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煤气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竞争法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版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权,因为这类行为阻止商品优胜劣汰,阻碍社会进步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这类违法行为应由当地工商部门处理,
(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阻止该行为;
㈡ 求助。。。经济法 的案例分析。
1.《价格法》规定了8种经营者的不正当定价行为,包括“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内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容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A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的一些重要事实,构成欺诈行为,房屋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李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可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公司并没有请质检机构验收房屋,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销售者的义务,也可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㈢ 经济法案例 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所以乙厂侵权成立。
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如商业贿赂 侵犯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 倾销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根据第一条,乙厂构成不正当竞争
3.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不但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它这个知名应该跟驰名不一样吧?但是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是可以起诉的。
㈣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2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
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案的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1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
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该保荐业务收入255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同时,证监会也对两家机构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罚。
㈤ 求助,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案例分析
第一章:
1、甲、乙谁应对此次事故负责?为什麽?
撞人的是乙,应由乙对丙负责,甲不施救法律约束不了的,最多就道德上谴责一下。说得直接一点,丙是被撞的,他当然应当去找撞他的人负责了,虽然甲与乙认识,但甲完全可以说“撞你的人不是我,凭什么要我负责”
2、谁是此次事故的当事人?
乙把丙撞了,事故当事人只是乙和丙,甲只是目击者
说明:别把这个想得这么复杂,民事法律制度里很多条文并不与正常认知冲突,很多东西按常识判断即可
第二章:
1)丁某先后与李某、王某订立的两份售房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有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共5种,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5 、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这5条不违背就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本案中丁的行为如何定性?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物权生效条件,该案例中虽然李某先签合同,但是取得物权的是王某。涉及到的几种情况都和你说一下,首先如果李某向法院主张不动产应归其所有,法院不予以支持;丁某构成的是欺诈;李某可以要求丁某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丁某承担李某已支付房款金额的一倍赔偿金。
具体条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3、甲、乙为邻居,甲家楼房外墙皮瓷砖脱落将正在此地路过乙砸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向乙要求赔偿?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就赔偿事项来说,甲做出意思表示了
㈥ 经济法案例分析,谢谢
第一,深圳厂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现代理,因张明原回本为该公司答业务员,用人单位既没有公告其离职,也没有回收有盖章的合同,张明冒充公司代理报复公司,深圳厂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张明是服装贸易厂的业务员,因此构成表现代理,故深圳厂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张明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明签订虚假合同的目的是报复原单位,在虚假合同签订中并没有非法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素,但因为其虚假合同会导致原单位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故张明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里诚实守信原则,故张明承担对服装贸易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㈦ 案例分析 政府有权利干涉市场的销售行为吗请结合经济法的
4.国家(政府)干预是来经济法的本自质,但案例额中的干预不合法。
国家对经济运作的干预与调控在现代社会中,愈显重要,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建构依据。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一话,正确概括和体现当代市场经济之复杂条件下经济法所应具有的理论基石,也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政府干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预社会经济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学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那种不依法或违反方法论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盲目地干预。坚持干预有据,干预有度,干预有效原则,尽量平衡国家与市场两者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各自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
㈧ 经济法案例!! 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1)法院的判决不合适。因为从本案看,何某不是被动的被欺诈。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此案。法院的判决是会对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或指导作用的。应当考虑到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2)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不应当受到保护。因为欺诈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要有下列事实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说明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而“知假买假”或“疑假买假”行为的消费者其没有因经营者的欺诈或误导而被动的接受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的主观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了牟利,这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其有权利对不法经营者进行举报但不应当采取这种不当的手段。
㈨ 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来伟,生于1954年。源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本科和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主要著作有(与他人合著):《中国民法教程》、《民法学》、《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企业法律顾问指导》、《怎样打官司》、《联营法律问题研究》等,发表论文有:《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区别》、《票据瑕疵分析》、《票据权利外观性特征探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东欧国家违约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错误”的理解》等。
㈩ 经济法案例分析
律师咨复询:
你是在做题吧制?我帮你回答。
案例一:家具城已经严重违法。具体见下:
一:家具城对许强行搜身,侵害了许的 人身自由。
二:强行夺取许的8000元现金,属于 抢劫 行为。
三:家具城要求赔偿19万,后又要求赔偿1万,绝对属于 敲诈。
四:沙发一坐就坏,属于 商业欺诈
案例二:
1,该合同成立。因为新生商场在11月1日已经想供货方发出了要约,在11月9日同意了供货方的价钱,这就已经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
2,时间是11月10日。地点为新生商场所在地。因为是新生商场先提出的要约。
3,4题不方便回答,你看一下有关于撤销要约的条例吧,见补充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