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是什么
良性自由竞争,使价格和价值尽量相符,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研发。
B.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经济法是从社会角度设立的法,考虑的经济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并对之有效引导规范。
在所有经济活动中,垄断是对社会影响最大(http://ke..com/view/34988.htm#6之中的危害),所以其立法意义最为深远,故为龙头法。
C.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还是民法
属于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D. 证券法,保险法,反垄断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
证券法和保险法属于商法。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
商法是指调回整商事交易主答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我国主要的经济法包括竞争法,银行业法,环保法,土地法,财税法,劳动法等。反垄断法属于竞争法。
E. 用经济法理论解释为什么有些国家认为反垄断是 经济宪法
从根本上来说,《反垄断法》有助于促进竞争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我国来说,分立的产权体制正在形成,如果没有相应的竞争秩序框架,可能导致市场势力的出现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竞争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它能给所有市场主体明晰的行为导向,并促进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第二,在没有强有力的外在约束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期望政府自觉地让度权力,这意味着在过渡时期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广泛存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不是来自经济力量或自发成长的企业,而是行政权力,或受政府管制的垄断行业。基于此,作为“经济宪法”,我国的《反垄断法》专辟有关“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这标志着我国将走入一个面向规则和程序的、强调程序公正的市场经济,有助于推动政府转型,促使“政府守法”。
第三,《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潜移默化地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促进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深化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助于在我国公民、企业和政府形成市场公平竞争的理念和文化,并逐渐内化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行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对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F. 【经济法学】论述题:为什么说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经济法体制核心
经济法体系核心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只是市场规制法的一个范畴。
G. 反垄断法是如何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
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实质正义是强调结果公平。
反垄断法是国家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可能出现的缺陷,运用“有形的手”去进行的市场规制行为。它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体现结果公平。
H. 经济法学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I. 经济宪法和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有何区别联系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实际上是经济政策的专法律化,两者既相互属区别又相互联系。对于经济制度而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构成了经济制度正式规则的组成部分,经济制度的变迁-经济改革有赖于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变迁,正式规则的变化又是制度变迁的内容之一。作为制度正式规则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变迁应当以制度事实为依据。我国的经济改革应当坚持从现实的制度事实出发,形成中国的制度规则,中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应当具有自己的制度事实依据和特色。
J.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反垄断法在发达国家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法”的历史性 反垄断法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被赋予重要地位。 它在美国被称为 “经济的基石” “经济自由的宪法”、 “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在德国也有认为其地位是“宪法的”,在日本则认为反垄断法暨竞争法在经济法 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中国经济法学界一直以来接受了美日等国的这类提法 或观点,认为中国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将反垄断法置于“经济法的基石” 、 “经济宪法”或者说经济法的“龙头法”的地位,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境界。笔者曾认为,由于政府自上而 下主导转轨时期的改革开放和历史悠久的官本位传统,反垄断法在中国并不具有这种地位,财政法则在整 个经济和经济法中起着主导的作用,但财政法调控经济的“切入式”特点决定了它的副作用,将来我国也 应将“维护市场之固有机制和活力、纠正市场不足来达到调控经济”作为经济法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从 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反映出的情况来看,所谓经济法“龙头法”和“经济宪法”的命题在西方国家其实也 已时过境迁,中国实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追求的目标。 市场经济存在两个天然倾向,即通过限制竞争、不竞争以舒舒服服赚大钱,以及不顾既定的商业道德 不择手段地捞钱。这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激励机制使然,构成市场经济的自我否定,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 须有效反对之,否则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转和存续。竞争法正是为了恢复被这两个倾向扭曲的市场机制而问 世的。本来,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一种基础性措施,而对自由市场的崇拜者来说,只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整个经济、社会也就万事大吉,必将得益于“看不见的手” ,在无数个体自发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中实现国民福祉的最大化。正如熊彼特所言: “对典型自由主义资产阶级而言,垄断几乎称为所 有弊病的根源—事实上,它成为头号妖魔。 ”在这样的认识下,将反垄断法视作对经济的法律调整的龙头 老大,就是很自然的。然而,二三十年代的大危机和此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证明,在社会化条件下或者 说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仅靠维护市场机制是不足以使市场正常运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 首先,市场和竞争的本性暨优越性是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周期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劣汰”和周 期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优胜固然好, “劣汰”则意味着一些个人和企业、群体、产业、地 区等在市场竞争中败北,经济不景气时失业率也会高企、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降低,一个国家如果不能 妥善解决社会成员被“汰”或不景气时的生计和发展问题,任由“马太效应”滋生扩张,则这样的经济是 畸形的,必然会拖累社会和谐进步。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超越反垄断,通过货币、利率、税收、财政支出、 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统筹协调;为此,仅有私有制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国有制、合作制、团 体的和任何联合的所有制,也即“混合经济” ,等等。对于混合经济来说,市场和政府两者均为经济所必不 可缺,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 。这就是连资本主义大本营的美国经济也不得 不由政府主导的原因所在。如美国参议院于 2009 年 2 月通过经济刺激计划, “9.11”后美国联邦紧急拨 款 150 亿给航空业, 在金融危机中联邦政府先后提供近 500 亿美元给通用汽车公司并直接策划安排其重 组等等;就是在景气时期,政府也通过公共及军事采购、波音和麦道合并、在国际上推行霸权式的金 融和贸易政策等,主导着经济。日本一度迷信“经济宪法”说,行之有效的产业政策法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经济法成为反垄断法的同义词,一场金融危机,以前的偏颇显露无遗,学者和实务界看问题才变得较为持 平起来。 其次,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存在着不及或不能的领域。市场经济依赖社会成员的营利冲动,因此,不 能盈利或难以盈利的事业、产品就不可能由市场来提供。如果这样的事业、产品为社会和人民所需,政府 就不得不担负起从事该事业、提供相应产品的责任,如教育、医疗、航天、互联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和新能源开发等。在美国刺激经济的 7,870 亿美元中,就有 65%用于投资,投资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新 能源。我国于 2008 年 11 月出台 4 万亿内需刺激计划,更是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之际,大力促进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最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任何公共管理一样,自有其边界,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 个个主体的贪婪及无所不用其极,是竞争法和任何法律所不能完全控制并杜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