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法银行承兑汇票个人能使用吗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者和业务范围,仅限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给付与交付往来不能使用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
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
承兑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期限规定
⑴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⑶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⑷银行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⑹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安全性
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企业快捷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在目前企业资金融通不畅的情况下,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
『贰』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时效怎么记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叁』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
银行承兑汇票你最终是通过你的开户行委托收款
即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
参考:《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
『肆』 *1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 )的手续费。
D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经济法基础书上有原话,我已经确认过了。
『伍』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陆』 关于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
1、非基本当事人是乙(背书人)、丙(被背书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版作成并交付权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选D,丙有票据权利(追索权)
『柒』 初级经济法关于票据的试题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
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回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
『捌』 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练习题(5)
单选题
1.众泰公司为食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北京,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B、临时去天津采购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C、从重庆办理一笔借款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D、在经营地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才属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单选题
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个人银行卡账户可以出租、出借
B、临时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D、办理汇兑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账户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范畴,因此也不能出租、出借。
多选题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广义票据的是()。
A、股票
B、企业债券
C、发票
D、提单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单选题
4.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这反映了票据的()。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信用功能
D、结算功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多选题
5.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C、更改非主要记载事项权
D、委托签章权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判断题
6.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单选题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是()。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写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D、转账银行本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同时祝愿各位考生都能认真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玖』 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是多少
商业汇票的支付日期是由交易双方自愿协商的,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回6个月。
就是说,可答以签订1个月的汇票,2个月的汇票,也可以签订6个月的汇票。但是,最多也就是6个月,一般情况下不能签订超过6个月的商业汇票。