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为有效合同。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应判决甲公司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的货款,之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因为标间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案中的乙家电厂不知道张某被开除,为善意第三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信心,应当对乙家电厂的利益甲乙保护。
②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1、甲乙的理由没有道理,经济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董事会的行为是恰当的,经济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获利巨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3-7年有期徒刑。
③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第一条。公司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新规定。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还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二是,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但想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条。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做了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罪未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利润分配问题股东可以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五条。第六条。无意见。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障。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查处,责令补回出资;情节严重的,一脚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股东想撤回出资,可以找《公司法》的规定,将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通过,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出资。
④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1999年8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凡需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内在缴交初容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局营业厅内购买电话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
问:该电信局的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这是什么行为?
【答】: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⑤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急求答案
律师解答:
(1)公司名称必须明确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名称必须为宏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显然80万到不到标准;先要对乙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做出正确的估价,然后办理专利技术转让,将该技术转让到该公司名下。
(2)合营企业由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不能由乙方同时排除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程序为: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依法办理公司清算,不能直接解散。
⑥ 经济法概论试题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
(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2.虚假广告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3.参考答案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⑦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题
1\发起人符合法律要求
2\符合规定
3\不符合规定,监事长不能兼财务负责人
⑧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采用确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方式进行的。因而自有法律以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广泛的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性质和结构不同,不同历史时期人们价值观念不同,因此,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也就是根源于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认识有所不同,由于经济不发达,整个社会对权利义务的侧重有偏颇,形成了只重义务不重权利,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与义务本位。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观念横扫整个中国法制历史。
在古代诉讼中,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民事案件称之为“听讼”,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说法主要是从私法的角度上说的。私法主要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由于古代经济并不发达有“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之说,政治、文化也相对匮乏,又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无讼为贵”的法律思想来主导。造成了古代“守法”内涵的片面化。古人仅以守法法理解为遵守法律的义务,称之为“良民”,“好讼之子,多数终凶”,被称之为“刁民”。然而现代社会,正在从重义务逐渐的演变为注重权利,现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因此,“无讼”、“厌讼”、“耻讼”的传统将会一步一步的被打破,中国现今各类诉讼案件逐年递升,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了维护人民权利的机构。
权利本位体现了当代社会的价值追求。当代法的价值追求是权利而非义务,法的价值中最高位的权利就是人的自由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随之“守法”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除了遵守法律义务这重消极的守法以外还包括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积极的守法,从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当前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与之相对应,而权利本位是法治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关注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实现。并且与法治、人权相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也是当代诉讼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机制,使公众能得到更公平、正义的审判,是当代法制建设不断追求的目标。
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家具店违反了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说该家具材质由美国进口,但并未解释其材料加工是否由美国材料支撑,因此导购员说得模棱两可;经营者应该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保证和瑕疵担保的义务;经营者应该履行实行“三包”的义务。
家具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家具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