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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则西经济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01 12:36:00

① 从魏则西事件分析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谁都不曾料到,一个名叫魏则西的青年学生之死,会引发如此强烈、持久的舆情地震。从违规的医院科室外包,到混乱的网络竞价排名,各项议题的追问,都指向共同的公共利益目的。人们期待,道德与责任、理性与良知的呼喊,能够换回医者良知,重塑商家道德,激活政府监管。
然而,当道德批判的激情过后,我们更应反思,沸腾的舆情能否实现真实的改变?如果只是道义上的谴责,最多只能唤起一时的良知。随着生活归于平淡,那些暗藏在事件肌理中的潜在逻辑,仍旧会故态复萌,支配着我们的生活规则。如果要想改变,我们就必须进一步追问:魏则西之死暴露出哪些制度弊端?如何才能推动制度的进步?
魏则西事件透露出诸多社会乱象,但最根本的还是法律层面的问题。竞价排名的搜索推广是否属于广告?立法应当如何规制这种网络有偿推广行为?医院科室违规外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防止执法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这些都需要在个案中厘定清楚,以便为今后的普遍性生活确立必要的规则,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
也因此,法律制度的缺失应当加以深刻检讨。以网络搜索推广为例,或许魏则西事件的责任不应全部由网络承担,但理性告诉我们,立法必须采取措施强化此种网络推广的责任意识,以防范虚假信息的泛滥。自从网络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诞生以来,这一模式是否属于广告、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就一直存在争议。早在2008年11月,央视就曝光了网络竞价排名的黑幕,类似此种竞价推广更是很多虚假广告的“推手”,实践中有关“搜索推广”的案件达数百起之多,社会因此呼吁,应当以周延的立法实现对变相广告的有效监管。但遗憾的是,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这一问题并未得到妥善的立法解决。
一般而言,将所有的搜索推广都定性为商业广告,可能会过于加重搜索引擎企业的审查责任,毕竟其并不直接提供内容服务,而仅仅充当检索信息的便捷工具。基于工具的中立属性,搜索引擎企业对于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般无需审查。但是与普通的信息检索不同,竞价排名的推广方式引入了商业利益,打破了搜索引擎的工具中立性,主动介入到被推广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关系中,在谋利的动机下去积极影响、干预信息需求者的选择。再将这种有偿的搜索推广仅仅定性为一般的信息检索服务,便难免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在金钱和利益的绑架下,大量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网站正是因此堂而皇之进入公众的搜索视线。
不难看出,无论是新广告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有偿的搜索推广作出特殊规制,而只是赋予搜索引擎企业“注意”的义务。其实,有偿的搜索推广无论是定性为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都必须考虑搜索引擎企业的趋利动机,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中立性的信息检索服务,以防止此类没有广告之名却有广告之实的网络推广规避法律的监管。
当然,搜索推广的法律规制问题,只是魏则西事件诸多法律问题中的一个,虽然带有极强的普遍意义,但整个事件所反射出的法治弊端绝非立法如此简单,而是多个环节的法治失守,既模糊了应有的责任,也混淆了合法性界限。就违法虚假广告的整治而言,还存在着诸多责任主体和深层问题,比如,为何违规的科室外包这些年能够畅通无阻?在令人震惊的“莆田系”背后,又存在怎样的违规承包、违规运作的潜规则?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在其中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对这些问题进行深挖,从事件演变的完整逻辑链条上去彻查漏洞、深度追责、完善立法、恢复法治,才是魏则西事件讨论的最终归宿。

② 利用公关危机管理知识描述魏则西事件的前因后果

营销策划(Marketing Plan)是在对企业内部环境予以准确地分析,并有效运用经营资源的基础上,对一定时间内的企业营销活动的行为方针、目标、战略以及实施方案与具体措施进行设计和计划。

营销策划,首先要确定营销概念,其次是在营销理念基础上的策划

营销策划是根据企业的营销目标,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为核心,设计和规划企业产品、服务和创意、价格、渠道、促销,从而实现个人和组织的交换过程。

营销策划是为了改变企业现状,完成营销目标,借助科学方法

营销策划

与创新思维,立足于企业现有营销状况,对企业未来的营销发展做出战略性的决策和指导,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创新性、系统性。

营销策划适合任何一个产品,包括无形的服务,它要求企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资源状况做出相适应的规划,从而提高产品销售,获取利润。营销策划的内容包含市场细分、产品创新、营销战略设计、营销组合4P战术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主要内容

营销策划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市场营销服务,运用专业营销经验,帮助企业通过“智慧和创意”,以更经济更快速的方式打开市场的专业服务公司,属于商业性服务公司。

天创营销管理策划公司高级咨询顾问苏玉秋老师将营销策划的主要内容总结为以下几点:

1.营销战略规划。2.产品全国市场推广。3.一线营销团队建设。4.促销政策制定。5.专卖体系等特殊销售模式打造。6.终端销售业绩提升。7.样板市场打造。8.分销体系建立。9.渠道建设。10.直营体系建设。11.价格体系建设。12.招商策划。13.新产品上市策划。14.产品规划。15.市场定位。16.营销诊断等。
营销策划过程

菲利普·科特勒认为:营销开始于业务计划过程之前。与制造和销售观点不同,该业务过程由价值创造和随后的传递组成,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选择价值。在任何产品产生以前,必须先做营销“作业”。营销工作过程是细分市场(segmentation),目标(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STP,它是战略营销的精粹。

一旦业务单位选择好了将提供给目标市场的价值,它即准备提供价值工作。有形产品和服务必须具体明确的,目标价格必须建立,产品必须制造和分销给市场。在第二个阶段,开发特定产品的性能、价格和分销,这也是战术营销(tactical marketing)的内容。

第三个阶段的任务是传播价值。战术营销在延伸:组织销售力量、促销、广告和其他推广工作,以使该供应品为市场所知。营销过程始于产品以前,继续于产品开发之中,在产品销售之后还应延续。

注:关于营销策划,目前欧洲国家已经将定位、营销、策划分的很细,各自有专业的操作公司。而在中国国内,很多营销策划机构依然在追求全案操作,从定位到设计推广一体化进程,难免影响其专业性。最近几年,国内上海、广州等地已经逐渐出现了细分的营销策划公司,如专业做定位、专业做设计、专业做营销托管等,这必将是营销行业的大势所趋。

——摘选自《营销管理》,菲利普·科特勒著。(新千年版,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优秀营销策划人才标准
给新人的三个意见

1、如果满足于平庸就不要做策划。为企业创造价值、缔造传奇品牌是营销策划人存在的唯一理由。所以不仅仅只满足在传播领域的创新,一个优秀的营销策划人的目标应该是以营销战略的精准实效为前提,以产品及营销模式的创新为基础,实现品牌和传播的创新!打造天生的明星,做到先胜而后战。

2、优秀的营销策划人很诚实、很负责、很OPEN,尊重每个人的天赋与才能,崇尚从工作和生活中找到成就感和快乐。

营销策划

3、在学会做事之前先学会做人,优秀的营销策划人是乐观、成熟、正直、诚实、勇敢的人;

优秀的营销策划人有事业心,不满足于平庸,对目标的追求有着坚定不移的信念;

在做大事之前先学会做小事,保持OPEN的心态;

一专多能,与时俱进,拒绝“半桶水”的自我封闭。
营销策划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名合格的营销策划人员应具备一下几点要求:

1、营销策划人员需要掌握综合知识和技能,包括了经济学、行为科学、数学、统计学、心理学、社会学、生态学、商标学、广告和法律等学科。

2、营销策划人员必须有丰富的阅历和营销经验,对企业在营销各个环节的问题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3、营销策划人员要有敏锐的洞察能力,能把握市场上存在的各种机会和规避市场上存在的风险。

4、营销策划人员要有系统思维能力,能用综合的知识去解决复杂的问题。

5、营销策划人员要有狂热的工作热情,把策划当成自己生命中的一部分,才能有强烈的动机和兴趣把工作做到极致。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的战略过程:

市场营销的战略主要的任务就是站在战略经营单位的角度分析形式,制定目标和计划。营销策划的战略是营销策划中至关重要的带方向性,全局和综合性的谋划。

1、市场定位策划 2、市场竞争策划

3、企业形象策划 4、顾客满意策划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的格式

(1)营销机会分析。包括:整个商品或消费品市场的数量和金额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的销售量与销售额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商品结构的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市场占有率的比较分析;顾客与消费者年龄、性别、家庭收入等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商品优缺点的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市场细分与商品定位的比较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广告费用与广告表现的比较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促销活动的比较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公关活动的比较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定价策略的比较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分销策略的比较分析;各竞争店牌或品牌店铺布局的比较分析;企业的利润结构和费用情况分析。

(2)目标市场定位。包括:确定目标市场和商品定位;经营目标;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广告形式和投资预算;促销活动的重点和原则;公关活动的重点和原则。

(3)促销活动规划。包括:明确促销的目标;选择促销的形式和内容。

(4)分销活动计划。包括:价格策略;分销的渠道;店铺的陈列;服务的质量。

(5)销售管理计划。包括:主管的职责权限;销售目标计划;人员的挑选和培训;推销人员的薪金标准;推销人员的奖励措施。

(6)市场反馈和调整。包括:市场销售信息的反馈方式3市场销售信息的反馈整理;经营目标的核算;经营行为的调整。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的三个发展阶段一、产品策划阶段

顾客需要物美价廉的商品,所以企业主要营销策划工作是集中力量改进产品,而不注重顾客的需求和愿望,并忽略了分销、促销等方面的营销工作,从而导致一旦新技术和替代品出现,企业的产品就出现滞销。
二、促销策划阶段

大众化时代,商品更加丰富,企业在营销策划方面的重点是如何促销自己的产品,因此各企业设置销售人员,并制订激励体制鼓励销售人员多卖产品,并同时运用广告战、价格战来刺激消费者需求,不考虑消费者的喜欢和满意程度。
三、系统营销策划阶段

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需求上发生转变,大众化的商品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因此企业营销策划的重点是不断分析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特征,并进行市场细分,通过设计产品、定价、分销和促销等一系列系统手段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
编辑本段系统营销策划跟传统营销策划的区别

传统营销是在推销观念基础上的升级,重点强调市场营销组合手段的创新和品牌概念的传播,在一段时期,中国很多企业确实通过传统营销手段取得很辉煌的成绩,但消费者需求

营销策划

一旦发生改变,企业就会陷入困惑和不归之路。

系统营销策划是建立在以消费者需求基础上的营销系统工作,要求营销工作更完善和精准,包含市场细分、产品创新、营销战略设计、营销组合4P战术的控制四个部分,能有效解决企业在营销中的问题、提高企业营销管理能力、建设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大优势。

系统营销策划是以消费者需求和欲望为核心,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用更全面、更立体、更长远的营销策划模式解决企业营销根本问题,让企业稳健经营。

营销策划就是玩好各个“P”资源,找到最适合的人群,利用最合适的价格,铺货最适合的渠道,运用最适合的推广手法与促销手段,各个“P”资源最适配于企业的营销环境才是最成功的营销策划。正如我一直坚持的“只做最和谐的颠覆”。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剖析

营销策划是一种运用智慧与策略的营销活动与理性行为,营销策划是为了改变企业现状,达到理想目标,借助科学方法与创新思维,分析研究创新设计并制定营销方案的理性思维活动。这是为实施营销目标而对营销策略进行实际运用的活动,是营销管理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营销:营:指经营,销:指销售。学营销、谈营销、做营销者甚众,但销售高手并不多,既懂销售又懂经营者更不多。营销是一个融合了诸多元素的系统工程。

关于策划:策:是指计策、谋略; 划:是指计划、安排;连起来就是

营销策划

:有计划的实施谋略。通常需组织者因时、因地制宜,集天时、地利、人和,整合各种资源而进行的一种安排周密的活动。好的策划,能环环相扣、前后呼应。策划可大可小,时间可长可短。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的前提条件

一、设立企业的营销目标,即企业欲达到的理想目标。

二、要研究企业所处的营销环境和营销状况。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须遵循的原则

八大原则是战略性、信息性、系统性、时节性、权变、可操作性、创新性和效益性原则。

营销策划必须以全面信息为依据。它要求通过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同决策与策划有关的各种资料,以增加决策与策划的准确性,而减少其盲目性和风险度。

营销策划必须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它要求不仅要充分运用同营销策划有关的各种学科的原理与方法,而且应尽可能利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高科技手段来辅助营销的决策与策划,以充分提高其效率和准确性。

营销策划必须以专家咨询为骨干。它要求尽可能地利用各方面的专家参与营销策划,或者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营销策划,从而使经营者能集智广益,能对各种不同的营销策划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以保证营销策划质量的最优化。营销策划的组织

可操作原则。编制的策划书是要用于指导营销活动,其指导性涉及营销活动中的每个人的工作及各环节关系的处理。因此其可操作性非常重要。不能操作的方案创意再好也无任何价值。不易于操作也必然要耗费大量人、财、物,管理复杂、显效低。

意新颖原则。要求策划的“点子”(创意)新、内容新、表现手法也要新,给人以全新的感受。新颖的创意是策划书的核心内容。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的方法

营销策划是对营销活动的设计与计划,而营销活动是企业的市场开拓活动,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因此,凡是涉及市场开拓的企业经营活动都是营销策划的内容。

营销策划

1、点子方法

什么是点子?从现代营销角度来说,点子是指有丰富市场经验的营销策划人员经过深思熟虑,为营销方案的具体实施所想出的主意与方法。

2、创意方法

创意是指在市场调研前提下,以市场策略为依据,经过独特的心智训练后,有意识地运用新的方法组合旧的要素的过程。

3、谋略方法

谋略是关于某项事物、事情的决策和领导实施方案。
编辑本段营销策划的六个步骤

营销策划包括六个步骤:情景分析、目标、战略、战术、预算和控制。

①情景分析:企业首先要明确所处环境的各种宏观力量(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技术)和局内人——企业、竞争者、分销商和供应商。企业可以进行SWOT分析(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 rtunities、威胁Threats)。但是这种分析方法应该做一些修改,修改后成为TOWS分析(威胁Threats、机会Opportunities、劣势Weaknesses、优势Strengths),原因是分析思维的顺序应该由外而内,而不是由内而外。SWOT分析方法可能会赋予内部因素不应有的重要性,误导企业根据自身的优势来选择性地认识外部威胁和机会。这个步骤还应包括公司各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②目标:对于情景分析中确认的那些最好的机会,企业要对其进行排序,然后由此出发,定义目标市场、设立目标和完成时间表。企业还需要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声誉、技术等有关方面设立目标。

③战略:任何目标都有许多达成途径,战略的任务就是选择最有效的行动方式来完成目标。

④战术:战略充分展开成细节,包括4P和各部门人员的时间表和任务。

⑤预算:企业为达到其目标所计划的行为和活动需要的成本。

⑥控制:企业必须设立检查时间和措施,及时发现计划完成情况。如果计划进度滞后,企业必须更正目标、战略或者各种行为来纠正这种局面。
编辑本段网络营销策划基本原则概述

所有的技术、渠道都只是实施手段,唯有独到的创意、细致的分析、精准的定位、出色的策划,才是策划服务中的精髓,也是真正对客户具有至关重要意义的环节。坚决摒弃华而不实的推广方式,以及只有数据没有实际效果的单纯技术手段。除了常用的硬广告模式,襟抱堂更主张“创意独到、软性营销、特色炒作、共鸣性传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对目标群体进行巧妙渗透,并同时注重广度宣传与深度渗透。
1. 系统性原则

网络营销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系统性的企业经营活动,它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市场营销的信息流、商流、制造流、物流、资金流和服务流进行管理的。因此,网络营销方案的策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策划人员必须以系统论为指导,对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各种要素进行整合和优化,使‘六流’皆备,相得益彰。
2. 创新性原则

网络为顾客对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效用和价值进行比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个性化消费需求日益明显的网络营销环境中,通过创新,创造和顾客的个性化需求相适应的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是提高效用和价值的关键。特别的奉献才能换来特别的回报。创新带来特色,特色不仅意味着与众不同,而且意味着额外的价值。在网络营销方案的策划过程中,必须在深入了解网络营销环境尤其是顾客需求和竞争者动向的基础上,努力营造旨在增加顾客价值和效用、为顾客所欢迎的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
3. 操作性原则

网络营销策划的第一个结果是形成网络营销方案。网络营销方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毫无价值可言。这种可操作性,表现为在网络营销方案中,策划者根据企业网络营销的目标和环境条件,就企业在未来的网络营销活动中做什么、何时做、何地做、何人做、如何做的问题进

营销策划

行了周密的部署、详细的阐述和具体的安排。也就是说,网络营销方案是一系列具体的、明确的、直接的、相互联系的行动计划的指令,一旦付诸实施,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目标、任务、责任以及完成任务的途径和方法,并懂得如何与其他部门或员工相互协作。
4. 经济性原则

网络营销策划必须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网络营销策划不仅本身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且通过网络营销方案的实施,改变企业经营资源的配置状态和利用效率。网络营销策划的经济效益,是策划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与策划和方案实施成本之间的比率。成功的网络营销策划,应当是在策划和方案实施成本既定的情况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或花费最小的策划和方案实施成本取得目标经济收益。
编辑本段延伸阅读:策划分类一、网络营销策划

1、网络营销

2、事件炒作

3、话题制造

4、危机公关
二、传统营销策划

1、新产品上市: 市场调研、产品定位、招商策划、市场启动;

经典案例:江中健胃消食片、黄金酒、王老吉

2、营销策划: 营销诊断、市场推广、销售提升、促销策划、品牌提升、品牌推广;

3、广告策划: 平面广告创意策划、影视广告创意策划、影视广告拍摄制作;

4、企业策划: 品牌提升、品牌策划、品牌推广;

5、终端建设: 终端手册策划编制、终端促销人员培训、终端形象设计、销售终端维护;

6、品牌提升: 老品牌提升策略、老品牌销售提升、老品牌终端跟进策略;

7、销量提升: 产品不同周期销量提升、市场诊断,新产品销量提升、市场诊断;

8、产品代理、销售: 新产品区域销售、全国总代理,新产品合作开发。
三、新营销策划

1、品牌公关化:品牌公关机制、组织机构建立、品牌公关战略、隐性传播、显性传播、危机管理、

危机公关、非传统营销、口碑营销、互动营销、品牌联合;

2、品牌模式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品牌模式、产业模式规划、资本策略规划、盈利模式规划、

项目及产品规划、产业整合规划。
编辑本段中国经典营销案例农夫山泉

2000年左右,中国水市竞争格局基本上已经成为定势。以娃哈哈、乐百氏为主导的全国性品牌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对中国市场的瓜分与蚕食!同时,很多区域性品牌也在对水市不断进行冲击,但是往往很难有重大突破。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水产品有深圳景田太空水、广州怡宝,大峡谷等等,还有一些处于高端的水品牌,如屈臣氏、康师傅等。但是,中国水市竞争主导与主流位置并没有改变。正是在此时,海南养生堂开始进入水市,农夫山泉的出现改变了中国水市竞争格局,形成了中国市场强劲的后起之秀品牌,并且,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农夫山泉在一定意义上逐渐取代了乐百氏成为中国市场第二大品牌,从而创造了弱势资源品牌打败强势资源品牌著名战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首先,农夫山泉买断了千岛湖五十年水质独家开采权,在这期间,任何一家水企业不可以使用千岛湖水质进行水产品开发,不仅在瓶盖上创新,利用独特的开瓶声来塑造差异,而且打出“甜”的概念,“农夫山泉有点甜”成为了差异化的卖点;其次,为了进一步获得发展和清理行业门户,农夫山泉宣称将不再生产纯净水,而仅仅生产更加健康、更加营养的农夫山泉天然水,并且做了“水仙花对比”实验,分别将三株植物放在纯净水、天然水与污染水之中,我们会发现,放在纯净水与污染水中的植物生长明显不如放在天然水中生长速度,由此,农夫山泉得出一个结论,天然水才是用营养水。其“天然水比纯净水健康”的观点通过学者、孩子之口不断传播,因而赢得了影响力,农夫山泉一气呵成,牢牢占据瓶装水市场前三甲的位置。 农夫山泉的成功,在于其策划与造势,一方面对卖点不断提炼,从瓶盖的开盖声音到有点甜,从有点甜到而今的PH值测试,宣称弱酸弱碱性;另一方面是善于炒作和造势,通过对比来形成差异,进而提升自己。
王老吉

从2002年的1.8亿元到2005年的25亿,是一个快速的增长,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产生于道光年间,从一个区域性品牌迅速发展为一全国性的品牌,一是改变了观念,“凉茶”当作“饮料”卖,提炼了核心的卖点,不上火,“怕上火,喝王老吉”成为了时尚与流行;二是借助于影响力大的媒体——央视进行了传播,提升了影响力和形象,当然,其红色的包装也获得了足够的视觉冲击力和吸引力,加上在终端和渠道设计,王老吉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③ 魏则西事件引发怎样的思考求一篇700字的作文

分析题意,提炼素材
没有材料或材料不足,自然写不好文章。但有了材料如果不精心选材或选材不当,仍然也写不出好文章。因此,要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还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审题立意、谋篇布局的能力。
1、审明题意,选取材料。
材料是为主题服务的,因此,在选择材料前,必须要明确文章的体裁及文章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我们有些学生往往不舍得割舍材料,有用没用一起上,这样就会造成“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结果。所以,在写作时,首先要明确主题。在教学中除了引导学生注意分析课文题目,培养审题技能以外,还可采用一些具体方法,培养学生概括、提炼的能力。如,让学生把自己作文的中心思想浓缩为一句简短的文字,即提炼出“主题句”。采用这种浓缩法,对提高学生审题立意的技能,是十分有益的。
其次,要选取典型材料,即那些反映事物本质,有代表性、有说服力的材料。同时,还应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2、立意要深刻,创意要新颖。
无论何种体裁的文章,都需要通过材料烘托主题。因此,看一篇文章是否成功,首先就要看作者是否是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对生活是否有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地,即立意要深刻。
其次,在立意深刻的基础上,还要看作者的创意是否新颖,即作者在文章中所提出的见解,所抒发的感受,不落俗套,否则人云亦云,则没有新意。因此,在写作训练中,应拓宽学生视野,鼓励学生大胆想象,在文章中体现自己的独特性,这样就会抓住读者,给人一种新鲜醒目的感觉。要做到创意新颖,关键是写作的角度要新。因为现实生活丰富多彩,客观事物纷繁复杂,人物千姿百态,即使是同一生活现象,同一人物或同一景物,只要观察者的角度不同,就会表现出不同的侧面。因此,角度新也就是立意要新,观点要新,构思要新。

④ 魏则西事件搜索竞价排名分析网络经济下垄断对市场效率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政府如何判断和控制

罪魁祸首不止一个。1.罪魁祸首之一网络竞价排名搜索:魏则西是通过网络搜回索的结果了解到了就答诊医院的信息。而这一信息却来源于网络“竞价排名”的结果。2.罪魁祸首之二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搜索:让魏则西年华早逝的是医院科室的虚假宣传,让患有重病的魏则西打开了信任之门,死亡的恐惧和虚幻的希望走到了一起,最终是生命的悲剧。3,就是央视了

⑤ 结合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原理分析魏则西事件

从经济生活角度,体现市场的局限性,市场具有自发性。
某度在经济竞争的无形之版手,追求企业权盈利,唯利是图
缺乏诚信经营,导致企业信誉与形象受损。
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
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政治生活中,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强监管,切实履行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

⑥ 百度魏则西事件,用公共关系的思想解释一下

网络官微‘网络推广’的一则表示网络督促相关部门追究武警医院责任,并站在网友一边维护网友利益的微博引爆舆论。

无论是在头条新闻下,还是在网络官微下的评论都一边倒职责网络为逐利,收取广告费,推广不属实信息的行为。而且把企业逐利与病者生命联系在一起激发网名一定程度的仇视。

关注网络的公关行为,其核心在辟则,之前一条官微就晒出该医院提交的相关资料证明后又表示追究医院责任,维护网友利益。网络公关最大的错误在于找错了核心问题,首先一个大企业要有勇于承担责任的形象,而网络不仅没有主动承担责任,其行为让网名觉得其在推脱责任,一个不负责的企业形象便树立起来。其次网络因某种程度的政策庇护在国内的搜索引擎一家独大,各种广告信息等本就在民间口碑不佳,发生问题后没有承担责任还表示现在网友一边的态度令人反感,表现虚伪。还有网络的盈利模式搜索引擎优化中,本来就存在太多虚假广告,其还试图通过提供材料证明自身并无责任,妄图在虚假中来证明真实无疑过于天真。

总而言之,此次网络公关行为不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给给品牌大大减分。反观当今品牌公关,不久前的恒大公关同样因为逃避责任而广受指责。现今危机公关,其核心要务与首选行为应该是承担责任,给民众一个他们希望看到的负责的企业形象,才敢使用他们的产品,而不是一些企业的辟责,甚至跟小孩样吵架的行为。

在此次事件种除了失败的危机公关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成功的品牌公关,在头条新闻中,事件新闻下面就是一条以‘如何屏蔽网络推广’为题的谷歌新闻,详细的告诉你如何通过几种技巧让你在谷歌浏览器中屏蔽网络推广。其嗅觉的灵敏性,行动的速度都让人折服,不过因政治等其他因素无法取得其应有的效果。

望采纳我的回答。

⑦ 从民法角度分析魏则西事件的主体

1、关于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
本案患者最终在细胞免疫治疗过程或结束后死亡,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生命丧失及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责任讨论的内容包括谁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及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只讨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讨论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患者的生命丧失,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符合“死马当活马医”,也就是患者在就医时已经处于现代医学的无医可救状态,所以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患者的生命丧失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细胞免疫疗法是否增加了患者在特定时间死亡的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患方恐怕无法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机会相当渺茫,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
但是对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显而易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鉴于医疗领域在多数省份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建议国家应当统一立法,支持对医疗欺诈实施惩罚性赔偿。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
2、关于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讨论三个问题,1、承包武警医院肿瘤治疗中心的莆田系某公司是否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2、网络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3、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一个问题,承包单位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对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卫生部自2004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单独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但对于军队和武警医院,我没有看到公开的、完整的禁止性文件,但是即便有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也是极低的。因为涉及到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院也很难凭借部门的一纸通知而判定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再说,我认为,科室承包是否违法,不影响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根本上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只是医生、医生集团的执业平台,医生、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在于判断与其合作的医生、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因此,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姑且承认莆田系医疗公司承包军队或武警医院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承包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
1)如果武警医院对外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医疗费的收入及支出系独立核算,则该承包单位实际上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直接成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这种情形,我至今没有遇到过。
2)如果武警医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医院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的上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承担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个问题,网络公司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网络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吗?
关于这个问题,网络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已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争论10数年却没有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离不开《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竞价排名有两个过程,第一步在网络系统内部通过关键词进行竞价,这一步对外不公开,不涉及介绍商品或服务;第二步是将竞价获得的带有关键词的文字或图片内容在网络首页上进行排名。如果说竞价过程不涉及不是广告,那么排名的结果显然是在网络这一公众平台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且这个排名不是搜索引擎的自然算法排名,而是经收费后的按出价高低的、有目的的排名。这个排名结果不是广告么?说不是广告,显然理由不充分。
网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么?
这涉及对显示在网络首页的竞价内容的判断了,通常这部分内容不到20字,用户在注意到这个搜索界面的20余字后再进入相关网站。网络作为搜索引擎,无法对显示在广告主网站上的所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比如莆田系医疗公司在武警医院网站上展示的所有关于细胞免疫疗法的广告内容,网络显然无法知晓,也无法明知或应知。但是对于显示在搜索界面的20字介绍,网络是否明知或应知呢?
我认为,网络作为专业引擎公司,对医疗网站的搜索展示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收费模式,且这个收费是网络的主要收入来源,理应对搜索结果的20字余字左右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主要来自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广告发布者对明知、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前提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是否虚假承担审核义务。此处虚假,包括应当提供广告的证明文件而未提供,应当提供真实文件而提供了虚假文件等。
从本文第一部分“死马当活马医的医学伦理”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莆田系医疗公司在关于细胞免疫治疗滑膜肉瘤的广告中已经涉嫌虚假。另外广告法第14条亦规定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现在我无法知道的患者搜索到网络首页20余字介绍中是否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如果包括,则网络涉嫌《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的“明知或就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与医院或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广告法第16条的审核义务主要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在网络公司。
最后,我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竞价排名。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方法等涉及生命健康,需要广泛的临床研究,需要专业团体的判断,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核,不应当经由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予以介绍或推广。
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关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自2015年6月29日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起,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外,国家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主要采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这一监管制度,卫计委的职责包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临床研究阶段的监管;二是临床应用后即上市后的监管。监管方法包括主动监管和举报后的监管。举报后的及时监管应当是主要监管方法。由于是事后监管,其处罚和赔偿应当严于事前监管,包括巨额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只有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行为人才惮于法律,事后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通常可带来巨额利润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事后监管带来的必定是更加猖獗的滥用。然而,目前卫计生制定了事后监管,国家法律层面却未建立相应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
可是纵观“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的全部事实经过,卫计委的监管几乎完全是空白的。导致失监管的原因之一是,部队医院不在卫计委的监管范围。由于失监管,本应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临床研究,竟然被不法医疗公司和医疗机构直接拿来作临床应用。而在众多医生的不停举报下,卫计委竟然无动于衷,无能为力。
关于广告发布的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发布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广告审查,审查内容即《广告法》第15-17条的规定,如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法律依据是广告法是第49条。可是本案对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国家有关机关都未有结论,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管了。

⑧ 魏则西事件人们批判百度的做法是运用了企业行政管理哪种原理

青年魏则西的因病离世,把网络再一次“捧”上了头条。这是五一期间焦点新闻中的焦点。国家网信办在昨日傍晚回应:根据网民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网络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财新网报道:网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已被国家网信办约谈。约谈不是聊天,而是监管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一直擅长“危机公关”的网络,这回如何成功“摆渡”,公众拭目以待。
魏则西是西安一位21岁的大学生,因患滑膜肉瘤于4月12日去世。生前求医过程中,通过网络搜索,看到排名前列的北京某医院,受其“生物免疫疗法”高有效率、“斯坦福技术”等宣传所惑,花费二十多万元治疗,却未收到任何效果,病情迅速恶化,也贻误了其他合理治疗的时机。这叫“付大钱,死更快”。
“魏则西事件”的核心,是暴露了医疗虚假宣传的一系列乱象:莆田系民营医院虚假宣传、网络搜索竞价排名逐利、某些医院对外承包把治疗效果吹上天。这里面,关键的关键是,网络搜索、网络推广,究竟该负有什么责任?
你绝然想不到的是,网络推广居然不被算作广告服务,而是“信息检索”服务,所以,无论其推广的内容是人是鬼,“一搜独大”的网络,居然是不用负责任的!
早先,莆田系民营医院遍地开花之时,就是靠铺天盖地狂打广告招徕顾客的,报纸广告、电视广告,随时随处可见。后来在传统媒体上突然销声匿迹了,因为被制度性地禁止发布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些广告于是蜂拥到了网络上,主要去了哪家网络公司?莆田市的“一把手”曾称:“网络2013年广告总量260亿元,莆田民营医院就做了120亿元。”网络当然不承认。而来自摩根大通的分析报告估计,医疗广告在网络2014年总营收中占15%-25%。
那些早年的早年贴在电线杆上、专治“疑难杂症”的游医广告,经过一轮轮换新装,最后到网络“高大上”去了。效果甚好,魏则西就是沿着这样的路径,加速度奔向了生命终点。
这次进驻网络公司的联合调查组,有国家工商总局——管广告经营的。是时候该认认真真审视一下网络推广与广告的问题了。一个杭州炒货店小老板方林富,仅仅是因为在店面招牌和炒货的包装袋上印了“最”字,就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最近我的新书出版上市,发现购书网站上的介绍中出现很多替代某些字的星号,比如“合著”“著名”的“著”字就 被星号取代;一开始感到好奇怪,后来一想,这不是为了“规避”介绍中出现“最”字之类的“违法广告”吗?然而,这样的《广告法》却管不了“网络推广”,这不是让人笑掉大牙吗?
“网络血友病吧被卖事件”,已经暴露了网络只顾敛财、不顾人命的任性。那才叫“贴吧出征,寸草不生”。而为了钞票,“只顾公关,决不改正”,于是有了今天的“魏则西事件”。不从根子上解决这个问题,而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始终缺位,那么,在魏则西之后,必然还会有魏则东、魏则南、魏则北。

⑨ 从商法角度分析魏则西事件

法律责任分析
1、关于责任范围和因果关系
本案患者最终在细胞免疫治疗过程或结束后死亡,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生命丧失及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责任讨论的内容包括谁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及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只讨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讨论行政处罚责任。
关于患者的生命丧失,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符合“死马当活马医”,也就是患者在就医时已经处于现代医学的无医可救状态,所以考察相关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患者的生命丧失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细胞免疫疗法是否增加了患者在特定时间死亡的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患方恐怕无法证明细胞免疫治疗增加了患者的死亡概率或减少了患者的生存机会,故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的机会相当渺茫,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概率渺茫。
但是对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则另当别论了。因为显而易见,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鉴于医疗领域在多数省份尚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建议国家应当统一立法,支持对医疗欺诈实施惩罚性赔偿。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
2、关于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讨论三个问题,1、承包武警医院肿瘤治疗中心的莆田系某公司是否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2、网络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3、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第一个问题,承包单位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对公立医院的科室承包,卫生部自2004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单独承包给个人或单位,但对于军队和武警医院,我没有看到公开的、完整的禁止性文件,但是即便有此类文件,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也是极低的。因为涉及到一项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院也很难凭借部门的一纸通知而判定一项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再说,我认为,科室承包是否违法,不影响本案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从根本上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医疗机构只是医生、医生集团的执业平台,医生、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合同关系,医疗机构的义务在于判断与其合作的医生、医疗机构以及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因此,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姑且承认莆田系医疗公司承包军队或武警医院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承包公司能否成为被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形。
1)如果武警医院对外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医疗费的收入及支出系独立核算,则该承包单位实际上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直接成为民事被告,独立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此种这种情形,我至今没有遇到过。
2)如果武警医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医院为被告。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的上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承担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而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个问题,网络公司能否成为被告,并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
网络公司能够成为被告,关键看它的行为是否符合《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竞价排名属于广告吗?
关于这个问题,网络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已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争论10数年却没有结论。讨论这个问题,离不开《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竞价排名有两个过程,第一步在网络系统内部通过关键词进行竞价,这一步对外不公开,不涉及介绍商品或服务;第二步是将竞价获得的带有关键词的文字或图片内容在网络首页上进行排名。如果说竞价过程不涉及不是广告,那么排名的结果显然是在网络这一公众平台向用户展示自己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且这个排名不是搜索引擎的自然算法排名,而是经收费后的按出价高低的、有目的的排名。这个排名结果不是广告么?说不是广告,显然理由不充分。
网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么?
这涉及对显示在网络首页的竞价内容的判断了,通常这部分内容不到20字,用户在注意到这个搜索界面的20余字后再进入相关网站。网络作为搜索引擎,无法对显示在广告主网站上的所有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比如莆田系医疗公司在武警医院网站上展示的所有关于细胞免疫疗法的广告内容,网络显然无法知晓,也无法明知或应知。但是对于显示在搜索界面的20字介绍,网络是否明知或应知呢?
我认为,网络作为专业引擎公司,对医疗网站的搜索展示采用了竞价排名的收费模式,且这个收费是网络的主要收入来源,理应对搜索结果的20字余字左右的内容尽到审核义务。这个审核义务主要来自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广告发布者对明知、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律前提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是否虚假承担审核义务。此处虚假,包括应当提供广告的证明文件而未提供,应当提供真实文件而提供了虚假文件等。
从本文第一部分“死马当活马医的医学伦理”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莆田系医疗公司在关于细胞免疫治疗滑膜肉瘤的广告中已经涉嫌虚假。另外广告法第14条亦规定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现在我无法知道的患者搜索到网络首页20余字介绍中是否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如果包括,则网络涉嫌《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的“明知或就应知广告虚假而发布”,应当与医院或承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广告法第16条的审核义务主要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在网络公司。
最后,我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疾病的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国家应当立法禁止竞价排名。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方法等涉及生命健康,需要广泛的临床研究,需要专业团体的判断,需要国家卫生部门的审核,不应当经由竞价排名这种商业模式予以介绍或推广。
第三个问题,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
关于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监管。自2015年6月29日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起,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外,国家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主要采事后监管制度。按照这一监管制度,卫计委的职责包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临床研究阶段的监管;二是临床应用后即上市后的监管。监管方法包括主动监管和举报后的监管。举报后的及时监管应当是主要监管方法。由于是事后监管,其处罚和赔偿应当严于事前监管,包括巨额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的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只有严厉的赔偿和处罚措施,行为人才惮于法律,事后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对通常可带来巨额利润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事后监管带来的必定是更加猖獗的滥用。然而,目前卫计生制定了事后监管,国家法律层面却未建立相应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
可是纵观“滑膜肉瘤”细胞免疫疗法的全部事实经过,卫计委的监管几乎完全是空白的。导致失监管的原因之一是,部队医院不在卫计委的监管范围。由于失监管,本应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细胞免疫疗法临床研究,竟然被不法医疗公司和医疗机构直接拿来作临床应用。而在众多医生的不停举报下,卫计委竟然无动于衷,无能为力。
关于广告发布的监管。根据《广告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 一是发布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广告审查,审查内容即《广告法》第15-17条的规定,如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管,法律依据是广告法是第49条。可是本案对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国家有关机关都未有结论,也就谈不上任何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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