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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发布时间:2021-03-02 12:08:03

Ⅰ 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

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经济主体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方案,其运行机制及其机制的机理蕴涵着经济法最基本的四对相关属性,即社会公共性与政治偏好性、公共认同性与法律强制性、普遍性与回应性、应然性与实然性. 求采纳

Ⅱ 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的有( )多项选择

全选

Ⅲ 请问经济法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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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

综合、系统调整的法;平衡协调的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Ⅳ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有以下哪些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经济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时首先提出。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是从1979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开始使用。
以简练的语言说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即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要关键是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特定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主体。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企业法构成。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构成。
(3)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社会保证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助于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构成。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Ⅵ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是什么

指的是经济法属于那个领域的。咱们的论文主要是讨论经济法它属于公法性质还是属于私法性质还是属于第三法域的问题

Ⅶ 经济法的属性是什么

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经济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规属于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规属于私法部分。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经济法的公法部分强于私法部分。

Ⅷ 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属性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 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 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 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 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 ,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称“看得见的手”) ,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 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 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 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着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 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着。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Ⅸ 简述经济法属性有哪些

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经济主体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方案,其运行机制及其机制的机理蕴涵着经济法最基本的四对相关属性,即社会公共性与政治偏好性、公共认同性与法律强制性、普遍性与回应性、应然性与实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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