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区别是什么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回角度,对具有答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国家主义,其文化基础是国家统治的理论。自由与统治永远是一对矛盾。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并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应该说,这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文化出发的。
㈡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所谓关系,无非就是联系和区别,来源和发展,作为论述题,自然要长篇大论了,偶水平不够,简单议论几句吧。
总的来说,民商法是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没有民商法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经济法的出现,经济法是来源于民商法之后才独立于民商法的。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则促进了经济法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法微观管理和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来源。
从调整对象来看,传统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这两者的综合,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又要维护市场秩序的和谐发展。在弥补了民商法无法强制保护弱者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行政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
从主体来看,传统民商法只包括平等的市场主体,行政法则是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公民,经济法则是把公权力机关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纳入到调整的范围内,直接在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在两者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之间进行了一次明确的再分配。
从调整手段来看,传统民商法采取的是一种消极的调整方法,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很少强制性的对主体的行为做出规定;行政法则正好相反,积极地调整社会生活,维护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经济法介于两者之间,可是说经济法是用行政法的手段来调整民商法的关系。
㈢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ppt
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3。作用 经济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经济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显 4。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商法吗。。。中国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商法典,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还有争议。虽然我觉得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但是好多专家不这么想,我苦恼阿,苦恼也没有用 很多人要求把商法归到经济法里面去,呵呵,一归进去,就没有区别啦哈哈
㈣ 试论经济法与名商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
名商法是民法、商法的总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行政法是调整涉及行政权的行为的法律的总和。
经济法的定义在学界有很多争议,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的总和。经济法算是公法,因为有太多的行政法的内容。只是因为针对的对象是经济活动,
一、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一)民法、商法的界定
1、传统民法作为私法的普通法,以自由与秩序和谐为其主要价值目标,以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民事基本制度。现代民法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自身做了局部修正,但其本质属性未从根本上撼动,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矛盾性。今天的民法,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的适用度、解释力有所下降。
2、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以效率为其主要价值目标,规定商品交易中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应遵循的公司、合伙、票据、保险、破产等制度。现代商法的内容急剧扩张,逐渐融入大量国家管制的内容,其边界逐渐模糊。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存在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区别。民法、商法在表现形式上,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涉及的是立法技术问题,它不影响民法和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产生的背景根源及特性不同
近代民法是顺应大陆法系国家市民社会个体利益自由与秩序和谐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体制超越性和中立性,因而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制定的各种规则、制度有一定的相互借鉴性。但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各国民法也有相当大的民族性、地域性。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其旨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法制定的动力很大一部分源于国际性、区域性统一贸易规则建立的需要,因而有较强的国际性和通用性。
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的需要而产生。其旨在消除市场弊害,修弥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扶持经济弱者。经济法制定的动力部分源于国际性的压力,但主要源于本土的迫切要求。
2、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各自的角色不同
民商法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起基础和促进的微观调节作用。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社会化)的发达、完善起维护、保驾护航的宏观调节作用。
3、各自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不同
传统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自由与秩序自主和谐,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为价值理念,以抽象主体之间人格独立、身份平等,私权神圣、权利绝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负责、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现代民法对其基本原则做了某些修正,加入“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回应法的社会化要求,但其本质属性未从根本上撼动,因而呈现出矛盾性。
商法以商人团体利益为本位,为了效率、秩序、机会均等的价值理念,以商主体法定、确认保护盈利、促进交易简便快捷、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为基本原则。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实质正义、社会本位为价值理念,以国家适度介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为基本原则。
此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关系、实施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大区别。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民法、商法、经济法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协调的需要,依次产生、发展的,它们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共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㈤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是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的财产关系。2、主体构成也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很多,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民法主体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3、思想也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其它我就不知道了。。。
㈥ 环境法与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
(1)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社会关系内
(容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调制关系
2、调整方法的不同
(1)环境法中“生态性”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2)经济法中“包容性”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3、调整目的不同
(1)环境法的调整目的是实现环境安全和环境正义
(2)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是实现经济安全和经济正义
㈦ 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区别何在
这个问题抄很难回答,袭给点分吧,简单提示,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种,其共同点都是调节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婚姻等法律关系,只是经济法侧重于调整民事主体特别是法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等关系。而行政法则是调整行政主体(行政管理者)与客体(行政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㈧ 行政法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和人的法律,经济法则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结合的法律。
我们强调三法的互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在于三者之间的特殊联系:
第一,文化与精神的互补性。民法是从市民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国家主义,其文化基础国家统治的理论。自由与统治永远是一对矛盾。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价值目标之一是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并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应该说,这二者都是从自由主义文化出发的。经济法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双重性,它主张自由与统治的协调,即它一方面以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它又要防止国家公权的滥用。所以,三法的互动是自由主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融合与互补的产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矫正性。这种相互矫正性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现为对权利的调控功能互补。民法的功能是保护私权并对抗公权。行政法的功能是规范与限制行政权的扩张。然而,民法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张扬私权,但它又容易导致私权的泛滥。行政法是以国家本位主义为基础,它可以保护私权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长不适当的行政扩权。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都是社会利益两种极端的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很难达到对立的统一。当然,二者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假如没有个人本位主义与私权,就不可能有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从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与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假如没有国家本位主义与统治权,就不可能形成统治与秩序。但是,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而发展的,单靠行政法与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顾这一目标的。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权的滥用,又要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因此,三法的协调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互补。民法与行政法均强凋形式正义,而形式正义有时会忽视结果的合理性。经济法则是以维护实质正义为目标,矫正民法与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义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然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可能由于缺少程序正义的保障而最终导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矫正。在三法的互动关系中,行政法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权的泛滥;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责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权的对私权的无端侵扰;经济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社会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平衡可以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环境,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围及介入市场的方式和途径。从这一角度讲,经济法实际上是协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对于经济权利的行使,我们不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实质公正。以合同为例,就存在一个因合同自由的极端发展,而导致的需要通过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矫正的问题。
第三,调整对象的交叉性。三法调整对象的交叉,渊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三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要导致三法在调整对象上的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例如合同关系,民商法从合同平等与自由角度保护合同关系,行政法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行政性合同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角度维护市场秩序。又如,对公司的法律调控,民商法着重规范公司的民事行为;行政法则着重规范公司的注册与登记;经济法则从市场运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场行为的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交叉调整的关系,只有三法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如所有关系、经营管理关系、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价格关系等皆属此种情形。这就决定了诸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租赁权以及工业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况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以专利权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转让,需要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