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主要区别
内容很多啊,这个也是我们经济法的作业,我自己都是抄书的,差不多都搬上去了。不过还没做好,现在给你我找的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方式,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两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决争议、解决争议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作出的法律文书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等。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提起案件和管辖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其对案件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即国家的授予,当事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机构由双方协议约定,而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2、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采取聘任制。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法官由国家任命,审判人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不能由当事人指定。
3、适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适用仲裁规则(包括仲裁机构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而诉讼则必须严格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诉讼程序。
4、开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才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宣告判决,则一律公开进行。
5、审级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方式,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两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决争议、解决争议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作出的法律文书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等。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提起案件和管辖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其对案件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即国家的授予,当事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机构由双方协议约定,而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2、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采取聘任制。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法官由国家任命,审判人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不能由当事人指定。
3、适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适用仲裁规则(包括仲裁机构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而诉讼则必须严格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诉讼程序。
4、开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才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宣告判决,则一律公开进行。
5、审级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B. 简述经济法的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仲裁和诉讼都是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
2、仲裁是一局终裁,仲裁裁决专只能撤销不能上诉;而诉讼一般属是两审终审制,诉讼可以上诉、再审。
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4、仲裁的灵活度高,当事人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但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确定的,当事人无权指定及发表意见。
5、当事人之间约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7、仲裁一般不公开,而诉讼一般公开。
8、仲裁通过民间机构(仲裁委员会)解决,诉讼通过国家机关(法院)解决。
C. 关于经济法中的仲裁 起诉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D. 经济法中仲裁与诉讼怎么区分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二者相同点就是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十点: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第九,强制力不同。诉讼可以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可直接保全证据和财产,法院可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不能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证据和财产保全通过法院进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监督的方式不同。法院内部有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监督,外部有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大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仲裁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外部则由法院监督。
E. 简述经济法的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仲裁和诉讼都是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
2、仲裁是一局终裁,仲裁裁决版只能撤销不能上权诉;而诉讼一般是两审终审制,诉讼可以上诉、再审。
3、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4、仲裁的灵活度高,当事人参与仲裁庭成员的选择,但是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确定的,当事人无权指定及发表意见。
5、当事人之间约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告在一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7、仲裁一般不公开,而诉讼一般公开。
8、仲裁通过民间机构(仲裁委员会)解决,诉讼通过国家机关(法院)解决。
F. 初级会计经济法中仲裁和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版重要法律途径。权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想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终局性。
G.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主要区别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方式,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两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决争议、解决争议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作出的法律文书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等。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提起案件和管辖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其对案件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即国家的授予,当事人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机构由双方协议约定,而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2、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采取聘任制。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法官由国家任命,审判人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不能由当事人指定。
3、适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适用仲裁规则(包括仲裁机构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而诉讼则必须严格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诉讼程序。
4、开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才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法院宣告判决,则一律公开进行。
5、审级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