效力。笔者认为这个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制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D.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二、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4)经济法主体行为法定扩展阅读: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法主体数量庞大,类型丰富,这是主体经济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过对每种经济利益都有数种具体经济法主体加以代表、维护和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才能最终达致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地位的层级性:这里的层级性和层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位阶与横向位阶的统一。理解经济法主体层级性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据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话说,就是要“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如果只看到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忽视了不同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便会有本末倒置的危险,动摇经济法主体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变动性:就具体的某个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经济关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体外在类型和内涵发生着各种交错和转换,比如一个主体既可能是经营者(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或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又可能是竞争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

或者被调控者、被规制者(相对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经过授权的行业管理者(相对于本行业其他经营者),等等。这除了是由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所造成外,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同才是主体具有角色变动性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性质:

1、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2、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

3、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作用:

1、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论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

2、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

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主题的行为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有很多种的

F. 经济法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k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要素要掌握)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及含义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务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这段话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规定范围,就变成不合法的了,就没有资格了)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2、经济活动的主体。

包括:各类企业;职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

G.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内式有:停容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责任。A、D属于行政责任,C属于刑事责任。

H.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客体、内容是什么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当然,这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4)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应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但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一般主体

I.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专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属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J. 经济法主体有什么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在经济法上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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