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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经济学

发布时间:2021-02-23 00:40:01

❶ 生活离不开经济学的目录

第一章
经济学是什么——生活中必知的十大经济学原理
田忌赛马——“权衡取舍”原理
比尔·盖茨的选择——机会成本
TCL冰箱与农夫山泉的异业联姻——边际效益
安全带成了“杀手”——激励反应
让生活变得更美丽——贸易经济
消费者与商家的双赢——市场经济
有形手的威力——宏观调控
国富才能民富——国民生活水平取决于国民生产率的差别
钞票为啥不能多印——货币发行过多,导致物价上涨,
失业,我的痛——宏观调控与失业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第二章
怎样看清经济的大形势——影响经济的十二大指标
两个经济学研究生的赌注——国内生产总值
一脚踢出来的工业革命——工业生产指标
奇瑞“第一召”——消费者信心指数
运动员收入排行榜——个人收入
美国的失业率——失业率指标
一头猪搅热通胀——消费者价格指数
歌女与医生的收入分析——利率
三个经济学家的辩论——人民币汇率
大将赵奢征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率
历史上巅峰王朝的争议——财政收入
你幸福吗——幸福指数
粮食与黄金珠宝的兑换——外汇储备
第三章
对垒与争锋——博弈中的经济学
“神奇纸片”造就的笨蛋——最大笨蛋理论
做股市中的聪明小猪——智猪博弈
走不出囚徒困境的鹬鸟和河蚌——寻找商场双赢
女王选夫——博弈中的决策
恳求、对抗还是合作——人际交往的“正和博弈”
木匠与画家——“负和博弈”
一头大象改变了统计学家的决定——攻守成功概率
生活现象的折射——破窗理论
第四章
职场细节——工作中的经济学
国王的赏罚——马太效应
好羊离不开狼——鲶鱼效应
化繁为简——奥卡姆剃刀定律
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时间的机会成本
童年卖报纸,少年卖保险——满意效应
奥兹莫比尔的起死回生术——利己心与利他心
不走寻常路的单身女贵族——路径依赖
职场中的“金饭碗”——不可替代性
第五章
无形的手——你看不见的市场信号
吓死人的折扣——利润上涨
宰你没商量——价格歧视
只选对的,不选贵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金融风暴再回首——虚拟经济的威力
二手车降价的背后——逆向选择
明星与乞丐服——示范效应
小灵通的秘密——消费者剩余
免费体验——消费引导
超市的酸奶买二送一——捆绑销售
渡渡鸟的绝种与家猫的永世繁衍——财产私有
第六章
商战谋略——经营中的经济学
《“五月花号”公约》——契约自由
盐巴应该怎样吃——广告经济学
城里人“租地”种菜,农业“嫁接”旅游——旅游乘数效应
卖火柴的“大男孩”——稀缺价值理论
70只“天价胶囊”——蝴蝶效应
高息回报的诱惑——庞氏骗局
上帝被“蓝森林”感动了——诚信原则
价值7500万美元的标点符号——交易费用

❷ 阿奎那经济思想的两面性及其原因原因

内容提要 本文全面归纳了国内外关于经济伦理的定义与学科性质的观点,从西方和古代中国两个渊源论述了经济伦理思想的起源与衍变。一 无论古代中国还是西方,经济伦理的思想源远流长。人类经济活动中有伦理道德问题,伦理生活中也有经济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伦理问题,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规范经济学对经济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经济伦理指的是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条件,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应该与不应该问题,它也涉及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的合理性,经济主体的伦理关系性状以及经济范畴的价值判断。经济伦理学作为学科来说,"一方面是符合伦理学的经济理论和伦理制度及规则的经济学的,另一方面与经济的伦理学也是相符的,正如政治经济学一样,这门学科具有双重含义。" [1] 关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定义,国内研究大致有以下观点:1、经济伦理学是关于经济制度伦理和经济行为伦理的学说;2、经济伦理学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说是从道德角度对经济活动的根本看法。3、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4、经济伦理学是研究对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价值论证的科学。5、经济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律以及明确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该不应该行为规定的学问。6、经济伦理学是一门经济实践的道德科学,它以研究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的形成、发展规律以及经济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等问题为对象。7、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2]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国内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认识现状。二 在西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联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经济一词,源于希腊文oikonomia,原意为家计管理。色诺芬(约公元前430-公元前354)在《经济论》中论述以家庭为单位的奴隶制经济的管理,就是当时经济学研究的内容。色诺芬把经济活动看作是创造有用物品,即使用价值的过程,他是古希腊作家中第一个注意到工场内部分工的人,他告诫奴隶主,为了发财致富,必须最低限度地满足奴隶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色诺芬的主张中具有"市民阶级的本能",[3]就是说,他试图建立一种有利于奴隶主的经济伦理规范。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把经济学科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指出了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关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但在更深的层次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因为很显然财富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4]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卷和结尾当中,亚里士多德还涉及劳动意义问题,他从现实的经济生活出发,强调一切具体的行动和职业活动,都在追求某种目的,是在实现某一具体的善。而且劳动的普遍的善是和个别的善相联系的。尽管亚里士多德反对以赚钱为目的的交易,但他还是对私有制表示拥护,而且反对对拥有私有财产数量的限制。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可以看出,古希腊伦理思想既有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也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反映了古希腊人对自然秩序、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品质的认识。 古希腊罗马之后,欧洲经历了漫长的经济发展缓慢的中世纪。在中世纪早期,有关法律、伦理的规定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所有制关系相符合的,例如法兰克王国制订的《撒利克法典》是原始公社解体和封建主义产生的纪念碑,它反映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独立化的过程,因此也保护私有制。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经济思想也是从属于伦理道德的。当时,基督教教会不但是欧洲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它的经济结构的最重要支柱之一。经济思想是基督教的道德教义的一部分。中世纪的学者--"圣典学者"认为,经济学意味着一种能够保证经济活动得到良好管理的道德箴言。这些圣典学者对经济问题的分析是以神学教义为规范去作价值判断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谴责贪婪与欲望,把个人物质生活的改善服从于他的教会兄弟的要求,服从他本人在天国中得救的需要。因此圣·奥古斯丁(354-430)担心贸易使人们不去追随上帝,而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里,"基督徒不应该做商人"、"富人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孔还要难"一类说法是普遍的。[5]教会时常表现出思想的两面性,因同情穷人而谴责那些加深剥削和不平等的经济活动,又因维护神权而进行漠视人世上一切苦难的说教。奥古斯丁就说过,因为人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比起贪婪来,服役于人还是一种比较快乐的奴役事件。"[6] 从中世纪神学家的另一著名代表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著作中可以找到那一时代经济伦理思想最完全的陈述。托马斯的经济伦理思想包括对私有财产制度、公平价格和高利贷问题的意见。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不违背自然法,他采用了一个机智的诡辩作论证。首先他引用了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说,对人来说,裸体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自然并没有给他衣服。"他又说:"在这种意义上,共同占有一切东西和普遍的自由被说成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持有财产和奴隶制不是自然带来的,而是人类理性为了人类生活的利益设计出来的。所以,自然法在这个方面除了添加了某种东西之外并没有改变。" [7]在这种狡猾的论证中,实际上暗含的批评是,那些认为私有财产违背自然法的人,无异于认为穿衣服是违背自然法的。 在公平价格的讨论中,托马斯·阿奎那实际上是面对罗马法维护契约自由的议价原则的传统在其时代的实践矛盾的一种表态,他表现出对等级利益的维护。托马斯·阿奎那从基督教教义出发,强调参与买卖的人对于他人应负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在他看来,公正、诚实、与人无损,就是商业交易中应该的伦理道德标准。 托马斯·阿奎那基本上沿袭了教会的观念,也表示反对放高利贷。说他基本上同意禁止高利贷,是因为在此问题上他做了一些重新阐释,他对高利贷的商品作了区分,在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例如粮食,这些必需品作为纯粹消耗,又关系到人基本生存的伦理问题,那么,这类商品的高利贷就是非正义的。而其他商品不一而论。托马斯·阿奎那比其他人表现出了犹豫不决的一面,他曾认为地租是一种合理报酬。 对中世纪高利贷理论的反应随时代的不同而改变。在古典经济学那里,限制利息也意味着限制个人主动性,而到了凯恩斯(1883-1946 )时代,他经过思想反复,却有了新的认识。凯恩斯认为,"过度的流动偏好造成的投资动机的消灭是突出的罪恶。" [8]他认为,"经院学派之讨论,乃在找出一种方策,提高资本之边际效率表,同时用法令、风俗、习惯及道义制裁等压低利率。"[9]就是说凯恩斯发现了禁止高利贷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具有积极的经济伦理意义。 "教会对利息的态度不能按照教会的狭隘经济利益加以解释。教会聚集财富;因为比较而言,教会的债权人比债务人多,加以禁止也许转而在经济上对它造成不良影响。就涉及总体上的经济而言,这个早期中世纪社会是原始的和总的来说是农业社会,为了这个缘故,对利息的禁止也许非常适合于它,正如《旧约》的规则首先用于的希伯来社会一样。" [10]但是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人们迫切需要从借贷关系中获得投资的资金。这时候,在商品经济大潮

❸ 求问各经济学家解释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 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学者中,大多数曾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国家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法。
在 国,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 国学者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也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及横向关系的。如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陶和谦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和与管理、计划密切相联系的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马绍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兼有商品性(财产)和行政性(权力)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国民经济中、国家在管理企业中、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经济法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但随着以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对经济法定义的认识正趋向一致。
根据经济法伴随市场经济孕育,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实际作用,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宏观性的共同特征,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 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经济法的定义可见,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就是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协调、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们认为,协调与干预并列,范围可更广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间接调控、也可涵盖直接管理,既可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特征,也可适合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更符合 国的实际情况。协调与干预并列,还可照顾到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又可兼顾学术界的一般观点。
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二)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经济法是一个泛称,包括了很多单行性经济法典,中国没有单独的所谓经济法法典。一般来说,税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等带有社会经济调控手段的法律属于经济法,而《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以我国的部门法分类,不属于经济法。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早在1999年已经修改为《合同法》。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正处于中度发展状态,有必要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构想.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十几年里经济法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效率并重”是社会发展对经济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随之形成并有扩大形势,统计数据也明确反映了这个现实.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不得不关注经济公平问题,在立法保护对象的倾向性应偏向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已经完成了法律部门的分化,对经济法进行清理,汇编,编纂,并制定某种形式的法典是经济法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法立法技术的最高体现.
在市场经济初步成长的中国,法律移植仍然是未来十几年经济法立法的一种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鉴的西方经济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能够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❹ 契约自由的形成基础

市场经济是契约自由兴起的经济基础
市民等级在政治上取得胜利之后,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发展经济的要求与渴望。早在18世纪60年代即已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工场手工业逐渐进入机器工业阶段,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实现了工业化、技术化和城市化,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到19世纪上半期,法国、德国、瑞士等大陆国家先后开始了以棉纺织业的机械化、蒸汽机的发明和运用及铁路建设为内容的技术革命,工业革命已告完成或正在蓬勃发展。到19世纪中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各自的近代工业部门,并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社会分工。作为工业革命的必然结果,欧洲大陆国家自19世纪中叶开始了城市化,这主要表现为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和农村人口的大量减少,各个国家都逐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同时,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广大的农奴从身份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了人身自由,劳动力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同时,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此基础之上,近代市场经济开始形成,饱受封建制度下身份限制之苦的市民等级终于可以自由地进行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了。作为新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必然要求摆脱一切束缚和限制,要求实现充分的自由竞争,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创造财富。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的流动、社会财富和劳动者的就业等资源的配置都是通过市场来进行和完成的,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都被看作是个人的事情。契约作为进行市场交换的手段,成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各自利益而倚重的工具,不仅商品的交换需要通过契约来完成,就连劳动力的交换也要借助于契约来实现,封建时代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变更为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劳动雇佣关系,这使得契约的适用范围空前扩大。同时,随着商品广泛进入市场,一切生产都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更使得交换关系日益扩大化和频繁化。特别是在地理大发现之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和世界市场得以建立,更加扩大了契约关系的视野和应用范围。
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要求契约为其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工具。首先,这一法律工具必须给予契约以形式上的自由,这意味着将保证实现契约交易的必要形式减少到最低限度;其次,契约法必须给予当事人自由确定其契约内容的权利;再次,企业希望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生产要素并能合理地运用新的方式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要求,需要自由的契约制度以保证他们能够选择合适的方式使其行为最大程度的理性化,从而减少交易费用。由此可见,实行契约自由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契约自由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弗里德曼更是认为契约自由是19世纪自由放任经济的奠基石之一。因此,市场经济是契约自由的运作空间,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契约上的自由。 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契约自由兴起的政治保障
随着17、18世纪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各主要国家的胜利,第一批近代国家诞生了。英、美、法等一批资产阶级国家先后成立,作为这一系列革命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人们纷纷从封建社会的身份束缚中解脱出来,代表新生产力的市民等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并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政体。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自由和财产,但是却没有能力为这些权利提供安全的保障。在不能产生新的力量的情况下,人类只有结合在一起,运用集合起来的力量来保障自身的生存与自由。于是,人们就通过订立契约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由政府统辖的国家,让国家为每一个缔约者提供保障。虽然人们将自己的权利无保留地让渡给了国家,但由于这是他们自由约定的结果,所以他们即使服从国家,也“只不过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同时,缔约者为了不让自己的权利受到国家的妨害,并将国家权力始终规范在自己手中,“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控制权”。这就是代议制政府的精髓。社会契约理论将国家及政府产生的法律基础归于人民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将履行社会契约和维护人民的自由看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既然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如果国家的行为违背了缔约者的意志,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就是违约行为,也就同时否定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拟制,在代议制政府中,捍卫契约自由是政府的天职。因此,代议制民主政体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政治保障。 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契约自由兴起的理论基础
1、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
人文主义关于自由意志的观念奠定了契约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使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人们深信个人和团体的行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限制,并且只有在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不受限制和束缚的情况下,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才得以顺利地进行。每一个人都有权依自己的独立判断来决定参与契约关系,法律不应当干预当事人的这种自主行为,而只有赋予其以法律效力的职责。因此,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平等、权利、义务、责任、自由意志等观念在法律上的尊重,这深刻反映了盛行于当时的人文主义伦理思潮-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与私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契约自由观念不仅是人文主义伦理观在逻辑上推演的结果,而且还是人文主义伦理观的组成部分,它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人文主义伦理观念,体现着私法对人的终极关怀。
2、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
自16世纪以后,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成长壮大,要求摆脱一切束缚和限制,实现充分自由竞争。与此种发展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诞生了。该理论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猛烈抨击了重商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倡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政府应当采取和奉行不干涉经济事务的政策。“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政府和法律的任务只能以任意性规范的方式保护这种自由竞争,作自由竞争的保护者和看守人,为当事人订约提供方便。契约自由正是这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体现了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3、古典自然法学说
古典自然法的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当时的启蒙思想家们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强调重新发掘人以及人的价值和尊严。因此,自然法是理性的法。霍布斯认为,应该给予每个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应该允许人们进行买卖从而互相订立契约,选择自己的行业。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也认为人类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同时,古典自然法还提倡个人主义,即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主义为其价值观念。它认为个人是他自己及其能力的拥有者,未经个人同意,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国家应当尽量不去干涉个人的生活和行动的自由。自然法学说中强调个性解放、意志自由的思想,是契约自由原则得以兴起的法哲学基础。

❺ 经济学家贡献了什么

定价:20.00 目录知识的“能”与“不能”(译者序)作者小传致谢导言:?/丹尼尔·B.克莱因经济学家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 弗兰克·D.格雷厄姆经济学家与公共政策 / 罗纳德·H.科斯经济学家权威的衰落 / 威廉·H.赫特政策主张中的“现实主义” / 克拉伦斯·菲尔布鲁克如何兼顾学术成就与社会贡献 / 戈登·塔洛克公共福利与经济学叙事 / 迪尔德丽·N.麦克洛斯基经济学家知道些什么? / 托马斯·C.谢林经济学家以及错误的纠正 / 伊斯雷尔·M.柯茨纳论作为一名经济学家 / 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研究经济学职业和经济学家的推荐书目人名索引译后小记 导言:? 丹尼尔·B.克莱因收集在本书中的论文展示了经济学家们所做的选择。写作什么样的主题,遵从什么样的理论前设,吸引什么样的当权者,运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采用什么样的论调,预设什么样的听众,回应什么样的挑战以及想要服务什么样的社会目标,每一次在做如上选择的时候一个经济学家就扮演了一个经济学家的角色。今天的经济学家们所做的个人选择能有效地促进人类社会的改善吗?当前的大多数作者都怀疑经济学家的诸多选择并不是为了社会的改善。经济学家能够很快发现市场、政府以及其他制度的缺陷,但是他们却极少将这一发现缺陷的本事对准他们自己所在的职业界(即使有,也不是公开的)。在这一问题上,他们的公开态度颇像对待自家孩子的态度:没有任何批评性质疑的全盘接受。有些经济学家也会对平常的职业常规和标准怀有一种怀疑,但这种怀疑却仅限于私下里的思考和朋友间谨慎的交谈。只有少数的几个经济学家,比如阿加·克莱默(Arjo Klamer),大卫·科兰德(David Colander),托马斯·迈耶(Thomas Mayer),迪尔德丽·麦克洛斯基(Deirdre McCloskey)和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才公开地表达了他们的怀疑。 对这本小册子而言,其推动力来源于这样一个看法,即学术机构无法为现实行动提供有效建议,而且他们还怀疑研究工作是否能够增进政治经济领域中的明智行动。如果是这样,经济学家们或许就会发现从事学术工作的压力使得他们偏离了为社会经济生活做出贡献的方面。他们的身心被“撕裂”(torn)了,究竟要在学术领域作出成就还是应当为现实经济体制更好的运作作出贡献?这本汇集了诸多文章的小册子希望发现一条进入学术经济学家内心世界的通道,它建议经济学家真正面对这一学术成就和现实贡献之间的张力。这一张力的存在特别体现在弗兰克·格雷厄姆(Frank Graham)、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威廉姆·赫特(William Hutt)以及克拉伦斯·菲尔布鲁克(Clarence Philbrook)的文章中。那些文章写作的年代,和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埃德温·坎南(Edwin Cannan)以及其他一些作者文章中的暗示一样,显示了那一时代的经济学家反对那种仅仅看重在学术领域有所成就而对社会无所助益的研究风格,这一取向也暗中体现在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那篇更富于乐观气息的论文中(写作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迪尔德丽·麦克洛斯基(Deirdre MeCloskey)、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伊斯雷尔·柯茨纳(Israel Kirzner)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的文章也指涉到了经济学家在增进人类社会的福利方面起到的作用。本书中的每一篇文章都有自己重要的观点,有时这些观点之间还会有冲突,但是在基本问题上他们的观点却是一致的。因此,将这些论文汇集在一起就既能提供一种经济学作为一门职业存在的理由,也能提供一种经济学家应该有的社会责任的眼光。下面,我将从不同的文章以及他们各自的理论贡献中提炼出几个关键性的思想供大家参考。 政治经济学中的决策者(Practitioner)是普通人 赫特和哈耶克指出了政治经济学和其他一些学科,比如物理学,化学,工程学和医学,之间的一个重大差异。对后面的这些学科而言,人们委托专家做出重大决定,因此这些领域内的决策者很有信心运用基本知识改善人类的状况。然而,政治经济学中的决策者却不是经济学专家而是每一个政府官员和普通选民——平凡的普通人(the Everyman)——他们是高度忽视和缺乏基本经济学思想的典型。“结果是……”哈耶克说道:“……你永远不能一次性地为所有人确立一条经济学规律,而总是不得不付出努力使每一代人重新相信它。”作为一个群体的经济学家们在向公众持续地反复灌输那些经济学基本思想上没能获得成功(对于职业经济学家而言,那些思想可能只是一些“不证自明”(inframarginal)的东西)。其结果是,在这个领域,“差不多比任何其他物种都明显的是,人类不断愚蠢地重复自己早已犯过的错误”。政治经济学中的决策者是普通人的事实使得职业经济学家陷入了两难境地:他应当努力教给人们各种经济学常识,比如,以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ederic Bastiat)和亨利·黑兹利特(Henry Hazlitt)提倡的方式,以此来开导那些政治经济领域里的普通决策者吗?如果这样做,该工作能获得职业尊敬并享有职业安全吗?如果学术界看重那种仅仅写给学界其他人看的范式化或形式化(paradigmatic)的研究,那么,那些想证明自己没有白领薪水的经济学家应该如何做呢?他能发现一个值得信赖的信念让他既能在学术领域取得成功又能为社会福利的增进做出贡献吗? 被抛弃的基本观点 很多作者在这本书中指出由于政治经济领域内的决策者是普通人,基本的经济学观点和简单的政策结论在公共事务中被抛弃了。科斯说道:“如果我们不得不提供的建议被采用的话,虽然它只包括几条简单的经济学规律,但其价值是明显的——令人泄气的是这些简单的规律却被普遍地忽视了。”格雷厄姆也说过类似的话,即经济政策的失败在于非常缺少那些“明显值得追求的、并能很容易认识到的目标。”哈耶克指出:“曾经获得和广泛传播的知识不是被证实或证伪而是被简单地丢弃和遗忘了。”科斯甚至还引证了弗兰克·奈特,埃德温·坎南和亚当·斯密的相似的评论,这些文章指出在经济学内部,其实有一个处理该决策者困境,一代又一代地努力保持并使得经济学基本观点在公共领域内充满活力的传统。如果这些作者认为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和简单结论被抛弃了,那么他们心中肯定拥有一些特定的观点和结论。大多数作者都相信政府政策应当以私有产权和契约自由为鹄的;我们还能确定几乎所有的作者,除了谢林,也许还有格雷厄姆,都同意今天的美国政府应当立即减少或逐步减少至少一半的花销和至少75%的政府管制。但是这本集子里的最基本的思想却不依靠那种自由论者的政策观点,而仅仅依靠一种信念,即如果经济学家们更多关注和研究公共政策,更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经济学的基本观念就会更好地传达给普通公众,而不管他们相信这些观念是什么。尽管作者们基本上都同意政策改革,但是说他们在何为经济学“简单真理”(’simple truths’)上完全一致却是值得怀疑的。可能所有作者都会援引在经济学入门课程中讲授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共同目标,劳动分工,机会成本,边际效用,激励,竞争,比较优势,交易成本等等;也能确定所有作者都会偏爱这个故事——在产权制度下,通过满足人们的需求,人的欲望能为人们创造获得它们的机会;当然也能确定他们都喜欢市场行为的有效分散化协调。但奥地利传统的学者,包括哈耶克,赫特和柯茨纳,可能认为这个清单上还应该包括机会发现,企业家才能(entrepreneurship)和分立的知识;塔洛克和其他的一些人或许认为在政治经济学的诸多要素中还应该包括政府激励分析;迈克洛斯基可能还会强调经济行动中论说方式的重要;谢林会强调经济体系中会计恒等式(accounting identities)的重要性。因此,即使大家都同意政策应当如何改革,但在哪些基本观点应当被强调并作为证据支持那些政策的改革方案方面,他们的观点却有所不同。 经济学家能够影响公共事务 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经说过,尽管其早期对经济学家作为政策建议者能够影响社会表现出明显的乐观态度的这样一句话被柯茨纳引用:“经济学家们对他们生活其间的社会仅仅施加了一种微弱的几乎不能察觉到的的影响。”斯蒂格勒告诉经济学家不要企图劝诫普通人,他甚至宣称经济学家不要对教育普通人抱有任何兴趣,因为普通人知道自己的兴趣所在并能使信息的寻找尽量有效。斯蒂格勒告诉经济学家他们的努力或许最好应该集中在学术追求上。相比较而言,本书的作者们(部分除了赫特和哈耶克)却力劝经济学家们更多地参与公共讨论(public discourse)。他们确定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事务施加了影响。塔洛克指出在取消汽车业、航空业和银行业的政府管制和降低关税方面,经济学家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迈克洛斯基说道:“是观念,而不是美元,击败了管制机构。”;菲尔布鲁克表达了“观念力量”(idea force)的观点,“然而一种观念会进入一个人的头脑。它有可能死亡也有可能汇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更进一步地,一种观念的表达在更多人的心里播下了种子,然后,潜在地,这股力量会以一种天文数字般的速度增长。”或许作者们的信心部分来源于对知识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的一种直觉。如果知识仅仅是一些信息(如同斯蒂格勒经常想要指出的那样),经济学无助于现实生活的改善(一种“宿命论”)就是一个不错的判断。人们会有足够的激励去寻找一些他所没有的信息,比如一个电话号码,而经济学家们强塞给他的很多信息却不太可能会影响他的行动。但是,知识并不仅仅只是信息,它还是一种解释和判断。普通人有时会习惯于从国会议员那里获得一些相关的信息,但是他们对与社会相关的经济解释和经济观点却有一种即使有限却很稳定的需求。这种需求往往是由工会领导人,商业发言人,环境活动家,所谓的消费者权利提倡者,律师,利益集团,权威媒体,政治家,政府官僚以及经济学家提供的。通过提供强有力的解释和严谨周密的判断,经济学家能够在公共讨论中起到一种极其重要的作用。塔洛克指出公众如果知道卡特尔协议的经济学解释,他们一定会自始至终地反对民用航空委员会(the Civil Aeronauties Board,简称 CAB);迈克洛斯基认为那些运动式隐喻(sports metaphors),比如美国对日本(U.S.-versus-Japan),损害了经济学理解,而共同目标、比较优势等替代性解释却能增进这种理解;科斯引用了一个思想试验的例子——想象一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官员在决定是否批准一种新药时所面对的激励——一个具有强大说服力的解释。这些案例中所提供的知识主要不是信息——某种事实和数据——而是一种解释:故事,历史,思想试验以及隐喻。鉴于斯蒂格勒(由于怀有那种知识仅仅是信息的看法)极力想消除社会事务中错误难免的观念,柯茨纳坚持认为在经济过程中错误无所不在,并且一如既往地将这一观念应用到了公共事务的讨论之中。在他看来,当人们发现了一种新的解释的时候,错误可能就能被纠正,因为知识不仅仅是信息,它还是一种洞察力,而洞察力即是对一种新的、更好的解释的发现。柯茨纳批评斯蒂格勒没有把这种错误观吸纳到他的经济学和公共哲学之中。本书中的另外一些作者也站在柯茨纳这边,认为经济学家能帮助人们发现他们的错误。菲尔布鲁克指出作为政策建议者的经济学家能够帮助“人们发现自己的错误态度”;谢林认为有了经济学家们提供的政策改革方案,所有的“免费午餐”(free lunch)就只有乖乖等着被人发现的命了。那种认为知识仅仅是信息的观点还遮蔽了知识的第三个面向:判断。当存在多种解释而人们不得不在几种备选解释中作出决定时,就需要进行判断。判断是知识的这样一个面向,在其中人们不仅要认识到观念,更要相信观念和运用观念。判断在行动中展现并经常在这样的只言片语中被清楚地表达:“我认为我们应当做什么……”。如同迈克尔·波拉尼(Michael Polanyi)所解释的,判断中有一种信奉的要素,相信或感觉一个人的信念会部分决定他如何思考、从事什么样的行动以及成为什么样的人。它是知识的道德维度,影响着一个人未来的主张和行动。因此,经济学家能以两种方式影响普通人,其一是提供事实和解释,帮助人们发现何处是他的利益所在;其二便是提供道德指导,告诉人们他们的利益应当是什么。从亚当·斯密到迈克洛斯基,雄辩滔滔的经济学家们都认识到了说服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言说者自身的精神气质。当一个经济学家反对许可限制时,劝说的理由不仅在于这个观点是有说服力的而且事实上是被人们支持的,更在于它是真诚的,是经济学家提出来的。“经济学家需要留意察看一个经济体系周围以及隐藏在该体系背后的事物,需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作出相关的描述。”一个经济学家会强烈要求取消对商业活动的管制,他会劝说公众他得出这个结论,不是因为他站在企业的立场说话而是为着整个社会的考虑着想。因为这个原因,和经济学家的一次认真的交谈能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迈克洛斯基指出管制委员会的“道德权威”被经济学家们摧毁(infiltruated)了;菲尔布鲁克也说过经济学家可以通过确立“一种价值的有效性”(the validity of a value)来施加他们的影响。经济学家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解释和判断。一种对知识性质的全面判断和了解能够使得经济学家们拒绝那种不管做什么都没有效率的“宿命论”思想。他们或许会采纳一种艾伦·怀尔德威斯基(Aaron Wildavsky)表达过的态度:“这种对知识的全面理解会获得一种能够消除损害(由那些只是心地善良却没有经济学常识的好人造成的)的智慧。”仅仅是好人会带来决策的失误,而经济学家却能纠正这些错误。而且即使经济学家的影响不大,这些影响也是有价值的。如同科斯叙述过的,“一个经济学家通过他的努力能够将一个一年浪费一亿美元的方案推迟一个星期(我认为这就是一个小小的成功),他的这一行为就已经挣得了他毕生的全部薪水。”科斯鼓励经济学家们参与公共讨论,不是因为他相信他们的影响会有多大,而是因为“即使一个小小的成功也不应该被轻视”。 非主流、悲伤以及对绝望的斗争 尽管作者们表达了经济学家们将会影响公共事务的希望,有好几位作者却告诉我们为什么这个希望是困难的和难以达成的。经济学家们的大作很少以一种直接的方式对社会产生效果,经济学家们的建议似乎也被人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且当人们拒绝一个良好的建议时,其拒绝也是粗鲁无理的。甚至在那些极少的、经济学家的建议能在社会中生根发芽的情况下,智者的影响也是长久地被忽视而且他也不会获得任何声誉。在大多数时候,经济学家们参与公共讨论就好象在教导一个坏脾气的、被宠坏了的孩子。经济学家必须为获得注意进行争辩和论证,而一旦获得了注意,他就会认真地和煞费苦心地将自己那套包含了一些基本观点的方案不断进行“预演”(reheared),尽量用一些想象的故事和案例来论证它的合理性;而当他认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已经将他的观点牢记在心的时候,他们却突然抛弃了他的建议而且不给任何恰当的理由。他唯一的指望和依靠就是继续希望和恳求,这整个的努力是徒劳无功的而且或许还使一个人看起来有点荒唐可笑。这种挫败,甚至绝望的感觉尤其体现在写作于20世纪30和40年代的赫特、格雷厄姆以及哈耶克的早期文章中,而那个年代,正是中央集权制(statism)不仅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力量还是一种智识力量都快速增进和发展的时候。哈耶克指出经济理性可能导致一种普遍的人类直觉与过分简单化的幸福社会之构想的冲突。实际上,从收录在本书中的哈耶克那篇1944年的演讲辞中,我们就能够看到那种传统社会价值与现代社会理想规则之间相互紧张的观念,而在随后的四十年间,哈耶克又不断发展和完善了这些观念中的要点。哈耶克警告那些年轻的经济学学生,“对一种观点坚定不移的追求肯定会使你陷入一种差不多是孤立无助的和非主流(unpopularity)的状态,”而经济学家“不必为他的努力去寻求公众的支持或同情。”赫特的忠告同样令人心灰意冷。他说自由主义导向的经济学家必须“意识到一种极度无助的感觉经常会周期性的再现”:“在所有的方面,他都认为他看到了存在一种对什么影响人类福利状况的情形既无知又困惑的思想;他也知道以他的力量无论做什么和说什么都无法对那些累积起来的错误思想以及由此导致的荒谬政策的改变产生最微弱的影响。他认识到在那些被错误思想影响的政策和行动的领域,眼下的他注定了只能闭口不言。他不试图去做那些不可能做到的事。他很少发出反对的声音,因为经验和历史告诉他这种反对没有任何益处而只会损害他自己的声誉。他认识到对他所在时代主流的错误观念的持续反对只会使他声名狼藉(notoriety),被人视为一个古怪的人。”对那些参与公共讨论的经济学家而言,这种挫败和绝望的感觉最为强烈,读一下赫特文章中的这样一句话:“作为一种对现实时局的批评,经济学家最能认识到自己最没有什么用。”尽管在最近几十年,中央集权的思想不象在赫特写作的时代那样继续扩展,尽管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公众的交流没有什么明显的困难就赢得了喝彩,赫特和哈耶克阐述过的基本问题对今天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而言仍然是非常恰当的。 伟大的逃离:从公共讨论到学术职业 赫特继续阐述为了应对这种挫败感,经济学家怎样开展他们的工作:“因此,在实践中,他也把他的努力主要限定在写作一些仅仅给其他经济学家们阅读的著作和文章上;如果他是个教师,他还会尝试将一种对经济学的理解传授(disseminate)给那些会聚在他的影响下的下一代的学生们。”赫特搭起了一座从公共讨论中经济学家经历的基本困难到经济学内部作为一个职业学术人的困难之间的桥梁。这一桥梁在本书的其他各篇文章中不太清晰,不过对作为一个学术职业的经济学的失败,很多文章倒是表达了一种深深的忧虑。因此,这些文章指出了一个经济学家在面对两个不同领域——公共讨论领域和学术追求领域——时的问题和困难,赫特建议用一种社会学理论来连接这两个领域,而在另外的几篇文章中,相关理论却是不太清晰的。作为一种对参与公共事务的挫败的“逃避”(escape),赫特明确地承认了这种“向内的转变”(the turn inward),即转向学术,转向一种严格的经济学家与经济学家之间的对话(坎南,赫特的老师,其实在更早的年代就以一种更尖锐的论调表达过这一主题)。和这种“逃避”相关的赫特承认的那种学术追求就是“纯理论”(pure theory)或者“模型建构”(model building):“经济学家可以投入到‘纯理论’——一个他可以逃避挫败感的地方——的研究中。”格雷厄姆也把经济学家们的这种“逻辑体操”视为从一种幻想破灭的(disillusioning)沉思冥想中走出来的一种智识撤退。这种逃避的理由是“一个经济学家和其他领域内的‘纯科学家’没有什么两样。”这一“科学”的假定必然带来一套和“价值自由”、“客观性”、“实证分析”和“科学方法”等被确定的理想准则相连的职业规范和标准,但是,正如韦恩·布思(Wayne Booth)所指出的,这种种准则的汇聚不能使人们单独地以某种准则为依据,而反倒使得它们相互依赖共同起作用。科学和已被接受的科学方法相一致,科学也是科学家说它是什么的东西,而科学家就是那些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在被赞许的职业制度和职业实践中,科学语言就等于一种信念;这种信念也许是有价值的,问题是经济学家们经常没有认识到这种科学式的语言是一套相互连结在一起的信念体系,也没有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中批评性地检验它。如同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所说,“关于个人的诸多假定被检验,然后对这些假定的信奉被一个预先假定的团体所分享;另一方面,这种集体忠诚却没有被检验,而且这些信奉变动的过程也大大不同于包含了上述假设的演化过程。”因此,那些转向学术领域的经济学家并没有认为这种转向是一种“逃避”,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以科学(换言之,一种学术上的)有它自身的进度和力量来为这种转向辩护。而且他们相信,从长期来看,发展了的科学将比和公众直接接触和交锋能为这个社会带来更多的好处,这恰好是是斯蒂格勒为“向内的转变”所作的正当化解释。然而,在经济学学术界,这一正当化却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在很大程度上未被检验的的信念上(我把这一信念称之为“伟大的信念”)。正如赫特,格雷厄姆,哈耶克,菲尔布鲁克,科斯,塔洛克,柯茨纳以及麦克洛斯基以他们不同的方式提到过的,政治经济领域内的决策者是普通人的事实意味着这个领域必然和自然科学领域有着根本的区别。经济学职业界往往从关于这个世界是什么的一些心照不宣的假设开始推论,但是那些假设却基本上是错误的。格雷厄姆写到:“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总是处在怀疑之中;虽然那些‘科学’的支持者强行将他们的理论套进僵硬的科学形式中,这种为经济学“科学性”辩护的结果却使得这种理论对现实生活的分析和应用极不成功。”“很多第一流的分析技术和大多数学术产品都没有获到预期的效果,其原因在于要想获得学术承认就必须依靠那种很少考虑最终目标的精致的传统分析技术或者勤勉的对资料的收集。对手段的重视超过了对目标的考虑。那些被迫需要展示研究技术精通程度的经济学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很快学会喜爱和运用这些技术了。” 不同的范式主义 这一“伟大的信念”依赖一套很强的已经成为“真科学”之标志的学术规范和学术实践。换句话说,该信念是一种在学术话语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化风格,或者一种范式。但是“范式”概念只能表明学术话语中的一种形式化风格,我们还需要一个足以表达对该范式强烈地坚定拥护的术语。为了在我的分析工作中更少一些令人讨厌的歧义,我选择“范式主义”(paradigmaticism)这个词(一个可能的备选术语是“形式主义(formalism)”,但是该术语不足以表达对那种不需要数学化的范式的拥护)。在经济学职业界,范式主义是本书中的很多作者发现是错误的那种主张,因为,在经济学内部,他们看到了范式主义和以公共事务为导向的经济学之间的冲突。不管表达的是否清楚,本书中的作者(部分除了哈耶克)都反对经济学界的范式主义,因为他们认为该倾向使得经济学家们无法有效帮助政治经济领域的真正决策者。范式主义最主要的类型就是那种被本书中的格雷厄姆、赫特和菲尔布鲁克明确反对的对正式模型建构的过分强调,在他们另外的一些作品中,哈耶克,科斯,柯茨纳,特别是麦克洛斯基,也同样表达了这种反对。本书中的科斯和菲尔布鲁克反对的另一种范式主义就是那种因偏爱定量分析方法(今天的回归分析)而导致的对经验研究的过分偏爱。最后一种范式主义的类型可能是格雷厄姆在文中暗指的那种过分热衷于收集各种事实的制度学派(Institutionalism)。 范式主义与相关主题的冲突 普通人不会思考或者谈论“范式”这个词。因此,要想使范式话语的传授有任何价值的话,就必须以一种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传播。尽管格雷厄姆,赫特,科斯,柯茨纳和哈耶克表达过对范式成果(the fruits of paradim)的欣赏,大多数的作者还是认为范式精神(the paradigmatic spirit)太强以及很多主流研究的发现还不值得介绍给公众。这种反对是不太明确的;同时也存在一种经济学家在范式化研究方面是否走得太远的争论。那种“伟大的信念”坚持认为范式主义能最好地为社会服务,在学术职业界取得成就就是对社会的贡献。但是本书的作者们指出了范式主义和经济智慧(economic enlightenment)之间的冲突。对于定量分析范式,科斯写到:“但是这一领域的发展成本极为高昂,它占据了本该全力投入到发展传统理论的资源,也占据了对经济系统中非计量性部分的经验研究的资源。经济系统中难以测量的那部分习惯性地被忽视了,这导致注意力从经济系统本身转移到了测量的技术问题。”格雷厄姆更是直接地对正式的模型建构范式发表了更辛辣的评论(想想这些评论写作于1942年!):“最后,理论变得如此”科学“和抽象,以至于激起了数学家们的兴趣使得他们乐于在一个复杂的永远正在呈现的均衡中发展一种千变万化的概念和一种原子单位的没有摩擦力的游戏。均衡的概念使人联想到方程式;方程式是各种数学模型的“多产的父母”(prolific parents);这一模型建构的游戏会一直继续,直到越来越让人难以明白的经济学杂志中的某一页变成了一堆只有那些知道密码的人才能理解的象形文字(hieroglyphics)。那些越发深奥的模型建构者把所有不方便“运送”(freight)的事实都给抛弃了,直到“科学”达到一种境界,进入到了一个只为思考的目的而存在但越来越忽视理论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的纯粹抽象的领域。”以一种相似的风格,赫特抨击道:“我们的观点是,尽管过去四十年目击的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逻辑结构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发展对丰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提供了有价值的贡献,但是,对于有些最多产的方法论发明家而言,他们的研究方式已经使得他们趋向于严重忽视一直存在着的作为科学之基础(the backbone of the science)的实用性。”赫特的批评性评论确凿无疑地针对由鲁宾斯坦(Joan Robinson)开创的那种研究方式,他还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未言明的、并且未被辩护过的对“伟大的信念”的确信,即相信只有那些在形式化模型建构中获得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科学(true science)。这种确信正当化了对其他不那么形式化

❻ 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不能够干什么

(一)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资本主义民法,其典型代表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机体,近代民法就是以社会机体的基本构造单位--自然人--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的。在近代民法中,只有象细胞一样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没有多数细胞聚合而成的组织器官。单个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一切民事关系不外是单个自然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牵涉。自然人的集合体(如公司或劳工团体)不能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民法是以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作为支架而建立起来的体系;而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是个人本位思想的两个重要构成部分。

人格独立有以下三层意思:

(1)民法上的人格与生俱有,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政府制定剥夺人格的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违反自然规则的暴行,本人放弃人格则被认为是一种违反理性的无效行为。除了死亡之外,人世间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导致人格的消灭。因此,人格是单个自然人不依附于任何人而独立存在的权利能力。

(2)每个人在权利范围内只服从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制约。一方面,任何人都不得妨碍他人自行决定本人的事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尽量避免对私权的干预,制定任意干预私权的法律本身就超越了政府的权力范围而不具有正义性。人格独立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摆脱政府干预并对抗他人侵犯的意思自治权,与此同时,每个人也必须尊重他人免受干预的自由。

(3)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一方面,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个人仅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与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

人格平等也有以下三层意思:

(1)法律一方面将现实的差别抽象化而使之从法律中消失,另一方面则避免人为地制造和扩大差别。这就完全撇开了等级、身份关系,而使每一个人在法律上处于同等的地位。

民法这一特征集中反映了近代法与封建法的本质区别。在封建社会,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人和人之间是支配和依附的关系,任何人在受他人支配同时又支配比自己等级更低的人。凌驾在芸芸众生之上,是操纵生杀予夺大权的国王或皇帝,但国王或皇帝又受一种超自然的人格--"天"或"神意"所支配,当皇帝自称是"受命于天"、是"天子"的时候,他至少承认自己受制于尘世之外的权威。在等级制度下,没有一个等级的权利能和来自更高等级的权利相抗衡,从而整个社会呈现阶梯般的结构,无从产生独立而平等的人格。

相反,在近代民法上,权利完全失去了等级的色彩。人们既免受他人的支配也不得支配他人,平等人格之间凭合意形成彼此之间的关系。英国法学家梅因用"身份到契约"概括了古代法到近代法的全部演变,实在是看到了问题的本质之所在。

(2)在近代民法上,每个人的权利范围完全一致。"人权宣言"所主张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在民法规范中得到了最生动的体现。民事关系是完全排斥特权或差别待遇的领域,谁也不会在这一领域内得到比他人更广泛、更充分的权利或免受法定、意定义务的约束。这至少在形式上为每一个人提供了自我实现的均等机会,从而激发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竞争。

(3)在近代民法,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只要一个人生命尚存,无论其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职业状况如何,法律都对他(她)的权利给予保护,没有厚此薄彼的区别。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使每一个人都具有对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感,并确信个人权利的实现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从而增强了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信心。

近代民法是通过维护个人权利来实现社会正义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对特定的人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挑战;相反,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侵犯,既维护了个人尊严,也维护了社会正义。

"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与权利本位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一个人对他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味忍让、退避,那么,他不仅容忍了个人所遭受的损害,而且也容忍了对社会正义的践踏,因为对侵害的姑息无异于鼓励侵害人反复对自己和他人实施侵害。在一个国家,一旦大多数人都对自己遭受的侵害忍气吞声,那么,法治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再好的法律也就是一纸空文。

公民权利观念淡薄是人性受到封建专制统治长期摧残的不幸后果。封建专制的法任意干涉和限制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来不对这些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当私人财产和人身受到贵族、官僚的侵犯时,法律往往不是制裁侵害人,而是想方设法给受害人增加更多的痛苦,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希望法律伸张正义只是一种幻想,避免侵害或减少侵害后果的唯一办法是忍耐。世世代代的忍耐,一方面使人们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又使人们对他人的权利漫不经心,最终是导致民族的退化。

如果说社会是一血肉之躯,个人就是血肉之躯的基本构造单位--细胞,社会机体的健康程度取决于每一个社会细胞的活跃程度,法律的作用正是为了确保细胞外液适宜于细胞的生存。一个功能健全,精力充沛的社会机体,它的组织细胞必定充满了惊人的活力;相反,一旦社会细胞失去活力,轻则某一个社会器官出现病变,重则整个社会机体衰败不堪。可见,权利本位的深远意义在于它使组成社会的细胞--个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相辅相成,构成了私法自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一理论:任何私法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是个人意思自主、自愿选择的结果,法律的作用不过是确认私权并保护私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应当给个人意思自主留下广泛的活动余地,尽量避免对个人意思自主的限制和干预。法院代表国家对私法关系进行干预,原则上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只是在个别例外的情况下才主动进行干预;法院干预的范围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排除法院的审判权。

(二)

近代民法是以个人主义作为它的哲学基础。如果不了解个人主义哲学,对近代民法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个人主义哲学一直在西方文化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启蒙运动、法国革命、北美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人权运动都可以毫无例外地看到个人主义哲学的影响。近代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的结晶,个人主义哲学则是近代民法植根其中的土壤。

个人主义哲学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个人主义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以人为中心,虽然价值未必都由人创造,但价值必由人感受。个人权利本身是最终目的,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人之所以抛弃一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设定公权,正是为了个人自由和安全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权利在价值观念上超越公权。

如果以社会需要压倒一切为理由而牺牲个人权利,则意味着:公权已经由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异化为扼杀个人权利的桎梏,公权的存在也就违反社会契约而失去其正义性。

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出发,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因此,谁也不能通过侵犯他人的权利来追求幸福,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平等的个人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法律。

个人权利平等意味着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利、弱者和强者的权利具有同等价值。当少数人和多数人、弱者和强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多数人或势力强大的一方并没有特权作为争议的仲裁,因为承认多数人或强者的支配地位等于承认强权即公理。

2.个人主义的人性论。

中世纪早期的基督教对人性持悲观态度,认为人因为摆脱不了自我中心而陷于无穷的精神痛苦,人的灵魂无法靠自身的力量获得拯救,这就是所谓"原罪"。救赎"原罪"的唯一途径就是避世修行、否定自我,与神合作而使灵魂得救。总而言之,人性是充满了罪恶的渊薮,摆脱人性、远离尘世才是进入天国的正途。

文艺复兴时代崛起的人文主义思想则对人性持相反的看法:世界上无所谓"原罪",堕落并不是人的本性,而是专制君王和教士所制造的贫困、愚昧、压迫、战争使人变得残忍、自私和卑鄙。人不应当消极避世,而应当积极入世;不是靠神意,而是靠理性来获得解救。

人的理性脱离神意而自然存在。经过理性坩锅的冶炼之后,感觉的印象就结晶成真理,成为人生的向导。如果人们能够遵循理性的引导,就会实现无限完美的人性和由此而产生的无限完美的社会。因此,人应当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追求幸福。但丁的《神曲》就集中反映了这一思想,他认为宇宙间的一切存在都是为了人的利益,神的权威也是为了实现尘世的和平与正义;人通过理性可以避恶择善,追求幸福并不是一种过错,与其他罪恶相比,受欲望支配是最轻的罪行。

由人性和理性的发挥,找到了个人的自然地位,确立了个人的自然权利,进而上升为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这一历史过程被称为"人的发现"、"人的解放"。

3.个人主义的人生观。

从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出发,一个人应当保持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立性格,人生最大的不幸莫过于在团体的熔炉中被锻造成千篇一律的形态。一个性格完善的人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第一,他(她)对自己的能力具有自信心。他总是独立地进行判断和选择,不愿意轻易地追随"权威";他期望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通过正当的竞争去超过别人。

第二,他(她)具有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常常敏感地意识到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且总是有勇气来维护个人的权利。

第三,他(她)尊重他人的权利,谨慎地避免一切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他(她)在主张本人权利的同时,总是清醒地意识到:别人拥有与自己同等的权利,同等的权利意味着彼此互不妨碍的义务。

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主张个人权利,注重个性发展,崇尚个人尊严,其处世态度是"自己活,也让别人活"(live and let live);后者则是以自我为中心、妄自尊大、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Egoism),其处世态度是"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自己活而不让别人活"(live and not let live)。把个人主义与自私自利视为同一概念,完全是一种望文生义的误会。个人主义恰恰以否定自我中心作为它的发展起点,最初的基督教人文主义有两层含义:其一,每一个人不论社会地位多么卑微都有同等价值;其二,否定自我中心。人文主义由西方思想家发展为近现代的个人主义哲学。"人文主义"的拉丁词根是"Humus",原意"土地",出自"创世纪"上帝用泥土造人的故事,它的意思是: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天地万物之间象泥土那样微不足道,因此,人不能狂妄自大,唯我独尊,而是要意识到自己在理性认识上的局限性,以谦卑的态度对待人生。

4.个人主义的财产观。

在个人主义哲学看来,私有财产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物质条件,个人在原始状态就通过对某一部分共有物的占有而分离出个人财产,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是人性和理性的要求,合乎自然规则;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均等的机会去获得个人财产,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支配个人财产,法律的作用在于确认和保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近代民法所确立的"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然是个人主义财产观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权被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不仅足以对抗任何个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而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事先给予所有者公正的补偿。

我们不难看出: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完全是个人主义哲学的法律观,离开了个人主义哲学也就无法解释为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自然人为唯一的权利主体并确认民事权利生而具有。

(三)

对近代民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种思想是古典经济学,虽然古典经济学同样渗透了个人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毕竟有其固有的属性。民法是与经济关系联结得最为紧密的法律,因此,分析古典经济学对近代民法的影响,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来了解近代民法的文化背景。

古典经济学又称为自由主义经济学,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张:

1.经济个人主义。

任何人都可以用他(她)继承的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的财产来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一个人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同等权利,没有任何强力可以阻止他(她)对个人财富的追求。

2.经济自由放任。

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干预的方式犹如设置一个路标,让人们在选择方向时进行考虑,而不是代替人们进行选择。国家实行"无为而治"的经济政策。国家听任个人按一定规则自由竞争,个人必定被"无形的手"所操纵,共同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推动社会的发展。

3.服从经济规律。

象宇宙中的其他范畴一样,经济领域也有一些不可改变的规律,象供求律、报酬递减律、地租律等等。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些规律。

4.契约自由。

任何人能根据双方协议,签订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契约。一个人是出于自愿来选择合同当事人,如果他(她)没有这样愿望,谁也不能强迫他(她)与自己签订合同;一个人是出于自愿来决定合同条款,如果他(她)不同意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谁也不能阻止他(她)作出拒绝的表示。

可见,契约自由已成为近代民法学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共同主张的内容,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往往有许多令人惊奇的相似之处,这也说明:学术思想总是在无形中受到社会经济需要的支配。

5.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

竞争是为了维护低廉的价格,淘汰效力不高的生产者,保证生产力的发展适应公众不断增涨的需要。因此,在经济上既不能容忍强者的垄断,也不能容忍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因为两者是从不同的方向出发共同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一旦在竞争中出现某一集团的特权,整个自由竞争机制就会受到威胁。

(四)

个人权益本位思想对近代西方文明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它的重要价值是不可抹煞的。

但是,个人权利本位思想也有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又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

第一,它忽略了贫富差别对意思自治的影响。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实现劳动力所必要的生产资料,他(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经济压力之下,除了按资本家的意思签订雇佣合同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失业大军的存在,使劳动者总是被迫接受最苛刻的雇佣条件;劳工团体被禁止,使劳动者总是处于分别受资本家制约的劣势地位;因而,在表面上的人格平等后面掩盖着极大的不公平。劳动力的买卖,在表面上"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资本论》第一卷,第199页)但是,在它的背后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劳动,人的活动的产物--商品--反过来又与人对立成为支配和统治人的力量。

第二,它过多地强调了社会细胞--个人的权利,忽略了社会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属性。无论是在一个组织器官内还是在一个微小的细胞中,它的组成部分都不是彼此独立、毫不相关的,而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严密组织起来。过分强调个人权利本位,往往是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代替了社会公正。在二十世纪,个人权利本位思想逐渐被醇化为文化主义的法治国思想:各国民事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国家得在适当范围内限制个人的自由竞争,通过计划来干预经济生活,以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利并促进其人格的实现;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职能的强化,尤须加强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进而积极调整各种社会需要与人类文明社会各种目的价值,尤其是精神的、人身的自由得到更充分的强调

❼ 比较自由放任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的区别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或凯恩斯主义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1936)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财政赤字。刺激经济。维持繁荣。 凯恩斯的经济理论认为,宏观的经济趋向会制约个人的特定行为。18世纪晚期以来的“政治经济学”或者“经济学”建立在不断发展生产从而增加经济产出,而凯恩斯则认为对商品总需求的减少是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由此出发,他认为维持整体经济活动数据平衡的措施可以在宏观上平衡供给和需求。因此,凯恩斯的和其他建立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的经济学理论被称为 宏观经济学 ,以与注重研究个人行为的微观经济学相区别。 1.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或凯恩斯主义就是根据凯恩斯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1936)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包括新古典综合派、新剑桥学派、新凯恩斯主义、新凯恩斯主义、新兴的新古典综合。他们主张国家干预;新自由主义是指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革命以后特别是60、70年代后出现的一股企图复兴传统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包括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供给学派、新奥地利学派、公共选择学派、伦敦学派、新制度经济学。其基本理论观点主要是主张自由经营反对国家干预。 2. 产生背景上,凯恩斯经济学是30年代大萧条的直接产物,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兴起的历史背景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起,西方经济由战后初期的繁荣阶段步入停滞膨胀阶段,凯恩斯主义主义无法解释。 提倡市场机制,反对人为干涉经济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最初作为一种口号由法国路易十五的外交大臣达让逊提出,后来魁奈等人确认社会中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秩序支配着社会的发展。亚当·斯密宣扬“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对经济自由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挥。“自由经济”思想是斯密整个经济学说的中心,李嘉图也阐明过同样的思想。经济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是长期发挥重要作用的思想主张。 经济自由主义是一种支持个人财产和契约自由权利的意识形态。经济自由主义主张限制政府在经济事务中的操控,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的作用。经济自由主义者并非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并非一概反对政府的作用,然而在绝大多数的案例中,他们的研究结果都表明,政府的干预过度了。 经济自由主义包括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在一只 “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即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节,各人为追求自己利益所做的选择,自然而然地会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 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取代了经济自由主义而占据统治地位。到了70年代,在凯恩斯主义面对“滞涨”局面而束手无策的形势下,资本主义世界又纷纷兴起了新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它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市场经济中一切活动的前提;交换和市场的自发运行有充分 的效率;自由贸易是最好的外贸政策。新自由主义是坚决反对政府的过多干预。 新自由主义不同于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之处在于,斯密经济自由主义主张实行完全自由放任,新自由主义则一般都主张在国家干预下强调经济自由。 3. 经济观点上,凯恩斯经济学包括总量分析法、充分就业理论、有效需求理论、消费倾向和乘数理论、流动偏好和货币数量论、经济周期理论、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等;新自由主义则并非是一个统一的团体,经济观点上有所不同。 4. 政策主张上,凯恩斯经济学提出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极力主张私有制,反对公有制;而新自由主义主张自由经营,反对国家干预;提出“自然失业”理论,反对工会组织;坚持健全财政原则,反对通货膨胀;宣扬自由贸易,鼓吹经济全球化。 5. 贡献上,凯恩斯经济学的政策主张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摆脱危机和困境,提供了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并最终挽救了资本主义;而新自由主义在英美的实施均不同程度地带来了负面效应。 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作用: 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都是近代西方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两种思潮以表面上对立的形式,成为不同历史时期西方社会的统治经济思想。这两个思潮的对立是表面的,其阶级性的同一是本质的。它们者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反对工人阶级,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同的是在经济政策方面,国家干预主义学派主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新自由主义学派主张自由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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