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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法案列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26 11:34:47

1.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约邀请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约
3、意方可以撤销发价,因为意方发价后至撤销前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
4、合同不成立

2. 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证的无因性和文义性
买卖合同无效,向B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专样了(因为这属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

4. 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投资人的受托人或是被聘用人合法进行商业交易的第三方自然人或者组织。
在本案中,丙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乙于2月份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0000远的货物的行为是有效的。
2,债务清偿顺序:先是乙工资,再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最后是丁的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为偿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丁的债务应由甲以个人财产偿还。
4,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5.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场索赔。

理由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出租柜台从事食品经营,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经营者和柜台出租商主张损害赔偿。

目前,出租柜台经营权已成为本市大型商场经销的重要手段。对商场与柜台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无从知悉,如商场以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因为柜台实际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相对较弱。而上述法律将柜台经营者与出租者作捆绑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6. 一个关于涉外经济法的案例

你好,来此协议是有效的,筹建处所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由其后成立的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为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本合同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仲裁过程中H公司提出塔壁填充料脱落是原料油含硫量超过合同规定所致,它不应承担责任。这个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原料籽油含硫量为40ppm,但是合同的附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两者约定不一致的,可以根据常规、合理的方式解决。
S公司的索赔请求可包括: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机器、设备、经营损失等)为此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仲裁申请费等)其数额不超过胜诉的10%。至于仲裁庭应如何裁决,应该是按照事实与理由进行裁决的。

7. 经济法的案列分析

1、9个发起人中有5个住所在境外不合法,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回法》第七十九条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只认购2500万无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人认股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合法,应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缴足股款的认股人无须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 芦笋罐头出口合同,合同约定:1.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 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1、适用。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适用。Incoterms2000是国际惯例,双方选择了FOB,意味着双方的合同适用通则。 3、按FOB,应由德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但合同双方可以对其项下的内容进行不同的约定。从题中所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深圳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则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应该由深圳公司联系运输船舶。

9. 经济法案列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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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终有好报,采纳答案是一种美德,
楼主果然是一表人才,威风凛凛,学贯古今,博闻强识,励精图治,才华横溢,盖世无双,虚怀若谷,风华正茂,神机妙算,足智多谋,伶牙俐齿,聪明伶俐,彬彬有礼,神通广大, 多才多艺,卓尔不群,出口成章,滔滔不绝 对答如流,掷地有声,一诺千金,平易近人,和蔼可亲,能说会道,眉清目秀,智勇双全,大名鼎鼎,妙手回春

10.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是违约抄,因为交货期是合同要件,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装船显然是违约;
2. 进口商可使用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日期,如果出口人未能按时装运,他就拿不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B/L),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出口人得不到货款。当然,如果伪造提单骗银行付款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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