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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2 12:11:54

① 急 国际经济法案例

(1)A国不负责上述损失理由如下: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船舷,运费保险费都由买方支付,许可证及海关手续为各自办理.
(2)CIF由B国承担,CFR由B国承担.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 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按照《1990年通则》

② 国际经济法案例

你可以申请有管复辖权的法院中制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限于开征申请人、开证行、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但是申请中止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如未进行付款、未承兑、未保兑、未议付。同时需要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供确切的证据,情况紧急,不中止将会造成重大损害,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如有疑问可具体询问

③ 在哪可以找到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l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艇_AB9tr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3分)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3分)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4分)

6.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0eNT-前--N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有可能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5分)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l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FCA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2分)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2分)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2分)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④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纽约公司A向巴黎公司B采购一批物品,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纽约花旗银行2015年5月内4日开出一份信用容证,编号为L/C3426。本笔业务发票编号为95E03LC001,价值为10000.00美元,约定出票后30天付款,2015年5月13日B公司开具一张以纽约花旗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
(1)请根据以上内容制作一张汇票
(2)请以花旗银行名义对这张汇票进行承兑。
(3)B公司将这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法国的C公司,请帮助B公司做一个记名背书。

⑤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同意楼上的意见,但如果发出的“要约”中包含了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那就又不一专样了(因为这属种要约实际上是要约邀请)。我国外贸公司在发出要约是常常是这样要求的(合同法第33条)。这样的话合同就没有成立。个人意见,请LONGpk兄指点。

⑥ 国际经济法案例,麻烦给看看!

1。成立,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为附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甲、乙双方均内不可撤销。容就是说在期限时间内答复均属合同成立。
2。成立,乙公司的复电属于承诺,甲方不用答复,找乙方承诺合同成立
3。成立,两个月内不答复视为接受订单,已经是两人长期以来的订立合同的惯例,所以甲方在收到订单时没有回复,可以按照习惯推定为合同成立
4。不成立,但是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损失,因为乙方违约 在先(这道题我也不太清楚,拿不准)

⑦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约邀请
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约
3、意方可以撤销发价,因为意方发价后至撤销前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
4、合同不成立

⑧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案例

1、中国国际经济来贸易仲裁委源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争议处理的方式,所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
2、 银行不应该追回已付货款,因为银行的职责只负责审查信用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义务,所以银行不对信用证真实情况负责,也就无需追回货款。
3、 甲公司无权向银行拒付货款,因为信用证和合同相互独立,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甲公司无权拒付货款。
4、 乙公司抗辩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该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质量担保义务,乙公司根据商检书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不对合同货物质量负责。
5、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损失,此种风险应该由买方,也就是我国的甲公司承担,因为CIF术语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所以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⑨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
2001年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 芦笋罐头出口合同,合同约定:1.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 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1、适用。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适用。Incoterms2000是国际惯例,双方选择了FOB,意味着双方的合同适用通则。 3、按FOB,应由德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但合同双方可以对其项下的内容进行不同的约定。从题中所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深圳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则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应该由深圳公司联系运输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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