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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无权代理

发布时间:2021-02-24 18:11:22

㈠ 用经济法方面回答 简述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1、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内,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容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区别是:(1)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所谓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属有权代理,只是代理权行使不当。(2)情形不同。无权代理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情况较为复杂。

㈡ 请教经济法中的代理问题,谢谢。

乙被授权购买50公斤某地产大米,但乙却购买了80公斤。

属于滥用代理权行为

丙代理A与B定力房屋租赁合同

丙可以代理A和B订立房屋合同,但必须具备代理权资格,如:授权委托书

㈢ 经济法中的表见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回止后的行为答。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很显然,本题中,乙属于没有合法授权而进行的代理行为。

㈣ 经济法中效力待定合同中 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指的

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这是“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即此时即使该代理有效,但是还是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与“表见代理”是一样的,即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法律效果是有效。
这里的“被代理人没有表示异议的”,是指,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明明知道而不表示异议,所以视为同意代理人实施的行为。

“被代理人被催告后未作表示,却视为拒绝追认”;这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行为并不知情(不同于上述的知道),在无权代理人完成代理行为后,相对人对被代理人进行催告的话,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是指对于已经完成的代理行为),此时视为拒绝追认。

㈤ 几个经济法法律问题,很简单,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作业应该自己做!

㈥ 大学经济法无权代理被追认和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区别

说到这个的话,那么其实我个人觉得他有很大的区别,因为有的时候的不被追认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话他就会比较轻一些

㈦ 合同法中,无权代理的问题!

所谓善意相对人··就是订约一方不知道与之进行代理行为的人没有代理权··回并且有足够理由相信对答方有代理权···比如甲和乙公司解约··不再是乙公司员工··与丙进行代理行为··甲带有未上交乙公司的相关带有公章的文书··又证明了自己确实是在乙公司工作··只是丙不知甲已和乙公司解约··这些外部条件· 使得丙相信甲是有权代表乙公司进行代理行为的人···这时候丙是为善意相对人··· 丙与乙进行代理行为时候已经知道甲不是乙公司员工··还与之订约· ·视为恶意相对人··或者是甲与丙恶意串通进行代理行为··也视为恶意相对人···

㈧ 求助,经济法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1、问:其弟弟代为登记是否有效?
无效,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问:
1) 王武离职后,以原公司名义订货的行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属于无权代理
2)法院是否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 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支持上海厂家的主张,上海厂家可以以“表见代理”为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权,理由就是“原单位尚未收回的盖有北京某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纸”),此时北京公司一点主动权都没有了,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找王武赔偿损失。顺便说一下上海厂家还有什么玩儿法:上海厂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如果不想玩儿的话,主张无权代理,由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厂家其中之一撤销合同即可。不考虑表见代理的话,北京公司还有一种说话权,就是追认代理有效。上面说的这些情况都是建立在上海厂家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即不知道王武已离职的情况下的。
3、 问:本案中关云父亲是否有代关云起诉侵权人王林的权利? 有。关云,年龄15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除纯获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直接认定有效以外,其他行为应由监护人代理实施。如果独立实施的,需经监护人追认。
4、问:1)张代餐馆采购物品是否属于有权代理?不属于有权代理,这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权代理。
2)张的行为按民事代理制度该如何定性?见第1)问回答
5. 问:该电脑还能否要回?可以要回,刚满10周岁,按老的民法,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修订后的民法,10周岁改为8周岁,所以无论按新的还是老的民法,张某其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实施后的1个月内是可以撤销的,经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
6.王某身为北京某知名国有建筑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设备处经理,2009年10月其将一批工程用弯头管件的50万元订单交给了河北沧州某管件企业(王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问:1)该订单是否有效? 该订单有效
2)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制度规定的哪一类型代理? 为什么?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说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双方代理”。
案例三:
王与赵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赵,说自己即将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见的儿子。估计可能要待上较长一段时间,家中一幅元代祖传名画留在家里不放心,带又不便,故托赵某代为保管,赵某虽知责任重大,但还是答应。一年以后, 赵某家中突生变故,急需用钱,情急之下,未征得王同意,便将古画卖与古董收藏店铺。
问: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买卖行为有效
2 、赵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构成民法上的无权代理
3、倘若王某事后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画?不能要回自己的古画。原因:古董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个条件:1.不知情;2.合理对价;3.动产已交付[物权转移:动产为交付时转移,不动产为登记时转移])合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除非古董店同意王某要回,此时王某没有主动权,但可以找赵某赔偿其损失。

㈨ 关于经济法,能解答一下下面的问题吗谢谢!!!

1.B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所以该题行为是表见代理,而且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所以合同有效。

2.D 1.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是代表行为。 2、因为公司的售票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旅客卖票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是一个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职务代理
3.C 店主欺诈消费者。
4.A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含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甲受到丙的欺诈。
5.D 生效后又变更了。
6 D 订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7 C 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丙丁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
8.A 驾驶员是乙公司的职工,乙公司自己要负责赔偿,而乙公司可以对职工采取其他措施。

9.C 他没有将要建立一栋大楼的消息告诉给对方,违背了诚信原则。
10.D 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是调解的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学生和学校属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㈩ 经济法,就大神帮忙

该问题已经问过一次抄1、若乙副食品已经知道李某被解聘,该合同无效。该情况下,李某构成无权代理,且乙副食品非善意第三人,该合同无效。2、若乙副食品不知道李某被解聘,该合同有效。李某持有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乙副食品有理由认为李某拥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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